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鲲鹏:六评翟田田之案--彼得森律师10月15日的信及其他
六评翟田田之案--彼得森律师10月15日的信及其他
作者:方鲲鹏 2010-10-20
(一)
以下是翟田田的律师彼得森女士2010年10月15日信的中译文(原信影印件请见附录):
(信纸上的台头部分从略)
关于:新泽西州告翟田田案
控告案编号:W20100005720905-001
致任何关心此案的人士:
我受新泽西州哈德逊县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指派,担任此案翟田田的代理律师。在翟田田的要求下,我写这封信向感兴趣的人士提供关于这个针对翟先生的刑事控告案的结案信息。翟田田先生在2010年4月15日被控恐怖威胁(从未被控为“恐怖分子”)。
翟先生是自愿离境美国。但是他的离境是带着这样一个明确的计划和意图,即如果需要的话,他将重返美国在法庭上面对任何针对他的指控。2010年9月21日,助理检察官克莉丝蒂娜·克劳萨默向哈德逊县大陪审团就这个案子作了起诉申请的陈述。大陪审团决定不批准起诉恐怖威胁,把案件发回到下级法院审理。这表示大陪审团没有发现适当的理由起诉翟先生任何刑事重罪,取而代之,是把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霍博肯镇法院审理。又经过进一步审核,2010年10月4日检察官办公室决定行政撤销这件被大陪审团发到下级法院的案件。这表示整个案件已被撤销,翟先生将不会就本函一开始所列出的控告案,在任何法院面对任何指控。
翟先生一直坚持认为在这个案子上他是无辜的。这个结案结果证明没有足够证据可以支持这些针对翟先生的指控。如果你希望核实本函提供的信息,请不要犹豫,直接拨打电话201-795-8947,或者你可以经由电子邮址 A.Petersen@opd.state.nj.us,与我联系。
忠实于你的,
(签名)
哎泊露·彼得森律师
副助理公共辩护人
2010年10月15日
(二)
我在《五评翟田田之案-荒诞走板的“骚扰大楼”案》中,避免有用直白的语言,而是以不太令检方难堪的方式指出了这些事实:检方用一个来历不明的文件,宣称翟田田案已在8月16日撤销,是为了掩饰一个错误而制造的一个新错误;而被掩盖的错误,扣压大陪审团的决定不给被告,是一个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我10月13日发表这篇评论时,翟田田索取大陪审团文件已三个星期而不果。彼得森律师前一日也明确说了,因为案件早已撤销,将不再替他向检方要这份文件了,有明显退场的意思。从检方宣布案子在8月16日已经行政撤销这一事件来看,检方是不准备给翟田田大陪审团文件了。然而该篇述评发出两天之后,10月15日彼得森律师忽然就有了大陪审团的文件,而且这一次检方也不再通过海明律师向外发布了。在这份文件基础上,彼得森律师写了以上那封信。本来彼得森律师和翟田田已商定在拿到大陪审团的决定后召开一次记者会,但后来决定取消这个计划,其原因已在《五评》中解说了。所以,彼得森律师的这封信是替代原计划向媒体发表的声明。
无独有偶。我的《专访翟田田》和《三评翟田田之案》虽然完成在大陪审团会议之前,出于对大陪审团和检察官的尊重,也是为了避免产生搞舆论压力的质疑,所以没有马上发表,而是计划在大陪审团结果出来后再发。但是大陪审团会议结束一个多星期了,检方只放出将起诉翟田田的消息,却不公布大陪审团的决定,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于是把这二篇在9月底、10月初推上了网。几天以后检方释放出大陪审团把案件发回镇法院,而镇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翟田田的消息。
检控方显然很在意在美华人关于此案的民意。每一位关注翟田田案的旅美华人,既是向蒙受冤狱的翟田田伸出了救援之手,也是为维护自身权益尽一份力,同时还在帮助美国政府(检方代表政府)正视错误。
(三)
大陪审团的决定只有几个字:NO BILL REMAND。其意思就是彼得森律师在她的信中所作出的解释:“不批准起诉恐怖威胁,把案件发回到下级法院审理。” 而那份大陪审团的文件上还有案件编号、被告名字、被告律师(彼得森)、被告保释担保人(翟田田的一位友人),被控告罪名(恐怖威胁)等等记录。仅从文件上有被告律师、被告保释担保人这些正规的记录来看,就可知这是一份应该给被告副本的文件。
陪审团的决定就是判决,必须毫不延迟地送达被告。庭审陪审团的决定是判定被告有罪还是无罪;大陪审团的决定是判定被告应该还是不应该被起诉。这份大陪审团文件是在2010年9月21日签署的,上面有该案助理检察官(克莉丝蒂娜·克劳萨默)和大陪审团的代表共同签名,但翟田田的律师最终获得这份文件的副本是在10月15日。大陪审团将作出这样一个决定,我在9月4日发表的《一评翟田田之案》中早已预测得分毫不差,给翟田田一份副本何以如此困难?
大陪审团9月21日的文件和检方10月4日的信(见《五评翟田田之案》的附录),使这个案件有了两个不同版本的结案程序。
一个版本是检察官在10月4日的结案信中宣布:“这件案子已经在2010年8月16日被行政撤销。”
另一个版本是彼得森律师10月15日信中所阐述:“2010年10月4日检察官办公室决定行政撤销这件被大陪审团发到下级法院的案件。”
显然后一个版本更接近法庭记录,而前一个版本至少有以下三处,其内容与事实有显著冲突:
1. 结案信上签署的日期是10月4日,但克劳萨默检察官却在10月8日通知海明律师,“大陪审团的决定是将此案的控罪降级为行为不检人士罪,发到霍博肯镇法院审理;而霍博肯镇检察官已决定不予起诉。”海明律师随后将此消息广为发布。如果结案信签署的日期是真实的,克劳萨默检察官在10月8日应该给海明这封信,而不是到10月12日才给他,如此就不会发生一个星期内海明发布两个不同版本的结案消息之情节。
2. 结案信称“这件案子已经在2010年8月16日被行政撤销”更是离奇,同实际情况南辕北辙。事实如彼得森律师在信中指出:“2010年9月21日,助理检察官克莉丝蒂娜·克劳萨默向哈德逊县大陪审团就这个案子作了起诉申请的陈述。”
3. 结案信称案件的起始控告为“骚扰”,这与事实不符。起始控告是“恐怖威胁”,否则不能提交大陪审团审议,因此“骚扰”应该是在案件被大陪审团发回镇法院后才作出的修正控告。检察官在结案信中把起始控告改为“骚扰”后,方便了以8月16日作为行政销案的日期,方便了洗去大陪审团的审议,因为骚扰案的级别够不上提交大陪审团。此外,行政撤销一个轻微的骚扰案也没必要向公众说明理由了。
考虑到大陪审团把案件发回到下级法院审理的决定,就是对检方下达的指令,检察官必须遵循。因此只有在镇法院层次上评估无法起诉,才能行政撤销案件。而案件已经撤销一个多月后还提交大陪审团审议,则是一个不太可能发生的严重事故。可以推断,“这件案子已经在2010年8月16日被行政撤销”是一个欲盖弥彰的可疑版本。
(四)
检方办这起案件的行为稀奇古怪,送给公众一连串的谜团。在手上有了检方最新公布的这两份文件(检方10月4日的结案信和大陪审团9月21日的决定)后,我相信找到了部分谜底。
逮捕翟田田并赖以立案的依据是警察报告和逮捕令。大陪审团、检察官们、法官们全都没有想到,警察报告和逮捕令会成为在镇法院起诉翟田田的拦路虎。
检方向大陪审团提出起诉申请,控告的是恐怖威胁,这是三级罪,刚够提交大陪审团审议。而大陪审团发回镇法院后,恐怖威胁罪名不适合了,因为镇法院只能审理行为不检人士罪,而恐怖威胁是重于这个类别的控罪。直到这个时候,大家才如梦方醒。警察报告和逮捕令描述的案情摆在那里,就是这么简单,一个电话几句交谈。而行为不检人士罪中,治安方面的罪名尽是针对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之类的事,要根据警察报告上的案情找出一个合适的按上,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翻来倒去,枯肠搜尽,折腾了两个星期,最终勉为其难地给翟田田按上一个骚扰控告,然后再作行政销案。
用这个控告名目来蒙混马大哈专业人士是绰绰有余了,碰巧遇上像我一类虽非法律专业人士但却格外认真者,难免会洋相出尽。我查阅了骚扰罪的法律条文,此罪名只能用于骚扰人,不能用于骚扰物。翟田田同电话接线员是朋友式地交谈了几句,交谈之后电话接线员也没有向任何人抱怨过什么。简言之,这个骚扰案没有受害者。一定要说有受害对象的话,从警察报告的内容来看只有学校大楼了。镇检察官能有什么办法起诉一件没有受害人的骚扰案?难道真的要办一个 “骚扰大楼”的起诉案?这恐怕是镇检察官不起诉翟田田的真实原因。这个原因也可以解释,大陪审团把案子发回镇法院后,在检方还没认识到找罪名的困难时,克劳萨默检察官向彼得森律师和海明律师传达了检方将起诉翟田田的信息,致使这两位律师都认为大陪审团批准了检察官的起诉申请,而海明律师还据此对外发出消息。但是两个星期后,检察官们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决定放弃这个案子。如果从阴谋论思考,还可以解释得更远。比如,可以解答检方决心向大陪审团提出起诉申请的同时,却把翟田田放回中国的这个谜团 — 谜底透露出原计划是无论翟田田到不到庭,都会在镇法院审理翟田田案。
所以,检方真正的滑铁卢是无法从行为不检人士罪的类别中找到一个适合的罪名。无法在镇法院对翟田田提出起诉,是一个检控方始料所不及的意外事故;没想到因为警察报告上有词在先,竟使欲加之罪力不从心了。
这个案子情节起伏,迷雾重重,我的述评倒有点像侦探推理小说了。讽刺意味的是,检方本是侦探行家,现在却成了我笔下的侦探对象。由于检方办这个案件不明不白,销案的经过疑团重重,不给一个销案的理由,却给了两个销案日期,两个销案版本,我述评时不得已依据事实作推理。希望检方把事情原委向公众讲清楚,把不起诉的原因讲清楚,如果证实我对检方有不正确的推测,我乐意公开道歉。
(五)
我在互联网上连续发表翟田田之案的述评后,有不少读者加贴评论,我用以登录博客的邮箱也收到不少读者来信。
冬青网友的这一段话代表了大部分来信和评论者的意见:“以前我没跟踪此案并不是冷漠,而是谣言太多无所适从。简单敦促支持同胞的技术含量太低,煽情描述缺乏可信度。看了你中肯的分析不禁吓出一身冷汗,谁敢保证自己不遇到此等冤案?!”
有一位李毅先生作了很精辟的评论,大意是:如果不是中国现在经济发达,占据世界老二,如果不是舆论的关注,这个人不是关4个月,这个人本来是要关4年的。他建议这个案件应该成为研究美国司法的必读教材之一。
美国的法律条款和司法系统的规章制度比较健全,但是执法人员不遵守明规则的现象十分严重。我在《美国打官司实录》一书中指出,“这个世界上存在着两套游戏规则。一套是制定了标准的,应用于实力对比相当时;一套则是任意的,应用于实力对比不对等时,很多时候其表现形式是弱肉强食。双重游戏规则是丛林规则的文明形式,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又一杰作。双重规则由文明社会中强势者、强势集团主导,是他们强行之却不明说之的行为方式。”该书还应用数理统计的抽样调查理论,证实了美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双重规则现象盛行。
为什么有健全的法律条款和规章,但是执行时却是普遍的双重规则,是中国学习外国进行司法改革时应着重加以研究的问题。
对于打官司来说,当事人欲使诉讼按照制定了标准的明规则进行,即第一套游戏规则,就得雇律师。而雇律师要花钱,雇名律师要花更多的钱,本质上这是金钱之下人人平等的司法游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虽然高尚,但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奢望,只能可怜地在金钱之下人人平等的框架内运作。
我创立了“豪猪规则”的概念来形象地表述这种双重规则的现象,有兴趣的读者请参阅《美国打官司实录》一书。
附录:彼得森律师2010年10月15日信的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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