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猴而冠——论宪政
内容摘要:宪政保护权利本质上是保护资本对权利的剥削和统治。宪政限制权力本质上是资本以权利的名义限制、垄断权力,并以“有限”权力统治权利,服务资本。宪政的主体是资本和权力,对象是权利,本质是资本神圣。我们可以把宪政定义为:资本以权利的名义统治权利,在此基础上以权利的名义并以权利为中介限制权力,最终以有限的权力统治权利,服务资本;反过来,权力在资本的整体利益范围内,以服务权利为媒介与资本博弈。
关键词:沐猴而冠;朋党政党化;宪政;人民民主。
百度百科把宪政定义为,“宪政(英语: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并被一部基本法律约束、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这个基本法即宪法。”,并说,“宪政的要义有两点:第一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第二是限制公共权力,一切公共权力的权威与合法性来自于宪法。”。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宪政唯一的要义是限制权利和权力,以保护资本,即资本神圣。方法是资本以权利的名义统治权利,在此基础上以权利的名义限制权力,最终以有限权力统治权利,服务资本。这可以理解为几个方面:一、宪政保护权利本质上是保护资本对权利的剥削和统治。二、宪政限制权力本质上是资本以权利的名义限制、垄断权力,并以“有限”权力统治权利,服务资本。三、宪政的主体是资本和权力,对象是权利,本质是资本神圣。等等。
一、宪政保护权利本质上是保护资本对权利的剥削和统治
方便起见,宪政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可以概括为宪政保护权利。但是,宪政保护权利本质上是保护以权利为名的资本和资本剥削和压迫下的权利,本质上是保护资本对权利的剥削和压榨。
资本,在法律上表现为财产权,而财产权是公民的首要权利,资本又是部分公民首要的财产权,因此,宪政保护权利,首要的是保护作为资本的财产权,即保护资本。宪政也保护其他权利和资本以外的财产权,但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以外的权利无一不是笼罩在资本的统治之下,因此,宪政保护其它权利和资本以外的财产权,实质上是保护资本对其他权利和资本以外的财产权的剥削和统治。这样,宪政保护权利,本质上是保护资本和资本对权利的剥削和统治。
虽然自由主义法学宣称,在宪政社会里,法律对权利、义务做了公平、公正的分配,但这里的权利只是法律上的客观权利,而不是人们现实享有的主观权利。法国学者奥布理·和罗的名言 “有财产有人格,无财产无人格”[1],彻底打破了民主法治下权利义务合理分配的神话。事实证明:宪政的法律,在平等对待的幌子下,总是把尽可能多的权利分配给资本的所有者(资本)和占有者(管理),把尽可能少的权利分配给穷人。至于义务的分配则反了过来。其具体实现方式就是,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和主观义务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先说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客观权利是法律上的“权利”,只有转化为主观权利即人们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人们才能享受。而能否向主观权利转化,决定于人是否有财产,因为有财产才有人格,才是法律眼中合格的人,也才享有主观权利;没有财产,就没有人格,就不是法律眼中合格的人,就不能享有主观权利。以乞丐傻根和富豪任志高的财产权为例:法律上,傻根和任志高的财产权是平等的,但这只是客观财产权,现实中任志高的主观财产权之一就是豪华别墅,而傻根的主观财产权只是打狗棒,他们的主观权利有天壤之别。这就是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通过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宪政的法律“正当地”把权利分为资本和其它权利,并确认了资本与其它权利的不平等以及资本对其它权利剥削和统治的正当性,把社会撕裂为傻根所属的被剥削阶级和任志高所属的剥削阶级。然而,故事还需要讲下去:没有财产,没有人格,不是法律眼中合格的人,并不等于人可以不遵守法律义务,因为一个人的客观义务是否转化为主观义务,与此人的客观权利是否转化为主观权利无关,相反,会因为另一个人的主观权利自动转化为主观义务。一旦此人的客观义务转化为其主观义务,法律就可以强制其履行。比如,傻根手持打狗棒到到任志高家要饭,就负有不得侵犯任志高别墅的主观义务,因为为了保护任志高对别墅的主观权利,法律把傻根不得侵犯任志高别墅,由傻根的客观义务自动转化为了他的主观义务。傻根辩解自己没有别墅的主观权利因而不承担对别墅的主观义务,是徒劳的。这就是主观义务与主观权利相分离。这样,通过主观义务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宪政的法律“正当地”保护了资本与其它权利的不平等以及资本对其它权利的剥削和统治,并在政治和法律层面确立了资本神圣的宪法和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宪政的法律,通过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确立了资本剥削的正当性,又通过主观义务与主观权利相分离,保护资本剥削。
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和主观义务与主观权利相分离的要义是:穷人的客观权利不能转化为主观权利,而其客观义务却因为富人的主观权利而转化为对富人的主观义务;富人的客观权利可以转化为主观权利,而其客观义务却因为穷人的客观权利不能转化为主观权利而无需转化为对穷人的主观义务。正是通过法律上的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和主观义务与主观权利相分离,资本制约了权利,实现了对权利的剥削和统治。
二、宪政限制权力本质上是资本以权利的名义限制、垄断权力,并以“有限”权力统治权利,服务资本
资本制约了权利,实现了对权利的剥削和统治,不能仅仅停留在社会和经济层面,还要上升到政治层面,实现宪政。上升到政治层面的方法是资本以权利的名义直接或者通过制约权力间接制约和限制权力。这看起来很容易实现,因为既然资本以权利的名义制约了权利,实现了对权利的剥削和统治,而权力以普遍、平等地服务权利为本旨,权利制约权力的逻辑关系已然存在,只要权力承认资本是普通的权利并无差别地保护就可以了。然而,宪政必须在资本、权利和权力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实现。宪政是现实版、简化版和扭曲版的西方民主,其实现机理与西方民主大致相同。西方民主的实现机理如下:
标榜 “权利制约权力,权力服务权利。”的西方民主,其本质和实现机理是,资本通过制约权利制约权力,权力通过服务权利服务资本,在此基础上,权力在资本的整体利益范围内,以服务权利为媒介与资本博弈。从制约关系的角度讲,资本是特殊的权利,而且制约着权利,而权利则制约权力,于是,权利成了资本制约权力的工具和中介。从服务关系的角度讲,权力服务权利,资本是特殊的权利,并且权利也服务资本,于是,权利成了权力服务资本的桥梁和中介。从权力与资本博弈的角度上讲,权力的正当来源是权利,只有以服务权利为最高宗旨,权力的存在和行使才是正当的。并且权力服务资本的义务,仅仅是由权力服务权利的义务派生的义务。而资本在制约权利的基础上,具有剥削权利和服务权利的两面性。于是,权力便被赋予监督和保障资本服务权利以及限制资本剥削权利的职责,这样,权力就取得了通过服务权利与资本博弈的资格。权力与资本博弈,必须以“资本制约权力,权力服务资本”为基础,并且在资本的整体利益范围内进行,原因是,权力的正当来源是包括资本在内并受资本制约的权利,而且在权利内部,资本制约着权利,因而“资本制约权力,权力服务资本”,是权力与资本博弈的基础。这样,就不允许权力的行为超出资本的整体利益范围。总之,权利仅仅是资本和权力之间制约、服务和博弈的媒介,是个傀儡。西方民主制度下的人权是资本和权力因制约和博弈而对权利让利的结果,是一种折射利益。普通劳动的权利不过是资本的仆役和附庸,是西方民主的的专政对象和牺牲品。
上述西方民主的本质和机理,只是理论上的推理,在西方社会曾得到部分实现(由于前苏联的竞争),宪政是西方民主的简化版、扭曲版和现实版,因而从现实的角度看,宪政远不如上述西方民主“高大上”:宪政着眼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抹杀了资本与权利的区别,因而提高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以及福利国家和社会保障等不是宪政的“自然”内容,其存在是因为形势所迫。宪政的未来趋势必然是注重守住权力,限制权利,保护资本,以应对西方没落的过程中西方资本利益的保护难题。宪政是西方国家内部动荡和内乱以及世界动荡和战乱的制度原因,必将随着西方资本的没落变得更加反动。
着眼于战后西方民主尤其是近30年西方民主的现实,根据西方民主的本质和机理,我们可以把宪政定义为:资本以权利的名义统治权利,在此基础上以权利的名义并以权利为中介限制权力,最终以有限的权力统治权利,服务资本;反过来,权力在资本的整体利益范围内,以服务权利为媒介与资本博弈。其本质是资本神圣。
资本制约和限制权力,目的是掌握权力,保障权力按照资本的意志和利益服务权利,最终保障资本对权利的剥削和统治。那么,资本是怎样保障权力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服务权利,最终保障资本对权利的剥削和统治的呢?或者说宪政是怎样实现的呢?
首先是立宪和立法。通过立宪和立法,通过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和主观义务与主观权利相分离,“正当地”确认和保护资本与其他权利的不平等以及资本对其他权利的剥削和统治,并确立了资本神圣的宪法和法律地位。然而,这样的欺骗性宪法文件是怎样成为“代表全民意志”的宪法的呢?卢梭有句名言说的是文明的起源,“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2]。同理,如果有一帮富人和他们的知识分子结成政治集团,在实际掌握了政权和军队以后,起草一份宪法文件,然后把全体人民召集起来,对他们说我们起草的宪法文件是代表全民意志的宪法,请你们表示同意和相信,面对这帮乡绅、政客、名流和他们的公职人员和军队,西方的傻根们会表示反对和不同意吗?当然不会。反对的肯定有,作为叛乱镇压了就结了。美国和法国的宪法就是这样上位的。然而,西方宪法毕竟不是社会契约,毕竟只代表资产阶级意志,而不代表全民意志,还不能产生合法政府和议会。于是,欺骗的第二步——选举登场了。
其次,选举产生议会和政府。通过选举产生议会和政府,资产阶级的确欺骗了世界,使资产阶级专政表现为宪政,使资产阶级宪法“代表”了全民意志。他们甚至骗过了卢梭。卢梭批判资产阶级选举也只是说:“法律应该由全体公民集合讨论并通过,英国人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3]。
然而,只有通过根据社会契约进行的选举,统治阶级才能创建合法的政府,才能成为合法的统治阶级。第一届政府任满后,统治阶级还需要通过根据社会契约进行的选举,组成继任政府,并实现政府与统治阶级续约,而不是政府与人民续约。社会契约确定的是人民与统治阶级(由执政党代表)之间的政治信托关系,而不是人民、统治阶级和政府三者之间的政治信托关系。政府(包括议会)不是社会契约的一方,无权与他们续约。根据社会契约选出的政府(包括议会)是履行社会契约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正当行使统治权的产物。选举结果证明的是统治阶级是否正当地行使了统治权,正当地履行了统治职责以及统治阶级推荐的政府,是否是统治阶级的政府,是否合法、合格。如果统治阶级通过其执政党推荐的政府被否决,要问责执政党,并由执政党重新推荐政府组成人员人选,选举组成新的统治阶级政府。[4][5]
西方宪法不是社会契约,只代表资产阶级意志,不代表全民意志,因此,根据西方宪法选举产生的政府和议会不是合法的政府和议会,所谓普遍、平等的选举也不能使其合法,理由是:(一)、选举的依据非法。选举的依据是资产阶级宪法,而不是社会契约,因而选举是未经正当授权进行的,选举结果因此无效。(二)、选举的政治属性非法。选举意味着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而不是社会契约的实施,因而选举结果只是资产阶级宪法实施的产物,只是资产阶级政府与窃取统治阶级地位的资产阶级之间的立约和续约。这种立约和续约行为因为资产阶级与人民之间欠缺契约,而无法实现资产阶级与人民之间立约和续约,也就是无法在资产阶级与人民之间成立社会契约,因而选举结果是无效的。(三)、选举的前提非法。选举的进行是以承认资产阶级宪法、资产阶级法权和资产阶级专政正当性为前提的。这个前提只能由社会契约设定,因而把资产阶级宪法作为全民意志的化身并据之进行的选举本身就是对选民的欺诈。因欺诈而为行为无效。(四)、选举的程序非法。非法之处很多:首先是资产阶级通过控制候选人的提名来控制选举。以美国为例,民主党和共和党是法定的两个候选党,是资产阶级专政的两只手,无论选民让哪一个党赢得大选,都是资产阶级在专政。其次,资产阶级通过垄断教育、学术和媒体宣传,干涉选民选举意思的形成,使得选民的选举意思不自主、不自由,并被禁锢在资产阶级利益范围内。等等。(五)、选举结果非法而且选举危害泛滥。由于上述四点原因,选出的政府只是资产阶级政府,而且是非法的政府,却以全民政府的名义打着全民宪法的旗号推行标榜宪政的资产阶级专政。这种选举已经危害泛滥:首先,统治阶级、政府和政党都不对国家的前途负责。当选人不是对选民负责,而是通过对选票负责对(作为推选人和选举操控人的)四大阶层负责,而四大阶层自身不是一个确定的主体,自身也不对选民负责,最终统治阶级、政府和政党都不对国家前途负责。其次,沐猴而冠,朋党政党化。西方政治制度是西方民主制度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的结合。这种结合必然产生西方的朋党现象,表现为朋党政党化。西方的政党本质上都是资产阶级政党,即本质上是一党,但形式上作为多党存在,它们天然缺乏完整代表资产阶级利益以及长期为资产阶级管理国家和谋划国家未来的资质,没有长期的执政目标,于是在选举的刺激下,他们为了竞争和生存人为地制造本党特色作为竞争的卖点,为执政而党争,为党争而否决和相互拆台,赢得执政权主要不是靠证明自己能比对方干得好,而是靠论证对方继续执政不如换人。由于这种朋党之争发生在合法政党之间,而且合法地进行,我把它叫做朋党政党化。多党制下的政党,本质上只代表资产阶级的一部分,根据部分和整体关系的原理,不能代表资产阶级整体和社会整体,因此,在社会利益面前,它们天然具有朋党的性质。本质上,朋党政党化,是宪政民主下,资产阶级只能用朋党之争和朋党轮替来代替执政党管理国家,实现阶级统治,因为其统治权是偷、抢和骗来的。中国古代的封建统治者尚有对朋党之争做出最终裁决的权力,尚能抑制朋党之争,而资产阶级这位君主,却只能放任朋党政党化,任其合法地危害本阶级和本国家。等等……
通过立宪和选举,资本实现了制约权利和权力,因而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权力服务什么人的权利、服务的方式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就这样,资产阶级的宪政完成了。
三、宪政的主体、专政对象和本质
既然宪政是“资本以权利的名义统治权利,在此基础上以权利的名义并以权利为中介限制权力,最终以有限的权力统治权利,服务资本,反过来,权力在资本的整体利益范围内,以服务权利为媒介与资本博弈。”,宪政的主体只能是资本和权力。其中,资本是制约关系和博弈关系中的主体和服务关系中的对象,因而是宪政的主体。权力是博弈关系中的主体,而且是与权利的相互关系中的主体,因而也是宪政的主体。宪政作为一种专政,其专政对象只能资本、权力以外的权利(简称权利),这是由权利在宪政逻辑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权利作为宪政的专政对象,在法律关系上表现为:宪政民主只赋予人们客观权利和客观义务,至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能否把客观权利变成主观权利,是否实际享有主观权利,实际享有多少主观权利,它是不闻不问的,要由资本决定,但是,对客观义务的履行,却是强制性的。于是,资本通过制约权利制约权力,决定着权力服务什么人的权利、服务的方式以及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可见,权利是宪政的专政对象。
然而,宪政是个与时俱进的事物,尤其经过上个世纪的演化,宪政已经演化为:在管理和知识的帮助下,资本以权利的名义统治权利,在此基础上以权利的名义并以权利为中介限制权力,最终以有限的权力统治权利,服务资本、管理、权力和知识,反过来,权力在资本、管理、权力和知识的整体利益范围内,以服务权利为媒介与资本、管理和知识博弈。这样,宪政的主体已经发生变化,已经扩大为资本、管理、知识和权力的中上层。资本、管理、知识和权力的中上层简称四大阶层。宪政的专政对象也发生了变化,变为四大阶层以外的权利。
四大阶层是现代西方社会中资本、管理、知识和权力这四大优势资源的占有者。其中“资本”是资本的所有者,“管理”是资本的占有和经营者,“知识”是知识资本的所有者,权力则是公共服务资源的提供者。社会的优势资源占有者具有相互联合,共同欺压弱势群体的本性和倾向。既然他们共同控制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和舆论,在作用上谁也离不开谁,于是,他们结成联盟,成为社会的共同主宰者。这样做不但避免了过度的内耗,而且有助于他们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剥削收益。
四大阶层的形成,不仅使管理和知识成为宪政的新主体,而且使宪政主体内部的关系发生改变,资本在宪政中仍然是执政党,而管理、知识和权力构成参政党,权力博弈资本的能力被大大降低。
资本、管理、知识、权力和权利在宪政中的地位决定了,宪政的本质是资本神圣或者资产阶级专政。四大阶层的形成,美化了宪政的表现形式,但并没有改变资本神圣或者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本质,因为作为资本的占有和经营者的“管理”和作为知识资本所有者的“知识”本质上都是资本,而宪政下的权力,作为公共服务资源提供权的窃取者,也具有资本的本质,而且,管理、知识和权力的资本属性依赖于资本这个基础。
四、宪政的本质特征:反人民,反社会,以民主的名义反民主
宪政的确具有历史功绩,因为它发明了初级民主的形式,摧毁了封建专制,为人民民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经验和教训,但是,宪政的本质决定,宪政是反人民的。在宪政民主下,“资本以权利的名义统治权利,在此基础上以权利的名义并以权利为中介限制权力,最终以有限的权力统治权利,服务资本。”说明,宪政是反人民的。资本通过制约权利制约权力,决定着权力服务什么人的权利、服务的方式以及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使社会自治失去了公平正义的基础。在宪政状态下,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自治和人民民主,有的只是资本对权利的统治。
宪政还具有反社会的品质,表现为:首先,宪政反社会自治。权利制约权力,权力服务权利,是社会自治的社会状态。然而,资本篡改了社会自治,使之成为资本自治,表现为“资本以权利的名义统治权利,在此基础上以权利的名义并以权利为中介限制权力,最终以有限的权力统治权利,服务资本。”。其次,宪政使社会的人变成孤零零的个体和自私自利的经济人。这些孤零零的个体和自私自利的经济人不得不依附资本,使人成为物的奴隶。在资本的宪政统治下,这些孤零零的个体和自私自利的经济人不可能组成一个叫做权利或者社会的组织,来对抗资本和权力。把社会的人变成孤零零的个体和自私自利的经济人的,是资本,把社会的人保持为孤零零的个体和自私自利的经济人的,是宪政,因此,沿着宪政道路,权利或者说人民是不可能得到解放的,宪政对权利或者说人民来说,是奴役之路而且是已经在路上。
以民主的名义反民主。宪政本质上是资产阶级专政,本质上是反民主的,却以民主的出现,活脱脱地以民主的名义反民主。
五、宪政的社会基础、国内经济基础和世界经济基础
宪政的社会基础是“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社会结构。所谓“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社会结构,是指特别富有的人和特别贫穷的人只占社会总人口的少数,而比较富裕的人即中产阶级占社会总人口的大多数。中产阶级主要由四大阶层的中下层构成,是四大阶层联合,共同欺压弱势群体的社会基础。
宪政的国内经济基础和世界经济基础是当今不合理的世界经济分工体系和国内经济体系。当今世界经济分工体系是一个金字塔形结构:发达国家处于金字塔的上部,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处于底部。处于金字塔上部的发达国家可以对处于金字塔底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剥削。施振荣先生的微笑曲线原理[6]揭露了西方国家剥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秘密。它告诉我们: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居于产业链上方,是附加值高、污染軽、资源消耗小的产业,产品的制造居于产业链下方,是附加值低、污染重、资源消耗大的产业。产品的研发和销售等产业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而制造和加工业主要集中于发展中国家。产品的研发和销售等产业不但为发达国家的富人即四大阶层的上层提供了财富来源,也为四大阶层的中下层——中产阶级提供了赖以谋生的职业。这样,就为两头小和中间大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另外,发达国家还利用其在世界分工中的优势地位,通过不平等贸易、掌握世界硬通货的发行权和知识产权,向发展中国家征收出口税、进口税、货币税和超级版税,通过输出民主,在发展中国家制造动乱,坐收渔利,征收民主税。这样,特别富有的人榨取到自己的财富,中产阶级得到了白领职业,国家则通过向富人和公司收税,然后拿出一小部分,通过转移支付向特别贫穷的人提供社会保障,两头小和中间大就实现了。总之,离开当今不合理的世界经济分工体系,宪政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是不可能维持的。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宪政制度衍生出了社会保障,但西方社会保障不是天赋人权的内容,而是资本和权力对权利的有限妥协,是国际斗争、阶级斗争和阶级妥协的产物,在天赋人权的根部找不到社会保障的存在依据,因此,西方的社会保障是宪政制度异化的产物。
六、宪政与中国
宪政的独特经济和社会基础说明,宪政不仅不正当,而且不具备普适性。这为阿拉伯产油国不能实行民主以及民主在亚、非、拉地区推广的失败所证明。这些国家并不处在金字塔的上部,国内的社会结构不可能变成橄榄形,四大阶层没有对国家联合统治能力。宪政搬到中国,危害则更大:不仅仅是贫穷、内乱,而且是分裂,甚至亡族灭种。因为:第一、中国要实行宪政,必须爬到金字塔体系的上方,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剥削。这要造成世界大乱,全球反华,因为现在西方人口有7.6亿,广大发展中国家已经养不起了,换成13亿甚至更多,世界能不混乱并且反华吗?第二,宪政也不能维持国内的稳定和秩序,保障国家的统一和完整。我们不可能为大多数中国公民创造白领职业,因而不能使他们成为中产阶级。也就是说,有10亿人口不在宪政安排的考虑之内。一个不考虑大多数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必然造成贫穷、内乱,分裂和种族灭亡。中国的国情决定,引进宪政灭亡中国,比瓦解和分裂前苏联更容易,更迅速。
然而,宪政对中国来说,还是有批判的学习和借鉴意义的。在批判的学习和借鉴基础上,我们可以创造新的制度,当然应当杜绝拿来主义,部分的拿来也不行。在批判的学习和借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走人民民主之路。
七结语:宪政主义,本质上是主张,让资产阶级领导人民“当家作主”,让资本任性地“为人民服务”。试问,沐猴而冠的宪政,你配吗?
作者单位: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
[1]法国学者奥布理·和罗在一篇论文中表达的观点。
[2]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3] 见网络
[4] 以上是对人民民主的描述。1949年共同纲领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契约,该契约赋予人民民主以正当性。
[5] 在中国,只有共产党作为统治阶级的执政党有资格代表统治阶级与人民续约,而且续约是正当的。中共已经把中国的政治文明推进到目前法学无法做出回应和解释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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