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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仰:子虚乌有的“乌坎模式”--点评“乌坎转机”研讨会

在刚过去的一年中,广东群体性事件不断。“乌坎事件”于西历2011年9月21日开始出现,民众的第一波冲击有所平息后,到11月中旬再起波澜。12月初,村民薛锦波意外死亡,事件更加升级。12月10日,汕尾市领导强调该事件有国外势力推波助澜。12月20日,广东省委工作组认定“群众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21日,省工作组进驻乌坎村,受到村民欢迎,事件基本得到平稳解决。22日,《人民日报》发表时评:《“乌坎转机”提示我们什么》,文章肯定了广东省工作组解决乌坎事件的努力,同时指出:“这种有错即纠的政治勇气,体现了我们党一以贯之的宗旨:对群众利益负责,就是对党的事业负责。”
就在《人民日报》发表这篇时评的当天下午,“胡耀邦史料信息网”和《经济观察报》联合主办了“乌坎事件处理模式专家研讨会”。27日,这一研讨会的发言内容在“胡耀邦史料信息网”上贴出,标题是《“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北京专家学者高度评价“乌坎转机”》,链接如下:http://www.hybsl.cn/zonghe/zuixinshiliao/2011-12-26/28051.html。由此我们能够看到这一研讨会上专家们的发言。全文很长,不知道是完整的还是节选。根据本人的理解,摘录一部分,做一些点评。本人的点评文字为蓝色字体。
以下是研讨会发言:

盛平(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12月20日,广东乌坎事件出现重大转机,事件朝各方希望的方向转变。北京思想理论界高度评价广东处理乌坎事件的做法,期望事件最终得到圆满结果。为此,胡耀邦史料信息网和经济观察报联合召开乌坎事件处理模式专家研讨会。(会议第一个发言便定了调,“高度评价”、“乌坎模式”)。33年前,安徽小岗村18户农民按手印搞包干,揭开了中国改革的序幕。今天,在十八大即将召开,人们期盼新改革时期来临之际,毫不夸张地说,“乌坎转机”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乌坎之“坎”是我国迈向一个新时代必须跨越之“坎”,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主义之路,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政建设的奠基之石。(高度拔得相当高,乌坎=小岗村,这样的评价高度是非比寻常的,是要载入史册的,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最为关键的是“在十八大即将召开”的这个“坎”上。玩文字游戏的,只希望这个“乌”不是“乌龙”。)
今天,在中央、国家层面改革创新缺乏顶层、整体、系统设想和设计的情况下,地方创新和地方探索对未来中国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乌坎转机”模式具有“国家样本”的典型意义。(国家改革创新没有顶层设计,由地方提供,乌坎模式具有“国家样本”典型意义,如果能够确立,便能以此指导未来中国的改革了。是否觉得话说得有点大?)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先试地区,是全国现代化发育程度最成熟的地区。广东基层民众繁复的利益诉求,是社会成熟之后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带来的新问题,而不能简单的归咎于是广东地方治理的错失,全国各地必将先后面临这种波动中求稳定的局面。广东处理乌坎事件的理念和决策,将为未来中国提供一件成功案例,一条康庄道路,一个良治模式。(当人们说广东群体性事件频出的时候,这里已经将坏事变好事了。问题是,即便事后解决的不错,事先防范呢?)对于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来讲,广东遇到的问题是中国其他地区先后将会遇到的问题,绝不能用欠发展地区的局部问题代替发展中地区具有全局性的问题。(“欠发展地区的局部问题”是在说谁?)正确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对于未来中国具有重要的路标意义。从这个意义讲,“乌坎转机”是广东地方改革创新的国家样本。(再次强调地方改革创新、国家样本,这是研讨会的核心。)

马立诚(《人民日报》原评论员)
广东乌坎村的事件,是因为土地的问题引起来的。这种事情不光是广东有,全国各地都有。所以,并不是只在广东会出这样的事件。由于广东现代化发育进程比较快,社会转型也比较快。此外,广东也容纳了来自全国各地打工的人,且人数众多。因此,出现乌坎这样的矛盾也是自然现象。(强调这不是广东的特殊问题,而是全国的普遍问题,一是为广东群体事件频发而解套,二是为树立“乌坎模式”而设置前提,这些政治技巧已经被知识精英熟练掌握。)
国内一些区域先后发生过类似事件,往往会有一些人给民众扣上一些帽子,比如说境外操纵,敌对势力,群众不明真相,媒体煽动。而本次事件我注意到朱明国组长讲话中以上这几个一个都没有讲。事实是,乌坎事件确实是外国记者报道的焦点。而且国外记者为报道采取了层出不穷的手段,不同角度的描述。借此,把乌坎事情归结为境外煽动,可以说是很省事的办法。但是,广东省委工作组没有这么做。……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对乌坎事件也十分重视,几次做了批示。我们认为省委工作组的所作所为,与汪洋书记的决策有关系。(凤凰网12月20日发表文章《广东汕尾传达朱明国讲话,声称乌坎挑头者再闹必追究》,文中引用“汕尾党政信息网文章全文”,其中这样表述:工作组组长朱明国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讲话要点为:一、略;二、略;三、略;四、略;五、略;六、……“组织者和挑头者明知政府已经在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如果仍顽固不化,继续煽动村民与政府对抗,死心塌地为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必当追究。”网页链接如下: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12/20/11453989_0.shtml,凤凰网的这篇文章还在“核心提示”中指出,“《南方日报》刊登的朱明国讲话要点中,并无上述表述”。那么,马立诚夸奖朱明国“一个都没有讲”,是否确切呢?)
目前,广东省委的决策以及朱明国副书记工作组的处理把事情控制的比较贴切。因此我们可以期待在省委工作组的领导下,乌坎村村民的要求应该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这样,为全国各地创新社会管理,广东就起到一个排头兵的作用。(这次研讨会上很多专家都提到“创新社会管理”,其中的含义是,胡锦涛主席在去年曾经提出要创新社会管理,因此,专家们在研讨会上把广东认定为创新设管理的“国家样本”、“排头兵”,便显示出了最重要的意义所在。)

西历2011年12月20日,广东省委工作组认定乌坎“群众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21日,省工作组进驻乌坎村。22日,《人民日报》发表时评:《“乌坎转机”提示我们什么》,文章肯定了广东省工作组解决乌坎事件的努力。22日下午,“乌坎事件处理模式专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27日,这一研讨会的发言内容在“胡耀邦史料信息网”上贴出,标题是《“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北京专家学者高度评价“乌坎转机”》。根据本人的理解,摘录一部分,做一些点评。本人的点评文字为蓝色字体。
以下是研讨会发言:

胡德平:
我希望乌坎事件能推动社会建立以民主和法治为基础的体制。我希望今后当社会遇到类似的问题时,人们可以通过法治和谈判手段来解决。政府对乌坎村村民自己选的干部,村民自治组织都承认了,我觉得很有意义。希望这件事能够继续下去,有一个好的结果。因为广东改革开放较早,出现土地所有权问题也早一点。如果沿海地区这个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无疑将会对全国起示范作用,将会对全面改革产生积极影响。我认为问题解决好的可能性非常大,在70%以上。(新意不多,基本重复其他人的观点,但讲到“谈判”。如果事后谈判是一种模式,为何不考虑事先公平,避免不公平产生后不得不事后谈判呢?)

任剑涛(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教授):
是欠发展还是发展中的问题?这两类问题,对国家发展到小康水平的价值是不一样的。不要用欠发展的矛盾来压制、掩盖发展中的矛盾。欠发展地区暴露的问题只有局部意义,不能够提到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知和定位。只有在发展中暴露的问题,才是我们从全局意义上必须面对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只会出现在东南沿海发达省份。这些地区暴露的问题,才是中国的主流问题,也才是有国家价值的问题。(话锋似乎转到了另一个地方,“欠发展地区暴露的问题只有局部意义”,这是在说谁?反正有一点很明确,只有“东南沿海发达省份”才有“国家价值”。是否武断了?)不要以局部的伪问题,掩盖整个国家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比如说“黑打”就是伪问题。(这个说法是否很新鲜?)
这一次《人民日报》评论广东省委省政府解决乌坎事件时,用了一个原来我们不愿意用的词儿,即“利益博弈”。(我不太明白“我们”指什么。)此次,广东在中国现代发展最关键的时候,以承认社会、市场和党政权力博弈的合理性,稳妥地解决了乌坎事件。这是执政理念一个最重要的变化。这在社会管理观念上是一个重大的创新。(再次肯定和跟拍“社会管理的创新”。这里还有一个不易察觉的问题。共产党并不认为自己有特殊利益,因而“为人民服务”便有了必然性。将“党政权力”作为利益博弈的一方,等于认可“党政”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即便现实中有这种现象,改革创新的目的也应该是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如果借助所谓“利益博弈”而确认党政的特殊权利,岂不等于否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政最多是在自己的利益上与其他对象讨价还价?这种认定是危险的。“利益博弈”确实存在,但党政权力需要“超越利益”、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才能实现公平公正,才能和谐。否定“为人民服务”,认可党政的特殊利益,将党政利益集团化,应该是政治改革的对象,而不能认可这一现实。)
所谓个案处理的意思是什么?即不要把一个公众聚集的个案,惊怪地上升为所有敌对势力的瞬间聚集。于是以政权稳定和颠覆问题的敌对思维进行严厉处置。一个小小的乌坎村事件,如果我们限定在乌坎村范围内处理问题,怎么可能涉及到国家权力的稳定和颠覆问题?(不管怎么说,要求国家稳定、反对颠覆,是值得肯定的。此处与“韩三文”有微妙的联系。)
要把广东的新观念、新做法勇敢地来表达出来。广东每每处于改革开放的尴尬状态,不敢把自己为国家发展战略做出的探索,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来对待。因而往往处于一种战略的被动状态。(承认广东尴尬、被动,说明看到了问题的要害。)大家始终觉得,广东要寻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要探寻科学发展的道路、要探寻改革开放的前沿政策、要努力张(原文如此)崭新地配置社会经济资源、要寻求政府新的领导和执政方式,但在理论和实践上总是不那么理直气壮。于是种种探索就总处于被动状态。探索中必然出现的问题,就成为我们习惯的、未经改革的、文化大革命式的、斯大林主义式的社会主义,随时加以痛诋的对象。(这话的意思是说,广东拿不出办法,就会成为过去的、文革的、斯大林的等批判的对象。此话又在说谁?)
广东这一次扭转乌坎危机,就要勇敢指出,广东探索所出现的问题,是为国家发展探路而出现的问题,不是广东谋一省私利导致的问题;是为国家发展、进一步改革进行探索时出现的错失,而不是为广东一省独占鳌头引发的危机;是为国家发展的战略布局调整必然遭遇的困局探路,而不是为广东一省的力拔头筹冒险。因此,广东要有十足的勇气,阐释自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做出探索的观念价值、制度创新的重大意义。(意思是说,为全中国探索出路,也只有广东,不能是他人。广东的危机都是意义重大的。)其中出现的现代新观念,要把它上升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层次——国家尊重社会、国家尊重公民、承认利益博弈、以谈判解决纠纷。而不是以过去那种革命党的、简单的暴力手段,对付社会利益冲突。(“革命党的、简单的暴力手段”,这一描述是否是指前面所提到的“黑打”?对于打黑,当时广东媒体和北京的某些力主市场化的专家就将被打的对象认定为“企业家”。用“利益博弈”的概念来说,“党政”与社会上的企业家只能“谈判”啊,或者“法治”啊,怎么能用“过去那种革命的、简单的暴力手段”来“对付社会利益冲突”呢?所以打黑是“黑打”,是一个“伪问题”。)
建议把这次处理乌坎事件的具体细节、基本举措,和领导逐级递进地显身性介入,变成一套处理社会公众事件的举措和办法,从而形成一套程序。通过对乌坎事件处理的一种升华,把广东处理类似事件的具体举措,程序性地描述出来,使得以后处理类似事件,可以有一个程序上的依托。(各位专家高度赞赏的乌坎模式,只是指事后处理,法制化或程序化,都不是从源头上缓解利益冲突。这位专家是否认识到,认可“党政权力”的利益化,实际上就是在制造冲突?实际上就是没有力争消除利益冲突的源头?古人说,“上医治未病之病,中医治欲病之病,下医治已病之病”。这些专家在我看来,充其量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下医”。)

王长江(中央党校党建部主任,电话采访):
在这个事情中,体现的是一种利益平等的观念。个人有利益,国家和政府也有利益,他们的关系怎么处理?从博弈的角度。博弈这个词儿确实是一个非常好的词儿。博弈嘛,首先就是相互承认对方的合法性,然后可以在一起讨价还价,前提就是平等。我觉得这样一种理念,在整个处理这件事情过程当中体现出来了。这是应该加以大力弘扬的。(王主任的观点实际上与前面发言的任教授有不少接近的地方,这一观点王主任较早以前就在其他地方说过。从哲学观点说,王主任是否把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完全对立起来了?如果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是平等对立的,实际上便没有整体利益,平等的概念在这里也很容易产生误导。)
乌坎事件的发生,背后不难看出这种残缺民主的影子。所以,关键还是一个民主的问题。因此,我们在肯定广东的领导处理这件事情的方法的同时,还应指出,要防止这类事件的经常性爆发,最重要的还是要靠发展民主。……类似乌坎这样的事,大多数都是由小到大憋起来的。能不能多想一些防止民怨积累的办法?我觉得在这方面想办法还不够。相比之下,想的更多的是怎么控制,怎样压住。这样是很被动的。……我觉得,该是深入思考党群之间、政群之间的沟通渠道和平台怎么建立,怎样通过我们理念的转变和制度建设,使老百姓的诉求更容易表达这样一些深层次问题的时候了。我们应该以这个事件的处理为契机,给各级政府更多的创新的自主性,让它们在和老百姓拉近距离、和老百姓和谐相处、争取双赢方面,多有一些自己的探索。(电话采访王主任,说的较有条理。王主任比前面几个说得好的地方在于,他提出要提前化解民怨。我觉得如果王主任以重庆来举例说明,可能更有说服力,但也可能被在场的专家以“欠发展地区”的问题只有局部意义,不能成为“国家样板”而打回去。)
西历2011年12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时评:《“乌坎转机”提示我们什么》,文章肯定了广东省工作组解决乌坎事件的努力。22日下午,“乌坎事件处理模式专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27日,这一研讨会的发言内容在“胡耀邦史料信息网”上贴出,标题是《“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北京专家学者高度评价“乌坎转机”》。根据本人的理解,摘录一部分,做一些点评。本人的点评文字为蓝色字体。
以下是研讨会发言:

吴思(《炎黄春秋》总编辑):
敌对思维模式在一层一层的事件处理模式中一再显现。一直到最后,我看汕尾市书记的讲话,他谈到境外敌对势力,谈到烂媒体介入,然后就是威胁,敌对思维模式表现得相当突出。……总之,两种思维模式导致两种处理模式,而两种处理模式会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我看广东在这个事上处理得好,会给自己的执政加分,而不是丢分。(吴主编同其他专家一样讲到利益问题,还比较多地提到法律,最后落脚点是将乌坎事件坏事变好事,给广东“加分”,而不是像前一段时间那样“丢分”,因而保持了统一的口径。)
工作组提出的五项原则:“民意为重、群众为先、以人为本、阳光透明、法律为上”,先说群众利益。在这方面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背景非常深厚,“为人民服务”,“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出发”,还有实事求是的原则,都支持尊重并保护公民权利的思维模式。至于以人为本,法律为上,也有宪法和各种中央文件的依据。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是本届领导人的提法,这个人到底是谁?就是公民。以人为本就是以公民权利为本。如果以公民权利为本,宪政思维就有了坚实的意识形态基础,就跟我们现在宣扬的东西接上了,不是什么异己的东西。(我觉得,吴主编比其他几位专家的政策水平要高,这一点值得肯定。其他几位都很激动地强调广东如何提供“国家样本”,吴主编依照《人民日报》的口径,“有错即纠”,说明广东此前还是有错的,《人民日报》还说“……体现了我们党一以贯之的宗旨:对群众利益负责,就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对此,吴主编也保持了一致。不能用党的自身利益来改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换句话说,乌坎转机即便成为“模式”,也是共产党传统意识形态的结果,因为共产党一直主张要为民众谋利,吴主编的觉悟挺高,其他几位还得好好向吴主编学习。)
这次的处理模式,新的思维模式导致新的处理模式,两相比较,能不能成为未来的一个定型化的东西?让公民权利思维和依法解决问题成为常规的处理模式,在干部中转变观念,进而转变危机处理方式。把压力转化为改革动力,引起的制度变迁,我觉得最后这一项实现的可能比较大。在这个意义上,最近广东反复出事,我看倒是一件好事,一个机会。在解决众多的事件和危机的过程中,将新思维和新模式固定下来,发展成熟,为中国社会开辟一条新路。(吴主编在此与其他专家一样强调了“坏事变好事”,但说到最后,吴主编似乎为了统一口径而产生了严重的自相矛盾。吴主编前面说,工作组原则的来源就是共产党深厚的意识形态背景“为人民服务”等,在这里却说是“新的思维模式”,到底是新的,还是一贯的?吴主编最后又回到广东“为中国社会开辟一条新路”的口径上,莫非是说全中国只有广东坚持了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一贯方针?那么,“最近广东反复出事”,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或者说,只有广东又捡起了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在我看来,吴主编顾了头,却没能顾得了腚。)

姜晓星(前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这个事意义非常大,我认为这个事件不亚于 30 年前的小岗村。小岗村严格来说还是有先前经验的,“文革”之前曾经搞过包干。而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平等对话则少有成功的先例。(再次树立和确认标杆。事实上,基层自治的选举制度就是共产党的长期政策,因此,将乌坎称为“成功的先例”,有点过了。在这里“民间组织”的概念意味深长,乌坎村的村民自治组织,与广泛意义上的“民间组织”神奇地挂上了钩,两者是一回事吗?)
乌坎事件的关键在于你对民间组织的看法,要有正面的看法,不要是负面的看法。民间组织并不是敌对势力,是多元的。我觉得乌坎村这次非常好,他们知所进退,不搞泛政治,只是主张具体的权利。当然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非理性的行为,但我想,随着民间组织的逐步成熟,它们会慢慢将自己的行为约束在法律的框架下,毕竟它们是为了表达自己的诉求,毕竟还是寄希望政府为它们解决问题,这就是共识。(共产党一直在推行基层自治,基层选举制度对于这位“前研究员”来说,应该是知道的。如果姜研究员认为基层自治就是“民间组织”,又认为共产党常常把“民间组织”看成负面或“敌对势力”,姜研究员自己想想,逻辑上说得通吗?显然,姜研究员是利用“乌坎转机”、“乌坎模式”而偷换概念、项庄舞剑。但这问题不大,姜研究员还是认可“政府为它们解决问题”的共识,这点很重要。进入西历2012年,南方媒体和广东领导人的评论文章和表态,也落在了公民社会、民间组织上,可见专家与之的一致性。)

陈坡(北京大学历史文化资源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乌坎村的土地问题应该说是近 20 年来最关键最核心的,也是关系到公民财产的最大问题。近 20 年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成为各级官僚把土地当作他们任意处置的一笔最大的财产。乌坎事件处理问题的核心是什么?乌坎村民要求查账,要求查 1992 到 2011 年间土地买卖的账目。地卖没了,农民所获甚少,巨额卖地款哪里去了,村民无地可种,何以为生?村民们深感危机,对未来的生计忧心忡忡。他们要求政府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这个问题在全国是有普遍意义的,是应该引起高度关注的,是九亿农民的权益问题。应该给农民一个认真的交代。(陈副所长只有这一段话,不知道是不是全部。就事论事地说,我大致认可陈副所长的这一观点。但比较遗憾的是,我没能看到陈副所长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他说是“近20年来”产生的大问题,结合前面吴主编的话,如果共产党政府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并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实际工作中,贯彻到每一个基层,还会有这种局面吗?)

王至元(清华大学人文社科学院经济学研究所教授):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这就意味着农村集体用地的权益应当归属农民集体,既不归属国家,更不能归属少数村干部。然而,对于公共产权、集体产权,一般会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两权分离,会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必须依靠健全的民主制度,才能有效保障公共产权的公共性质。因此,农村集体用地的土地权益,特别是在集体用地的产权交易过程中,能否真正归属农民集体,在根本上取决于农村基层的民主制度建设。乌坎事件的导因清楚地表明,农村的基层民主制度如果不健全甚至缺乏,那么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就会弱化以至改变。健全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的确确是维护农村土地之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根本保证。(王教授讲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经济与民主的关系。乌坎事件能够平稳解决,维护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核心的利益关系是分不开的,这就是本人最近时常提到的“经济民主”。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实际上不得不强调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土地制度,如果农村土地都私有化了,经济民主没有了,现在的解决方式恐怕也不能奏效。因此,重庆提出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的关系,实际上是一个高瞻远瞩的视角。乌坎事件为何会孕育并引发,前面的陈副所长说是“近20年来”出现的关键核心问题,根本原因就是“近20年来”有某种思潮和实践试图损害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经济民主”。广东如果意识不到这一点,仅仅从事后解决问题的角度来标榜自己,不会有根本性的突破。)

李永忠(制度反腐专家):
马克思曾经在140年前说过,“公社是帝国的直接对立物。”我们把这句话放到现在来说,人民群众是腐败的直接对立物。对立是因为它最直接地损害群众的利益。……毛泽东有一句话,“组织千千万万的民众,调动浩浩荡荡的革命军,是今天的革命向反革命进攻的需要!”那是我们夺取政权时候对群众力量的一种深刻地带有规律性的认识。……毛泽东还有一句名言:“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的原理!如果怀疑这两条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强调,“只要我们信任群众,走群众路线,把情况和问题向群众讲明白,任何问题都可以解决,任何障碍都可以排除。”现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有很多事情之所以干不了、做不成、障碍重重,关键就在于这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不相信群众,没有群众观念,不走群众路线。……尽管乌坎村事件中,广东省委工作组进驻得晚了一点,但是它反映了我们在处理正视解决这种群体事件中,已经开始比较理智,开始站位多从群众的角度考虑,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在一些地方党委政府中,已经有所体现了。(李专家大量正面引述了马克思、毛泽东等人的经典论述,这是与会专家中很少见的。在对“乌坎转机”的评价上,李专家既批评过去,也表扬结尾,这一点与吴主编很接近。)
为什么一些干部不会也不愿为人民服务?因为他知道他的权力并不来自人民,而来自上级领导。群众的权利制衡不了他手中的权力!这不是一个仅靠思想教育和道德修养能够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要用制度设计,特别是改革权力结构,才能真正有所制约并制衡!(道理不错,怎么做到呢?且看李专家后面的话)……30年来,我们有不少经济体制改革特区,却没有一个政治体制改革的特区!以致党内民主、党内监督、选人用人、舆论监督等等缺乏综合实验的政治体制改革特区来进行试点。因此,32年来,政治体制改革上,我们没有一个类似小岗村那样的成功样板来拷贝复制推广。所以这么多年来,政治体制改革中虽然也有一些小打小闹的小胜利,但不足以集成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大胜利。因为,政治体制改革比经济体制改革复杂得多,困难得多,而综合性也大得多。如果政治体制改革依旧只限于技术战术层面,只流于表层表面,而不敢“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去进行实质性的推动,不仅会延时误事,而且其后果难以预料。(李专家应该了解此次研讨会想把“乌坎模式”当成小岗村那样全国标杆的意图,因此提出“政改特区”的概念。我觉得李专家应该考察一下重庆,重庆虽然也算不上“政改特区”,但重庆新政的综合性、深入性、全面性都是值得观察的。在这个研讨会上,部分专家很明显是用隐晦的方式把“乌坎模式”与非沿海的欠发达地区,即重庆,做比较。但客观来说,乌坎的确很难称之为“模式”,与重庆新政作比较,根本就不在一个层次,因此,这个研讨会上只能喊喊“乌坎模式”的口号,理论或专家成为政治的工具,没人踏实地做一点认真的比较分析。)

马晓力(中央统战部前副局长,电话采访):
一个不代表人民利益的执政党注定要被人民群众抛弃,注定要被淘汰出局。要想挽救党,只有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坚决而义无反顾地反贪腐、搞政治改革、从严治党、依法治国、重振党心、重拾民心、恢复党的本色,给人民、给党员以希望,以信心。“乌坎转机”是一个好的开端,是二十年来处理政治问题以谈判方式平等对待的罕有的突破。政改与反贪的动力在民间、在基层,不扫荡基层的贪污不法势力,国无宁日。现在需要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以此为经典案例,推动以民主法治方式处理群体性事件及官民纠纷。各界人士应积极参与,这是推动社会政治进步的良好路径。广东是发达地区,其问题有典型意义。(马副局长的讲话也只有这一段,不知道是否完整。马副局长前面所讲的道理都对,事实上,包括重庆在内的很多党政领导也是这么认为的。马副局长在这里强调要“拯救党”,是一个鲜明的立场。但我认为,如果认定“乌坎转机”就能拯救党,显然是拔得太高了。而且,我不知道马副局长为何只强调基层反腐,难道只是为了树“乌坎模式”为“国家样本”的统一口径?难道只有“发达地区”才有“典型意义”吗?)

西历2011年12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时评:《“乌坎转机”提示我们什么》。22日下午,“乌坎事件处理模式专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这一研讨会的发言内容在“胡耀邦史料信息网”上贴出,标题是《“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北京专家学者高度评价“乌坎转机”》。摘录一部分,做一些点评。本人的点评文字为蓝色字体。
以下是研讨会发言:

高锋(前外交官,电话采访):
乌坎村……事件中,广东当局表现的负责态度和民主精神,终于使乌坎危机出现了转机。这是值得我们欢迎的。中国的地方政府如果都能像广东省委一样,对弱势群体表现出这样的同情与开放精神,中国就有希望了。(马屁是否太明显了?前面吴主编等人还正反两面都说,这位却一味高调地歌功颂德,也不想想广东群体性事件频发是什么原因?大运会期间深圳的做法,算得上“对弱势群体的同情与开放”?这种表态性、站队性的发言,实在是给研讨会丢分。)

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著名律师,越洋电话采访):
把群体事件中的群众都说成“不明真相的群众”,有事就是“境外反动势力操纵”,而不去正视真正的民生问题和腐败问题、对底层民生剥夺过甚的问题,不去解决引发事端的问题症结。因为腐败普遍化,官场盘根错节,不敢真正面对群众的揭露和反抗,掀开底层的问题,根源全在上面。对百姓诉求寸步不让,露头就打,就是因为官官相护抱团腐败。(陈律师这是在夸广东还是批评广东?)……广东提级处理乌坎事件,可以有力地摧毁原来第一线的腐败关系网。……相当于特别事件调查委员会。(陈律师从本职出发强调法制,这可以理解,但是,工作组的方式是否属于法制?陈律师给它找了一个法律定位“特别事件调查委员会”,不知陈律师自己是否就那么确信,这样的定位能够符合他所称的法制。)
民意的尊重和释放,会导致街头政治的萌芽,和平的请愿会增加,群众的民主诉求会进一步释放,会给一些攻击民主与法制方法的人以口实;……对群众做出的承诺,必然涉及对原体制内一些腐败分子的处理,对村干部死亡事件的调查会出现公权力的凶手(这是研讨会上唯一一次提到死亡事件,但媒体报道说死者是村民,不是村干部。陈律师是搞错了事实,还是澄清了事实?还是另有所指?),会引发更多的内部反抗和权力斗争,那些已经不干净的人一定会拼死挣扎,斗争会更加复杂化白热化。这一切,需要认真研究,正确引导。要主流观念的支持,要群众的理性配合,更要有主政者的坚强的决心,以使其常态化,法制化、主流化。(看得出,陈律师不主张街头政治,陈律师也很清楚乌坎事件有很复杂的“斗争”背景,但是,陈律师还是在越洋电话中把解决问题的关键落实到“常态化、法制化、主流化”。在我看来,陈律师除了为广东在这件事情上叫好之外,其他内容并没有超出他平常的观点。关键是,陈律师还认为有一些人要“攻击民主和法制”,而我认为,那实际上只是人们对于民主和法制的不同理解。当陈律师认定只有自己对此的理解是唯一正确时,面对反对意见,很自然就会定性为“攻击”。前面很多专家说,不要一说就说到境外敌对势力煽动,陈律师的思维方式正是这种方式,一说就说到“攻击民主和法制”。这一观念与西方历史上一神教对于异教徒的定性如出一辙。陈律师的阶级斗争观念还是挺强的。)

王占阳(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政治学教研室主任、教授,书面发言):
乌坎村事件的合理解决令人欣慰、令人振奋,更让人看到了中国宪政民主事业的新曙光,特别是看到了村民自治建设的新曙光。(王教授是研讨会中唯一一个注明“书面发言”的,而且很长,6000字左右。我不敢相信这是王教授上午看到《人民日报》时评后赶写出来,然后下午到研讨会上宣读。我认为王教授将乌坎事件的解决誉为“新曙光”的这篇书面文章,是在《人民日报》发表时评之前写成的。他赞美乌坎事件的美誉程度,也超过了《人民日报》的时评。既是巧合又不是巧合,让我很佩服。)
乌坎村的这种转变本身还只是一个个案,但它同时又对深化村民自治改革,切实保障村民自治的民主权利,具有全国性的示范和先导意义。(王教授在这里与其他专家的口径保持了一致。)……广东省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前沿地区。先进地区历来都是首先出现发展中的新问题的地区,又是首先解决这种新问题的地区,因而也是开风气之先和引领历史潮流的先进地区。这在世界也是这样,在中国是这样。这在解决新问题的新方向、新思路、新方法方面是这样,在从根本上解决新问题的制度建设方面也是这样。这也使乌坎村事件的合理解决具有了全国性的示范意义。(王教授文中对广东的高度赞扬有很多处,都在突出其“全国性的示范意义”,先进地区才有先进意义。这样的结论如果推广,将使得非洲根本没有权利探索自己的方式,只有照搬西方方式这一条路。我认为,王教授的这种论断是站不住脚的。按此逻辑,毛泽东怎么能在山沟沟里发展马列主义?只有王明、李德是先进的吧?前面很多专家还把“乌坎模式”等同于小岗村,按照王教授等人的这一逻辑,小岗村是“先进地区”吗?)
有什么样的人民,就会有什么样的官员。有什么样的村民,就会有什么样的村干部。(这与韩三文对于民主的说法是否很相似?但这是说乌坎村的以前,在描述了一番乌坎村民主的提高过程后,例如网络和在“广东较为先进的环境中加深了对于民主的理解”后,王教授又说)……至少在很大的程度上,这种较高水平的基层民主的发展正是较先进地区首先出现的新事物。虽然在较后进地区也都有程度不同的村民自治,但其经济社会根基显然不如乌坎村所在的广东地区深厚,它所达到的水平也不如乌坎村。(王教授无非是在说,经济先进才有民主先进,经济落后地区的民主不如经济先进地区。这实际上迎合了“先做大蛋糕”的理论,你经济落后,即使分好了蛋糕,还是落后的民主。王教授在这里同样把矛头指向别处,把自己的学术变成为广东政治服务。)

王霄(电话采访):
如果我们对乌坎转机的认识只达到承认公民经济利益,政府应当用谈判方式解决公权与民权的矛盾,在谈判中进行合理的博弈与妥协,这虽然有进步,但并不够。……在乌坎事件中,乌坎绝大多数村民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受到了公权力的压迫和剥夺,当然其中必定伴随着公权力的腐败;这些村民的维权斗争甚至一些“过激”行为,都是在这一背景条件下产生的。而村民的维权,包括了经济利益的保卫,政治权利如真正村民自治的争取,以及对腐败的抗争,甚至“过激”行为的出现,总之,它表现的正是公民和社会对过于膨胀、扭曲的公权力的不满与反抗。乌坎事件中公民、社会与公权力的矛盾,是当前中国社会的一个缩影。只有从根本上调整和重塑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三者的关系,才是长治久安之道。这里最重要的就是公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要受到制约。(王先生的观点是一些经常能听到的观点,并没有多少新鲜。但像他这样简单用来分析乌坎事件实际上有一个麻烦:王先生所说“公权力”压迫、剥夺、腐败,是哪个“公权力”?前面的王占阳教授很机智地把独裁矛头指向村长、村支书这样的基层干部。王先生却毫不犹豫地指向整个国家的公权力。那么,当王先生赞颂广东以及“乌坎模式”时,最重要的介入力量是广东省委工作组,难道广东省委不是公权力?或者在全国公权力中,只有广东省委的公权力是不压迫、不剥夺、不腐败的?当一个民主被王先生赞美的时候,这个民主受益于一个公权力,这实际上也是开这个研讨会的目的,而王先生却把所有公权力都骂了一遍,多少有点滑稽。)
乌坎事件的普遍性,以及广东省委的明智使其成为转机,也告诉公权力的行使者特别是省级大员们,当前存在着政治的极好机遇。……乌坎转机不但揭示了公权力与公民、社会的互动与共赢,而且揭示了中共省部级官员的竞争。这是一种良性竞争。我们看中国不同的地区模式,我想,只有那些更多孕含民主、宪政元素的“模式”,才是代表正确发展方向的模式。从这点说,广东有更多的亮点。比如它的媒体言论自由水平,公民参政议政水平,财政公开水平,民间组织开放水平,建设幸福广东,以及这次的乌坎转机,都是证明。我希望,正如小岗村打响了中国改革第一枪,乌坎能够成为中国新改革的真正标本。而在推进民主宪政方面,中国所有的省部大员有着相同的机遇。能否抓住机遇,并在中共高层形成良性的竞争,促使我们的党真正成为与时共进的、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的、现代化的政党,也是对中共的考验。(王先生最后的话说到了这次研讨会的核心内容:在各省大员的竞争中,“广东有更多的亮点”。但是,王先生所称赞的广东亮点之一,比方说“媒体言论自由”,前不久刚刚被汕尾领导批过,也被省委主要领导批过。其他亮点如参政议政、财政公开、民间组织开放,广东并不比其他地方做得更突出,一个乌坎居然“能够成为中国新改革的真正标本”,我觉得言过其词了。但是,如果我们分析它是如何成为小岗村一样的标本时,这个造神的过程,的确可以成为标本。)

研讨会的内容基本上简单点评完毕,还想多说几句。这个研讨会说白了就是为广东唱赞歌,就是为广东在十八大的高层竞争造舆论。但是,造舆论需要有具体事实基础,因此,在缺乏良好题材的情况下,在长期被动的局面下,在十八大即将来临的“坎”上,久拖不决的“乌坎事件”突然应运而成“乌坎模式”。其背后废了多少脑细胞,是可以想象的。就我个人来说,我并不希望群体性事件一再发生,的确希望任何社会冲突和矛盾都能协商解决。因此,乌坎事件能有平和的结局,也是值得肯定的。然而,仅此就能成为“乌坎模式”吗?就能成为“国家样本”、“新曙光”、“真正标本”、“示范意义”吗?事实上,在所谓“乌坎模式”中,我看不到从源头上缓解冲突的具体措施。广东地区的其他冲突在“乌坎转机”后依然还在,这几天还有新的出现,广东所谓媒体的言论自由,冷暖自知,不用我多嘴。我认为,像这样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硬树标杆的做法,结果很可能会适得其反,并不能真正服人。所以,在肯定“乌坎转机”的同时,揠苗助长并不可取。而大批号称自由的专家学者甘愿成为政治工具,也是一景。
此外,12月22日上午《人民日报》发表时评,下午就开了这个研讨会,时间上连接的非常紧密。紧接着,23日、24日、26日,“韩三文”出笼,其巧合也令人称奇。有人说“韩三文”是独立的,但我认为,两者之间的关联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广东省委做一个标杆,是党政部门的事情;研讨会上的专家大多也是体制内的专家,从而形成体制内一部分舆论的高度配合。而“韩三文”则代表民间社会的最大舆论,其内容在相当大程度上与“乌坎模式”也紧密配合。
二、省级大员为十八大而竞争,在这次研讨会上表达得非常清晰。这样一个定性,确定无疑地排除了“花儿革命”的可能性,这一核心内容通过“韩三文”得到明确地传播。
三、广东发达地区的民主是高素质的民主,落后地区的民主不具有全国意义,这一点在研讨会上也很明确。“韩三文”没有涉及前者高素质民主,只将火力集中到低素质民主上,这也是为了避开与广东官方联系太紧而削弱了民间、独立的形象。
四、“韩三文”隔了一天,于26日发出的《要自由》一文,文体大变,与前两文在体例上很不相同,就更像是“韩三文”的捉刀者们另行开出的讨价还价的条件了。
五、“乌坎模式”之后,公知们重新有了批评西红市的炮弹,因此,对于西红市的批评在沉寂一时后,立即再次出现。而南方报纸发表评论“韩三文”的文章,将落脚点放在了“公民社会”上,广东省委领导也以此为核心发表讲话,一抑一扬,竞争势头十足。
六、广东不仅仅只是广东,它是全国性的一种思潮。虽然去年广东流年不利,负面新闻不少,但是,在西历2011年即将过去的时候,这一思潮终于找到了一个办法,将坏事变好事,似乎为自己得了一分。然而,这种华而不实的手法还是稚嫩了。有这点精力,踏踏实实地为民众办事,老老实实地“为人民服务”多好?民众的口碑竖起来,比营造的舆论重要得多。当然,广东省委也说了“两手都要硬”,那么,还是多做点实事,少一点舆论造势和权谋吧。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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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乌坎研讨会广东模式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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