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对转基因监管不到位
相关部门对转基因监管不到位
2010-3-17 李银 21世纪经济报道
“截至目前,农业部从未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进口到中国境内商业化种植,在国内也没转基因粮食作物种植。”这是中国农业部网站3月15日发布“农业转基因技术与生物安全问答”中的原文摘录。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在两会期间还公开表示,“国内没有转基因粮食作物种植”、“发放安全证书不等同于允许商业化生产”。
而事实上,转基因粮食作物的商业化已经悄然渗透。3月15日,国际环保组织公布的2010年中国“3·15”调查报告,在包括沃尔玛等在内的零售巨头们,被取样的83个蔬果样品中,被检测出非法转基因产品等问题。造成消费者被动当“试验品”,其原因要么是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质检、工商等多个部门监管不力;要么是沃尔玛等零售企业知法犯法。
我国相继发生了“瘦肉精事件”、“苏丹红事件”、“大头婴儿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及“毒豇豆事件”,这次超市被检测出转基因大米,事件又更严重。其一,事件直指销售环节已被“打通”,转基因大米“被商业化”;其二,转基因产品无清晰标志的转基因标志,意味着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此产品,隐患无穷。
转基因的商业化前提,必须是有严密有效的监管体系。尤其是转基因种子在种子授粉、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易漂移性,注定其在监管上难度不小。2004年,香港特区政府误将一批转基因木瓜种子分发给当地的农民(包括有机农户)进行种植,造成污染;2005年,湖北省非法种植的转基因水稻的种子和大米流入市场,甚至污染婴儿食品;2008年,湖南发现非法种植的转基因大米;2009年4月,海南省出现转基因木瓜种植。
根据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转基因植物在指定的区域种植”的规定,上述行为均属于非法种植。”如果不采取行动,当地的作物可能会受到大面积的污染。简单一问,如果连只允许在一个省种植的转基因作物都管理不好,又如何能够有效管理大规模种植的转基因水稻?另一重点是,农民们怎么买到上述转基因种子?是谁在推广?要解决上述疑虑,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产品跟踪体制。自该产品生产的第一个环节抓起,到加工、运输、上市各环节都要有是否涉及转基因的证明。其中包括从事转基因生物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以及安全证书使用情况,流通领域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申请和使用情况。此外,还需了解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生产档案记录以及经营活动情况,转基因食品的供应、销售情况的监督管理。方能建立一套从生产源头到市场流通领域完整的监管体系,来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的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专家说,对“转基因”进行研究,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是必要的,恐惧大可不必。但公众恐惧在现有监管条件下,也许在研究还未完全成熟时,消费者们都成了“小白鼠”。
沃尔玛销售转基因大米?伊藤洋华堂销售转基因木瓜?
2010-03-18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李银
3月15日,国际环保组织在沃尔玛长沙黄兴南路店和中百仓储武昌区水果湖路店的抽样中,检测出有转基因大米在售。而四川成都伊藤洋华堂超市双楠店出售的是未经国家认可产地的转基因木瓜。
即使围绕转基因是否可推广商业化的争议未绝,不代表沃尔玛等对转基因大米、转基因木瓜的销售拥有足够的借口。一个国家有权决定何时推进转基因大米的商业化进程,有权决定何时允许其进入流通领域,但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未放行之前,企业提前私自推进的做法,均属违规违法。
卫生部已经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沃尔玛、伊藤洋华堂、雀巢为代表的洋品牌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并未正视此规定。
一向重视信誉的跨国企业们,施行双重标准,在欧洲或日本市场承诺不使用转基因原料,可是在中国却忽视消费者的权益销售转基因产品。细想想,其实“有理可偱”。首先,中国的标准似乎比较低。低在环境污染严重,而环境污染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首要原因,工业生产中产生的“三废”以及滥用农药等等现象屡见不鲜。其次,守法意识似乎也比较低。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普遍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导致跨国公司也本土化了。
再者,技术检测标准低。对于超市而言,目前各个超市采用的检测方式和标准不尽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没有相关强制规定,全凭超市自行决定。超市使用的检测仪器及所用的标准也不一样,有些是国家标准,有些是地方标准。最后,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恐怕也高不到哪里去。在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的情况下,消费者若无明显自我保护的意识,不了解所购买的食品在安全方面的具备何种必要元素,就容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
人既生而平等,想必肉体并无实质差异。转基因食品在美国出售与在中国出售,其隐患同样存在。所不同的是,各国“防火墙”设置厚薄不一。对比欧美相关法规可知,中国的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保护,实在说不上严格。但在明文法规面前,也不见得口口声声有社会责任的洋品牌们遵守。
或许,沃尔玛等仍停留在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起点: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看不见的手”。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一个社会通过市场能够最好地确定其需要,如果企业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
毕竟现在已是21世纪,企业不但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同时,也不应因为在不同的国度就有不同的标准。沃尔玛等企业在中国一直在强调其不断重视并深化企业社会责任。但双重标准的事实,无疑暴露其“虚伪”。当然,目前最需要做的是,中国要依法惩处,而不是将之视作公共争议,否则,法律有什么意义呢?更别说道德谴责,最终由民众承担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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