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领导,推进和完善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司法领域具体要求是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不公,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的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证。因此,在建设司法公正、保证司法独立行使职权方面,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为确保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此次改革选定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标志着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全面启动。
但是,有的学者却认为,法院、检察院只有“去政治化”才能保证独立行使职权,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法院、检察院所谓的“去政治化”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司法机关以法律为准绳,排除案外因素的影响,在司法活动中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影响。因此,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是要脱离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排斥在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之外,而恰恰相反,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才能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提
现代政治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党政治。执政党在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上起着重大作用,甚至可以说,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党选择怎样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和执政党,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更为直接的关键性作用。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建立了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我们要理直气壮地讲、大张旗鼓地讲。坚持党的领导在任何时候都是我们不能动摇的根本政治原则。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有着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这是历史发展的选择,更是中国人民的抉择。一是来自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人民的选择和拥戴是党的领导地位形成的历史必然性;二是来自于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以及由党的这种先进性所蕴涵的党的纲领、性质、宗旨、任务指导人民所采取的成功的革命行动。党的先进性适应了人民的要求,反映了人民的愿望,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来自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通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所体现出来的广泛民主性及其民意基础;四是来自于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党的合宪性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的基本政治原则,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明确了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和方针。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的前提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所以,司法体制改革也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这一点不能有半点含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这两条宪法条文确立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干涉的基本原则。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绝对不是排斥党的领导,而恰恰是以适应司法专业特点的方式来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实施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我们的司法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置并在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和人大民主监督下行使职权的。因此,司法机关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就要维护执政党的领导权威。
从改革开放的实践看,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也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司法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建立、发展与改革同样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历史经验证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6年来,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的法治建设才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专门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更体现了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
二、党的领导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根本的保证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发挥领导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领导人民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离不开党的领导。
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我国目前正处在转型期,社会矛盾更趋复杂,加之有些制度尚未成熟,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工程,是一个需要在理论上不断探索、在实践上不断突破的艰巨任务。因此,对于司法的体制性改革,必须经周密论证,使制度设计既要注意总体上符合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也要使改革的力度与经济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符合。对于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任何一项改革都不会一帆风顺,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司法体制改革更是如此,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实施。
司法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制度创新。改革归根到底是制度创新,不仅涉及资源的重新配置,更涉及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部分的司法体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种利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更需要党的强有力领导。因为党的领导不仅是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性、协调性、统一性的保证,更是做好司法改革顶层设计、注意司法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相配套、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的保证。
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正确实施问题。司法机关是执行法律的重要主体,法律能否公平公正地得到执行牵涉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能否有效推进,关系到依法治国能否全面推进。从更重要的意义上说,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就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因此,只有在党的坚强统一领导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才能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
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一个国家实行民主法治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人口众多、发展不平衡而又相对缺乏民主法治传统的国家,离开了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是很难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和意志凝聚起来的。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特别是发挥党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领导地位,才能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才能坚持我国民主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保障司法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三、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因此,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提高党领导司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首先,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前提是加强和改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的体制和工作机制。在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一方面,司法机关要独立行使职权,即在司法活动中以法律为准绳,依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办案。因为实现“良法善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还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随意干涉个案的审理,对于属于司法领域的具体事务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其次,党对司法的领导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一方面,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党的明确主张,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带头排除各种干扰,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切实增强法治观念,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司法的统一和权威;另一方面,政法委员会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也应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主要是领导和监督司法机关是否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司法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司法机关领导、法官、检察官,并组织在司法机关中的党员发挥模范作用等方式,而不是由党委审批具体案件,包揽司法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否则,就会以党代法、以言代法、以政策代替法律,这样不仅损害法律的权威,而且会削弱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
最后,改善党对司法的领导,要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只能通过党的组织系统,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司法机关内部的党组织采取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在司法机关中的党员发挥模范作用等方式,保证司法机关正确执行法律。要明确党对司法工作的保障职能,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要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干涉司法。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要从我国的现实条件出发,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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