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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建言录:民革中央建议尽快建立完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民革中央日前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针对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的问题,建议从加快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推进应急预案和标准体系建设等环节入手,尽快建立完善一整套着眼当前、立足长远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提案指出,“非典”疫情之后,中国初步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相关单项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但在此次疫情暴发期间暴露出了不少短板:《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可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间不够协调;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综合协调应对不足等。

  由此,提案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加快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包括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该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对现有应急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清理,消除不同立法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破除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局限性,实现应急法律规范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

  二是完善应急法律中的具体制度。一方面完善应急法的实施机制,建立应急法实施的预授权机制,假定不同类型的危机情景,只要相应的情景出现,相关机构可直接实施法律上规定的措施,不需要再层层请示汇报等待上级决策。同时,下级政府应将此报告到相应层级的上级机关,由上级关机及时对形势作出复核式的判断,如果认为下级机关的判断是错误的,及时纠正、调整乃至取消下级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使科层制体系发挥复核、纠错的功能,从而避免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另一方面,完善应急准备制度,充分考虑应急法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全面更新应急准备制度,给予其细化、刚性、严格的规定,避免在下一次公共危机来临时重蹈覆辙。

  三是简化跨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协调机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设立执法协调机构,对于需要协调的跨部门执法事项,由该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做出个案式的决定,临时确定一个部门负责处理。待疫情形势缓解或者结束之后,再补办其他部门的执法程序。在补办程序中,经多个部门协商后,可以变更之前由一个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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