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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躲猫猫”:一个只能依靠法律的社会是很糟糕的

  “躲猫猫”事件已经闹得很大了,可能还有人不太清楚,先简单介绍一下事件过程。前不久,云南一看守所里的在押人员李某因严重颅外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几天后,李某在医院死亡。看守所在押人员为何会出现颅外伤?自然引起人们的疑问。云南警方对此解释说:李某在监舍内与其他犯人玩“躲猫猫”游戏,游戏过程中,与其他在押人员发生冲突,意外导致颅外伤并最终死亡。这个解释遭到很多网民的质疑。于是,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了部分网民,成立了“调查委员会”,亲自前往看守所调查。“调查委员会”调查之后,发布了调查报告,又不能得出“真相”,于是再次遭遇质疑。这一事件中表现出来的很多问题,显示出一些人对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也显示出当今中国社会的一些较为深刻的问题。
  首先,媒体在对这一事件描述的时候,法律语言很不准确。已有不少大媒体像网民一样说,“希望早日查清真相”,“希望真相不要被掩盖”等等。这种论述的潜台词已经给了大家一个明确的暗示:现在警方做出的解释不是真相。网民们得出“真相被掩盖”的结论,理由根简单:不合常理。“躲猫猫”游戏不管叫“捉迷藏”也好,叫“盲人摸象”也好,很多人都玩过,居然能玩死人?而且,还有网民说,10岁以后的人一般都不会再玩这种小孩子的游戏,所以,因其不合常理而怀疑这个解释,似乎就很有道理。然而,网民可以这样怀疑,媒体若也像网民一样怀疑,就需要有证据,否则就显示出媒体被牵着鼻子走,自己不负责任。在法治社会里我们知道,警察抓了人,即使人证、物证、口供都能对应,在法院正式判决之前,法律用语也只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老百姓常常不加区分,媒体则不能不加区分。因此,媒体在面对“躲猫猫”事件时,即使真有“真相”被掩盖,在“真相”出现之前,也不应该给人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认定现在警方的解释就一定不是真相。媒体充其量只能说“可能不是真相”,或对其真实性表示有理由的怀疑。
  其次,如果要对李某死亡事件进行调查,检察机关是合法的调查机构。公检法机关所拥有的司法权力,是法律所赋予的。公检法之间,既互相合作,又互相制约。当然,有些人出于不信任的心理,认为公检法都沆瀣一气,所以要用公检法之外的手段来监督。但是,只要对法律有一点了解,人们就可以问:网民有什么权力进行司法调查?网民希望了解“真相”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全世界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可以赋予网民进行司法调查的权力。权力和义务总是共同存在的,很多网民连真实身份都不清楚,如何能够行使权力?再说,找了几个网民代表也很滑稽,谁赋予他们代表全体网民的权力?难道还要先来一次网民代表选举?在网民代表组成的“调查委员会”发布调查结果后,有人质疑说他们都是宣传部门的“自己人”,言外之意是被收买了。这种质疑毫无意义。换其他网民代表去进行调查,结果肯定还是这个样子,也同样还会被质疑,这个因果循环永远无解。
  第三,很多事情因不合常理而遭到怀疑是有道理的,但不合常理未必就一定是假的。新闻界有一条行业定律: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从是否合理的角度说,狗咬人才合常理,人咬狗就不合常理。然而,不是仍然有很多不合常理的事情,都成为了真实的新闻吗?仅凭不合常理就做出结论,最多只能是一个怀疑。怀疑能否得到证实,还需要有证据。比方说,死者李某头部的伤口,是否能够确定就是墙角之类的东西造成的?因此,网民“调查委员会”第一个需要调查的是,死者李某在医院就诊的记录。“调查委员会”的其他司法调查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死者家属向医院索要医治记录,是合情合理的正当权利。而他们的调查对此毫无提及,可见“调查委员会”太不专业了。靠他们去调查,即便有被掩盖的“真相”,他们也发现不了。光凭理想化的热情解决不了问题。
  第四,从报道中知道,网民代表进入看守所的监舍“调查”时,随行的媒体记者被挡在了门外。这个举动又很滑稽。现代国家普遍实行三权分立,在三权分立之外,也有人把媒体监督称为“第四权力”。如今,在“躲猫猫”事件的调查中,媒体被抛开了,成为了旁观者,看着网民代表超越“第四权力”,难道网民可以成为新兴的“第五权力”?有些媒体说网民调查这个创新很有意义,不知道这里说的创新是否就是这种“第五权力”的意思。按照这种思路,这次网民调查被质疑,以后说不定再出一个“第六权力”、“第七、第八、第九权力”之类,只会搞得人晕头转向。在我看来,网络实名制不能真正实行,网民永远没有真正的权利,更谈不上什么“第五权力”。就好比网民如果进入网上银行交易,便拥有了对于银行的相关权利义务约定,但前提是,网民在网上银行必须如实填报自己的真实信息。权利只能属于那些身份明确并且可以明确区分的个体,而不可能属于仿佛不存在的虚拟个体或群体。在网民代表、网民调查的活动中,调查者的主体身份无法明确,授予其权力的群体的身份同样无法明确,这种调查只能是玩闹,有人称之为娱乐,差不多。
  第五,“躲猫猫”事件表现出最深刻的社会问题是,权力机构与民众之间的信任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危机。这种信任的缺乏,使得社会上对权力监督的意愿大大增加,以至于不顾法律允许的范围,理想化地试图行使监督,最终,想行使监督的愿望也遭到严重挫败。权力机构与民众之间的信任危机,应该说权力机构自身有很大的责任。“周老虎”事件只是一个外因。更主要的因素在于,权力机构在各个社会利益集团之间,没有能够保持公正和客观,而是在很长时间里都偏向于某些特殊利益集团,导致最广大民众对于权力机构公正性的认同感日渐丧失。“躲猫猫”事件已经表现出,一旦这种信任彻底丧失,后果会有多么严重。我们现在就可以下一个结论,如果没有这种信任,“躲猫猫”事件永远不会有真相。因为,即使真的“真相”已经摆在面前,人们还是会不相信。
  第六,云南有关部门对于“躲猫猫”事件的处理有点异想天开,事实证明是失败的。他们的心情也许可以理解:既然网民质疑,那就让网民自己来看。这种想法属于标准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且,“痛”的是真实的头和脚,“医”的却是虚拟的头和脚,能够医好才怪了。云南有关部门组织网民“调查委员会”的做法,表面上看是想贴近群众,拉近与群众的距离,事实上在解决问题的时候找错了方向,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结果没有作用。全社会也陷入对调查者身份、调查行为本身的质疑,而忘了最初的动机是想搞清真相。那个死去的李某已经很少再被人提起。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创新未必都是好的,99%的创新最终都是失败。政府部门和权力机构真正需要做的,是想方设法尽快恢复公权力在民众间的威信和信任感,这需要从权力机构自身内部做起。迎合网民之类的花拳绣腿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躲猫猫”事件以及后续发生的调查事件,可以总结几点。一是,该事件的根本原因是公众对权力机构已经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这个信任危机不解决,即使“躲猫猫”事件有了明确的结果,还会产生新的“躲猫猫”事件,权力部门将疲于应付;二是,某些人迷信某些理论,以为按照理论行事,立即就能解决问题,没想到对理论的肤浅了解和照搬,在现实中立即遭到挫败。一味迷信监督,监督来,监督去,谁又来监督“监督者”?莫非要搞到人人都成为揭发者、告密者?全民都互相监督?三是,我们应该对法律有更深刻的认识:没有法律是不行的,完全依靠法律也是不行的;在法律发挥作用的同时,还需要道德的支撑。公权力要获得公众的信任感,既需要法律的健全,也需要公权力道德形象的树立。否则,无比完备的法律也完全可能被用来作恶。一个只能依靠法律的社会是很糟糕的,要避免对法律的迷信。青天不是万能的,没有青天是万万不能的。法律与道德,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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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躲猫猫法律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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