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断“灰色资金”暗道——聚焦公安机关破获系列地下钱庄案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邹伟)记者近日从公安部获悉,自今年4月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以来,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已破获一批重大地下钱庄案件。
令人瞩目的是,广东、辽宁、北京、浙江等地近期接连破获多起涉案金额达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地下钱庄案,成功打掉一批地下钱庄窝点,有效遏制了地下钱庄违法犯罪高发势头。同时,在案件背后,如何对猖獗的地下钱庄违法犯罪予以进一步打击治理,从而更加有力地维护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也令人深思。
银行“内鬼”潜逃诈骗案牵出地下钱庄大案
“行动!”6月2日凌晨5时许,随着一声令下,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宝安分局组成的专案组对一起代号为“3·06”的特大地下钱庄案展开统一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31名,缴获涉案银行卡300多张,冻结涉及18家商业银行的1087个账户;经初步查明,涉案金额达120多亿元人民币。
该地下钱庄进入警方视线,其实是源自一起诈骗案。
83岁的陈达是一名香港籍商人,已在内地经商多年。2012年初,陈达出售了在内地的工厂,打算将6000多万元资金转回香港养老。一次饭局上,他将此事告诉了认识多年的朋友、某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行长沈某生。
“沈某生主动告诉我,他可以弄到外汇结算指标。”陈达说,2012年8月,他分三笔、每笔2000多万元,将钱汇入沈某生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前两笔款项都如约汇入陈达的香港账户,但最后一笔却少给了800万元人民币。双方几经交涉,沈某生又给了175万元,之后突然辞职逃匿。
感觉被骗的陈达将沈某生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法院审查发现,沈某生涉嫌诈骗罪,将案件移交到宝安区公安分局。缜密侦查之下,一条涉及地下钱庄的重大案件线索浮出水面。
“沈某生根本没有所谓的外汇管控指标,他是通过地下钱庄把数千万元资金转移出境的。”专案组民警曹启南介绍。根据资金流向的脉络,专案组发现涉案的大量银行账户呈现出“金字塔”式的结构:沈某生指定的银行账户收到陈达的款项后,短时间内即向5个账户转移资金,该5个账户随后又各自向100多个账号转移资金。
犯罪嫌疑人、36岁的广东汕头籍男子叶某城,就是5大账户其中之一的实际控制者。
“参与沈某生转移陈达的资金出境,是我做的生意中比较大的一笔。”在看守所内,叶某城向记者表示,自己从2006年起跟着姐姐从事地下钱庄活动,在深圳寻找有外币兑换需求的人,然后联系下家,自己从中收取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的手续费。他进一步转移资金的众多银行账户,分别是借用妻子、姐姐、姐夫、老乡等人的身份证办的,均由他本人控制。
叶某城的姐姐、犯罪嫌疑人叶某莲证实,她平时在深圳某步行街摆摊兑换外币。接下“生意”后,她就联系香港那边经常“合作”的下家谈好手续费;然后,“客户”将钱打到叶氏姐弟控制的境内账户,叶氏姐弟转账给香港下家控制的账户,香港那边迅速完成港币兑出。
专案组查明,该团伙以叶某城、郑某生等汕头籍人员为首,以家族关系为纽带,既各自经营、又相互合作,在深圳罗湖、宝安的8个窝点开展家庭作坊式的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活动,通过境内外网上银行以及境内本外币现金交易,在非国家指定交易场所非法从事资金结算和外汇买卖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罪。目前,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各类资金混杂不排除贪腐赃款和股市“热钱”
“地下钱庄是一种俗称,并非法律概念。近年来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地下钱庄,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经侦局反洗钱处副处长束剑平说。
他告诉记者,目前国内的地下钱庄主要有三类:跨境汇兑型、非法买卖外汇型、支付结算型。深圳“3·06”案中查处的地下钱庄,正是“跨境汇兑型”的典型代表:
——内外勾结、主动招揽,完成“客户”与地下钱庄对接。银行高管、普通员工和低层级的地下钱庄成员长期在银行、闹市区招揽生意,一旦发现有人需要办理外汇、承兑等业务就主动推销。例如,身为行长的犯罪嫌疑人沈某生主动提出替陈达转移资金至境外,实际上是利用地下钱庄的渠道进行。大量涉案“客户”证实,他们之所以找到地下钱庄,是因为有银行员工或其他熟人朋友介绍。
——境内外协助,资金各自循环。地下钱庄在境内外都有合伙人。境内的“客户”将钱交给地下钱庄,境内合伙人便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信工具通知境外合伙人,按照汇率将相应数额的外币(如港币、美元等)打入“客户”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客户”如果要将境外账户的钱打到境内账户,操作过程则相反。
“表面上看,境内的人民币留在境内,境外的外币也没有进来,但实际上交易已经完成了。”束剑平说,对于地下钱庄来说,境内资金和境外资金各自循环,通过“对敲”(平账)的方式实现“两地平衡”。
——家族性、老乡圈的特点明显。很多地下钱庄的犯罪嫌疑人呈现出亲属带亲属、老乡带老乡的关系,群体逐渐发展壮大,形成一个专门从事地下钱庄活动的庞大网络。网络越庞大,非法经营的规模就越大,其非法获利也就越多。
“地下钱庄一般不问客户的身份,不问钱从哪里来的,手续比银行简便,基本上没有什么审批。一些不法之徒正是看中了这一点,将地下钱庄作为企图转移赃款的‘暗道’。”专案组民警刘明介绍。
“借道”地下钱庄的资金鱼龙混杂,犯罪资金是其中重要的一类。深圳“3·06”案中,郑某生等犯罪嫌疑人曾协助另一起合同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祥将8532万元人民币赃款转移至香港。具体做法为:郑某生将赃款通过其控制的公司账户,以虚假贸易的形式转移至其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账户,再将赃款转账至陈某祥名下。
另据介绍,曾引起关注的高山案中,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就是通过地下钱庄将巨额赃款转至国外。周口中储粮案中,曾任中储粮河南周口直属库主任的乔建军等人,也是利用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到国外。
专案组民警介绍,借道地下钱庄往来的资金中,还有企业的“账外账”等“灰色资金”,以及一些个人用于出境旅游、留学、购物、大额投资等资金。部分资金可能是正常的,但为了隐瞒真实去向,不想留下痕迹,一般也会选择地下钱庄。部分涉案“客户”称,他们选择地下钱庄转账,是因为地下钱庄“诚信度”高,比银行更加灵活优惠,而且收取的手续费较低,交易额大的话还有优惠。
专案组民警指出,这些看似便利之处和“诚信”招牌的背后,实际上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有地下钱庄骗“客户”的,如陈达通过沈某生转钱,被骗走600多万元;也有“客户”骗地下钱庄的,郑某生就曾经被“客户”骗了20万元港币。“大家都知道这一行是违法的,所以我们也不敢报案。”郑某生供述。
“我们这一行风险高,所以一般做熟人或者熟人介绍过来的生意。”犯罪嫌疑人叶某城也供述,“我一直有一种侥幸心理,现在才认识到,做违法犯罪的事总有一天要被抓的,心里十分后悔。”
另有案例表明,地下钱庄经常出现逃单、卷钱逃跑的情况。还有一些地下钱庄看中客户的钱多,由此出现非法拘禁、抢劫等严重犯罪。
涉案“客户”之一、深圳某外贸公司的老板廖某向记者表示,其实她知道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是违法的。因为她的公司经常会收到一些港币支票,后来经人介绍,为了图一时方便,多次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港币支票提现。现在账户因涉案被冻结,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她才感到后悔不迭。
还有一名因涉案被冻结银行账户的“客户”称,他原本计划在6月股市下跌前拿出200万元入市,结果银行卡被冻结,导致自己没有如愿。“逃过了股市大跌,我要感谢警方。”
据了解,由于地下钱庄的交易资金量大且隐蔽,不排除一些股市资金通过该渠道流出我国,从而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如今年7月中旬,上海市公安机关在查处某外资贸易公司涉嫌操纵股市犯罪案件中,就发现由邱某控制的地下钱庄,为该外资公司向境外转移非法所得达数亿元人民币。
危害日益严重多部门将联手加大打击力度
日前,辽宁丹东破获“11·06”特大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超过400亿元;广东佛山破获严某等人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达200亿元;浙江温州破获李某等人跨境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达数亿美元……近期查处的地下钱庄案件中,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亿、数百亿元,资金规模惊人。
公安部经侦局反洗钱处处长李明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处长欧阳雄等人士表示,目前地下钱庄案件在全国所有省份均有发生,涉及外贸进出口、房地产、建筑、体育文化等各行各业,其危害全面加深加重——
一方面,地下钱庄日益成为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通道。金融、证券、涉税、商贸、侵权伪劣、涉众等几乎所有经济犯罪案件均涉及地下钱庄,网络赌博、电信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偷渡、贩毒、走私等重大刑事犯罪活动中,地下钱庄也屡屡出现。
另一方面,地下钱庄还直接危及国家安全。有的成为暴力恐怖组织转移资金的“帮凶”;有的被贪污腐败分子所利用,成为其向境外转移赃款的工具。
“需要强调的是,地下钱庄活动比较隐蔽,其数量和资金吞吐量难以准确统计,大量性质不明的跨境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形成巨大的资金‘黑洞’,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危及国家金融安全。”欧阳雄说,要警惕一些“灰色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流动,对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和冲击。
“当前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实际上反映了上游犯罪的猖獗。换句话说,旺盛的市场需求,也是地下钱庄屡打不绝的一大原因。”束剑平说。
“地下钱庄对国际社会来说也是一大‘毒瘤’。”李明照说,地下钱庄绝非中国独有,也不是现阶段才出现的,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可能表现为“地下哈瓦拉”“地下汇款机制”等,但无论是什么形态,国际社会都始终对其“零容忍”。
据介绍,当前我国多个部门联手强化对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治理工作。下一步,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将继续深化合作,强化线索核查、资源共享、协同打击,争取再破获一批重大地下钱庄案件。广东省公安机关正在加紧侦办的5起案件中,有2起涉及中纪委发布的100名“红通”人员的转移赃款活动。
同时,打击工作中也反映出了一些监管漏洞,如:一些银行对交易主体调查不够认真、对交易真实性审核不够细致、对一些企业个人的外汇收支背离真实情况报告不够及时等,甚至有银行员工利用单位资源参与地下钱庄的非法交易。欧阳雄表示,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和检查力度。
李明照指出,当前我国各地司法机关掌握的相关证据标准不一,对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的认定金额一般较低,最终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轻判,对地下钱庄犯罪活动的刑事处罚力度弱,对犯罪分子缺乏震慑力,导致重新犯罪率较高。
记者了解到,针对这一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个人转移资金出境的一般性需求,如旅游、留学等,都是可以走正规渠道完成的。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不仅风险高,也属违法行为。”欧阳雄呼吁,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提醒和警示教育,强化上述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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