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特权:由“潜规则”到“明制度”
平等是相对的,不平等是绝对的。在工商社会,相对于一般民众,企业家由于掌管大量资源,对国民经济乃至普遍人的生活具有更大影响力。重要性不同,实际能够得到的社会待遇就不同。这种分化,不但已经普遍存在,而且已得到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心理认同。
分化不仅表现在财产收入方面,还表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拥有更多资源和影响力,企业家更易于与掌握了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处理好关系,甚至进行各种利益交换,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原来只有部分官员才能享受到的各种特权,例如实质上的司法豁免权、国有资源的优先享用权以及公共政策的倾斜权,等等。在公开的政治逻辑上,按照盛行的“改革话语”,政府必须为改革“保驾护航”。对于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而言,对改革的“保驾护航”,实质就是对自由企业的“保驾护航”,也即是对企业家的“保驾护航”——这是以官商相互认可其权利范围为特征的“精英联盟”得以扩展成为现行社会结构之主梁的意识形态依托。近年来,一些政府高官对企业家马云的追捧,就是这种相互认同的生动表现。
虽然有政策的倾斜和政府力量的保护,但与官员一样,企业家对特权的享用,原本只能处于内部人默认的潜规则状态。不能公开,更不能形成正式的规章制度,因为与社会所公开标榜的平等价值背道而驰。社会上,每个人都可以感觉到特权的存在,却找不到任何文字上的依据,一切形成于掌握了权力与资源的那些人的实际操作。但是,2008年12月23日发生的一件标志性事件,打破了这种“沉默的合谋”:据媒体公开报道,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继而,2009年1月6日,广东省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帮助企业解困的“十条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时,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
众所周知,任何对司法手段的限制,最终必然反映到司法结果上。受到不同司法手段对待的人,在法律上实际处于不同地位。古代贵族的特权,部分就体现在对司法手段的限制上。因此,对特定人群作出司法手段的限制,其结果不可能仅仅只是“降低执法可能带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必然形成司法上的特权。这种特权与等级制社会“刑不上大夫”之类的贵族特权,只有程度的不同,没有实质的区别。由于法律是规范与裁定人们行为的主要强制性手段,司法上的特权,必然衍生为社会行为上的普遍特权。这意味着法律所界定的犯罪,对某些人而言已不是犯罪,而只是他们的合法权利。
这是这个社会对工商特权所作的前所未有的公开宣示。考虑到这种宣示是发生在资本家曾经是“罪恶”代名词的制度下,执政党还一直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仅仅在7年前,才允许资本家入党;这次宣示或许可以载入史册——工商特权由内部人的“默认”,到现行体制的公开承认;由只是一种潜规则,到变成一种法权,体现了市场逻辑的社会进程,体现了时代变迁。
与自然界一样,人类社会也遵循某些力的法则。这种遵循,不仅是由于个人欲望的驱使,也符合社会的整体需要。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下,拥有不同力量的人,必然站在不同位置上,得到不同待遇。制度设计只能缩小而不可能消灭这种差别。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家在工商时代的特权不可避免。2008年12月23日发生的事,只是将早已存在的事实挑明。相当于贵族特权、官僚特权而言,企业家特权已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既然不可避免,就无所谓好坏对错,就象日升月落一样。将它清楚地阐述出来,只是有助于人们对所处环境(谎言也是这种环境的一部分,甚至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及自我真实处境形成清醒的认知。人们有理由相信,无论是2008年12月23日公安部的通告,还是2009年1月6日广东省检察院的“十条意见”,现行体制对工商特权的公开承认,都只是当前经济形势下不得已的权宜之计。正是这种“不得已”,诠释了工商特权的合理性——如黑格尔所言,合理性其实只是一种必然性。当特殊形势过去后,相信工商特权又将由现在的公开,重返原来的默契。只不过,既然伤疤已经被揭开,被看到,观众的眼睛可能就再也蒙不上了。
“特权”在现代文明中之所以成为贬义词,是因为它必然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政治合法性而言,不管在什么时代,公平正义都只是政权合法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仅有公平正义,不足以支撑政权的合法性;但没有公平正义,合法性必然丧失。但具体到当下中国,由于政府权力对经济活动拥有巨大的干涉能力,中国社会存在着官商合流,走向权贵资本主义的危险。在这个意义上的企业家特权,往往意味着与权力的利益勾连。1月12日,要求“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的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因涉嫌黄光裕案而被“双规”,为这种官商关系作出了生动注脚。
在全球化竞争时代,中国既要兼顾市场逻辑所必然滋生的工商特权,又不能过分损伤公平正义,同时必须防止落入权贵资本主义的陷阱。能否做到这一点,需要考验的,不仅仅是政治家的智慧,还包括全社会的心理素质,尤其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凤凰周刊》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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