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依宪执政”为何不能简称“宪政”
依宪执政”为何不能简称“宪政”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如何理解依宪执政?依宪执政怎样实现?近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研究员。
记者:“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宪执政的重要性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请您介绍一下依宪执政的背景和意义。
莫纪宏:“依宪执政”这个概念,是2004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来的,当时的提法是“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从这一讲话精神来看,“依宪执政”是从两个角度而言,一是针对依法执政来说,主要是强调依宪执政在依法执政中的核心地位,因为“依法执政”中的“法”应当以“宪法”为核心;二是相对依宪治国来说,强调“依宪执政”包括了“执政党依照宪法治国理政”的内涵。依宪执政再次被提起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讲话进一步强调了“依宪执政”在“依法执政”中的重要地位。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进一步明确“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主张是在充分肯定和继承党的最高领导人关于依宪执政重要性的历次论述基础上,对于依宪执政在依法执政中的重要地位的权威性论断,具有理论建构和指导实践的重要意义。
“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表明我们党对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的充分尊重,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带头遵守宪法的宪法意识的集中体现,是我们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集中体现。
记者:有人从字面上理解,认为依宪执政的简称就是“宪政”。在您看来,当前对依宪执政的认识误区还有哪些?依宪执政与宪政的区别是什么?在推进依宪执政的过程中,您认为需要克服哪些困难?
莫纪宏:“依宪执政”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宪政”,因为汉字的“宪政”已经在历史上被作为许多命题表述的简略形式使用过。最早梁启超用“宪政”来支撑黄尊宪提出的“立宪政体”,将“宪政”理解为“有宪法的政治”或者是“按照宪法来安排的政治”。近年来学术界有人主张“宪政”就是“宪法政治”的缩写版,但也有人反对,认为“宪法政治”也可以缩写成“宪治”和“法治”等等。总之,当“宪政”一词很大程度上被随意地作为某些命题的缩写版对待时,就会陷入概念含混的是非争议中。
依宪执政的含义比较清晰,就是指中国共产党依照宪法治国理政,并在宪法范围内活动。依宪执政在当下具有特定内涵,它是针对依法执政来说的,是依法执政的上位概念。
总而言之,我国的依宪执政绝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政,两者存在着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区别。简单地将我国依宪执政类比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在民主政治的实践中也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推进依宪执政,关键要克服的问题是如何推进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其中,如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依宪执政的关键。同时,怎样保证“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也是依宪执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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