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村章乡管不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必须予以纠正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陈越良今日表示,把村公章收归乡镇政府,实行“村章乡管”,违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更不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民政部态度是明确的,“给干部以信任,还百姓以方便”。
民政部今日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有关情况。有记者问:“最近,媒体对一些地方实行村级公章由乡镇代管的做法进行了一些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请问您对这种现象有什么看法?”
陈越良表示,“村章乡管”不是近些年才出现的现象,新闻媒体曾多次批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也是农村广大群众垢病的问题。
陈越良介绍,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村民生产生活中办理参军、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必须使用。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指定的符合条件的村民保管,这既是村民自治的具体事务,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直接体现。
陈越良指出,无论出于什么初衷或者目的,把村公章收归乡镇政府,实行“村章乡管”,违背了《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更不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民政部态度是明确的,“给干部以信任,还百姓以方便”。
陈越良,针对一些村情复杂、矛盾多发的问题村,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或者对于村级组织进行治理整顿期间,乡镇政府可以暂时将村公章收缴代管,待换届选举或者整顿工作结束后归还,确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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