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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大培: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恶果

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恶果

                                    左大培(2006年8月18日)

  

       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多年中,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个体和私营企业的产出已经在中国今日的总产出中占了一个相当大的比重。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仍然没有放弃其“中国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官方立场,官方文件中仍然不时出现“公有制为主体”这一提法。

不过,一个尽人皆知的事实是,自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以来,许多中央政府的机构和地方政府都已经在实际上放弃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20年来中国不仅很少设立新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而且许多政府机构都在致力于将已有的公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私有化。世纪之交的中国甚至形成了一个以“改制”为招牌的私有化浪潮,许多地方政府的官员都把私有化“改制”进行得快当成了“政绩”而互相攀比。

放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造成了许多极其严重的恶果。一个受到全社会绝大多数人指责的恶果是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急剧扩大,因为私有化“改制”的主要做法是实现企业的“经营者持大股”,这样的改制将本来由许多人分享的企业收益集中给予了极少数人,实质上是纵容极少数人剥夺多数人。对这方面的问题,笔者本人所著的《不准再卖——揭穿企业“改制”的神话》一书作了详尽的论述,就不在这里重复了。

这里所论述的,是几个行业性问题的具体根源。探究这些行业性问题的根本原因使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共同的结论:这些行业之所以出现这样严重的问题,首先是因为实行了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政策;这些行业的问题给整个社会造成的重大危害,就是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恶果。

                            第一个恶果:外汇储备多而成害

第一个行业性的问题又带有宏观性质,这个问题就是中国的外汇储备已经多得成灾。

       2006年7月,中国的外汇储备已达9,411亿美元,达到了世界第一的高峰。按中国人传统的想法,这是一件天大的好事。听说上一任的中国政府总理朱总理在2002年底卸任前夕,曾经发出过热望式的感叹:什么时候中国的外汇储备能达到2千亿美元就好了!而令几乎每个人感到意外的是,在那之后的三年半中,中国的外汇储备以年均2千多亿美元的速度增加,直到累积成今天的这个惊人的数字。

       其实,早在9年之前,余永定就基于国际金融学和货币银行学的常识提出,一个国家的外汇储备绝不是越多越好。时至今日,当我们有了9千亿美元外汇储备时,我们才真实地感受到外汇储备过多的害处。

       过多的外汇储备带来的最大害处是国内通货膨胀的危险。按照中央银行业务操作的规则,中央银行购入外汇并增加其持有的外汇储备时,必须支付并从而对外发放相等数额的“基础货币”。这就意味着,按照1美元兑换大约8元人民币的现行汇率,仅仅为维持目前的9千多亿美元外汇储备,中国的中央银行就必须发放7万多亿元的人民币基础货币。而这些基础货币通过银行体系内形成货币乘数的存贷款相互作用机制,又会按货币乘数放大为多出好几倍的“货币供给”。这样最终形成的几十万亿元的人民币“货币供给”即流通中的货币,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说是过多的,它会在中国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

       为了避免发生通货膨胀,中国的中央银行不得不一边被迫收购汹涌而来的外汇,一边设法不再相应地增加中央银行发放的基础货币。这就导致中国目前的银行业中出现了一种举世罕见的金融资产——“中央银行票据”,它是中央银行的负债,但又与中央银行通常的负债方业务不同,不是一种有购买力的、可以流通的货币。“中央银行票据”的存在本身就标志着中国外汇储备过多,标志着过多的外汇储备造成的通货膨胀压力已经严重扭曲了中国的货币金融体系,给中国的货币银行体系造成了巨大的隐患。

       过多的外汇储备还有第二大危害——它极大地缩小了中国政府财政可以动用的资金空间,由此降低了中国人民的福利。

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本来可以完全变为本国政府的“铸币税”,其途径是中央银行简单地持有本国政府的债券。在货币供给量适当从而不造成通货膨胀的前提下,政府财政由此而增加了一笔可以只借不还的资金,它允许政府增加开支或减少税收,从而造福全民。这本来是现代的货币银行制度造成的有利于全社会的货币创造上的外部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欧美发达国家都懂得并在充分利用它。但是目前中国中央银行所发行的基础货币只能用于购买外汇储备,没有空间留给持有政府债券,使得中国政府无法从基础货币的发行中获得“铸币税”。

       中国的外汇储备多半以持有美国政府债券的形式存在。据美国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06年5月底中国的投资者持有美国国库券3,260亿美元,但这只是中国外汇储备中直接以持有美国政府债券而存在的部分。许多分析人士私下猜测,中国持有的美国国库券或机构债券仍占其外汇储备的75%,其中许多是通过第三方国家的托管银行间接持有的。中国的外汇储备就这样以官方持有的外国资产的形式变成了流向美国的资金,去弥补美国政府的财政赤字或为占每年GDP的5%的经常帐户赤字提供资金。这意味着,享用中国中央银行发行基础货币所造成的“铸币税”的,不是中国政府,而是美国政府和美国人民。

       造成中国外汇储备过多的根本原因,是中国引进的外商投资过多;而中国引进外商投资过多,是中国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第一大恶果。

       十几年来,中国的外商投资数额一直在全世界名列前茅,最近几年更是排名世界第一或第二。但是自1994年以后,中国其实是一个资金净流出国,因为那以后中国一直有明显的经常帐户顺差,而按国际金融学的原理,有经常帐户顺差的国家必有资金净流出。中国在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大量流入的同时又有资金的净流出,其原因就在中国的外汇储备增加使资金通过官方渠道流向了国外。

       这样一种对外经济往来使中国与日本的巨额外汇储备有根本不同的成因:日本的巨额外汇储备主要来自长期积累的经常帐户顺差特别是正的净出口,而中国的巨额外汇储备却主要来自这十几年积累的外商直接投资。如果中国的外汇储备完全等于1994年以后各年累积的中国经常帐户顺差,中国目前的外汇储备只能在3-4千亿美元上下,绝不可能象现在这样多到危及目前中国的物价和宏观经济稳定的程度。而到现在为止,中国实际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累积已经超过6千亿美元,正好大致等于中国的外汇储备与历年累积的经常帐户顺差之间的差额。这也就是说,中国目前外汇储备过多的根源是外商直接投资过多。

       这些外商直接投资抢夺中国国内有利的投资机会,严重地伤害了中国国内的民族产业。这方面的问题现在已经有不少报道和讨论,这里就不再作系统的论述。这里只随便列举几个触目惊心的事实:

——2001年外资占中国零售市场总额尚不超过10%,而到2005年,在中国零售业最具竞争力的大卖场市场上,外资已经占到了70%。大连市政府帮助外资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占地在当地开了几家超市,使得前些年还经济效益极好的百年老店天津街百货商店在2006年倒闭。这是外商投资挤垮中国企业的典型事例。

       ——自2003年以来,中国又出现了新一轮的房地产投资热。自2005年起,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抑制房地产业过热的措施,力图遏止商品房价格的过快上涨。但是近两年境外投资直线上升,在提高国内房地产价格上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2005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显示,2005年境外机构购买中国建筑物资金额高达34亿美元,占国内总投资额的15%,业内人士表示实际数字可能更高。某国际知名物业顾问公司估计,2006年第一季度外资在中国购买建筑物的资金达45亿美元,超过2005年全年的34亿美元。海外资金在中国约有43%投资在上海,50%投在北京,其中很多都采取了整栋购买的形式。北京的一个房地产项目银泰中心的许多买家来自大陆以外,2005年年底到2006年6月初,该项目的房产成交均价从35505元/平方米上涨到43608元/平方米,涨幅达23%。

       而外商投资过多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错误的思想影响甚至指导了经济政策。这方面的错误思想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在崇洋心态下夸大外商投资的好处,认为外商投资越多越好,另一种错误思想就是放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这两种错误思想的联合作用下,外商投资企业长期享有各种各样的政策优惠,近年来许多国有企业的主管机构又强制性地将大批国有企业“卖”给外资,这两种政策都直接造成了过多的外商投资。

       在使外商投资过多上起了最大作用的就是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政策优惠,这些政策优惠中最广泛、最系统而又最“正规”的就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在很长的时期中,中国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都享受着“免税3年、两年减税”的特殊优惠;直到2006年,实际适用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还比中国本国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一半。至于地方政府为了制造自己“吸引外资”的政绩所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它各种“政策优惠”,那更是多如牛毛,不可胜数。最典型的这一类“优惠”是政府投资搞好了一切基础设施然后将营业用地免费“租”给外资企业,或者干脆把本地最赚钱的投资项目强行指派给外资企业以吸引它们“投资”。

       所有这些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优惠”包括税收优惠,自然会吸引过多的外商投资,直接导致中国的外汇储备过多。而更为严重的是,这些政策优惠使中国本国的民族企业在国内经营时反倒要承担比外商投资企业更重的税收等负担,从政府的政策上就极大地削弱了中国的本国企业在国内与外资企业竞争的能力,客观上帮助了外资企业打击本国的民族产业。

       这种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优惠实际上打击了中国本国的所有民族产业,当然也伤害了中国本国的私营企业。但是,由于在十多年前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企业还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给外资企业的政策优惠最初伤害的主要是中国的公有制企业。最近二十多年中国公有制企业相对衰落,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了不公平的税收优惠。

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政策优惠不仅意味着歧视、虐待国内的本国企业,而且意味着整体地歧视和虐待公有制企业,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几乎全部都是私营企业。这样的歧视和虐待公有制企业必将导致放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且这种歧视和虐待本身就显露了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意图。

最近几年,又有另外一个更有力的因素直接导致了外资过多地流进中国——这就是公然将国有企业特别是大的国有企业成批地“卖”给外资。有的时候,这种向外商所作的出售还不是将整个的大型国有企业的全部产权都卖给外商,而只是将“部分”产权卖给外商,并美其名曰“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或是“原国有企业改制后到国外上市”,说是这样可以“引进一个好机制,改善企业的治理”;但是在这个“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名义下,发生的是全面、系统地将大型甚至最大的国有企业的所有权都卖给外资,而且出卖之风愈演愈烈,其势必欲将所有国有企业都卖给外资而后已。

最近几年,向外资“出售”国有企业所造成的“外资流入”已经占了所谓的“外商投资”的很大部分。联合国贸发会议的《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1年中国外资并购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不到5%,而2004年仅1到6月就达到了63.6%。2005年有268家中国企业被境外企业收购,总收购金额超过140亿美元,其中23%的收购交易由美国公司进行。研究国际经济问题的专家们早就指出,这样的并购不会增加外资流入国的实际生产能力。这样向外资“出售”国有企业没有增加中国的任何生产能力,却以流入的货币资金增加了中国的外汇储备,增加了中国的宏观经济压力。

目前,国有企业对外资的出售正在吞没对中国有战略意义的各个产业,包括市场经济的神经中枢金融业。在银行业中,对中国有决定性意义的最大的4个国有商业银行被强制限期完成“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结果是将这些银行的大量股份“卖”给了外资企业或银行。

       这些国有企业所引进的“外国战略投资者”、那些“买”下了国有企业所有权的外资,几乎全都是境外的私营企业和私人资本。这样把公有企业变为境外的私人或私营企业所有,已经不仅仅是放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且是公然要消灭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公有制企业。

而力主向外资出卖国有企业产权的人已经不能为这样作提出象样的理由:靠外商投资引进资金是错误的,我们不仅不需要外商的资金,而且实际上也没有利用外国的资金,中国的资金根本就是过剩的,引进的资金已经变成祸害;“靠外商投资引进技术”是一个已经破产的神话,中国最近十多年的实践也已经证明,吸引外商投资“以市场换技术”是不能实现的幻想,外资占领国内生产领域的结果是,市场已经失去,技术却并没有换得。

其实,如果国外的先进技术不是一两个企业独有的技术,这样的技术通常就都可以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换买到,根本就不必靠外商投资来获得。从外国买技术的方法包括买设备、买专利、买图纸、以高薪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这样作时所需要的只是钱,而中国目前最不缺少的就是钱。

如果国外的先进技术是一两个垄断企业独有的技术,则无论让外商作什么样的直接投资,是建工厂、作项目,还是让其并购企业,我们都不可能得到这些独有的技术。研究国际经济学的学者们达到的一个共识就是,跨国公司到外国去直接投资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直接控制自己独有的技术的使用,防止它们被投资对象国的企业学到和扩散。要想遵守规矩而得到这样的企业独有技术,就象要得到可口可乐的饮料配方一样,要么是不可能,要么是只能靠自己的自主研发。这是中国政府自2006年起特别强调自主创新的主要原因。

在这方面,更坏的是并购式的外商直接投资。这种所谓的“直接投资”实际上没有增加投资对象国的生产能力,更不会带来和传授任何先进技术。如果并购者与被并购者是同行业的企业,发达国家来的并购者往往会解散被并购企业的研发团队,消灭被并购企业的研发力量,由此而从根本上封锁被并购企业所在的落后国家技术上赶超先进国家的可能性。最近二十年中国企业与外商合资的经验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合资的外商通常都解散了中国企业的自主研发团队,消灭了中国企业的自主品牌。而最近几年中国的“南孚电池”等著名企业被外资并购的案例说明,外资的并购往往目的就是消灭中国的对其市场销售形成威胁的企业。

于是,那些非要将国有企业“卖”给外资的人只剩下了一个理由——说这样作可以“引进好的经营机制,改善企业的治理”。其实这也是没有根据的神话。不管外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比中国企业好多少,也不论这种经营管理是否适合中国,靠外商投资来改善中国企业的经营机制都是不可能的。

如果外商购买国有企业股权后已经对该企业控股,则这样的企业已经成了外商的企业,不再是中国人民的企业。这种企业的“治理”无论改善了多少,也与中国人民和中国企业没有关系。这样卖掉中国的企业来“引进好的经营机制”当然对中国没有任何好处。

       而如果外商购买国有企业股权后不能对该企业控股,则由于外商对该企业没有最终的决策权,它们也不可能显著地改善企业的经营和治理。

实际上,只要中国的政府机构还在袒护侵吞企业所有者财产的经理人员,即使是外国的跨国公司占据了企业50%的股权,经理人员侵吞企业财产的那种最坏的“治理”就照样会存在。“上海百事”由美国的一个大跨国公司“百事公司”占股权的50%,而且这个外国战略投资者实际上掌握着控股者的权力,因为它可以单方面决定“上海百事”总经理的人选。可以说,在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率上,“上海百事”作不到的,其它“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中国企业肯定也作不到。而“上海百事”的总经理利用她自己掌握的职权,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手法来侵占“上海百事”的财产,将其变为自己个人的私有财产。这种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了十多年,连被揭发出来也有3年多,但是这样作的“上海百事”总经理不仅没有得到惩处,反而仍然占据着公司总经理的宝座。事实证明,靠外商参股来改善企业的经营治理也是一种幻想。

       上述这些分析都表明,将国有企业“卖”给外资对整个中国没有什么好处,过多的外商投资却造成了许多严重的害处:中国外汇储备过多威胁宏观经济稳定,外商企业伤害了中国国内的民族产业。而外商投资之所以过多,原因之一是放弃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第二个恶果:银行系统的信贷资金过剩

       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第二大恶果是中国的银行系统中的信贷资金过剩。

       目前中国货币银行体系中的一大扭曲是,银行可以贷出的资金过剩,找不到足够多的有偿还保证的贷款项目。这种资金过剩首先表现为银行存款大于贷款的所谓“存差”。中国的整个银行系统1994年的存款余额为40472.5亿元,贷款余额为40810.1亿元,存款大于贷款的“存差”还是个微小的负数,2005年的存款余额为300200亿元,贷款余额仅为206800亿元,“存差”已达10万亿元。存差的资金主要用于向中央银行缴纳准备金、购买各种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也用于持有某些企业的债券,剩下的就用于持有超额准备金。而资金过剩的另一个更重要的表现,就是银行的主管们都愁于如何为自己吸收的存款找到有偿还保证的贷款出路。

       银行系统资金过剩的根源当然不是中国的资金已经多得超过了投资的需要。公认的事实是,中国还是一个人均产出不到2千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还需要极其大量的投资,其数额远远超过目前银行系统中的30万亿存款。我们都能亲身感受到中国铁路运力的不足,据估算,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光是铁路系统在2020年之前就需要2万亿元人民币的投资,而目前铁路方面仅能筹集到一半资金。面临如此巨大的投资需要而银行系统内却有严重的资金过剩,其原因显然在于融资的机制有严重缺陷。

       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总是指责中国的国有银行“歧视民营企业”,不愿向“民营企业”特别是私营中小企业贷款,似乎这是银行资金过剩的根源。其实中国的国有银行许多年之前在贷款上就取消了对私营企业的所有制歧视,它们之所以不肯放手向私营企业贷款,是因为私营企业的还本付息状况不好,银行担心放出的贷款不能收回。而银行之所以不能收回借给私营企业的贷款,首先是因为企业使用贷款经营的项目风险大,亏本的可能性高,其次是因为某些私营企业主缺乏还贷的自觉性,甚至有人从银行借到钱后就携款卷逃。

       为防范借款者不偿还贷款所带来的风险,市场经济中的银行通常要求获得其贷款的企业出具担保并有足够的自有资本金。这是市场经济中的贷款发放人保障自己的贷款回收的最普遍又最保险的措施。也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所负担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通常都小于其自有的资本金。在美国等发达的欧美市场经济国家中,正常的企业有70%的资金是自有的资本金(包括股东们的股份资金),只有30%的资金来源于外部的债务和贷款。在这样的资本债务比下,银行才可以比较顺利地通过贷款渠道向企业发放其吸收的全部资金。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银行系统中出现了惊人数额的不良资产,究其原因,除了政府机构监管不力之外,就是中国企业的资金中自有资本金的比例太低。

       而在中国等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筹措的货币资金主要来源于将收入储蓄起来的个人和发行基础货币的中央银行,而这些资金所有者则将自己的大部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化为银行存款,只将一小部分货币资金以各种方式包括购买股票直接投入企业变为企业的资本金。资金所有者的这种行为,导致日本和南韩在战后的高速经济增长时期企业以间接融资为主。但是这种融资结构也使南韩企业的负债相对于自有资本的比例过高,这样的企业易于因为常有的销售收入波动而不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从而易于导致本国的银行系统发生大量的不良资产。

       也正是因为认识到了间接融资为主会造成金融系统脆弱,中国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努力发展股票市场上的直接融资,想由此使中国企业从以间接融资为主变为以直接融资为主,降低企业负债相对于其资本的比例。但是至今为止,中国境内的上海和深圳两个股票交易所中发生的事情,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股票价格的几轮大上大下的行情波动,它们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企业的融资结构和与此相联系的治理结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股票市场的发展并没有改变资金所有者们主要以银行存款方式持有其资金的行为模式。

       2005年中国整个银行系统中的存款已经达到了30万亿元,而股票总市值还不到3万5千亿元。这样推算,中国境内流向直接融资的资金还不到间接融资资金的八分之一,通过发展股票市场根本不可能使企业自有的资本金占企业资金的大部分。

       当然,2005年中国股票总市值还不到3万5千亿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的股票价格连续4年下跌,2005年底跌到了一个最低点。2006年初股票价格开始新的一轮上涨,到2006年6月26日,光沪市的股票总市值就达到了30540亿元。但是,即使将这种股票价格波动的因素考虑在内,靠股票市场融资在不远的将来也不可能改变银行存款占社会资金来源大部分的格局。

2005年中国股票价格跌到最低点时,中国股票总市值仅占中国GDP的18.61%,而那年中国的GDP为18万亿元。2000年中国的股票价格曾经上升到一个最高点,当时的股票总市值曾占中国GDP的53.75%。而在欧美发达国家,股票市场总市值通常占GDP的150%;在所谓的“成熟市场”中,股票市场总市值对GDP的比率为60%;全球总市值对经济总量之比则为87.66%。

将银行存款与股票市场总市值合计,2005年中国资金供给者们的资金总计约为34万亿元人民币。那一年股票的市场价格处于最低点,18.61%的股票总市值与中国GDP之比肯定是过低的。但是在可以预计的将来,中国的股票总市值与GDP之比绝不可能达到150%;连2000年那样股票价格处于最高点时,中国股票总市值与GDP之比也不过50%。因此,在可以预计的未来,中国股票总市值与GDP之比能够达到的一个可持续的最高限度,应当是“成熟市场”国家的比率60%。

2005年中国的GDP为18万亿元,它的60%则为大约11万亿元。即使在那一年的资金总额34万亿元中,通过股票筹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的资金达到了这11万亿元,仍然有23万亿元的资金是银行存款。这样,资金所有者们的资金仍然有三分之二化为银行存款,只有不到三分之一通过购买股票直接投入企业变为企业的资本金。如果政府不积极介入和干预,这样一个比例将是中国的资金所有者们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以私人行为配置其资金的结构:有三分之二以上变为银行存款,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直接投入企业变为企业的资本金。

       中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金融业的最大问题是完全被动地适应这样的私人配置方式。其直接结果是企业资金中的自有资本金比例过低,从而导致银行贷款变为不良资产的可能性过高,使银行和金融系统面对经济的波动变得极为脆弱。银行为防止出现过多的不良贷款而严格控制其发放的贷款,很少给没有足够的担保和自有资本的企业贷款,就造成整个银行系统内的资金过剩。

       很显然,要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内显著缓解银行系统内的这种资金过剩,就必须大幅度提高提高企业自有资本金的比例。在资金所有者们将其大部分资金化为银行存款这样一种资金配置结构下,只有两个方法可以将企业自有资金的数额提高到占其全部资金总额的一半以上:一个方法是在私营企业为主的框架内,让私营的银行购入并长期稳定地大量持有私营企业的股权,并在此基础上根据长期合作的关系向企业发放贷款;另一个方法是突破企业私有的框架,由政府向银行大量发行公债筹资,以所筹资金作为企业自有资本金兴办国有企业。

       前一种方法是德国和日本等集体协调式的市场经济国家实际上一直在实行的做法。这方面的典型是德国,它的私人储蓄率一直比较高,个人的储蓄也一直比较多地化为了银行的存款。德国的银行一直长期稳定地大量持有私营企业的股权,并在此基础上根据长期合作的关系向企业发放贷款,从而形成了著名的企业与银行相互持股的德国式的企业经营和治理模式。但是这样的企业经营和筹资模式以集体协调的行为为前提,而企业界和金融界中的这种集体协调行为,又只有在整个社会中盛行相互诚实、信任并合作的风气下才能形成。而福山在其著名的《信任》一书中恰恰强调,近代的中国社会缺乏这种相互诚实、信任并合作的风气。显然,培养形成这种风气绝不是在几十年甚至几代人的时间内就可以作得到的。

       正是因为担心中国社会内部的缺乏诚信会使银行作企业股东的运作造成金融业的灾难,中国政府才照搬了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银行“分业经营”的管制规则,不准中国的银行向企业投资。但是这样一来也就杜绝了中国发展德日式相互持股企业的可能,银行中的存款不再可能通过银行持有企业股份而化为企业自有的资本金,银行更不可能在此基础上根据长期合作的关系向企业发放贷款以消化自己的剩余资金。于是中国就只剩下了一条道路来提高企业自有资本金的比例并消化银行系统内的过剩资金:突破企业私有的框架,由政府向银行大量发行公债筹资,以所筹资金作为企业自有资本金兴办国有企业。

按照这样一条道路来引导中国银行系统中的过剩资金,就应当由国有经济部门向中国的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发行专门的经济建设公债,借入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资金和商业银行的人民币资金,再将这样借入的资金作为国有资本注入企业,以充实企业的资本金。这种经济建设公债可以直接由中国的政府财政发行,也可以由中国的政府财政出具担保,由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为负债主体而发行。无论这种公债的发行者为谁,都必须由专门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负责以这些公债形成的国有资本的经营和回收,建立按比例收取这样形成的国有资本经营利润的制度,以这样回收和集中的国有资本利润为发行的公债还本付息。这样就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将银行剩余资金化为企业资本金的有效运行机制。

根据这样一条思路来审视目前中国银行系统中的资金过剩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没有德日式的集体协调文化,无法以德日式的企业银行相互持股来将银行内的剩余资金化为企业的资本金和长期性的贷款,在这种环境下坚持按照私有制企业的经营原则来为企业筹集资本金和发放银行贷款,这就不能不造成目前的这种整个银行系统内资金过剩的局面。在没有德日式集体协调文化的社会环境下坚持私有制的企业经营原则,造成了银行系统中的信贷资金过剩,危及中国的宏观经济稳定和长期增长,这是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第二大恶果。

                     第三个恶果:掠夺式的私营矿业

       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第三大恶果是,由于纵容私人开发矿产,一方面造成少数人靠掠夺性开采矿产暴富,加剧了整个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另一方面造成了严重的矿产资源破坏和大量的矿业工人伤亡。这在煤矿业表现得特别突出。

       20世纪80年代初胡耀邦提出了“有水快流”的加速地方经济发展政策,1983年11月26日煤炭部发出通知,允许私人从事采煤业,从此私营煤矿恶性发展。这些私营煤矿中有许多用的是“乡镇煤矿”的名义。1996年中国的乡镇煤矿产量达到6亿多吨,占全国产量的45.6%。由于这些所谓的“乡镇煤矿”破坏资源、矿工伤亡率高,那以后政府进行过整顿,到1999年关闭了3万个乡镇办煤矿,其总产能下降了3亿吨。而在2000年以前,中国煤矿每年事故死亡上万人,2000年之后这一死亡人数开始被控制在7千人以下。

       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煤炭采掘业陷入萧条之时,私营煤矿却靠着私人资本的资金力量有了新的扩展。例如在山西大同,大部分为来自温州的商人的私人投资者们在2000年煤炭市场最不景气时注入资金,仅用几万元就承包了一些乡镇的小煤窑。在2003年之后中国经济高涨拉动煤炭价格暴涨的几年中,这些经营私营小煤窑的私人投资者们往往个人盈利上千万元。但也就是这些新的私营煤矿暴露出了与老私营煤矿同样的问题。

       中国私营煤矿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在采掘过程中严重地浪费和破坏煤炭资源。在山西,集体煤矿回采率只有10-15%,国有大矿回采率75%,而私营小煤窑都被算在“集体煤矿”中。私营煤矿这样作的目的很明显,那就是要将采出的煤炭的单位采掘成本降到最低。为此私营的矿主们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式,只采最容易采的煤,专门挖掘品位高的矿藏,而把更大量的品位低或不易采的矿物抛在地下。这不但本身就浪费了矿物资源,而且在经过这样的破坏性采掘之后,被抛在地下没采的矿物往往就很难甚至根本无法再进一步采掘。这就造成了对矿产资源的破坏。对中国这样一个资源相对于人口过少的国家来说,这样的破坏性采掘比不采掘还坏。

       某些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坚持认为,采用破坏煤炭资源的开采方式的原因是煤炭资源私有化的程度还太低。他们强调,如果私营煤矿的矿主同时也是其开采的全部煤炭资源的所有者,他就不会采取破坏矿物资源的掠夺性开采方式,而会尽量把一切可采的煤炭资源都采掘出来。根据这种逻辑推理,要避免采用破坏煤炭资源的开采方式,就必须让私营煤矿的矿主成为其开采的全部煤炭资源的所有者,当然私营矿主们可以花钱买下对这些煤炭资源的所有权。

这种让富人花钱买下煤炭资源所有权再自己开采煤炭的主张,正好适合了山西省各级政府想把政府从煤炭开采中所获收入最大化的愿望。自2004年以来,山西省的各级政府开始推行“追认煤矿承包者产权的协议转让方案”,要煤矿的承包者们缴钱买采矿权,实际上是将未开采的煤炭矿产资源出卖给私人投资者。这样出卖煤炭矿产资源的做法当然为资源丰富地区的政府带来了一时的巨额财政收入,光中阳一县就收到了9亿元的所谓“资源价款”。

但是,以“开采者同时是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方式来抑制对煤炭资源的破坏性开采,这并不等于煤炭资源只能归私人所有并由同一个私人开采。实际上,这个“矿产资源所有者效应”只要求矿产资源的所有者与其采掘者是同一个主体,这种原理同样适用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矿产采掘企业。“矿产资源所有者效应”原理只是说明了,要避免采用破坏煤炭资源的开采方式,国有的煤炭资源就只能由国家直接控制和规划运营的国有企业来开采,而集体所有的煤炭资源则只能由所有者集体直接控制和规划运营的企业来开采。到目前为止,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领导规划的“国有大矿”的回采率仍然远远高于任何非国有矿,就是这个原理的一个证明。将“矿产资源所有者效应”只运用来论证使煤炭资源归私人煤矿所有的“益处”,典型地反映出了要消灭煤炭开采业中的公有制企业的倾向。

更重要的是,私营煤矿的许多更严重的弊端,是任何将未开采的煤炭矿产资源出卖给私人的做法都无法消除的。

私营煤矿仅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势必要以一切可能的方式降低采掘的成本。为了降低采掘成本,私营煤矿有最充分的动力将安全生产和防止矿难的措施减少到最低限度,也有最充分的动力将矿工们的工资压低到最低限度。这样,与其它类型的煤矿相比,私营煤矿中受矿难伤害的工人的比例势必最高,而工人的工资则势必最低。而最近几年到中国的私营小煤矿亲眼看过的人所描述的矿工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更往往是恶劣到骇人听闻。

       统计资料显示,中国煤炭产量占全世界的35%,矿难死亡人数却占全世界的80%。2003年中国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平均每开采一百万吨煤死亡的人数)为4.17,国有重点煤矿平均每百万吨死亡1人左右,地方煤矿5人左右,私营小煤矿约17人。开采同量的煤,私营小煤矿有最高的矿工死亡率,企业公有化程度越高,单位产量的矿工死亡率越低。

       在山西省大同,2006年私人小煤矿矿工每月收入500元左右,而大同国有重点煤矿矿工平均月收入约1780元,国有地方煤矿矿工平均月收入1235元,乡镇煤矿矿工平均月收入782元,又是私营煤矿矿工的收入最低,而且企业公有化程度越高,矿工的工资越高。就是在2000年煤炭市场最不景气时,大同国有重点煤矿的在职一线职工也可以得到每月800元的工资。

       对于国有煤炭企业矿工高于私营煤矿矿工几倍的工资收入这一点,连我过去也认为是国有企业无效率的标志,因为它表明公有企业的职工工资显著地高于竞争性劳动市场上的均衡工资水平。但是现在看来,煤炭采掘业公有企业矿工工资高表明的是公有企业的优越性,它使公有企业的收入分配相对比较平等,而私营煤矿矿工的低工资仅仅造成了私营煤矿中收入分配的极度不平等。

       在煤炭价格处于高点的2006年,私营小煤窑的矿主们往往盈利上千万元,而私人小煤矿矿工的每月收入却只有500元。2003年之后的煤炭价格暴涨,使山西的私营煤矿矿主们一下子变成了年收入上千万元的暴富一族,一时“山西煤老板”成了暴发户们的典型代表。这些暴富的私营煤矿主的“购买豪举”往往令京城北京振动。2005年前后北京人纷纷传言,说是北京价格最高的豪宅大半被“山西煤老板”们买走;北京车市上价格最高的小汽车也往往卖给了“山西煤老板”,有的“山西煤老板”财大气粗,竟然对车市上导购的漂亮小姐说:“我连你都买下了”。

       而“山西煤老板”们之所以能获得这样惊人的收入,主要是因为煤矿的销售收入中包含了煤矿的高额级差地租。煤矿的销售收入主要是由数量固定而有限的煤炭资源和由市场需求决定的煤炭价格决定的。这样形成的煤矿收益,使蕴藏煤炭资源的土地具有了高额的级差地租。而“山西煤老板”们最近几年所获得的惊人暴利,主要就来源于煤矿资源的这种级差地租。公有制煤矿的矿工工资之所以能显著高于私营煤矿矿工工资,也是因为公有制煤矿的矿工实际上可以分享煤矿资源所造成的级差地租。

       公有制煤矿允许矿工分享煤矿资源所造成的级差地租,这会使社会财富的分配更为平等。仅仅由于这一点,煤炭采掘业就应当只允许公有制企业经营,并且应当以国有煤矿为主体。再加上公有制企业的矿难死亡率远远低于私营煤矿,国营煤矿的煤炭资源利用率远远高于私营煤矿,煤炭的采掘就更不应当让私营企业插足。特别是储量大的成片煤炭矿藏资源,更是只应由国有煤矿开采。

       靠公有制企业发展中国的煤炭采掘业,今后应当特别注意培育真正的农村集体矿山企业,并且赋予它们一定的煤炭矿产资源所有权,如给予它们当地的小片煤炭矿藏资源一定百分比的股份所有权。所谓“真正的”农村集体矿山企业,是真正由农村本地居民集体经营的煤矿。过去山西等地有大量名义上的“集体煤矿”,它们实质上由个人承包开采,这种名为“集体”、实为私人的煤矿对煤炭资源实行掠夺性开采,破坏了宝贵的煤炭资源,今后应当完全禁止。为了帮助发展这种有资源所有权的真正的农村集体煤矿,应当要求国有煤矿以参股者的身份给予这些真正的农村集体煤矿以技术上的帮助和指导。

给予农村本地居民集体一定的煤炭矿产资源所有权,真正由这样的集体经营煤矿,一方面能够保证煤矿的经营者真正以资源所有者的身份统一规划,尽可能提高煤炭资源的开采率和利用率;另一方面能够使煤矿销售收入中的级差地租能够比较平等地分配于当地农村居民中间,有利于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帮助贫困地区的农民脱贫致富。

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的阳山庄是这样作的一个成功范例。该村利用本地的矿藏资源于1993年办起了集体矿山,2002年又将辖区内的所有私人选矿厂一次性买断,变成了统一经营的集体企业,结果在2003年以后矿产价格暴涨的过程中,让本村的全体居民分享了矿石涨价的好处,2004年人均从集体经济分得各项资本权益8千元,人均年工资约2万元,户均年工资收入10万元。在这样的年收入下,阳山庄几乎每户都有两辆汽车,因而号称“亚洲第一汽车村”。阳山庄的这种做法,值得全国各地一切有类似条件的地方效法。

最近一些年来,农村地区的煤矿企业特别是私营煤矿企业经常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当地农村居民有时甚至采取堵塞交通、不许煤矿运输的极端行动,其最主要原因是当地农村居民没有分享到煤矿的级差地租收入。而发展农村本地居民集体参股的煤矿企业,即以煤矿的级差地租增加了本地农村居民收入,又能够将当地农村居民对煤矿的敌意化为有共同利益者的保护和帮助,对煤矿本身的运营也有利。

与我们这里所规划的那种公有化的煤炭采掘业相比,目前在中国大量存在的私营煤矿的运营真是既不公平又没有效率。这些私营煤矿的唯一长处是其投资者有极高的利润,而这种超额利润不过是私人投资者以贫困的矿工们的鲜血为代价所掠取的煤矿级差地租。让这种掠夺式的矿业在全中国泛滥成灾,原因之一就是放弃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第四个恶果:形成“城中村”

       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第四大恶果是,在深圳和北京这样的扩张特别快的城市中造成了许多所谓的“城中村”。

       中国的“城中村”是城市扩张之后被城市的现代化街道和建筑包围起来的原来的农村村庄。但是这些原来的农村村庄中的建筑也往往由村里的居民个人作了改建。而无论“城中村”的房屋和其它设施是否经过了改建,由于受“城中村”土地和房屋带个体经营色彩的私有性质限制,“城中村”已经对北京和深圳等现代化城市的居民生活造成了种种危害。

       “城中村”中的原农村居民的住宅本来都建筑于私人分得的宅基地之上。现代城市的扩张使“城中村”变为处于城市之中,对其土地的需求急剧上升,原来的宅基地产生了可观的城市土地级差地租。这种城市土地级差地租表现为,在这些土地上投资盖房出租,按租金收入计算的投资利润率要远远高于社会上的“正常”利润率。深圳等地在建市初期,还曾经在农民自有的宅基地之外增拨土地给当地村民(如每户无偿拨给二百平方米土地),让他们自建房屋出租赚钱。

       这样形成的“城中村”以原农村村民自己私人经营为基础,每户居民都势必要在划归自己的宅基地或那二百平方米土地上建成尽可能大的房屋以出租赚钱,结果是各户居民建成的楼房之间的距离被最小化。在深圳市的“城中村”中,相邻两栋楼之间只留下极为狭小的夹道,甚至相邻两栋楼中的人可以隔着这样的“街道”握手。这样的“城中村”势必是居住环境极差,各种基础设施无法正常安装和运行,火灾隐患巨大,治安情况恶劣,连区域的市容都很差。

       这样的“城中村”不仅本身往往成了各种违规甚至违法经营的老巢、藏垢纳污的地方,而且严重损害了其所在城市的市容市貌、消防和治安,对现代化的城市造成了损害,是现代化城市中的污点。

       追溯这种“城中村”形成的原因可以看到,当时保留原农村村民对其住宅附近土地的所有权是出于良好的动机:这样可以使原农村的村民不需政府帮助就可以安居并致富。

但是,即便从这种动机出发,也不一定非要采取那种导致形成“城中村”的政策。本来可以引导原农村村民将全村的宅基地和其它住宅用地合在一起,组成一个经营房地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这个企业也可以使用股份公司的名义),由这个集体企业统一规划和实施对原“城中村”区域的改建,统一经营该区域内房屋的出售和出租,并且按集体企业内部的分配规则向原“城中村”居民分配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

这样以集体所有的房地产企业统一改建和经营原“城中村”区域中的基础设施和房地产,也可以使原“城中村”居民获得其过去的住宅土地上的级差地租,保证他们从出售和出租房屋中得到非常可观的收入;但是这样由一个企业统一规划和经营整片地区却有许多另外的好处:可以同时保证区域内有足够好的通畅的道路,能够正常地安装和运行其它各种基础设施,消除火灾隐患,保证良好的治安,消除利用居民区所进行的各种违规甚至违法的经营,养成区域内优美的市容市貌,造成良好的居住环境。这样,农村村民原来居住的地方就可以顺利地融入包围了它的现代化城市,而不会变为使现在的深圳和北京等城市头痛的那种“城中村”。
       而今日的深圳和北京等现代化的大城市中之所以形成了那种情况恶劣的“城中村”,是由于在这些城市飞速扩展到包围了原来的农村村庄时,当时的政策制定者们在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上已经走向了极端。他们只能在土地和住宅私有的基础上构思政策,不再想从发展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企业上想办法,结果导致了许多“城中村”的形成。形成这种危害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城中村”,也是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一大恶果。

                     第五个恶果:大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费用过高

       现代化的大城市聚集了大量的市场交易和人力资本,使大城市中的“全要素生产率”远远高于非城市地区。比较高的全要素生产率造成了对大城市中的土地和房屋的较高需求,从而形成了大城市土地的高额级差地租。这种级差地租体现为大城市中较高的房租和房价,而且人均收入越高的城市或距离城市中心区越近的地方房租和房价就越高。

       大城市中高昂的房租和房价造成了大城市居民高昂的居住费用。为了尽可能降低大城市中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费用,香港的地区政府和城市国家新加坡都实行了一些特殊的住宅政策,这些政策的核心,都是以公有的住宅供给者为主体来解决城市居民的住宅问题。

       香港政府在几十年中持续地向房地产商们拍卖建筑用地,以便用拍卖的地价来一次性地尽可能收取城市土地的级差地租。买下这些拍卖的土地的私人房地产商当然要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在这些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而有能力购买或租住价格这样高的真正的商品房的,是那些收入水平在中等及中等以上的人。

与此同时,香港政府又用其拍卖土地所得的一部分收入资助兴建所谓的“公屋”和“经济适用房”。这是政府提供的福利性住宅。在香港,有60%的居民住在政府提供的福利性住宅中:40%的香港居民住“公屋”,其租金只为住宅市场上租金的四分之一;20%的香港居民住“经济适用房”。由于大部分居民住在政府提供的福利性住宅中,政府提供的福利性住宅又不可能很宽敞,就导致了香港75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只占全部住宅的8%。

这样的经验事实表明,香港是以公有制的住宅供给者为主体来解决城市居民的住宅问题。新加坡则更是通过大力发展由政府投资兴建的“政府组屋”来满足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新加坡的民用住宅房地产市场主要包括商品房与“政府组屋”两部分。“政府组屋”由政府投资修建,价格由政府统一规定,以低价出售或出租给中低收入阶层。居民在购买“组屋”时,获得其99年的所有权。商品房则由私人投资修建,按市场价格发售,主要面向高收入者。

目前84%的新加坡人居住在“组屋”中,其中绝大部分人都是住在自己购买的“组屋”里。新加坡政府以各种形式向公民提供大量的住房补贴,从而使“组屋”价格保持在一般人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而在新加坡的低收入家庭中,87%的家庭拥有自己的“组屋”,其中以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的三室一厅的“组屋”居多。另有约11%的低收入家庭是租住一居室或两居室的“组屋”。

当然,低于市场价格的政府“组屋”要能与市场价格的商品房长期并存,政府就必须对“组屋”实行严格的配给。新加坡政府制定了细致和周全的法律法规,对居民购买“组屋”等行为进行严格的监控。例如,建屋发展局规定居民购买“组屋”要以自住为主,对居民购买“组屋”的次数作出严格规定,以防有人投机;“组屋”购买后5年内不得转让,也不能用于商业性经营,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新加坡还规定,一个家庭同时只能拥有一套“组屋”,如果要买新的“组屋”,就必须退出旧的“组屋”,等等。

根据新加坡政府的规定,任何人在买卖“组屋”时必须提供准确、翔实的资料。如果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当事人就会面临被罚款或6个月的监禁。

新加坡这样以国有的供给者为主体来解决城市居民的住宅问题,就大大降低了大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费用。新加坡的这种住宅供给制度对最近十几年的中国简直是一个莫大的讽刺。

在最近十几年中,中国的城市地区已经经历了两次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高潮。而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那上一次房地产建设高峰时起,私人的房地产商就成了中国城市地区新建居民住宅的主要供给者。时至今日,在取消了所谓的“福利性分房制度”之后,中国城市地区的新建居民住宅更是几乎全部由私营的房地产商提供。即便有少数几个名义上是“国有”的房地产企业,它们也几乎完全按市场价格出售其新建的住宅,不肯向居民提供任何真正廉价的福利性住宅。

由于房地产的供给变成了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由于私营房地产商尽可能抬高其新建住宅的出售价格,中国大城市中的住宅价格暴涨,而且在许多城市中高到了一般中等收入的居民也买不起的程度。在最近的短短几年中,对买不起房、住不起房的抱怨以致怨恨在全国迅速蔓延,人们已经把房价高、住房费用高当作了压迫广大人民群众的“新三座大山”之一。这样高昂的房价和住房费用更是大城市中的低收入居民所难以承受的。强迫中国大城市中的低收入居民承受过高的房价、过高的住房费用,这是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让私营企业成为城市住宅供给主体的又一大恶果。

放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还会带来其它许多害处。我在2006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不许再卖——揭穿企业“改制”的神话》一书中,比较集中地讨论了这些害处。在这里和该书中所谈到的所有那些方面,私有制教条的传播都给中国的人民大众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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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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