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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力报复索马里海盗的最大障碍是什么?

中国武力报复索马里海盗的最大障碍是什么?

司马平邦

中国的“德新海”号被劫,再一次给那些执所谓的普世价值之类的论调的人们一个大嘴巴,中国的右派们遇到邓玉娇、杨佳这样跟中国政府为难的事,总是乐不可支,煽风点火者大有人在,但一遇到南海危机、藏南问题和索马里海盗,都他妈连个屁都放不出来――哪怕你出来放个屁熏熏也好。

按我说,到印度洋和亚丁湾执行护航任务的中国海军执勤舰队,才是真正的普世价值,以前的新闻里经常听到中国舰队如何不但为包括台湾船只在内的中国船只护航,更为其它国家的船只护航,而且好像也从未听中国舰队真的对遭遇到的索马里或者索驴里海盗动刀动枪,在印度洋执行护航任务的中国海军似乎担负了太多的使命,一来要展示中国军队的威慑,二来要展示中国的和平形象,三来要展示普世情怀,但万万没想到的是这边我们在为他国护航,那边我们自己的船只却被海盗劫持,而且据说被劫的“德新海”号离中国舰队1000多海里之遥。

难道在赴印洋执行护航任务之前,中国舰队的具体任务里没有一项“率先保障中国船只安全”的类似命令吗?

如果没有,那么派舰队出去的人要被解职,如果有,那么领导这支舰队的军官要下台,此事若发生在古代,那些远在边陲镇守的大将们丢了边境后只有头颅有资格回到皇帝马前――我忽然想起去年汶川大地震时温家宝总理对空降兵们说的那句话:

是人民养你们的。

哦,现在已不比古代――所以,印度洋上出了这么大的事,一只中国货船被劫,46位中国同胞生命堪忧,国家出那么钱派出军舰后,就只能干等着索马里海盗开价码。

所以,即使“德新海”号最后只能通过钞票赎回,在中国国内,也必须有人为此承担后果,该下台的下台,该上法庭的上法庭,纳税人可以为46名同胞承担赎金,但好些被纳税人供养并与此事件相关的人们也必须承担后果。

当然,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恐怕这件事根本找不到什么人必须承担后果的依据。

国内许多人在知道索马里海盗劫持中国船只并敢于向中国放出狠话后第一个反应就是派出更强大的武力狠狠揍那些劫持者,但他们不知道妨碍中国派出更强大武力的力量可能恰恰来自国内,比如,我寻遍中国相关法律,都找不到一条可以派出军队跨海打击索马里海盗的适用法条,而在中国的军事战略里,你也找不到一条中国武力如何在索马里海域和陆域施行武力报复的方式与办法。

这就是中国现在的难处,即在只强调对中国领土、领空和领海进行保卫,并使这些势力范围一寸都不能丢的如《中国国防法》之类的法律框架下,在海外动武解救“德新海”号的行动却得不到半点儿支持,改革开放30年最大的成果之一是中国实际的“经济国土”已经扩大到全世界的所有角落,但没人告诉我那些地方我们该如何保卫。

在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里,适用于中国武力出兵海外并在海外用武的条款如下(出兵海外不等于海外用武):

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六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军备控制和裁军所做的努力。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加入、接受的有关条约和协定。

即使在《中国国防法》第十一章关于“对外军事关系”的条款里也找不到中国武装力量在海外用军事手段解决危机的法理依据――如此看来,至少12年前颁布的国防法中这一条已经不适用于现在中国经济利益在海外的扩张。

也就在昨天,俄罗斯将其《国防法》中对于境外派兵的条件从3个修改成7个,之前的3个是:打击入侵、保卫领土完整和不受侵犯和国际维和行动,修改后将会增加以下4种情况:对俄联邦或其它国家特定人员境外遇袭进行打击、打击或预防针对其它国家的入侵、保卫境外俄公民、打击海盗。

也就是说,在此之前,俄罗斯的《国防法》早已对境外派兵给出明确条件,但至今在中国的相关法律中仍未见有适用条款。

所以,建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用战术手段运筹解决“德新海”号危机的同时立即就相关法律进行讨论修改,添加相关条款,为未来中国军队出兵境外和用武境外保卫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提供法理支持。

另:

即使是在听到“德新海”号被劫之后鼓动着要营救的那些国人里,也有许多人对中国武力在海外打击索马里海盗的能力表示强烈怀疑,即中国海军有没有能力把被扣同胞从海盗手里解救回来,或者在解救回来后有没有能力对那些扣押中国船只的海盗实施更猛烈报复。

其实,把营救被海盗扣押人质以及对海盗实施报复看成中国海军单个兵种的事本身这种看法就成问题,中国在非洲有相当大量的外交力量,刚刚我们还免除了非洲许多国家上百亿美元的债务,而且这样大手笔地免除非洲债务已经不只一次,而建立在这种施舍行为之上的外交成果是什么呢?这成果里有没有更多的针对索马里海盗的情报和线索?

如果那些中国派出的外交官一点儿不能为此提供情报和线索,这些人在古代也只有脑袋才有资格回到皇帝身边的――所以,外交努力一样是营救被扣押人质和打击海盗的一份子,而不是所谓的外交都是向非洲播洒阳光雨露。

有了外交情报,有了海盗线索,再有了向海外动武的法理依据,只要锁定劫持者在北斗定位系统上的坐标,中国的二炮部队只须从青藏高原的发射井里向非洲打一颗东风31就足够了――如果海盗不交人,如果索马里政府不交出那些海盗,就让海盗的栖身之地全部变成一片死地。

除了陆上发射,还有巨浪导弹可以由潜艇在海上发射,而这些导弹正是国庆大阅兵时在天安门广场上向国人和世人展示过的。

我其实是说,中国解决索马里海盗威胁的最大麻烦在于自己,即如何为劫持中国船只的海盗们定性,他们是一群占海为王的响马还是真正的恐怖分子,还有对这些危及中国利益和国民安全的人,我们可以使用什么级别的报复手段,如果我们的手段足够狠辣,一招就能去其病根,让他们见到海上飘着中国国旗的船只就退避三舍。

说白了,面对“德新海”号事件,中国,国家和军队最大的困扰是缺少足够的理直气壮的法理支持,更缺少完整的严密的凶狠的将自己的武力延伸于海外的战略思想。

不管“德新海”号事件如何解决,现在,这些法理支持和战略思想必须拥有,必须明确,必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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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德新海索马里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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