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景胜:捍卫宪法尊严不仅仅是在宪法纪念日
捍卫宪法尊严不仅仅是在宪法纪念日
吕景胜
今天是国家第五个宪法纪念日,官方及社会舆论、媒体均十分关注宪法话题,且开展着各种形式的宪法纪念活动,如政府公务员入职的宪法宣誓或各种纪念宪法的普法活动、学术活动等等,近几年每年此时都会大力开展宪法纪念活动。这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良好表现,十分必要。捍卫宪法尊严应注意另一种倾向,平时违背、反对宪法的言论十分时髦和流行。近年来政治舆论场公知大V随意发表违背宪法的言论,侵蚀瓦解宪法尊严,宪法条款似乎是任人欺凌的小姑娘:
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宪法修改方案特意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人说共产党未登记为非法组织,一党执政是独裁没有民主;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是国家根本制度,有人说应该实行完全自由资本主义;
宪法有保护公有制的条款,有人说公有制是万恶之首,应该取缔;
宪法规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个别人说马列过时应废除,取消讲授马列的政治课,丑化开国领袖否定毛泽东主席的功绩及作为中共集体智慧的毛泽东思想;
宪法提到“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有人却以“烤肉、滚山坡、骚扰当地居民”等亵渎性语言侮辱邱少云、赖宁、狼牙山五壮士英雄;
宪法倡导爱国主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就已纳入宪法条文,有人辱骂爱国者为爱国贼,爱国者涉及爱国学者、明星、公众、英雄烈士,有人以各种手法污名抹黑妖魔诋毁爱国主义,将爱国主义与法西斯主义等同等等。
上述言者甚至有公务员、教师、律师、记者等,言者以此为“时尚、深刻、独立、言论自由、学术探讨”。上述诸多违背反对宪法的言论在经年累月中侵蚀瓦解宪法价值观,宪法价值观沦丧的社会后果是造成公众认知、公众道德、社会舆论,特别是青少年思想混乱,必然带来国家利益的潜在和真实损害。应该唤起国人对宪法的心生崇敬与自觉信守,宪法有尊严,“言论自由”有法律边界,“学术探讨”有政治底线。任何公民或组织应该有底线,公务员、教师、律师这样特殊的公民就更应该有底线。
捍卫宪法不仅仅在宪法纪念日,且应在平时,捍卫宪法尊严有两个重要问题:
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所强调指出的,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
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二是全社会应该明白,虽然宪法自身没有问责惩罚性条款,但不代表其他法律可以容忍侵蚀瓦解反对宪法,其他法律中有大量保护宪法的条款及对违反宪法的问责机制,公民及组织应该遵守这些法律法规。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言论的行为不符合诸多现行法律、法规。“公开发表”是指在网络、媒体、出版物、会议、课堂等公开场合以口头或书面将自己观点公之于众、发表传播、甚至可延伸到以鼓吹煽动方式张扬自己的反对宪法的观点。公开发表反对宪法言论的行为其内容尺度、公开方式方法手段、行为影响范围、社会危害性程度等因素,可能形成违反党纪、轻微违法、重度违法、犯罪等不同后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一强调显示了党和国家捍卫宪法的意志和决心,这也是习总所强调的要更加注重发挥宪法重要作用,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的一种体现。公开发表反对宪法言论的行为责任后果可能如下:
1、党员发表反对宪法言论的行为将给予政治批评与政治问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2、公务员在公共政治舆论场发表反对宪法言论的行为不仅应受到政治道义批评和约束,且应受到行政机关有关纪律约束及行政处分。《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义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遵守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如上,行政机关将根据上述法律制定行政规章、行政纪律约束公务员违反宪法、法律的言论和行为并应有相应惩戒责任。
如人事部颁发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在政治上应做到两点:一是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我国《公务员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有对政治违规的行政处分处罚规定。
3、教师在课堂及公共政治舆论场发表反对宪法言论的行为不仅应受到政治道义批评和约束,且应受到学校规章、纪律约束及处分。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第四条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我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义务。学校的规章及教师守则中均有贯彻落实上述法律的具体规定,即学术(不是以政治冒充替代学术)有相对自由,课堂有底线纪律,对违者应有相应责任机制惩戒。
如《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第6条规定,教师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唯物辩证法和科学发展观指导教学工作。第26条规定,学校对违反教学纪律等行为给予批评,批评的方式包括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通报批评。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规定,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应给予处分。
4、律师公开发表反对宪法言论的行为应受到《律师法》的约束。《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49条规定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的行为应被追究法律责任。律师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的言论可能危害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国家政治安全。
5、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如果发表反对宪法言论内容的极端性、煽动的广泛性,手段手法的恶劣性、社会危害的严重性达到其他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及事实状态就可能触犯其他法律。如严重的反对宪法言论及行为将受到《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制。
《刑法》第二条有关刑法任务的规定就包括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九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活动。
上述法律条文从不同角度呵护捍卫着宪法尊严:
一是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不仅是宪法制度且是国家政治安全范畴,不可触碰不可侵犯,如以言论煽动颠覆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违反刑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过去“煽动”行为的概念界定是在一定规模一定范围的有形公共场合使用语言和书面手段,如今无形的网络空间一条信息发出一分钟几亿人就可看到,如此传播效果是否达到刑法所认定的煽动效果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二是使用网络违法宪法、法律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违反网络安全法将受到法律制裁,如侮辱诋毁亵渎英雄、诋毁污蔑爱国主义不仅侵犯英雄个人名誉荣誉,且损害公共利益、宪法价值观、误导青年、毒化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等。
三是国家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法有了法律责任机制,任何组织与个人的反对宪法的违法煽动及其他违法行为将有了法律的可诉性、可被追责,即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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