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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杂志:如何规范我国证券市场?

如何规范我国证券市场?

张宏良

(应邀为《董事会》杂志撰写,杂志发表时略有删改)

一,建立投资者主导型市场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投资者的市场定位问题,是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最根本的问题,也是中国证券市场与世界各国证券市场最大的区别,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包括我国台湾和香港市场,都是投资者主导型市场,唯独中国是公司主导型市场。

这是最初我国建立证券市场的目的决定的,当时建立证券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服务,为国有企业募集资金,说白了就是为国有企业圈钱。由于当时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市场各方,如证券公司、金融机构等庄家,都是国有企业,代表着国家利益,唯有普通投资者是个人,按照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原则,自然形成了以牺牲投资者利益为代价的公司主导型市场。其主要特点就是建立了一个单向资金输血机制,把老百姓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发展经济,根本未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当时无论是政府领导人还是经济学界,都把股市看作是国有企业投融资体制的第二次战略转变,第一次是“拨改贷”,即把企业的负担由财政转嫁给银行,第二次就是发行股票,上市圈钱,把负担由银行再转嫁给老百姓。无论客观后果怎样,当时就其主观动机来讲的确为了维护国家利益。

但是,随着九十年代私有化产权改革和外资进入,无论募集资金的上市公司,还是炒作股票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私有化和外资化了,继续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牺牲投资者利益去维护公司利益,等于是让极少数私人和外国人运用中国国家政权的力量去剥夺中国广大投资者的财产。这已经不仅是一个是否合理的经济问题,而越来越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政治问题。

可以说,中国证券市场最终将以崩盘收场,恐怕连股市门口卖报老头都越来越感觉到了,特别是中国证监会不顾各界反对,执意要推出的股指期货,更是创造了主动性崩盘的有力工具,可以说,目前中国监管部门的各种措施正在把中国股市推向股灾难边缘。一旦出现崩盘式股灾,两种不同性质市场将会造成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后果。投资者主导型市场一旦出现股灾,无论后果多么严重,炸毁的都只是市场本身,投资者会像对待自然灾害一样自认倒霉,甚至还会感激政府的干预和救助,所以世界各国的股灾一般都没有炸到政府头上。

而中国这种公司主导型市场则不同,一旦发生崩盘,投资者愤怒的大火会立刻烧到政府头上,当初国务院总理朱溶基就曾经不解地询问:“为什么旧社会股民赔了钱去跳黄浦江,而现在股民陪了钱却来找政府”,其实不仅国民党时期股民赔了钱不找政府,全世界股民赔了钱都没有找政府的,道理很简单,就是无论国民党时期还是目前世界各国,政府都没有去操纵市场,更没有制订规则让一部分人强行赚取另一部分人的钱。而中国公司主导型市场完全是政府强制形成的,并且是在政府强制维护下运行的,所以一旦出了问题,投资者的怒火自然会发泄到政府头上,形成政治和社会动乱。

股权分置改革就是一个到时肯定会爆炸的政治炸弹,运用国家政权力量,把已经不足几分钱成本的国家股法人股外资股,和普通投资者十几元钱的公众股,强行按照一个价格进行买卖,完全是制度性抢劫。去年以来,少数人在股市套现的所谓“大非小非”就高达2万多亿元,估计在崩盘之前从股市套现的“大非小非”将超过10万亿元,而能拿到国家股法人股的最多也不过数万人,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迅速成为亿万富豪的这部分人,和生产经营活动没有任何关系,完全是通过国家政权进行资金再分配的结果,一旦发生崩盘,类似股权分置改革这种政府参与的再分配将肯定会引发社会骚乱。

公司主导型市场的另一个重大弊端就是保护犯罪。无论从世界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来看,还是从证券市场的内在运行机制来看,证券市场本身具有道德净化功能,也就是说,即便没有政府立法保护投资者,只要不立法保护违规犯罪,这个市场本身就具有犯罪清洁机制,这也是虚拟经济的一大优势特点。

其一,实体经济中之所以敢于欺诈,是因为空间上有一个犯罪信息传递的时滞作用,北京发生的欺诈行为,要传到全国都知道,概率极小,侥幸机会很大,违规犯罪的成本很小。虚拟经济则不同,大家都在同一个市场上,没有时空阻隔,犯罪信息传递的时滞作用几乎为零,违规犯罪的成本很高。所以,在没有政府保护的情况下,西方经济学的所谓“理性人”“经济人”一般不会在这个市场冒险。

其二,实体经济中是一对一的欺诈,逃逸的机会很大,即便被抓住,风险也很小。虚拟经济则不同,违规犯罪者完全处于众目睽睽的裸露状态,面对着成千上万的社会公众,根本没有逃逸机会,并且遭受欺诈的社会公众又是非理性的,违规犯罪的成本相当高,所以,在没有百分之百确认会有政府保护的情况下,那些“理性人”“经济人”绝不可能在这个市场上胡作非为。

杭萧钢构案就是一个典型,杭萧钢构通过违规行为市值增加70多亿,仅大股东也是公司董事长一个人就盈得28亿。为什么他们敢这么做?为什么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对此无可奈何?就是因为杭萧钢构的违规者坚信他们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在法律约束下不会对他们构成任何伤害,否则,如果他们不坚信违规行为会受到法律保护,是不会去触犯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只身去冒犯成千上万投资者,别说是赚28亿,就是能赚280亿,也绝不会有人去干这种傻事。可见,中国的市场欺诈行为,完全是法律保护和制造出来的。没有法律对欺诈行为的坚决保护,市场绝不可能充满欺诈行为,英国证券市场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英国证券市场属于自律型监管,不像美国证券市场那样有专门的证券法规和监管机构,主要监管手段就是道德劝告,在一个没有任何监管法律和监管机构的市场上,为什么没有充满欺诈呢,就是英国政府既没有像美国那样苛刑峻法打击犯罪,也没有像中国这样立法保护违规犯罪,证券市场运行的内在机制本身就起到了抑制违规犯罪的作用。可见,如果没有法律对犯罪的保护,证券市场应该是相对最干净的市场。

在这里我们再次遇到了那个古老的法学悖论:世界上是先有小偷还是先有警察?至少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是法律导致了犯罪,而不是犯罪导致了法律;法律是原因,犯罪是结果。本来,法律导致犯罪,是现代社会富人立法的普遍悲剧,但是在中国这个悲剧达到了极端。大家可以思考一下,为什么同样数量的人群,在文革的会场上,极少数人成为成千上万人批斗的羔羊,而在当今证券市场上,成千上万人成为极少数人宰杀的羔羊?就是法律性质决定的。杭萧钢构违规获取投资者70亿可以没有任何风险,可是如果哪个投资者同样违规去获取杭萧钢构哪怕是70元财产,肯定就会被扭送派出所,如果是靠近财务部门甚至有可能会被射杀当场。这就如同被中国文革点燃的黑人运动以前的美国法律,白人可以随意毒打甚至射杀黑人,而黑人靠近白人就是犯罪,就要遭受处罚。今天中国证券市场就是当初美国社会白人和黑人关系的翻版:上市公司和机构具有无限权利和无边利益,而投资公众则只有掏钱的义务。

可以说,在虚拟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的优点和缺点都会集中表现在证券市场上,中国管理制度的严重扭曲,在证券市场上表现的最为充分,完全颠倒了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状况,就在于制订这套监管制度的改革精英太迷信暴力了,他们自始至终地认为,只要拥有国家暴力,无论突破任何文明底线都是安全的,被剥夺的投资者不管再怎么哭爹叫娘也可以置之不理,用主流经济学家的话来说,就是制度设计以“老百姓不造反为底线”,具体在证券市场上,就是以投资者不造反为底线。这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社会所有问题的悲剧根源。要想避免整个股市的最终崩盘,或者至少要想避免股市崩盘导致政治和社会动荡,就必须立刻改变证券市场的监管原则和运行机制,实现公司主导型市场向投资者主导型市场的转变,能否完成这个转变,不仅决定着中国股市的命运,不仅决定着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命运,同时也决定着中国和谐社会最终成败的命运。

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是建立在天理人伦基础上还是建立在暴力基础上,是区分现代文明社会与专制野蛮社会的基本标志。连日本人都懂得“良心就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推行天理良心、把社会纳入真善美发展轨道的强制工具。可是中国的改革精英却完全颠倒了天良和法律的关系,不是用法律维护天良,而是用法律来践踏天良,其主要特征就是中国的几乎全部法律都是约束自然人的,而约束法人或者政府机构的法律要么没有,要么有也是流于形式。本来法律是用来约束强者的,因为弱者本身无法和强者形成平等关系,所以需要法律来帮助弱者建立和强者之间的平等关系,以此来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原则。可是中国却完全颠倒过来,法律变成了强者约束欺凌弱者的工具。

中国证券市场上的公司配股就是典型。公司配股本身就是公司侵占投资者利益的一种形式,中国投资者的悲剧命运在很大程度上与公司配股有关,同样是股票投资者,年底外国人等来的是现金分红,从公司领钱;中国人等来的则是向公司配股交钱。正是这截然相反的不同命运,导致同样的股票投资者,在外国叫股东,在中国叫股民,一字之差,天地之别,一个是东家,一个是百姓。可是中国监管部门对公司配股不仅不加约束,甚至像狼群分肉一样地规定了公司配股条件,只要有牙齿就可以有一份肉,特别是为了把配股圈钱的对象锁定为普通投资者,避免伤及公司大股东和投资机构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居然规定大股东可以用实物出资参加配股,普通投资者必须用现金配股,这一规定使大股东可以获得双重利益:一方面可以从普通投资者那里大肆圈钱;另一方面又可以把自己的破铜烂铁等垃圾资产塞进上市公司增加股权。而普通投资者则是遭受双重损失,一方面要年年向公司交钱,不交钱就要遭受除权的巨大损失,可怜投资者如同上了贼船的强盗,从购买股票的第一天起,就注定了要年年向公司交钱的悲剧命运;另一方面由于大股东通过实物配股不断向公司注入垃圾资产,导致公司资产质量不断下降,手中股票含金量不断贬值。

有人可能会问,这种伤天害理的法规是怎样产生的?除却腐败因素之外,其主要原因就是我经常强调的“西门庆立法”造成的,证券界人士都知道,中国证监会为了偷懒,把所有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都交给了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肯定会按照自己的利益起草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了法律约束对象起草法律文件的荒唐现象。虽然中国整个立法领域都存在类似现象,但是证券市场表现得最为突出。可以说,由证监会起草法律,属于精英立法,其中还有可能出现武松式精英,而由证券公司起草法律,则完全是西门庆立法。本来精英立法就不能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再把武松式精英排除掉,专门由西门庆式精英立法,那结果将肯定会形成专门保护犯罪的法律。

所以就目前中国现状来说,直接以公众立法代替精英立法固然是好,但是根本没有任何现实性条件,如果能够由“西门庆立法”转向“武松立法”,就已经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巨大成就了,并且立法权最终由武松手里向公众移交,比从西门庆手里向公众移交,要更加容易做到。所以目前还是希望中国证监会能够从公平正义出发,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坚定不移地改革现有的西门庆式监管模式,把监管工作转移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上来,全世界《证券法》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市场监管的首要原则,我国《证券法》的监管原则部分也是这样规定的,希望中国证监会也像世界各国监管部门一样,真正落实这一原则。

二,建立投资者主导型市场的关键是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灵魂。信息社会的财富特征在证券市场上表现的最为充分,如果说在实体经济中信息只是财富分配的条件,那么在虚拟经济中,信息本身就是财富就是金钱,信息管理就是财富分配,投资者利益能否得到保护,资源能否实现合理配置,全都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全世界都把信息披露制度看作是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中国股市的最大弊端也恰恰是在信息披露方面,“消息市”“报表陷阱”是中国股市独有的欺诈特征。上市公司发布虚假财务报表坑害投资者,在任何国家都是十分严重的刑事犯罪,唯独在中国成为司空见惯的正常行为,以至于没有任何一个投资者敢于相信公司发布的财务报表,投资决策只能去寻求小道消息。记得有一家叫方向光电(000757)的股票,2005年3月份,也就是在2004年已经过去3个月后,“预告”2004年业绩巨幅增长,公告后股价暴涨买盘如潮,可是不到2周就又公告说由于“事先”不可预测的原因,2004年公司巨额亏损,股价立刻一路跌停板地暴跌,投资者资金瞬间损失一多半,投资者完全是欲哭无泪、欲告无门、甚至欲死无路,除了企盼苍天开眼和发生革命外,没有任何办法,简直比土匪直接抢劫还要可恶,土匪直接抢劫你还有个拼命的机会,可是中国证券市场设计的让你拼命都找不到对手,是实实在在的欲死无路。自有股市以来,世界上哪个国家有过如此混账的证券市场!

目前中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弊端和改革内容应该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要向投资者提供真实信息。目前最首要的是消除制度性欺诈,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利润状况,避免上市公司用“金人庆利润”来误导投资者。所谓“金人庆利润”是指由新会计制度产生的利润,由于新会计制度是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宣布从今年起实行的,所以称之为“金人庆利润”,“金人庆利润”的典型特征,就是它不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创造的真实利润,而是由于财务计算方法产生的利润,完全是虚假利润,以此作为投资依据,往往会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

有人或许会问没,为什么要搞这么个会计制度,道理很简单,目的就是要向市场发出公司盈利迅速增加的虚假信息,使投资者产生虚假安全感,以支持股价的暴涨。新会计制度实行后,的确起到了推动上市公司业绩暴增的作用,大大降低了反映股市风险的理论市盈率,为配合国际游资把股市推上危险巅峰提供了一个财务依据和理论依据。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谈新会计制度的宏观危害性,单就其“金人庆利润”的这一条,就已经把市场推上了极其荒诞不经的可怕地步,采用凭空创造“金人庆利润”来操纵股价的行为达到了让人瞠目结舌的程度,ST浪莎的股价魔方就是典型。

ST浪莎是原本一家净利润和净资产都是负数的公司,也就是说这家公司除了2.8亿巨额负债之外已经没有了分文资产。可是就这2.8亿的巨额负债使它瞬间变成了中国股市第一绩优股,因为债权人突然宣布免除公司2.8亿债务,按照新会计制度,被免除的这2.8亿债务就变成了公司收益,成为了“金人庆利润”,并且每股收益达到了5元,成为深沪两市一千四百多家上市公司的绩优老大,开盘当天股价就在已经大涨4倍的基础上又暴涨近12倍,从7.18暴涨到最高85元,股票市值从1点多亿暴增到60多亿。即使那些债权人在进行债务重组前购入50%ST浪莎的股票,获利至少也有30多亿,如果胃口大一些,至少获利50多亿。

俗语常讲,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可是在ST浪莎上,就是鱼与熊掌同时兼得,既获得了免除上市公司债务的“雷锋称号”,又获得了超过原债务数额十几倍的丰厚回报,简直就是世界证券史上最漂亮的绝妙双杀!ST浪莎最典型不过地表明了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只要你懂得巧妙运用信息披露制度的弊端,就能够做到让外行受骗上当赔钱,让内行无可奈何叹息。ST浪莎的股价波动就证明了这一点,为什么会有人花85元购买一个分文不值的股票?因为面对每股5元收益的市场第一业绩,85元股价并不算高,如果业绩真实的话,仍然具有巨大上升空间;但是随着市场了解真实情况的人越来越多,ST浪莎的股价便踏上了绵绵下跌的不归路,不到3个月就跌去了三分之二,对于那些被套死的投资者来讲,除了自认倒霉外没有任何办法,对照中国的信息披露制度,ST浪莎的整个债务重组没有任何法律漏洞,投资者更是拿不到债权人是否有事先埋伏的法律证据,这就是典型的制度性欺诈。

我们总是讲“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但是作为投资者承担的只应该是市场风险,而不应该承担制度风险,可中国投资者承担的主要风险是恰恰制度风险,ST浪莎中的“金人庆利润”就是典型的制度风险,这是世界其他国家投资者没有的风险。

二是信息披露的标准,必须以理性投资者的理解为准。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普遍标准,如美国法律规定,信息的有效性以理性投资者的判断为准,也就是说只要投资者没有神经病,就以投资者的理解为准,投资者说由于你的信息发生了亏损,你就必须赔钱,除非你能证明你发布的信息和投资者的亏损没有关系,属于百分之百投资者主权。在一条信息能够瞬间为相关人员创造出数十亿上百亿收益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百分之百的投资者主权,因为信息创造的财产百分之百来源于投资者,信息有效性的标准也就必须百分之百由投资者说了算。这也是公正监管的基本原则,公正监管就必须让所有市场参与者的风险和收益相适应,市场各方都要承担相应风险,投资者承担价格波动风险,上市公司承担信息发布风险,一旦出现虚假信息或者错误信息,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和法律责任。

目前中国信息披露标准方面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实行风险和收益相分离,人为地把风险和收益剥离开来重新分配,风险全都集中到投资者头上,上市公司不承担任何风险,在发布信息时具有极大随意性,一旦发布虚假信息被抓住,能保持沉默混过去就混过去,实在混不过去,就再发布一个致歉公告了事,至于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损失,则落到谁头上谁倒霉。正是由于信息披露标准由信息发布主体自由掌握,结果造成虚假信息满天飞,公司发布信息时都是两个版本,一个是虚假信息公告,另一个是致歉公告,先发布虚假信息公告影响股价,达到目的后再发布致歉公告,致歉公告发布完毕就回去哗哗地数钱,留下市场上成千上万的亏损投资者哭天抢地悲愤呼号。前些年,中国股市居然出现了一个长盛不衰的所谓致歉板块:或者先发布好消息,然后再更正说公司实际很悲惨;或者先发布坏消息,然后再更正说公司实际充满阳光;搞得投资者无所适从,真的是欲哭无泪;你说中国投资者悲惨到了什么程度!

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由于信息披露标准越来越严格,即便公司没有造假意愿也常常触雷,这就使越来越多的公司不再愿意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把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看作是最后的选择,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这也是为什么最近美国的交易所跑到中国来拉客户的原因,因为美国愿意上市的公司越来越少了,便来动员中国公司去美国上市。而中国的公司通过这些年的海外上市,也发现了中外股市的巨大反差,中国股市可以说是违规犯罪者的天堂,而境外市场的严格约束则越来越难以忍受,像在新加坡上市的中航油公司老总陈久霖,就是因为一次信息违规而被判刑,至今还被关在新加坡监狱里,于是海外公司便开始了所谓回归A股市场的大潮,纷纷从境外市场向境内市场转移。中国国内公司更是使尽浑身解数争取上市。

中国公司竞相上市的涨潮与西方发达国家公司不愿上市的退潮,形成了明显反差,这个反差再次说明了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与伦理发展的背离关系,一个地方或者一个市场越是背离现代文明和现代伦理,经济就越是会蓬勃发展,中国股市如此,中国经济同样如此。刚刚想查找一下今年以来上市公司的发展情况才发现,无论是中国证监会网站还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无论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还是深圳证券交易所,都没有反映市场总体状况的统计资料,而在去年以前,可以随时从上述网站查到相关统计资料,现在则被删除得干干净净,这和最近银行业把对外买卖银行股的资料删除得干干净净,估计是由于同样原因,就是不想让人们了解目前金融市场发展的真实状况,既然连中国证监会网站都在掩盖市场真实信息,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艰难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三是违背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承担的相关责任。这是中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最大问题。比较中外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就会发现,中国证券市场在制度设计上对恶意欺诈者的刻意保护,几乎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其主要表现就是在套搬国外信息披露制度时,删除了违背信息披露义务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和民事责任方面的内容。既然违背信息披露义务不需要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那么所有信息披露制度的条款也就变成了一张废纸,根本没有任何约束作用。

比如前面提到的杭萧钢构大股东,信息违规财产增殖28亿,罚款只有20万,不到财产增殖的万分之一,不仅没有起到惩罚作用,这20万罚款反倒成为对28亿非法获利的法律确认,如果没有这20万罚款那28亿还是非法的,有了这20万罚款那28亿就完全合法化了。还有当初臭名昭著的红光实业案,成都红光公司上市前已经停产多年,厂区内长满了野草,可是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却声称具有世界最先进的设备,成都市政府所有部门都盖章认可、推荐上市,结果发行股票的数亿元资金一到手,即刻宣布公司资产已经不复存在,并且每股净资产还负3元多。有几个投资者咽不下这口气和公司打官司,结果形成了世界司法史上最经典的判决:投资者的亏损和公司造假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为投资者无法证明在没有公司造假的情况下能够赚钱。这也就是说,只要你不能证明一辈子都不丢钱包,偷你钱包的小偷就没有责任;妇女只要不能证明一辈子是处女,强暴的流氓就没有责任。你说这种法制荒唐到了何等程度!

就在杭萧钢构大股东非法获利28亿的同时,美国证券市场上摩根斯坦利公司一位副总裁,仅仅因为向老公透露消息赚了区区60万美元,就被逮捕入狱,并且罚款数倍。而杭萧钢构董事长则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和法律处罚,20万罚款不仅只相当于其非法获利的万分之一,甚至杭萧钢构股票一个涨停板,就能让杭萧钢构董事长的财产增殖2个亿,是20万罚款的1000倍。本来罚款应该是在没收非法所得基础上的一种经济惩罚,现在却把非法所得的万分之一作为罚款,罚款实际上变成了“法律确认书”和“违规通行证”,正是因为有了“法律确认书”和“违规通行证”,所以当中国证监会公布罚款后,杭萧钢构股票用连续七八个涨停板的一路高歌,结结实实扇了中国证监会一记漂亮耳光,把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完全踩在了脚下。

最让人感到痛心的不是把罚款当作“违规通行证”一样地随便买卖,而在于买卖价格太便宜,中国证监会代表中央政府行使监管权力,中央政府的“违规通行证”竟然贱卖到一张只有20万,并且还是最高价格(中国证监会讲20万罚款是最高限),你说中央政府的权威何在,脸面何在!即便目前中国不能让违规者倾家荡产,至少也应该并且能够做到让违规收益等于零,只要风险大于收益,违规无利可图,市场自然就会干净起来。

三,建立投资者主导型市场必须实行共同诉讼制度。

共同诉讼制度是现代政治文明最伟大的变革,是资本主义制度内部能够达到的大众政治的极限。其主要标志就是彻底消除了资本对法律制度的束缚,由富人法律制度向穷人法律制度转变。由于现行法律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必然要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法院设置了很高的资本门槛,没有钱根本进不去,如同毛泽东时代的小学课本中讲到的那样,“万恶的旧社会,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毛泽东时代的中国,是世界历史上唯一的彻底拆除了法院资本门槛的国家。现在的美国,继毛泽东时代的中国之后,也开始在拆除法院的资本门槛,以往那种有钱就不怕打官司的富人时代正在结束。可以说,现代美国的共同诉讼制度与中国文化大革命可谓是异曲同工,或者说是中国文化大革命在西方结出的制度性成果,对于采用犯罪手段进行掠夺性原始积累的中国富人来讲,共同诉讼制度是继文革之后又一场真正的“历史浩劫”。共同诉讼制度对邪恶富人的灾难性打击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彻底改变了穷人和富人之间不同的诉讼费用。“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是新中国以前所有社会司法制度的共同弊端,包括实行共同诉讼制度之前的西方发达国家,法院门前都横着一条穷人无法跨越的金钱门槛,只是在中国文革后的司法改革中,法院的金钱门槛被推向了极端,致使目前的中国成为世界上富人最喜欢打官司,穷人最怕打官司的社会。人们最经常听到的富人口头禅就是:“小子,有本事告我去!爱上哪儿告上哪儿告!”,莫说是一般老百姓听到这话就畏缩,甚至连全国人大代表、共产党堂堂厅局级干部洪可柱,在听到厉以宁这句口头禅后都感到无可奈何。相反,穷人最常见的反映则是一咬牙一跺脚,喷着鲜血喊出一句“豁出去了,宁可倾家荡产我也要告你!”,可见,在当今中国,穷人打官司之前就已经注定了要倾家荡产。这就是法律制度的阶级性决定的。这也是为什么文革一开始老百姓就要砸烂“公检法”的历史原因。目前中国正在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老百姓能打得起官司的社会,如果老百姓连官司都打不起,又不甘心去自杀或杀人,那就只剩造反这一条路了,社会又如何和谐!

共同诉讼制度则把富人和穷人打官司的命运完全颠倒过来了,穷人打官司变得输赢无所谓,富人打官司则往往倾家荡产。如美国法律规定,穷人打官司输了不花钱,赢了从对方赔偿金额中扣,自己仍然不出钱;并且律师都不用自己请,由法院指定律师,律师费也是从赔偿额中扣除。这一条彻底改变了律师对富人和穷人的态度:所有律师都愿意替穷人打官司,无论是想发财还是想成名,都只有千方百计替穷人打赢官司才能达到目的;相反,谁都不愿意替富人打官司,即便官司打赢从穷人那里也得不到什么。如果替穷人打赢了富人可就发大财了。1998年通用汽车案就是典型,律师代表一家三口和通用公司打官司,加洲法院判决通用公司赔偿43亿美元,其中仅律师费就高达21亿美元,律师一下子就变成了大富豪。美国法律在免除穷人所有诉讼费用的同时,却把富人逼上了倾家荡产的边缘,法律规定无论起诉人有多少,所有投资者都是天然诉讼主体,而赔偿全体投资者的结果肯定是破产,因为股票价格远远高于净资产价格,只要赔偿就是破产,绝不可能再有活路。

可见,共同诉讼制度的作用,就是让富人违规成本无穷大,让穷人维权成本等于零,这不就是毛泽东的政治遗产吗!可惜中国把这个遗产丢掉了,美国现在拿了过去,用它实现了美国社会的空前团结。而目前中国这种一对一的诉讼主体完全是在保护富人打击穷人,因为现在打官司就是打钱,一对一的诉讼游戏,穷人根本玩不起,这无疑是开始就判了穷人死刑。如果中国恢复共同诉讼制度的原则,不仅证券市场会干净起来,甚至连一般商品市场也会干净起来,损害一个消费者就要赔偿全体消费者,哪个商家还敢玩火!

二是彻底改变了穷人和富人之间的举证责任。穷人是弱者,富人是强者,弱者受到强者欺负才打官司,所以穷人往往都是原告,富人往往都是被告,由原告还是由被告提供证据,直接决定着穷人和富人的不同命运。由于现代法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自然要捍卫富人利益,所以都是规定由原告提供证据,拿不出证据法院就不受理,即使受理也要败诉。这就是资产阶级革命最高法律成果的所谓“无罪推定”,与此相对立的就是“有罪推定”。“无罪推定”这个东西在资本主义几百年过程中,一直是富人欺负穷人的一个工具,直到中国文化大革命才被彻底推翻,虽然中国文革失败了,但是文革形成的这一反映人类最高文明成果的司法原则,却在西方国家的司法改革中得到了复活。

为什么说“原告举证”是富人欺负穷人的法律工具?道理很简单,因为穷人永远拿不到富人的证据,投资者永远拿不到庄家的证据,特别是虚拟经济运行的特点,决定了别说是普通投资者,即便是监管部门和警务部门也很难拿到证据。虚拟经济的这个特点,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模仿中国文革时期的“成份论”,搞起了“富人原罪说”,假定富人天然就有罪,要想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就必须拿出证据来,开始了由“被告举证”的大众政治时代。这的确是穷人的历史性伟大胜利,穷人打官司不仅不用花钱,甚至不用拿证据,看哪个富人有问题,一纸状子告上法庭就可以回家睡大觉,被告的富人则要上天入地去搜寻证据,这等于把中国文革时期的大字报制度搬到了法庭上,区别只在于以往中国人是把大字报贴在墙上,而现在美国人则是把大字报贴到法庭上。这完全是一种制度化了的群众运动,有了这种群众运动,美国证券市场一下子便成为全世界最干净的市场。2000年美国证券委员会主席代表美国投资者状告美国三百家券商,指责由于他们作弊导致许多投资者亏损,三百家证券公司要证明投资者的亏损和自己没关系,简直比登天还难,最后只能甘愿服输,主动拿出30亿美元赔偿投资者了事。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专门写文章,分析官司之所以能够打赢,主要是归功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制度。

中国文革后对极左路线的清算,实际上变成了富人对穷人的清算,重新恢复了由原告举证的富人司法制度,反映在证券市场上,就是由投资者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投资者根本不可能拿到庄家证据,这就使庄家可以无所顾忌地随意欺诈投资者,这是中国证券市场变成散户资金屠宰场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深圳发展银行,在被美国新桥集团收购后,一年利润增加十几倍,股价火箭般一飞冲天,中国的银行又没有衍生品业务,怎么可能一年利润增加十几倍?如果放在美国,这家银行就必须向法院证明自己的利润是哪里来的,如果证明不了就是欺诈,就会像安达信一样灰飞烟灭。可是在中国举证责任的法律保护下,深圳发展银行不仅没有被查处,甚至有些媒体仅仅因为怀疑它有利润操纵嫌疑,就被深圳发展银行以司法起诉相要挟,被迫向这家已经成为美国银行的深圳发展银行道歉。

还有最近闹得整个证券市场沸沸扬扬的刘芳事件。被称为“涨停板大队长”“中国股神”的刘芳,创造了21世纪最惊人的炒股神话,她买哪家股票,哪家股票随后便火箭般上升,并且不是翻一倍二倍,也不是翻十倍八倍,而是十几倍几十倍地翻番,其中的ST金泰居然接连42个涨停板。她所购买的14家股票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在她购买后很快便宣布进行重组,重组永远是股票暴涨的第一题材,于是钞票便像潮水般涌入了刘家大门。这位超凡入圣的“中国股神”自然引起了市场山呼海啸般的欢呼和关注,首先关注的是这位股神的神奇能力是哪里来的,据她本人在记者采访中说,这位北京出租汽车司机的女儿是把同龄伙伴用来谈恋爱的时间抓紧自学,获得了北京大学医学专业的心理学硕士文凭,从而获得了成功,显然这个理由太过幽默,心理学不是预测学占星术,不可能赋予人们如此神奇能力,显然其中的真正原因外人难以知晓。

其实这个事情本身倒没有什么值得特别关注的,值得关注的是它反映了一个十分可怕的市场现实:中国证券市场的股价波动都是预先设计和人为操纵的,只要事先得到消息,就能够稳赚不赔,并且想赚多少就能赚多少,中国的的确存在一个实实在在的“消息市”。如果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这件事情查起来很容易,让这位股神拿出没有内幕消息的证据就可以了。可以说,中国证券市场原告举证的司法原则,已经成为庄家肆意妄为无所顾忌的法律保护伞,各种违规操纵已经完全公开化了,直至到了不屑掩盖敞开操作的地步。

刘芳事件引起市场关注的另一个方面,就是为什么这位股神要把事情闹的沸沸扬扬,要让整个社会都知道。刘芳作为平安保险公司的大股东、身价数十亿的世界级富豪,不可能是为了赚取那区区数千万的小钱而炒股,如果是为了赚钱而炒股,她完全可以随便注册一个公司,使用公司名义进行炒作,怎么可能用真名实姓去故意招惹市场关注,要知道,在股市上连买14家股票,14家公司随后就宣布重组的做法,无疑是有意把市场怀疑目光吸引到自己身上,这种引火烧身的作法显然不是一个世界级富豪的风格。不过,这位北京出租汽车司机的女儿、没有经营任何行业而突然成为亿万富豪的20多岁的年轻人,从此总算有了自己的行业:投资股票。当然,也可能“中国股神”的确具有超常的预测能力,果真如此,也只能说明我们对“中国股神”的议论是错误的,但是中国证券市场刻意保护恶意欺诈的监管模式的确是到了应该结束的时候了,哪怕是装装样子的形式改革,也是十分必要的。

虽然装装样子的形式改革不能改变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但是至少能够把中央政府解脱出来,能够为将来中央政府处理股灾腾出合法性空间,否则一旦出问题,首先被拖入泥潭的就是中央政府,或许这正是某些利益集团的希望。

注:本文刚刚写完,中国证监会就公布了“内幕操纵由辩方举证”的管理规则,我们不敢奢求中国证监会根据这个规则去触动美国控股的深圳发展银行,如果能将“涨停板大队长”那14家股票给广大投资者一个交代,也就算能装装样子并给投资者一个面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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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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