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拟重新规定收费公路范围、期限及减免等事项
作者:梁士斌来源:法制日报日期:2016-08-11 点击:
针对人大第1306号关于优化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的建议,交通运输部经商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日前作出答复。
答复意见指出,收费公路重大节假日免费政策的出台,降低了公众节假日出行成本,对刺激消费、拉动内需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如部分路段免费后交通量远超其设计通行能力,造成公路主线的严重拥堵;对经营性公路减少的合法收益,没有明确的补偿机制等,有必要重新评估论证。
关于出台补偿措施对高速公路经营给予补偿的建议,交通运输部在上报国务院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中已有体现。具体表述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实施通行费减免等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作出决策的政府出台补偿政策予以行政补偿。”
至于调整优惠对象和调整优惠时段的建议,关系收费公路投资者、债权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比较敏感,应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交通运输部称,目前,正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拟对收费公路范围、期限、标准及减免等事项重新作出统一规定。同时,也在对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将综合考虑各方意见,进一步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2012年7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自2012年国庆长假开始,对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及以下小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小型客车),在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法定节假日及其连休日,实行免费通行政策。
交通运输部指出,免费通行政策的初衷主要是缓解重大节假日期间公路收费站的交通拥堵。将重大节假日免费通行车辆范围确定为小型客车,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小型客车一直是重大节假日交通流的主体,根据2009年至2011年交通量调查统计分析,重大节假日期间小型客车占公路交通总流量的72%左右,大中城市周边比例更高,2013年国庆节达到公路交通总流量的83%。二是小型客车以私家车为主,对其免费通行可使驾车出行的公众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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