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于天”与“宪法小于‘不争论’”
“法大于天”与“宪法小于‘不争论’”——兼谈“黑律师造假门”
腐败横行,“权大于法”, 强调法制,“法大于天”,难道还有什么好质疑的吗?
不能简单地看。
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严禁吸毒嫖娼无特区等等,也曾“大于天”。
“国退民进”、“临时性强奸”、“嫖宿幼女”、“开胸验肺”、“黑窑奴工”、“非正常上访”、“超过民待遇”、MBO……包括买办精英鼓吹“信守不平等条约”等等,实际上“大于天”。
二者都“大”——是“矛”大,还是“盾”大?
记得去年,王安石的“三不足”论也曾热闹一时,其中的“祖宗不足法”,就是挑战“大于天”的。说起来二者的着眼点恰恰是相悖的,明白这点也就不会困惑,盖彼一时也,此一时也。强调“不足法”,针对的是“祖宗”,“传统”之法,也即社会主义原则;强调“大于天”,是现实的畅通无阻的“普世”之法。
细瞧“法大于天”的热炒者,多半为强势权势、为买办精英、为重庆“袍哥”鸣冤叫屈的媒体,以及为其辩护“捞人”的黑律师。
老百姓被疯狂剥夺、在钱权黑压榨下呻吟,他们视而不见。黑帮老大以出事,他们立马大呼小叫——这就是普世“法治”!
解剖现实,还是马克思主义的武器最为犀利:法律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从来就没有超越阶级的普世公平公正的法治。
离开阶级观点大谈“法治”和“大于”,不是糊涂,就是欺骗。
不同阶级的统治有不同的法治,同一阶级的法治,因形势变化而调整变化,法,从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
谈法治,首先得看立法,要看法是代表哪个阶级意志的。
共产党人可以讲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公有制乃是社会主义的命根子,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要把这一原则用宪法肯定下来,“神圣不可侵犯”,这是33天之上的最高天。
“国退民进”、“产权明晰”、“攻坚改制”,都是针对共产党人和社会主义的命门的,为这些玩意张目的具体“法”,不“大于天”也吧。
霸权话语:前30年是“人治”,没有“法治”, 只有“专制”。万幸毛泽东身后“拨乱反正”,建设法制社会,至今30年了,也该很“健全”了。怎么越“法治”,特权腐败越是甚嚣尘上?黑社会死灰复燃遍布城乡,钱权黑结合越是横行无忌呢?是“法治”出来的,还是转型的“润滑剂”?或者,又是国民收入多少多少美元时难免的现象?
这里面就有个最大的猫腻。
宪法是万法之母,是最高法,说“大于天”,他应该最大最大。然而,30年间,人们看到的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在一天天被“建设法治”的实践蚕食颠覆。买办精英自己也承认,“打左灯向右转”,“指鹿为马”, “补资本主义的课”,“人间正道私有化”,最终要“物归原主”!
“过去的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行阶级专政和行政权力的工具,今天成了社会平等之治,治民更治官,是约束、限制、规范政府权力的工具和手段” (蔡定剑《中国走向法治30年》)——法界精英早已把资产阶级用法学理念颠覆取代了无产阶级的法学理念,以之作为指导思想,“建设法治”。 宪法与具体立法活动的相悖运动,贯串始终,形成30年“健全法制”的一大特色。所以,“健全法治”的过程,也就是颠覆宪法的过程。
“只能做不能说”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法制建设。
如此相悖怪诞的 “健全法制”,何以畅通无阻的呢?
因为宪法之上,有一个真正“大于天”的至高无上的金字诏纸——“叫做不争论”。
有了这个“不争论”,权势者就可以“大胆地干”,从颠覆经济基础的MBO、“攻坚改制”、 “快卖卖光”,到上层建筑的立法,形形色色的“超过民待遇”,“大胆地试”,“不问姓社姓资”。
一个“国家公务员”一句话,可以废止宪法的“四大民主”条文。“不争论”与“不问”,事实上“大于天”,一直畅通无阻。——霸权精英从来未见有人质疑这些在法制程序上是否“合法”。在马克思主义视之,法制程序本来就不是实质。问题的实质,在于它代表的是那一阶级的意志。
企业改革,对工人是“砸三铁”“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下岗买断”,对资本则是“包”、“股” 、“改制重组”、MBO、“快卖卖光”,一个个企业就是这样被人为搞得难以为继,破产要卖,尚未破产的“靓女先嫁”也得卖。社会主义“完善”的过程也就是“产权明确”也即私有化的过程,30年改革过程也是不断颠覆社会主义宪法的过程。所以要不断地“修宪”。从程序讲,“大胆地干”“干了再说”是严重违宪的。郎咸平称之为“瓜分国企的盛宴”,这个“瓜分”的过程,既是颠覆宪法的过程,也是“健全法制”的过程——为资本和权力保驾护航,立法以保护其成果“神圣不可侵犯”也。宪法与具体立法活动的相悖运动,贯串始终,形成30年“健全法制”的一大特色。
右翼精英自己也不讳言,颠覆宪法一直是“干了再说”,30年几次修宪,总是采取“追认”的形式。世界上,“08宪章”才是他们的“大于天”的最高母法,只不过尚未到“指鹿为鹿”之际,时下超前一点而已。
“健全法制”有一个悖论:它是以“人治”为前提的——以“不争论” 、“硬道理”和“不问姓社姓资”作为改革实践中立法、执法和行政的最高依据。这是法上之法,是凌驾于党章宪法之上的尚方宝剑和金字诏旨,是高于宪法的“宪法”。不过,它没有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罢了。因为它反映了居于支配地位阶级的根本利益,反映了他们的需求和意志,因之可以畅通无阻,自由精英从不质疑。至于它所采取的形式是否“合法”,那倒是次要的,实质不在这里。当过程结束目标实现之际,那时,将成果用“立宪”形式肯定下来,就“神圣不可侵犯”了。
其次是执法,文字的法律与现实中的法律还远不能划等号。
这里还有两个层次。
一个是法治的实际。资产阶级以普世为欺骗,他们标榜的“民主”是资本的民主,董事会式的民主。他们的“自由”是金钱横行霸道的自由。毛泽东“专制”还不到30年,中国改开民主深化也30年了,除了钱权黑联手之外,屁民、弱势、下岗失业、包身工、狼狗保安、黑窑奴工、三陪二奶、“鸡”、“开胸验肺”、“跳楼索薪”、 就是这”“大于天”的法治,赐给广大劳动人民的“民主”和“自由”!
再一个层次是狭义的执法。执法总是涉法双方实力的一次全面较量,一方是吉林省委长官,他们要“限期攻坚改制”“置换身份”“不换思想就换人”,手里掌握着全部国家机器“依法行政”,受着他们“保驾护航”的集团则财大气粗,手举着“硬道理”诏纸;另一方是通钢弱势群体,生存艰难,特别是他们作为一个个“屁民”个体上访时,两个民警就可轻而易举地将他们像抓小鸡似的拷走——这根本利益的当事双方,能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不是“群体事件”,事情的结局决不会如今天这样。
律师辩护制度的公平也是一种迷信。毛泽东时代一直在探索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形式,被打入冷宫的“四大”就是真正的人民民主的创造性的辉煌形式。无产阶级法治不排除律师制度,但决不是 “引进”照搬。资产阶级的律师制度虽然在保障资产阶级法律的实现方面起着一定作用,但其商业化的操作方式本身,就给资本玩弄法律留着广阔的空间——谁出钱律师就给谁辩护,钱多才能请到神通广大的律师,这是赢得官司的重要前提——那才是货真价实的产业化。
君不见富士康打官司,深圳司法当局毫不含糊地“执法为富豪”,当事的令一方还是一个偌大的媒体,如果是一个断肢的农民工呢?
近期爆出的重庆打黑审判中的黑律师案,就撕破了律师“公平辩护”的虚伪面纱,给人们提供了一份破除法制迷信的难得教材。
李庄案决不是偶然的个案,它是“初级阶段”“引进”资产阶级法治的必然产物。中国愈演愈烈的官场腐败,司法腐败为其一隅,一点也不比其他领域逊色。房地产中有个“铁三角”,在资本势力疯狂扩张的司法腐败中,执法、辩护与资本权势,也是一个普世化的铁三角。正如陈良宇、赖昌星和黄光裕们的典型意义一样,李庄们不过是以极端的形式展示的律师辩护制度的虚伪实质。
李庄与龚刚模是“契约关系”,委托方龚刚模有的是钱,几天之内就支付了245万元。代理方李庄则承诺“打捞”,面授机宜,教其翻供串供——不过,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
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从这里可以全面窥见这种辩护的“公平公正”。
“据新闻报道,李庄的后台很硬,背景很深,很多侵吞、贪污国家巨额财富的贪污犯和黑社会都被李庄辩护的无罪释放,东北的庭审被李庄成功的拖了1年多而不了了之,成功案例不胜枚举,俨然是贪官和黑社会的大救星。 李庄甚至言之凿凿说,说要组织一个“跨区域打捞队”,专门打捞黑社会和贪官。打捞队扬言自己有“不给钱肯定死,给钱就可以无罪释放”的能量,而且胃口很大,动辄收几百上千万元打捞费,把“5万元打平,10万元打赢”的全国律师潜规则远远的抛到了身后。”
重庆打黑引起举世关注,它的斗争远超过重庆这一地域,它牵动了从上到下方方面面的神经,中国社会的多种力量都以自己的形式参与了这一较量。
曾经为辩护问题向薄熙来叫过板的《南方周末》,近日又发表《李庄伪证风波震荡京渝律师界》专文,“京渝律师界震荡”岂是小小事,这场轩然大波的背后有关各方,肯定都在调动一切力量进行运作,不排除包括让美国大老板以媒体形式出面干预的可能性,离最终结局还远呢——你们拭目以待吧。
(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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