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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献田:我为什么建议延长《防震减灾法法(修订草案)》讨论期限?


我为什么建议延长《防震减灾法法(修订草案)》讨论期限?

北京大学 巩献田

今天是11月30号,按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的消息,今天下午六点将截止征求对于《防震减灾法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可是,我认为,这个法律的修改非同一般,意义特别重大,尤其是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这个法律的修订更要严肃对待;并且,我发现这个法律草案存在的问题非常严重。同时,截止我发表这篇文章时(11月30日21点30分),人大征求法律修改意见的共有三个法律草案,具体情况如下:
防震减灾法法(修订草案) 7308 条意见 579人参与;
邮政法(修订草案) 5369条意见 657人参与;
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 1953条意见 337人参与;
按其重要性来说,本法无论是从提出的修改的意见条数,还是参与人数,可以说是很不理想!仅仅579人(在网络上的参与,还不如我国设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600所多!)参与修订,显然是数字太小了。为此,我紧急呼吁并建议延长一个月(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的讨论期限,为的是把这个法律修订好!

谨以此文深切纪念在地震中失去生命的人们!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
全国人大常委会暨吴邦国委员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暨吴邦国委员长:
我匆忙拜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改草案)》认为问题非常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改草案)》比1997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不少进步,但是该《草案》存在的问题很大。根据该法颁布近10年以来的实施情况,结合1966年3月22日刑台7.2级、1975年2月4日海城7.3级、1976 年7月28日唐山7.8级,特别这次汶川8级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参考外国相应法律法规,我本人认为主要问题如下:
第一,《草案》并没有贯彻“预防为主”的正确方针,不但与该法的名称不太符合,而且“预防为主”是我国对于重大灾害一项行之有效的最基本的和首要的方针,是多年以来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最重要的经验总结;同时也是周恩来总理早就明确告诫我们的“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以预防为主、专群结合、土洋结合,大打人民战争” 正确方针的基本精神。
第二,《草案》没有具体明确对于地震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于地震预测信息综合、管理和预报等的相关责任人(包括组织机构)的法律责任缺乏具体规定,这在有的国家(比如日本)是非常明确和具体的。没有对于相关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具体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就等于没有法律本身,即使通过了这样的法律,除了应付差事外,起不到任何好的作用。
第三,必须严格区分责任的性质和大小。草案把应该规定的“预测forecast”,
仍旧规定为“监测monitoring”,这是指导思想的偏差,是受“不可知论”和地震“不能预测论”谬误影响的反映。应该把(1)技术性的、认识论性的、地震预测的相关信息[信息提供者]、(2)信息的综合、判断[者]和(3)地震预报[行政决策者]三个方面予以严格区分,并规定相关责任。这里,正像日本相关法律规定的那样,必须有国家责任、主管国家机关责任、各级政府的责任等的详细规定。《草案》非但作为国家主管部门的地震局的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没有具体规定。该法居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应急性原则”也不见踪影(假如这个法律不规定这个原则,在什么情况下还能运用这个原则?),可笑的是,《草案》竟然有与这个原则相背离的明文规定!
第四,《草案》没有真正贯彻群众路线的方针,没有真正贯彻周总理领导制定的“专群结合、土洋结合,大打人民战争” 的方针精神。对于“群防群测”,没有相应具体的肯定性的详细规定,相反却有禁止性的规定!即29条第3款。如此规定,显示《草案》起草者不相信广大人民群众,只依靠某些“专家”、“精英”!实践证明,这是做完全错误的。
鉴于该法的极端重要性和《草案》存在问题的严重性,我紧急呼吁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延长讨论该《草案》的期限,可以放宽期限到2008年12月31日,不应该在11月30日截止。

北京大学法学院 巩献田
2008年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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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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