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个关键词看中国式民主发展
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阐述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性、合理性和正确性,提出了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原则、目标、要求和重点,为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和发展、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指明了方向。为深刻领会、贯彻落实讲话精神,本刊特别邀请了4位专家,分别解读了讲话中的16个关键词。
【新型政治制度】
讲话原文:
“中国这样一个有5000多年文明史、几亿人口的国家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治制度,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北京联合大学人大制度研究所研究员王维国解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对以往政治制度的超越。
【依宪治国】
讲话原文: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中国社会科学院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纪宏解读:
“依宪治国”最早是学术界在2006年初提出的,开始是用来描述“依法治国”的内涵和特征,其核心是要突出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宪治国。2004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正式提出“依宪治国”的概念,并将“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描述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这是正式文件第一次肯定“依宪治国”一词的价值。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从“首先要”提升为“首先是”。一字之差,反映了最高决策层价值认识上的飞跃。
【依宪执政】
讲话原文:
“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中国社会科学院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纪宏解读:
“依宪执政”最早见于2004年时任总书记胡锦涛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那次讲话将“依宪执政”与“依法执政”有机联系在一起,被表述为“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进一步肯定“依宪执政”的意义,并且将“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之间的关系从“首先要”提升为“关键是”。“依宪执政”的最大意义就在于能够在理论和制度上将执政党的行为和活动限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结合】
讲话原文:
“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解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为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人大应随改革进程进行前瞻性主动谋划,关注立法法、预算法、行政诉讼法等公权力行使、监督领域立法,同时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立法过程中应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可行性论证,做到科学立法;注意协调各方利益,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做到民主立法。短期要合理布局规划,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长期要增强立法能力、完善程序机制,提高立法系统性。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讲话原文:
“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北京联合大学人大制度研究所研究员王维国解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就成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的根本途径是强化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和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就是要将“一府两院”法律实施问责落到实处,不断改进执法工作。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就是要进一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维护法律的尊严,增强全社会对于法律作为评判曲折是非的准绳的认识,进而形成公正司法、公民守法的法律实施工作新格局,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进步。
【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
讲话原文:
“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
北京联合大学人大制度研究所研究员王维国解读:
这些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不断开展监督工作的探索实践,但目前监督权的行使还不够充分,监督实效仍有待增强。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就是要改变监督权行使不够充分的状况。首先,要有完整明确的监督程序;其次,要做实每一步程序、做实每一个环节,这样人大监督的约束力才能增强,实效性才能提升。要做实每一步程序、每一个环节,就要采取必要的监督手段,借助不同性质的监督形式,以体现监督的刚性,彰显人大监督的力量和权威。
【加强检察监督】
讲话原文:
“要健全申诉控告检举机制,加强检察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纪宏解读:
检察院所进行的监督是宪法特别规定的法律监督,是以保证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为基本制度目标的。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强调检察院在实施法律监督中的作用,学理上和实践中往往从突出实行法律监督的主体特征出发,将检察院所进行的法律监督称之为“检察监督”。因此,所谓“检察监督”,是以检察院正确和有效地履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核心内容的。由于申诉控告检举主要涉及到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讲话中强调检察监督的作用,是为了更好地突出检察院在保障公民申诉控告检举权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加强联系】
讲话原文:
“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政治制度研究室主任韩旭解读:
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首先要求各级人大代表要不断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其次,各级国家机关都要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这应当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重要环节,各级国家机关不仅仅要在认识上更加重视,还要建立健全各种体制机制。
【健全联系机制】
讲话原文:
“要健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政治制度研究室主任韩旭解读: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体制中,除乡镇一级人大之外,县以上各级人大均设立常委会,作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由宪法规定的各项职权。设立常委会,是我国人大与西方议会在组织体制上的一个很大的不同特点,是与我国国情以及人大的性质和运行方式相适应的。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国家权力机关,更需要率先垂范,建立健全各种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机制,加强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使得反映和表达社情民意的渠道更加畅通。
【优化人员结构】
讲话原文:
“优化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政治制度研究室主任韩旭解读:
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下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因此也是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是适应公共事务管理日益专业化而设立的,人大负责审议的许多问题越来越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集合更多专家。在优化常委会和专委会组成人员这个问题上,十届全国人大通过“引进”19位“特别常委”的方式进行了有益尝试。近些年来,一些地方也开展了有益的探索,遴选一些综合素质较好又具有某方面专门知识的中青年干部进入常委会和专委会,专门从事人大工作。当然,还有一些理论问题有待解决,做法上也需要进一步摸索和完善。
【完善制度和程序】
讲话原文:
“完善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议事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解读: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也要以此为基础来完善人大各项制度。近年来,各级人大凭借民主集中制,妥善解决了包括“衡阳贿选案”在内的各类事件。不过,人大工作仍要重视人民民主,尤其要加强人大代表代表性、人大组织机构设立与运行的合法性、县级以上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协调性,加强乡镇人大建设。要进一步细化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行使的主体与条件,使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机制发挥实效,通过各种途径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回应社会关切,并对成熟的旁听规则、专家咨询审议制度甚至地方性法规委托起草、评估经验加以总结,完善人大议事程序。
【健全多层次监督体系】
讲话原文:
“建立健全多层次监督体系,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保证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和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政治制度研究室主任韩旭解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如何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权力呢?一方面,我国现有的各层次监督机制,包括党纪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和国家机关内部各种形式的纪律监督,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在这方面,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要给予更多关注。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多层次监督体系并不意味着要建立更多的监督机构,更重要的是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逐步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讲话原文:
“要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北京联合大学人大制度研究所研究员王维国解读: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义。政治参与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其范围、内容和程度不断在扩大。“扩大”与“有序”是相互促进、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的。“扩大”是一种逐步扩大、稳步扩大,不能急于求成;而“有序”则有利于“扩大”。“有序”给出了我国公民政治参与扩大的限度,即政治参与增长的速度与规模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一致。依法进行的政治参与,既可以防止无序参与以保持政治、社会的稳定,更能为政治参与的扩大提供空间。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还需提升参与的层次,畅通现有的制度化参与途径,开辟新的参与途径和创新参与形式。
【八个能否】
讲话原文:
“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解读:
“八个能否”是对于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否民主、有效的判断标准,是我们党对于民主政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具化。这些标准一方面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国家政治制度建设中,经过不懈努力与实践检验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既能彰显我国政治制度优势,更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重要标准,推动内容广泛、层次丰富的人民当家作主,发挥权力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这一科学论断有很强的普适性,对世界范围内国家政治制度理论发展可以起到极大推动作用,这与我国综合国力与国际地位相适应,有利于我国掌握应有的政治理论领域话语权。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讲话原文: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解读: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指向。这一要求的提出,使得我们在原有四个现代化所关注的物质文明的基础上,增添了政治文明的维度。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实现其自身组织及运行的法治化,并通过人大职能的充分发挥,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防止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
讲话原文:
“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
中国社会科学院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纪宏解读: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角度,对实践中存在的可能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造成巨大破坏的“邪念”“邪路”提出的警示。在我国民主政治的实践中,由于一些领导干部思想认识发生错位,将自己手中的权力来源视为个人倾于弄权争权的成果,渐渐地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这样一个最朴素、最简单的民主政治原理,把自己凌驾于人民之上,凌驾于组织之上。这种个人主义膨胀式的权力观,不仅会使得干群关系日趋紧张、以权谋私猖獗,还会损害执政党的执政根基,损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湖南衡阳贿选事件清晰地告诉我们,如果让金钱左右了选举,人民的权力就会被架空,人民当家作主就成为一句空话。让人民真正享有权力,让权力归属人民,才能保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永不变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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