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交警微博管理员被移送司法
6月30日,新浪微博认证为“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官方微博”的“子洲交警”发布一则评价中国土地改革的微博,用违背常识的字眼“谋财害命、杀人越货、制造仇恨”批判土改,迅速引起网友的大量转发和质疑。
当日下午,微博即被删除,子洲交警大队深夜23时许通过官微致歉称“管理员责任心不强,随意粘贴复制所为,请广大网友原谅”。
法制晚报记者今日从榆林市子洲县委宣传部获悉,县纪委调查后将信息转发者苗某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6月30日14时55分,“子洲交警”更新微博称“65年前的今天,1950年6月30日,土地改革法公布实施”,但从第三句开始,微博内容笔锋一转,开始用“谋财害命、杀人越货、制造仇恨、道德崩溃”等字眼批判土地改革。并@了上级单位榆林交警和子洲公安的官方微博。
虽然该微博不久即被删除,但随之引发了网友大量转发和关注,有网友认为一个公安交警执法单位官方微博发布这种观点实在不妥,也有网友称“不敢相信”这是警方官微发布的内容,猜测是“子洲交警”遭到黑客攻击所致。
6月30日夜间23时14分、23时39分,“子洲交警”连发两条微博回应此事。子洲交警大队称,中午所发不当言论是“由于微博管理员责任心不强,发布微博时随意复制粘贴发布,以应付的工作态度管理微博帐号”,绝非有意而为之。
同时,子洲交警大队就官方微博发布不当言论向广大网民深表歉意,并希望大家把这条微博当做工作失误来看待,希望得到更多的谅解。
今日一早,子洲县委宣传部对该子洲交警微博一事做出通报。
通报称,子洲县交警大队官方微博转发了不当言论后,次日,子洲县纪委迅速组成调查组深入调查。经调查,子洲县交警大队官方微博管理员苗某,未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就转发了不当言论。
根 据调查结果,子洲县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信息转发者苗某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交警大队办公室负责人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 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子洲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交警大队大队长栾某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县政法委副书记张某进行警示训诫谈话,对分管网络信息工 作的县宣传部副部长张某进行警示训诫谈话。
同时,中共子洲县委责成,子洲县公安局局长、政委分别作出深刻检查,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管理,制定措施,立即整改。
微信扫一扫,进入读者交流群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立场。
请支持独立网站江南app网址 ,转载请注明文章链接----- //www.pegstown.com/wzzx/llyd/zz/2015-07-02/32698.html-江南app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