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鼓吹“民营经济为主体”是违反《党章》、《宪法》的言论
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载于《香港传真》2010年第38期
鼓吹“民营经济为主体”是违反《党章》、《宪法》的言论
《人民日报》 2010年7月28日 第20版上,刊登一篇由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 席黄孟复 先生撰写的一篇文章,说我国“现在已经形成‘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1]为主体、外资经济为辅助’的所有制结构。正是这样的所有制结构是我们的经济、政治、生活和人们的思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形成了一个生动活泼、积极向上的奋发氛围,这是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创造的所有制结构,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仍然要坚持这种结构,并且要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
读到这段话,令人十分震惊。我们的党章上写着:“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去年9月召开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还重申,要划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作为党中央机关报的《人民日报》,不宣传载入《党章》和写进中央全会决议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却刊登文章,把“公有制为主体”改为“民营经济为主体”,这不是明目张胆地要改变基本经济制度、宣传私有化吗?
写这篇文章的作者,作为全国工商联的主席,可以不赞成中国共产党的《党章》,但必须遵守《宪法》,这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当然,作为私营经济的代表人物,作者可以主张“以民营经济为主体”,而且应该说这是他一贯的主张(他甚至公开表示,希望党的十八大按照他的意见修改基本经济制度的提法)。这是允许的,思想自由嘛!他也可以利用机会向中共中央提出自己的建议(他完全有这种机会),但在《宪法》没有按照他的意图修改之前,公开发表违反《宪法》的言论,总是不妥的吧。任何一个公民都没有这种权利,头面人物更是如此。
顺便说一句,我国是真够“自由”的了,党报可以随便刊登违反《党章》的东西,公民可以随便公开在报刊上发表违反《宪法》的言论,《党章》管不住党员,《宪法》管不住公民,这种自由,恐怕连标榜民主、自由的美国也做不到吧!然而这种“自由”的危险后果,不知道有人考虑过没有?听任这种现象发展下去,《党章》、《宪法》没有约束力,没有权威,爱怎么干就怎么干,党和国家就会毫无凝聚力,那可能党不像党、国不成国,这能不令人不寒而栗吗!
为什么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我们还是正面讨论一下,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为什么需要这样的所有制结构。这个问题,就现在的争论来说,对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发展似乎没有分歧,分歧的焦点是为什么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不能“以私营经济为主体”?这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的性质和未来发展方向的原则问题,不能不分辨清楚。
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所有制结构,并把它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我们党几代领导人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进行艰苦探索取得的成果。在这一探索过程中,我们既反对单一公有制,反对在所有制问题上“越大越公越纯”的倾向,又反对私有化,反对取消公有制为主体的倾向。可以说,这个探索的过程是充满斗争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来之不易,我们应该倍加珍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为什么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绝不搞私有化,绝不能让私营经济占据主体地位呢?简单地说,这是因为,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第一,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私有化、私营经济为主体则会使社会的性质演变成为资本主义,危及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二,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性质,从而才能解放、发展生产力,在生产力具有社会性质的条件下,实行私有化、以私营经济为主体,是违背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这些本来都是马克思主义的常识,但由于多年来西方经济学泛滥,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不大讲这些基本道理了,所以我们不得不从基本道理说起。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阐述过的一个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2]他们把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原则意义的差别。”[3]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正是按照马克思主义这一基本原理进行的。在全国解放的前夕,毛泽东就指出,从新民主主义发展到社会主义,在经济上就是要在重点发展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的同时,逐步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以及对农业、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到1956年我国基本上完成了这一任务,从此,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主体地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定不移地捍卫公有制的主体地位。1979年初,他针对某些人对社会主义的糊涂观念,旗帜鲜明地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公有制以及由此产生的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需要的生产目的,是社会主义的特点,也是“资本主义社会永远不可能有”的优越性。[4]他多次指出:“过去行之有效的东西,我们必须坚持,特别是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能动摇的。”[5]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不仅允许而且鼓励和支持私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既然我们目前是一个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社会,既有公有制又有私有制,那么,从经济上讲,怎么说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呢?
当社会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时候,社会的性质就取决于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也就是看哪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正如毛泽东指出的:“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6]而事物的性质也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的。如果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受到公有制的制约和规定,那么,尽管还有非公有制经济,甚至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还相当大,这个社会从根本性质上说,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当然这个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大合格”。
所以,在改革开放中,邓小平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及其发展需要,提倡适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主张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并存、共同发展,与此同时,他反复强调,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只能处于辅助地位。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7]“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公有制为主体。”[8]这一观点,邓小平是始终一贯的,直到1992视察南方的谈话,他还是把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作为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标志。他说:“特区姓‘社’不姓‘资’。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外商投资只占四分之一……”。[9]
一切否定公有制、主张私有化的种种言论,其政治目的都是企图引导我国走资本主义道路,因为抛弃了公有制,社会主义制度也就不复存在了。正如江泽民所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不能动摇,否则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和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就很难巩固和加强。”[10]如果“把国有资产大量量化到个人,并最终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那样,我们的国有资产就有被掏空的危险,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俗?”[11]搞私有化绝没有好下场。我们绝不搞私有化,绝不能让私营经济占主体地位的政治理由就在于此。
生产资料公有制适应生产力的社会性质,能够解放、发展生产力
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不仅是因为要保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而且是因为在生产力具有社会性质的条件下,只有公有制才能够解放、发展生产力。
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主张无产阶级革命必须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并不是人们出于善良愿望的主观臆想,而是由生产力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客观的必然性。与从伦理道德观念出发研究社会主义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不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任务在于,从资本主义“经济运动形式内部发现未来的…..新的生产组织和交换组织的因素。”[12]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各种生产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调节国民经济。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的,生产经营是由资本家自行决定的,以他的意愿为转移,社会产品也归资本家个人所有。于是,生产形式就与占有形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生产形式起来反抗占有形式,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使占有形式适应生产形式,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正是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所以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由于经验不足,我们犯过一些错误,有过一些挫折,但从整体来说,我国生产力得到了远比资本主义要快的速度发展,经济不断增长,人民生活不断得到改善。实践证明,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解放、发展生产力的主要动力。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坚持公有制的基本道理。
毫无疑问,我国公有制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在经营机制、管理方法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妨碍了公有制优越性的发挥。我们必须通过改革消除弊端,解决矛盾,但这些问题的存在只能说明改革的必要性,而决不能成为取消公有制的理由。要警惕有人夸大国有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把国有企业妖魔化,从而为私有化制造舆论。
面对某些人炮制的攻击、丑化国有企业的种种言论,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宣传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的优越性。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数经济陷入衰退,而我国在世界金融危机冲击下却一枝独秀,经济仍保持快速发展。回想一下2008年初的情景吧,当时一大批私营企业在世界金融危机冲击下,生产萎缩,停工停产,我国正是依靠国有经济的力量顶住了危机的压力。这充分表明,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根本保证。
不能杜撰中央文件精神来为私营经济占主体地位制造依据
为了给公有制经济退出主体地位制造依据, 黄孟复 先生还在另一家杂志上杜撰中央文件精神,说:“中共十五大已经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里面发展,在竞争性领域内应有序退出。”而且威胁说,“部分行业国进民退将付出沉重代价”![13]如果十五大真的确定国有企业应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而现在非竞争性领域又寥寥无几,那不等于说主体地位必须让给私营经济了吗?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央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国有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是国有企业难以搞好的重要原因。布局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战线过长,各行各业无所不包,力量过于分散,整体素质不高。企业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重复建设严重,企业大而全、小而全,没有形成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体系和规模经济,缺乏市场应变能力。在这样的格局下,要把几十万家国有企业都无一例外地搞活搞好,是根本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所以,中央要求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这是完全必要的。从力图搞好每一个国有企业,到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这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在理论上、实践上和工作指导上的一大转变,也是搞好搞活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部署。这里丝毫没有“国退民进”、“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意思。谓予不信,那么,让我们重读一下十五大以及专门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文件吧。
十五大报告指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14]十五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规定:“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15]四中全会还具体规定:“要区别不同情况,继续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在努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同时,国家给予必要的支持,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功能;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面投资加快发展;对产品有市场但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要实行破产、关闭。”[16]
这些文件里,哪儿有什么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话!中央主张对国有经济作战略性调整,而从来没有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说法。把自己的主张冒充成为中央文件的话,拉大旗当虎皮,似乎有点招摇撞骗的味道。这种手法,实为学术界所不齿。
应该看到,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总的精神是搞好国有企业。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坚定不移地贯彻十五大精神,推进国有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从总体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7]真不知道那些假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的名义、竭力鼓吹“国退民进”的“名人”,读了这段话是什么感想!这不是同他们的想法完全相反吗?
必须正确认识私营经济的作用
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相联系的,还有一个如何认识私营经济的作用的问题。如果私营经济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那么完全可以而且应该“以私营经济为主体”了。 2009年8月13日 《南方周末》刊登的一篇题为《国有经济何妨正名为“非私经济”》的评论员文章,就是持这种看法。这篇评论员文章倒可以作为 黄孟复 先生观点的理论依据。
文章说:“从命名上,说非公经济这个词儿本身,已包含价值上的优劣判断,揭示了个体户和私企的从属地位。”“今天私营经济的私字,已不再像刻在海丝特· 白兰 太太额头上的红A字了。它不仅不再是一种耻辱,而且代表着先进生产力……何不名正言顺,别再用非公经济来称呼它,直呼其名为私营经济。而对那些并未真正体现公有精神,在竞争领域与民争利的国企何妨称为‘非私经济’呢?”
这篇代表资本家说话的评论员文章,赤裸裸地表露了私人资本的狂傲。过去,公有经济占主体地位,所以把私营经济称之为非公经济;现在,私营经济壮大了,自认为可以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了,于是要求把主次颠倒过来,要把公有经济称之为“非私经济”了。真是一副不自量力地要推翻公有制主体地位、进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的暴发户嘴脸!
这种狂傲的背后,有一个理论问题,即在当今条件下,究竟谁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谁能够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这涉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关于在生产力具有社会性质的条件下,公有制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能够解放发展生产力的道理,上面已经讲过了。现在需要对私营经济即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是不是“先进生产力代表”的问题作一点说明。
对于资本主义的私营经济的作用,应该作历史的分析。在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时期,即资本主义上升阶段,资本主义经济的确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但是时代发展到了今天,再说它是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先进生产关系”就不符合实际了。在当今历史条件下,就世界范围来说,私有制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解放前的旧中国,私有制占统治地位,那时是什么景象,我们就不必多说了,就拿当前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这是鼓吹私有化的人心目中的样板)来说吧,由它引发的世界范围的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其巨大的破坏力,证明了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已经严重束缚生产力的发展、甚至破坏了生产力,证明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寄生性、腐朽性。一切美化私有制的言论都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那么,怎样认识私营经济在我国的积极作用呢?
我国是在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国家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而且发展不平衡。这种状况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具有积极作用,决定了我们决不能搞单一的公有制。首先,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的时候,就生产力水平来说,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们必须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去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这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在这一历史阶段,我国将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国家。在这样一个转变过程中,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有着发挥积极作用的广阔空间。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应该充分利用非公有制经济来促进这一转变过程。其次,在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当然,一般地讲,任何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都不可能是绝对平衡的。但是,我国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还带有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痕迹:社会化的、依靠机械和科学技术进行的生产,同广大农村的、基本上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的自给半自给生产,同时存在;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同大量的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同时存在;一部分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存在;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学技术水平不高、为数众多的文盲半文盲,同时存在。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同这种多层次的大跨度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显然是不相适应的。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才能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开就业门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可见,我国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并不是因为它是“先进的生产关系”,而是因为我国生产力落后而且发展不平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私有制经济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我们并不是像某些新自由主义者那样,把私有制看作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并不是主张“私有制万岁”。我们是要消灭私有制的,这一目的无需回避。我们是利用私有制,发展经济,为最终消灭私有制创造条件。忘记了这一点,就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
还应该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只有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才能显现出来。如果没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没有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如果让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据主体地位,那就必然导致生产社会性和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社会就会出现生产无政府状态,而且两极分化会越来越严重,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和斗争会越来越加剧,就会出现俄罗斯曾经出现的政局动荡、经济凋敝、社会不稳的状态。
必须大力巩固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黄孟复 先生的文章说,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异军突起,已占我国GDP总量的55%以上,吸纳城镇就业的80%以上”,他是以此为依据得出我国已是“民营经济为主体”这个结论的。我们不来评论这个数据是否正确,能不能依据这一数据得出他的结论。党的十五大曾经指出,“公有制为主体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18]可见,一种经济成分占主体地位,简单说来是两条,一是在量上占优势,二是在质上有控制力。十五大没有具体说明一种经济成分的GDP占GDP总量多少就算占主体地位了,国家统计局也始终没有正式公布过各种经济成分在总资产以及GDP总量中的比重,更何况 黄孟复 先生也没有具体论证私营经济是不是已经控制了国民经济命脉,是不是对经济发展已经起主导作用,因此断定私营经济就已经占主体地位了,至少论据还欠缺一些。
不过他的言论确实反映了私营企业主的一种情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资本家的经济实力增强了,“财大气粗”,他们不甘心当公有制的补充,而要取代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充当主体了,而且这种想法已经急不可耐了。当私营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他们自己感到已经可以左右经济发展方向的时候,他们必然会提出,“国退民进”,公有制经济应该退出主体地位,让位给私营经济。这是不可避免的。
这倒提醒我们,是到了大声疾呼巩固和加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时候了。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纠正了过去一度存在的忽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的倾向,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充分发挥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为此,国务院接连发布几个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的文件,各地纷纷出台具体措施,鼓励、支持私营经济的发展。这是必要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对待各种经济成分,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即:“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9]但是,客观地说,各地在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时,存在一定的片面性,重视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的发展,而忽视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例如,前几年刮起了一股出卖国有企业的歪风,大量国有企业被“半卖半送”、“明卖实送”地卖给“有经营能力者”、“战略投资者”,借国有企业“改制”之机肆意侵吞国有资产,导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迅速下降;出台了各种各样的优惠私营企业的政策,同时对国有企业进行种种刁难和排挤,使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相对于公有制经济具有明显的政策优势,从而获得高速度的膨胀。这类事例,屡见不鲜。长此以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岌岌可危。
我们一些经济学家、尤其是一些头面人物,利用一切机会制造舆论,竭力把国有经济妖魔化,吹捧私营企业是代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先进生产关系,造成一种公有制经济应该退出主体地位、由私营经济取而代之的舆论氛围。例如,有人主张,主体地位不是谁封的,哪种经济成分行,就应该由它占据主体地位,而符合“人的自私本性”的私营经济“效率高”,理所当然应该由它取代公有制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当我们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时,有人就公开主张“国退民进”,对私营经济应“有需就让”,要求公有制经济退缩到对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起保障作用,让私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主体地位。类似的舆论在财经报刊上几乎成为主流。
在公有制经济比重迅速下降、而私营经济应该成为主体的舆论甚嚣尘上的情况下,各级党政机关再不把注意力放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上,再不为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有可能丧失,进而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就有可能改变。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一种现实的可能。
[1] 我是不赞成“民营经济”这个概念的,因为它没有明确的界定。集体经济算不算民营经济?外资经济算不算民营经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算不算民营经济?谁也没有界定。实际上使用“民营经济”这一概念时,指的就是私营经济。为什么放着“私营经济”这个清晰的概念不用,偏偏要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搬来“民营经济”这个含糊的概念呢?想来有两种考虑。一是回避一个“私”字,换一个好听一点的名词,这倒无伤大局;二是故意制造国家与人民的对立,仿佛只有私营经济代表了人民,而国有经济与人民是对立的,不能代表人民。这个概念本身就隐含着“国退民进”。这就有点居心叵测了。按照规范性的用语,我们还是使用“私营经济”这个概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5]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6] 《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7]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8]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9]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0] 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51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11] 见《人民日报》 1999年7月1日 。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3] 《第一财经日报》, 2009年9月23日 。
[14]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1页,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5]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1008页,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6]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1010页,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7]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1004页,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8]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1页,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9]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第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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