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改革应该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中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围绕改革问题,学术界有许多争论。我们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新城。
反对新自由主义的斗争,任重道远
问: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但学术界对三中全会文件的解读很不一致。有人显然是用新自由主义来解读的,这种解读,一定程度上好像还占了上风。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答:我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以后,学术界立即展开了热烈讨论,讨论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是关于怎么理解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第二,是怎么理解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看法分歧很大,显然有两种解读。一种是马克思主义的解读,另一种是新自由主义的解读。
出现这种状况也是可以理解的,这反映了国际国内意识形态斗争的确是十分激烈的,绝不能等闲视之。从世界范围看,我们是在资本主义包围下建设社会主义的。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千方百计对我国推行西化分化战略,他们凭借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的优势,竭力把西方的资产阶级理论、价值观、意识形态灌输到中国来,对我国进行思想渗透,以期中国发生类似苏联东欧那样的变化,简单说来就是发生和平演变。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国内有一些人完全接受西方的观点,自觉地充当“第五纵队”,在国内忠实地执行美国制定的“华盛顿共识”,力图把我国的改革引导到新自由主义的道路上去,进而实现资本主义化。如果认真查一下,那些鼓吹新自由主义的头面人物,不少是有外国背景的。加上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内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实力大大加强,产生资产阶级思想的土壤已经形成,而且日益深厚。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就会有为资产阶级辩护的思想、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这样,内外相结合,新自由主义对我国改革的影响日益扩大。尽管党中央一再强调要批判新自由主义,划清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界限,但新自由主义的影响并没有消除,一到节骨眼上,就有人抛出新自由主义来干扰改革。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出现两种解读声音就毫不奇怪了。
两种解读,实质上就是改革的两种方向。改革并不是目的,而是达到一定目的的手段。我们不是为改革而改革,改革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手段是服从目的的,所以,不是任何改革都是对的,要看改革想达到的目的是什么,也就是说,要看改革的方向,想朝哪儿去改。这是邓小平提出来的,他说:“改革和开放是手段”,[①]“我们的改革要达到一个什么目的呢?总的目的是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有利于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生产力。”[②]他不是笼统地讲改革,而是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改革,反对资本主义化的改革。他强调,对这两种改革要分辨清楚。1989年政治风波期间,他明确指出:现在大家都赞成改革,但“某些人所谓的改革,应该换个名字,叫作自由化,即资本主义化。他们‘改革’的中心是资本主义化。我们讲的改革与他们不同,这个问题还要继续争论的。”[③]在改革方向这样的原则问题上,邓小平不是“不搞争论”,恰恰相反,他是主张争论的。后来,江泽民把这一争论概括为两种改革观的斗争。他在政治风波平息以后说:“在改革开放问题上,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一种是党中央和邓小平同志一贯主张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改革开放,即作为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改革开放。另一种是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要求中国‘全盘西化’的人所主张的同四项基本原则相割裂、相背离、相对立的‘改革开放’。这种所谓‘改革开放’的实质,就是资本主义化,就是把中国纳入西方资本主义体系。我们必须明确划清两者的根本界限。”[④]过了两年,他又重申这一点。他说:“要划清两种改革开放观,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改革开放,同资产阶级自由化主张的实质上是资本主义化的‘改革开放’的根本界限。”[⑤]两种改革观说的是改革的指导思想、方向问题,也是改革的目的问题。
说白了,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两种解读,仍然是上述两种改革观斗争的继续。这种斗争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恩格斯曾经预见到,社会主义社会不是某种凝固不变的东西,而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既然是不断变化的社会,那么必然有一个朝哪儿变的问题,从大的方向来说,无非是两个方向:一个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共产主义;另一个是倒退到资本主义去,像苏联那样。这就是两条道路的斗争,尽管这有点犯忌,有人不愿承认,然而事实就是如此。这两条道路的斗争,必然贯穿整个社会主义时期。我们的改革是朝前一种方向走的,即通过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逐步走向共产主义;新自由主义的改革则是后一种方向,即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退回到资本主义去。这是一个原则问题,所以,我们绝不能轻视对三中全会决定的两种解读。
必须正确理解“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论断
问: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决定中提出的“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
答:决定提出“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新自由主义者一片欢呼,认为这是他们取得的胜利,因为他们主张改革必须实行彻底的市场化,既然说要使“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这不就是要走彻底市场化的路子了吗?他们歪曲决定的内容,断章取义。第一,本来文件规定得很清楚要“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这就严格规定了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范围。他们在解读中故意把这一提法中的“资源配置”四个字省略去,笼统地说要“使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这样他们就可以任意扩展市场作用的范围了。市场经济是个经济范畴,只是调节经济的一种手段,因而只应该是在讨论经济运行时谈论的事情,他们却把它扩展到一切领域,越出了经济领域,什么都讲市场,甚至扩展到政治思想领域,提出所谓的政治市场化、思想市场化等,哪个政党执政、哪种思想应该成为整个社会的指导思想,都要由市场来决定。仿佛一切都要由市场来决定,市场应该统治一切,这就荒唐了,但恰恰反映了这些市场迷的狂想。第二,本来《决定》在谈到调节经济的手段时,总是既注意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又重视政府的作用,要求把两者结合起来。但新自由主义者在解读《决定》时,往往只引“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话,而不引《决定》中强调政府作用的话。这哪里是解读,分明是在误导嘛!
谈到理解市场经济的作用,我们必须牢牢记住邓小平有关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理论。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他明确指出,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都是经济运行机制的范畴,而不是基本制度的范畴。既然市场经济是方法、手段,那么,第一,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运用市场经济不等于搞了资本主义,这就解放了我们的思想,把我们的思想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是基本制度的范畴的思想束缚下解放了出来,只要能够发展生产,我们就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第二,我们可以根据发展生产、调节经济的需要来选择运用计划经济、还是运用市场经济,一切从实际出发,什么时候、什么领域,哪种方法、手段能够发展生产、有利于调节经济,我们就要那种方法、手段,而不是拘泥于某一种方法、手段,这就同新自由主义的迷信市场的市场原教旨主义区分开来了。第三,关键在于谁来运用这种方法、手段,为什么目的来运用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主人”是谁,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同那种所有制相结合。手段是不可能离开运用这种手段的“主人”而独立存在的。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结合,那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结合,那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不同所有制相结合,就显示出市场经济的不同性质。方法、手段是从属于运用这种方法、手段的主体(所有制)的,不能倒过来说,市场经济决定所有制。我们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是为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忘记了这个目的,实行市场经济就失去了目标,就变得毫无意义。
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条件下,发展生产、调节经济可以运用两种方法、两种手段。一种是市场经济,即依靠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自发作用,来有效地配置各种资源,促进生产的发展,调节经济的运行,另一种是依靠政府的职能(过去主要是通过计划,现在则是运用财政、金融、计划等综合手段)来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矛盾,调节经济的运行。这两种方法、手段各有自己的优缺点,各有自己的最佳适用范围,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⑥]按照这一精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强调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提出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把两者结合起来。习近平同志在对《决定》做的说明中,特地指出:“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仍然要坚持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党和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发挥市场的作用,也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但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职能是不同的。”“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⑦]
应该指出,提出市场不能起“全部作用”、“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这是由市场这种方法、手段对经济发展的作用的特点决定的。
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市场对企业这一层次的资源配置是最有效的。市场机制,第一,可以在价值规律支配下,促使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物资消耗,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二,可以在供求规律的支配下,把有限的社会资源配置到社会所需要的部门中去,做到产销对路;第三,可以在竞争规律的支配下,促使资源流向经济效益高的企业中去,从而提高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益。市场配置资源的这些优点,已被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所证明。我国的改革一再证明:凡是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发挥得比较充分的地方,经济发展速度就快,经济效益就好,经济实力就强,只有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才能真正做到经济增长率高、经济效益好。
但是,我们在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市场本身也有其弱点和不足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调节具有短期性。市场通过价格的涨落所反映的社会需求是近期的社会需求,因而它不能进行长期的调节;第二,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只有某个部门出现了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的情况,才能促使企业退出或进入这个部门,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失衡现象,造成资源的浪费;第三,市场调节具有不确定性。市场只能通过价格的涨落为企业指明社会需求的方向,因而容易造成生产的盲目性;第四,市场调节缺乏全局性。市场调节是受企业的局部利益驱动的,难以协调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此外,在有些领域,市场调节是无效的,这就是西方经济学中所说的“市场失灵区”。例如,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场是难以调节的。
正是由于市场调节具有上述种种缺陷,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必须由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正确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在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江泽民就明确指出:“市场也有其自身的明显弱点和局限性。例如,市场不可能自动地实现宏观经济总量的稳定和平衡;市场难以对相当一部分公共设施和消费进行调节;在某些社会效益重于经济效益的环节,市场调节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社会目标;在一些垄断行业和规模经济显著的行业,市场调节也不可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他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发挥计划调节的优势,来弥补和抑制市场调节的这些不足和消极作用,把宏观经济的平衡搞好,以保证整个经济全面发展。”他还指出:“在那些市场调节所力不能及的若干环节中,也必须利用计划手段来配置资源。同时,还必须利用计划手段来加强社会保障和社会收入再分配的调节,防止两极分化。”[⑧]这一分析是符合实际的、科学的,至今对我们的实际工作仍有指导意义。
概括说来,企业微观层次的经济活动,应该由市场进行调节。历史经验证明,在这一层次由计划经济调节,效率是不高的。在宏观层次上,包括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产业结构的调整(即保证部门比例的平衡)、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等等,则应该由政府发挥调节职能。这一层次靠市场来调节,损失太大。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政府应起主导作用:市场活动的规则应由政府制定,市场活动的过程应由政府进行监管,市场作用应达到的目标也要由政府来确定,总之。市场应该在政府主导下发挥作用,不应该是完全自发起作用。
既看到市场经济的长处又看到它的不足之处,在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的同时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职能,这恰恰是我们同完全迷信市场的自发作用、主张市场经济万能论的新自由主义根本区别之一。
牢牢把握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
问: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任务。围绕混合所有制经济,存在着严重分歧。应该怎么理解这一决策?
答;自从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学术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显然有两种指导思想、两种做法,最后必然有两种结局。一种马克思主义的解读,发展混合所有制式为了增强公有制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另一种是新自由主义的解读,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看作是由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控制和利用国有资产壮大自己的一种途径,实行私有化的一种形式。这种事情,十五大以后一段时间里曾经有过,他们尝到了甜头,那时,有人借国有企业“改制”的机会,大肆侵吞国有资产,许多私营企业的“第一桶金”就是这样得来的。现在他们又想故伎重演。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习近平在2014年3月9日参加“两会”安徽代表团会议时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两种思路、两种做法,在实际工作中,落实下来,就是谁控制谁,谁利用谁:是公有制经济控制、利用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壮大自己的实力,扩大国有资本支配范围,发展公有制经济,还是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利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机会,瓜分国有资产,化公为私,控制和利用国有资产来谋取私利,实行私有化。撇开那些华丽辞藻,事情的实质,说到底就是这么回事。
我们先来看看三中全会实行怎样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吧。习近平同志在三中全会上对《决定》做的《说明》指出,当前,“如何更好地体现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全会决定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全会决定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的论述,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⑨]
我认为,这段话的中心意思是,要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看作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个论断,指明了我们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性质、目的和方向。
全国解放以后,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经过几十年的艰苦探索,最终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度确定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把它写进了宪法。这一成果来之不易,我们应该倍加珍惜。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我们强调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依法改革,首先要依宪改革。改革的任何措施都要符合宪法的规定。而不能违背宪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是如此。具体说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要体现和落实宪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现在有一种很不好的现象:嘴上讲依宪治国、依宪改革,但一到制定改革方案时,就把宪法置诸脑后,完全不顾宪法的规定,甚至违背、破坏宪法的规定。这是不能允许的。
那么,混合所有制经济怎样才能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呢?
第一,发展混合所有制,应该有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私有制(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积极作用。我们应该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存在所谓的“国进民退”或者“国退民进”,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都要发展,不是哪个要进、哪个要退。不要一提改革,就只想到如何发展私营经济,好像发展国有经济就不是改革似的。改革的一切措施(包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既要有利于发展私营经济,更要为发展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创造条件。壮大和发展国有经济,是宪法赋予国家机关的神圣职责。这一职责往往被人们忽视、忘却了。
第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该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公有制为主体,这是我国社
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在所有制结构中,必须分清主体与补充,不能“不分老大老二”。不同所有制在整个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是客观存在的,哪种所有制占主体,决定着整个社会制度的性质。可以说,越是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越要注意保持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混合所有制中,不同所有制经济交叉持股,更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如果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结果,削弱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那么这种改革就走上了邪路,犯了方向性错误。
第三,发展混合所有经济应该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
济基础,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调控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有利于扩大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要使混合所有制成为发展国有经济的有效途径。同时要发挥国有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使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有经济引导下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为了实现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应该保持国有企业的控股地位。不能让混合所有制成为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控制和利用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形式。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就是改革犯了颠覆性错误。
第四,经济改革必须实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目的。必须全面理解
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把鼓励、支持和引导结合起来。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还要注意引导它们的发展。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们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它们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而且它的主要部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还存在剥削,因而同社会主义的本质存在一定的矛盾。所以,我们在鼓励、支持它们发展的同时,还要注意引导它们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只讲鼓励、支持,不讲引导,那是片面的。在改革过程中,我们要在政治上通过党和政府的工作,经济上依靠国有经济的力量,来做到这一点。发展国有经济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总之,我们一切改革措施,包括发挥市场的作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等,都是为了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我们不是为改革而改革。忘记了我们改革的目的,改革就会犯颠覆性错误,走上改旗易帜的邪路。这是最大的危险。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也是改革开放的根本政治保障
问:谈到改革,还有一个问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坚持改革开放的关系。经常有人把两者割裂开来,好像两者没有关系似的。你怎么看?
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两个基本点,它们是统一的。
记得我们党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总结我国改革开放的经验时,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改革开放结合起来作为“管总的”经验提出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实取得了巨大成就,这是举世公认的,不能否定。谈到这几年的成就,有人往往归功于改革,归功于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这是正确的,但还远远不够。世界上搞改革的国家不少,在经济运行机制方面把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转轨国家也不少,但成效很不一样。例如,我国的改革开放同苏联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开放显然形成鲜明的对照。都讲改革,都搞市场经济,我国经济发展、政局稳定、社会安定,一派欣欣向荣景象,而苏联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经济滑坡、政局动荡、阶级矛盾尖锐、人民怨声载道。出现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正如胡景涛指出的:“我国改革开放之所以成功,在于我们既以四项基本原则保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又通过改革开放赋予四项基本原则新的时代内涵,教育和引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刻认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辩证关系和重大意义,坚持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当今世界的深刻变革中牢牢站住了、站稳了,并成为充满生机活力的社会主义。”[⑩]坚持还是抛弃四项基本原则,正是我国的改革开放与苏联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开放的根本区别所在,也是改革开放的效果大不相同的根本原因所在。
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立国之本,这是《党章》、《宪法》上明确规定了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11]这是我们党总结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得出的结论,也是每一个党员都必须遵守的。然而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恰恰在这样一个基本原则问题上,存在着激烈的斗争。有人千方百计地否定四项基本原则,也有人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旗帜不鲜明,仿佛无关紧要似的。因此,有必要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样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作一点分析。
四项基本原则是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提出来的。但正如邓小平指出的那样,“这四项基本原则并不是新的东西,是我们党长期以来所一贯坚持的。”[12]
早在1956年,我们党在批评赫鲁晓夫全盘否定斯大林的错误时,就总结了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基本经验,指出这一基本经验具有国际意义,是任何国家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都必须遵循的。赫鲁晓夫全盘否定斯大林,从根本上说,否定的就是这一基本经验。我们党把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基本经验概括为五条,其基本内容就是现在我们通常说的四项基本原则,只是表述上有所不同而已。当时我们党明确指出:这五条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十月革命的道路,它们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长途中一个特定阶段内关于革命和建设工作的普遍规律。这不但是苏联无产阶级的康庄大道,而且是各国无产阶级为了取得胜利都必须走的共同的康庄大道。”正因为这样,尽管我国的革命和建设具有自己的许多特点,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把自己所干的事业看成是伟大的十月革命的继续。[13]后来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又提出判断政治是非的六条标准,即“(一)有利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而不是分裂人民;(二)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而不是不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三)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专政;(四)有利于巩固民主集中制,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制度;(五)有利于巩固共产党的领导,而不是摆脱或者削弱这种领导;(六)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国际团结和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国际团结,而不是有损于这种团结。这六条标准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14]这里所讲的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其基本思想是同四项基本原则一样的。
1979年2月,针对理论务虚会上以及社会上出现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邓小平重申党一贯坚持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把它概括为四项基本原则。他说:“我们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这四项是:第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15];第二,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第三,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第四,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16]这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必不可少的本质特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他强调:“决不允许在这个根本立场上有丝毫动摇。如果动摇了这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项,那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事业。”[17]党的十三大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两个基本点之一,并指出它是“我们立国之本”。[18]
我们为什么强调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什么要把它作为立国之本?这是因为它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是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趋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提出四项基本原则,并不是人们主观想象出来的,而是从历史发展的逻辑中得出的结论。与空想社会主义者不同,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社会主义时,并不是诉诸道德和法,因为他们认为,“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做证据,而只能看做象征。”[19]他们提出未来的社会制度问题的根据是:“共产主义是从资本主义中产生出来的,它是历史地从资本主义中发展出来的,它是资本主义所产生的那种社会力量发生作用的结果。”[20]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各种生产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调节国民经济。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的,生产经营是由资本家自行决定的,以他的意愿为转移,社会产品也归资本家个人所有。于是,生产形式就与占有形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生产形式起来反抗占有形式,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使占有形式适应生产形式,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有过生动的描述,他说:“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21]周期性爆发的经济危机生动地证明了这一点。可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同以资产阶级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生了矛盾,这一矛盾决定了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是客观的历史发展必然趋势。正如列宁指出的:“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要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这个结论,马克思完全是从现代社会的经济的运动规律得出的。”[22]
然而建立公有制、“剥夺剥夺者”,势必引起资产阶级的殊死反抗,因此,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无产阶级必须组织成自己的政党——共产党,并在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就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所有这一切都必须在无产阶级世界观——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才能做到。可见,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四项基本原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形象地说,是一个“成套设备”。[23]它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四项基本原则,如果撇开其具体表述形式,而就其基本内容来说,并不只是中国的特殊条件的产物,它表达了社会主义的共性。任何社会主义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能有丝毫动摇。如果说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联以及东欧、亚洲、拉丁美洲各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从正面证明了这一点,那么,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苏联东欧国家的政局剧变、社会制度演变则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这些国家实现资本主义复辟的过程无一不是从否定这四项基本原则开始的。是不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质上就是走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原则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不能有丝毫动摇和含糊。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坚持改革开放是统一的
问:有人提出一个问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是对立起来,改革开放最终必须放弃四项基本原则,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不可能彻底进行改革,两个都“坚持”,那是“二元论”,无法实现的。你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答:这种否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的统一性的看法是错误的。我们不来分析这种观点会导致什么样的政治后果,单从理论认识上说,这种观点的错误就在于没有全面地分析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状态。
大家知道,改革本身并不是目的,我们不是为改革而改革。从经济上说,改革是调整生产关系,目的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我们所有的改革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扫除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障碍。”[24]换句话说,就是要解决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科学地回答改革问题,应该具体分析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状态,明确什么东西是发展生产力的障碍。毛泽东指出,同其他社会一样,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矛盾,而且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但是矛盾的状态已同资本主义社会根本不同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是基本上适合生产力性质的,它能够容许生产力以资本主义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因而生产不断扩大,人民不断增长的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但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必须按照具体情况,克服这些不完善的方面,解决矛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这就是改革的任务。而且在解决旧的矛盾以后,又会出现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又需要人们去解决。矛盾不断出现,又不断解决,这就是一切事物发展,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辩证法。可见,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关系,是处于既相适应,又不适应,而且是基本适应、局部不适应的状态。因此,我们的政策应该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性质相适应的方面(这是基本的方面),必须坚持;而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这是局部的方面),必须改革。换句话说,改革的对象不是整个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而是其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不完善的方面。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只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部分,而且是它的非基本部分。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既适应又不适应的状态(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也一样),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改革必须把“变”与“不变”统一起来。正如习近平指出的,改革的关键问题是,要把“改什么”与“不改什么”统一起来。改革不是说什么都要改,有的东西是不改的,而且过多长时间都不改的。
那么,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哪些是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因而必须坚持,哪些是与生产力发展相矛盾,因而必须改革的呢?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说:“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以后,还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改革,所以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25]他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具体体制严格区分开来: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它是四项基本原则在制度上的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适应生产力社会性质的要求,必须坚持,不能动摇;改革的对象是经济体制,具体说来就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因为它尽管有其历史的由来、起过历史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已经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了。
我们党根据邓小平关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都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的思想,总结我国多年改革的实践经验,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强调我们在深刻而广泛的变革中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时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更好地实现经济建设这个中心。”[26]我们始终强调要在“市场经济”的前面加上“社会主义”四个字,这是十分重要的。正如江泽民所说的:“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这几个字是不能没有的,这并非多余,并非画蛇添足,而恰恰相反,这是画龙点睛。所谓‘点睛’,就是点明了我们的市场经济的性质。西方市场经济符合社会化生产、符合市场一般规律的东西,毫无疑义,我们要积极学习和借鉴,这是共同点。但西方市场经济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搞的,我们的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搞的,这是不同点。而我们的创造性和特色也就体现在这里。”[27]这一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本身就很好地体现了改革过程中“变”与“不变”的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这是“不变”;但经济运行机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这是改革,这是“变”。
从逻辑上讲,同一件事情,既要坚持又要改革,那是做不到的;但两个领域、两件事情,一个坚持,一个改革,那是完全可以做到统一的。对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即四项基本原则在制度上的体现),我们坚持;对于具体的体制、运行机制,我们进行改革。这两者是不矛盾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坚持改革开放是统一的,从理论上说,两者统一于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的完整分析;从实践上说,两者统一于解放、发展生产力。
值得注意的是,有人在总结改革开放的经验时,只谈坚持改革开放,不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他们离开四项基本原则笼统地赞扬改革,这是十分危险的。戈尔巴乔夫就是一个前车之鉴。他上台的几年时间里,几乎是逢会必讲改革,俨然以改革家自居,但他把改革的矛头指向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指向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无产阶级专政、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而把主张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人斥之为“社会主义守灵人”。这种放弃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改革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现在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了。殷鉴不远,这一教训应该认真吸取。
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不是任何改革都是正确的,都应该支持,只有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环节进行改革,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就是说,只有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这种性质的改革,才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动力。抛弃四项基本原则的改革,只能阻碍甚至破环生产力。
应该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有一股势力,想把我国引向资本主义道路,意识形态领域始终存在着四项基本原则同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尖锐斗争。这种斗争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可避免的。邓小平估计,直到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之前这种斗争都不会停息。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手法可以不断变化,可以宣传新自由主义,也可以宣传民主社会主义,也可以宣传“普世价值”,“宪政民主”,但万变不离其宗,其矛头都是指向四项基本原则,核心都是否定四项基本原则。这种斗争的实质是中国应该举什么旗、走什么路,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化的原则问题。这是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焦点。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主张资本主义化的人,把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私有产权等等封为“普世价值”,然后用这个标准来衡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指责这个不行、那个不行,然后要求按照资本主义的标准改造中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成资本主义。他们把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的政党轮流执政制度当作“普世”的、唯一的民主制度,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共同协商的制度,说这是“另搞一套”,要求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放弃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多党制;他们竭力歪曲和攻击无产阶级专政,把它同民主对立起来,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鼓吹西方的甚至台湾的所谓的“宪政”制度;他们宣传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因而私有制是最合理的、永恒的,宣布私有产权是“普世”的,要求在经济上实行私有化;他们把资产阶的民主、自由、平等、博爱宣布为人类共同的核心价值,要求放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如此等等,矛头所向,十分清楚:他们要求放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拐到西方的“主流”社会即资本主义道路上去。
不可否认,以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普世价值”等种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潮,在我国改革过程中曾得到相当程度的泛滥,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这种错误思潮成为舆论的主流,而马克思主义则被边缘化的现象。这是极不正常的。出现错误思潮是不可避免的,但为什么错误思潮会影响一大批群众,为什么群众会看不清这种错误思潮的实质呢?这就不能不谈到我们意识形态工作中的缺点了。在一次讨论“普世价值”问题的研讨会上,有的同志提到,只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就可以看到鼓吹“普世价值”的实质及其错误所在。但是近来多年不讲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甚至把它当作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的禁区,这就导致很多人看不清“普世价值”的阶级实质,陷入了抽象的价值观念的泥坑,分辩不了是非,引起了许多思想混乱,这是“普世价值”得以泛滥的一个认识方面的原因。我非常赞成这一看法。其实,不仅“普世价值”问题,而且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等,它们之所以能够泛滥,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此。
有人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同以阶级斗争为纲混淆在一起,仿佛否定阶级斗争为纲就不能再讲阶级分析了。这是极大的误解。毫无疑问,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主义制度已经建立,大规模群众性的阶级斗争已经过去的情况下,党的工作以阶级斗争为纲是错误的。然而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一定条件下还会激化,因此,我们还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江泽民曾经指出:“我们纠正过去一度发生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不等于阶级斗争已不存在了,只要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我们就不能丢弃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和阶级分析的观点与方法。这种观点与方法始终是我们观察社会主义与各种敌对势力斗争的复杂政治现象的一把钥匙。”[28]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宣传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来观察和分析意识形态领域的种种现象。在阶级分析方法面前,那些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种种言论,就会剥下华丽的外衣,现出原形,暴露出他们的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资本主义化的本质。
回顾近年来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我们更加深切地感到,四项基本原则的确是我们立国之本,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我们今后取得伟大成就的根本保证。
[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6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②]《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③]《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④]《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618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
[⑤]《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第1649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⑦]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⑧]《江泽民文选》,第1卷,第2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⑨]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见《人民日报》2013年11月6日。
[⑩]胡锦涛:《继续把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推向前进》,《求是》2008年第1期。
[11]《中国共产党章程》,第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2]《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3]《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人民日报》,1956年12月29日。
[14]《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5]从上下文看,这里指的是社会主义的经济问题,即必须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
[16]《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7]《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8]《十三大以来重要文件选编》(上),第1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0]《列宁全集》,第31卷,第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2]《列宁选集》,第2卷,第4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3]《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36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6]胡锦涛:《继续把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推向前进》,《求是》2008年第1期。
[27]江泽民:《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202、2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8]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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