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书元:应加强利用法律手段保护革命英烈名誉
作者:黄书元来源:雷锋杂志微平台日期:2017-03-10 点击:
应加强利用法律手段保护革命英烈名誉
黄书元
国际在线报道: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人民出版社社长、党委书记黄书元提交了《关于立法保护革命英烈名誉的建议》的提案,建议相关部门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等专门性法律,通过立法明确革命英烈的法律地位,让损害革命英烈名誉的行为受到法律的惩处。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喜欢在网络上发表或转载一些有关历史、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看法和主张。然而,其中夹杂着一些侮辱、诋毁、诽谤革命先烈及英雄模范的文章。黄书元说,某些人为了吸引眼球或者商业目的,经常语不惊人死不休,将革命英烈和英雄模范列为嘲讽的对象。他进而指出,这不仅严重侵害了逝者的名誉、逝者家属的感情,而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黄书元说,革命先烈为了民族和国家的利益,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现在英雄没有了,所有的英雄都被抹黑了,将来再遇到了战争,再遇到了保家卫国的时候,还会出现这些英雄吗?我认为,全世界无论哪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英雄,民族英雄是民族的脊梁,在关键的时候他们起了保家卫国的作用”。
近年来发生的“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以及“邱少云名誉侵权案”中,违法行为人都被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些案例中,英雄人物的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这既是法院判决的依据,也是社会的共识。
黄书元指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现阶段,把侵害革命英烈名誉的行为归入对自然人名誉权、荣誉权等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而没有确认是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危害。因此,他建议相关部门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等专门性法律,通过立法明确革命英烈的法律地位,侵害革命英烈名誉的行为和个人应当受到相应的惩处。
除了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以外,黄书元委员还提出了另外两种方案:一是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二是在现行法律上进行司法解释。
在诉讼主体方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名誉权保护通常是自诉案件。由于对侵害革命英烈名誉行为定性的模糊,司法实践通常把这类案件作为自诉案件而非公诉案件。例如,“邱少云名誉侵权案”和“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都是由近亲属代为起诉的。司法部门虽然认可这些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英雄个人的名誉,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这类案件只能由英雄人物的近亲属提起诉讼。显然,如果革命英烈没有后人,则会出现起诉无门的状况。对此,黄书元表示,应当将这类案件明确纳入公诉范畴。另外,授予英雄称号、给予褒奖的机构,英烈生前所在部队和相关管理部门,如军事机关、英烈陵园及纪念馆等也可以作为起诉主体,通过法律的形式维护英雄先烈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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