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月余 各地加大问责力度
作者: 来源:人民日报 日期:2016-08-24 点击:
朱慧卿绘
今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施行,《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党的问责工作,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一个多月来,各地加强学习,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大问责力度,积极贯彻落实《条例》,擦亮“利剑”锋芒,让“铁规”发力生威。
学深悟透,让《条例》入脑入心
《条例》明确指出,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那么,无论对于问责的执行者,还是问责对象,只有对问责原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规定了然于心,才能更好地遵循和执行《条例》。人们看到,近一段时间,各地党组织纷纷专门召开会议,学习贯彻《条例》。
“党员领导干部不仅是《条例》的执行者,也是《条例》的问责对象。”近来,福建省委书记尤权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议暨中心组学习会,学习贯彻《条例》。
“目前,山西管党治党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艰巨繁重。要以《条例》为指针,压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在省委常委会议上如此表示。在学习《条例》的同时,山西省委常委会还研究了《条例》贯彻落实意见。
同时,不少地区将学习《条例》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如贵州就将学习《条例》与学习其他党规党纪结合起来,并强调防止认识上出现偏差。
“学习《条例》是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前提,《条例》执行者对于哪些属于问责对象、哪些情形要问责、应走什么程序问责,自己首先要清楚才能运用好《条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光斌表示,“对问责对象,党员领导干部也要清楚哪些行为属于失职,哪些行为要被问责,这样才能时刻给自己敲警钟,更好地履职尽责。”
《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执行机关,也将是《条例》的主要执行机关,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条例》的学习是推动问责工作的必经之路。
天津市纪委在天津纪检监察网开设学习专栏,对《条例》进行解读,编辑《党内问责50问》学习手册,荐阅全市党员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于春生在主持学习《条例》时提出,要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这一问责对象,抓一批典型进行问责并通报曝光……近一段时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条例》精神内容学深吃透,并研究如何将《条例》更好地运用到问责实践中来。
细化实施,提高《条例》可操作性
根据《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专家表示,从数量上看,《条例》的条文并不多,有一些原则性规定,需要地方在落实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给予了各地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的空间,也会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
从目前看,已有地方根据《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8月初,甘肃出台《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这个实施办法分5章30条,对《条例》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如问责原则、问责对象、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内容继续沿用;而对规定较为原则的,如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内容,则结合该省实际进行了扩展和细化;突出政治责任,强调党内问责,不直接涉及行政等方面的问责;突出基础作用,对党内其他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突出问题导向,特别是针对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不担当、乱担当等问题。
西藏自治区纪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在全区各级纪检机关集中开展“一案双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被纪检机关立案审查的”“落实民主集中制不到位,发生严重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中央巡视组、区党委巡视组反馈的意见整改不力、走过场的”……《工作方案》将《条例》中规定的问责情形根据西藏实际再细化成9种情形,剑指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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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从内容上看,《条例》对问责原则、问责对象、问责方式等已作出较为详细明确的规定,各地在执行时可直接作为实践依据,而对问责情形的规定则较为原则性,因此,这也是地方在制定实施办法时需着重细化完善的部分。
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认为,《条例》列出了6种问责情形,但大都是原则性的,比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等,具体而言,在民族地区,党中央的民族政策贯彻如何是问责重点;而在贫困地区,问责重点就是党的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因此,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应根据本领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强化问责,发挥《条例》威慑力
2016年上半年,各地区各部门共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问题问责7600余人,同比增长59.8%……目前,中央纪委分两批通报14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释放出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问责,已经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条例》的出台将问责工作推向了制度规范,这必将推动问责力度的加大。
“贯彻落实《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是重要方面,但关键在执行。”谢春涛说,“党员领导干部只要出现失职失责,立刻启动问责程序,并对责任人依规依纪处理,这样才能让社会看到《条例》的威力,也能对领导干部形成压力,促使其尽职尽责。”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断加大问责力度:
今年1至6月,云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165名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审计署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揭示新常态下不愿为、不敢为、不会为的问题,深入分析为官不为、庸政懒政怠政行为的深层次原因,推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促进主动作为、依法作为、有效作为;
中海油党组强调把责任追究作为纪律审查的必要延伸,认真落实“一案双查”制度,2016年以来,全系统问责49人,其中党组直管干部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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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各地也对《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督查,如云南省纪委要求定期盘点问责情况,适时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浙江省纪委要求督查到位,把《条例》执行情况列为巡视巡察、督查考核的重点内容,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制度空转”、问责不力……
专家表示,随着各地一系列具体实施办法的陆续出台,《条例》的生命力和执行力将得到进一步提高,其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威慑力也将进一步增强,这必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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