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6日,益海嘉里集团公共事务部再次给陈一文顾问打电话,表示益海嘉里集团有关领导还是希望面见陈一文顾问“进行汇报”,并特别强调益海嘉里集团2011年12月21日“声明”称“考虑用法律手段给予打击”之类的话,“绝对不针对陈一文顾问”!鉴于益海嘉里集团的“声明”以及《南方日报》2011年12月24日的“在线纠错”对媒体与公众造成众多方面误导与疑问,多家媒体采访本顾问,询问许多问题。为了澄清有关事实,同时揭露益海嘉里集团2011年12月21日“声明”引出的一系列新的问题,陈一文顾问对益海嘉里集团“声明”特此发表严正声明向益海嘉里集团提出一系列质问。
顺便向媒体朋友们说明,如果你们希望就有关问题联系与采访益海嘉里集团的话,可以通过下述方式与他们联系:
益海嘉里集团公共事务部在北京的联系地址:
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通正国际大厦十五层1501
媒体如果希望通过电话或传真与益海嘉里集团公共事务部联系:
座机:010-5217-7097传真:010-5217-7188
媒体如果希望通过邮箱了解进一步情况,可以与益海嘉里集团公共事务部王宏伟联系,他的邮箱:wanghongwei@wilmar-intl.com
陈一文顾问对益海嘉里集团2011年12月21日“声明”的严正声明与质问
--禁止抗草甘膦转基因作物原料进口、开发、种植、销售理由之120
陈一文(cheniwan@mx.cei.gov.cn)
《新浪网》“陈一文顾问博客”:http://blog.sina.com.cn/cheniwan
《陈一文顾问网站》:http://sea3000.net/cheniwan
(80年代两届全国青联委员)
益海嘉里集团2011年12月21日声明要点
全国上百网站转载《南方日报:金龙鱼被指非法使用转基因大豆》(2011-12-20)后,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益海嘉里集团2011年12月21日向《第一财经日报》等媒体“挤牙膏式”发表声明。
称之为“挤牙膏式”发表声明,是因为益海嘉里集团未敢公开发表一项完整的声明,更未敢将作为依据的有关文件扫描件公开发表,而是由益海嘉里集团发言人束建群向这家媒体宣布这一句,向另外一家媒体宣布另外一句,而且不同媒体披露的看来是益海嘉里集团声明同一句话的报道也略有不同,不知哪家的报道与益海嘉里集团声明的原文一字不差。
根据多家媒体披露的情况(参看对益海嘉里集团2011年12月21日向媒体发表声明的报道),特此将益海嘉里集团2011年12月21日声明的要点归纳如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2dwj5.html
声明指称,按国务院规定,农业转基因安全评价和批准由农业部全权负责。金龙鱼食用油所使用的每批次转基因大豆原料都在农业部申报并获得农业部颁发的批准文件。
农业转基因安全评价和批准由农业部全权负责,而金龙鱼食用油产品各项证照齐全、审批手续完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生产和销售。
转基因的主管部门是农业部,从管理上来讲,我们对农业部都有申报,他们对我们也有授权和认证,我们认为这是一次网络造谣,也是侵害企业名誉的犯罪行为。
金龙鱼遭网络诬陷,“这个问题应该首先定性为是网络造谣,网络毁坏商誉犯罪,我们对这种行为强烈谴责并考虑用法律手段给予打击。”
益海嘉里公司表示可能采取法律措施,追究造谣者的责任。
益海嘉里集团新闻发言人束建群表示,该集团声明金龙鱼食用油所使用的大豆原料证照齐全、审批手续完备,符合法律法规。
益海嘉里方面表示,该集团获得了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批号分别是“农基安进字(2011)第4938号”、“农基安进字(2011)第4939号”,有效期从2011年12月2日至2012年6月2日,对象为来自巴西的转基因大豆。
金龙鱼部分大豆油使用的原料确实为转基因大豆,这些来源于美国、巴西、阿根廷等国家。
声明表示,转基因大豆含有抗草甘磷基因,可在种植过程中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降低农作物中化肥农药的污染和残留,但是传言却将含有抗草甘磷基因与含有草甘磷农药“混为一谈,纯属危言耸听”,还强调:该企业是合法生产,产品安全健康。
接受某些媒体采访时,益海嘉里集团有关人士特别强调:对转基因成分食品的标识,在中国“是可标可不标的”!
对此陈一文顾问向益海嘉里集团发表严正声明与质问如下:
一、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审批部门2002年审批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40-3-2出口进入中国市场申请时,无论内容,还是程序,犯罪故意、全面、粗暴违反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这样的“批准”完全非法,至少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部分消费者代表向农业部提出公开这些文件的申请,获得了批准。
2011年11月4日在农业部查阅这些文件时,发现美国孟山都向中国农业部提交的文件,是根本不符合甚至违反了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程序》 (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的要求的无资质文件;
美国孟山都公司没有提供有资质的美国政府部门明确批准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40-3-2可以作为食品上市销售的批准文件;
美国孟山都公司没有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的科学试验报告;
农业部没有组织进行、也没有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的科学试验报告。
这些事实确凿证明:农业部2002年审批美国孟山都公司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进口,是完全非法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涉嫌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陈一文顾问质问益海嘉里集团:
(1)如果你们认为北京市部分消费者查阅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审批部门2002年审批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40-3-2出口进入中国市场申请文件的上述结论有任何出入或错误,请你们自己去进行复查,拿出事实证明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审批部门2002年审批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40-3-2出口进入中国市场申请文件如何从内容与程序上完全符合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证明这样的“批准”完全合法!
(2)在这个问题上,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审批部门涉嫌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因此他们在自己是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问题上的任何表态毫无意义!
二、益海嘉里集团,或者任何企业,使用农业部非法“批准”进口的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作为原料,无论加工转基因大豆油,或者加工任何其他转基因大豆成分饲料或食品,或者用加工转基因大豆油副产品转基因大豆粕加工大豆蛋白粉、豆浆粉,或者加工任何其他转基因大豆成分饲料或食品,均属非法,而绝对不“合法”!
三、卫生部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到2007年12月1日为止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 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益海嘉里集团2002-2003年开始进口“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粗油在中国进行精炼以及进口转基因大豆在中国“化学浸出”生产转基因大豆油及其副产品转基因大豆粕时,完全无视卫生部及其《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犯罪故意拒不向卫生部申请审批,更没有获得卫生部的批准,明知故犯多年大规模非法生产销售“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及其副产品豆粕,欺骗误导全国消费者,欺骗误导全国大中小学领导和学生食堂!
《益海嘉里金龙鱼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是“非法转基因食品”》披露: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2dvj3.html
为了彻底搞清,益海嘉里集团的金龙鱼牌“化学浸出法”转基因大豆油及其食品安全性究竟是从未经过卫生部审批、因此没有卫生部颁发的批准文件,还是有批文而故意拒绝向北京市消费者公布,北京市部分消费者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1年11月21日向卫生部提出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1月25日收到卫生部日期为2011年11月23日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卫证申复[2011]42号确认:“未受理或审批过”:
--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
--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采用“化学浸出”工艺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
--其他转基因大豆成分转基因食品。”
陈一文顾问质问益海嘉里集团:
(1)你们2011年12月21日的“声明”为什么回避你们犯罪故意拒不向卫生部申请审批,更没有获得卫生部的批准,明知故犯多年大规模非法生产销售“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及其副产品豆粕的问题?
(2)益海嘉里集团必须交代,你们犯罪故意拒不向卫生部申请审批,是你们集团主动犯罪故意,还是受到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审批部门某些官员的误导?
四、陈一文顾问《益海嘉里集团金龙鱼故意添加劣质含致癌物质原料该当何罪》揭露: 益海嘉里集团巨量生产销售金龙鱼“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及其副产品“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粕的问题,除造成含转基因片段、有毒草甘膦残留与神经毒素正己烷残留外,业内人士新近举报,还涉嫌为谋求更高利润为目的故意添加劣质含致癌物质原料明知故犯、屡教不改“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罪”问题,不仅涉及金龙鱼“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而且涉及金龙鱼“化学浸出”非转基因大豆油及其所有“调和油”,还涉及金龙鱼“化学浸出”所有豆粕及其下游加工添加“食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2dwbr.html
“业内人士新近举报,为谋求更高利润为目的,益海嘉里集团所有‘化学浸出’食用油生产企业还故意添加劣质含致癌物质原料”是益海嘉里集团统一决策的集团行为,不是每家生产企业各自的企业行为。作为董事会董事长,郭孔丰先生与益海嘉里集团该项统一的决策之间有何关系,有待郭孔丰先生自己说明,但是更有待益海嘉里集团该项统一决策当事者站出来揭露的结果!
益海嘉里集团这些企业管理层某些高级管理人员、某些中层管理人员,以及益海嘉里集团相当数量管理人员,见到“为谋求更高利润为目的益海嘉里集团还故意添加劣质含致癌物质原料”这段文字时,他们心如明镜,非常清楚他们知法犯法、明知故犯、屡教不改“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罪”的问题是什么!
必须指出,在益海嘉里集团金龙鱼带头这样做的影响下,其他“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生产企业是否尾随效仿,哪些品牌企业尾随效仿,我们完全不知道,需要国家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才能够揭露!
陈一文顾问质问益海嘉里集团:
(1)益海嘉里集团2011年12月21日的“声明”为什么完全无视“业内人士”的上述揭露?
(2)益海嘉里集团如果坚持认定益海嘉里集团完全没有这样的知法犯法、明知故犯、屡教不改“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罪”问题,认为陈一文顾问披露的“业内人士”的揭露是损毁益海嘉里集团及其所有“化学浸出”产品的诽谤与诬陷,益海嘉里集团完全可以而且应当明确表态否定上述问题的存在,以便“业内人士”向全国消费者做进一步更加具体的揭露。
(3)益海嘉里集团不敢回应不敢明确表态否定上述问题的存在,只能够理解为益海嘉里集团胆战心惊,心里发虚,又心存侥幸,不知道“业内人士”对益海嘉里集团涉嫌为谋求更高利润为目的故意添加劣质含致癌物质原料知法犯法、明知故犯、屡教不改“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罪”问题的内幕掌握到什么深度?
(4)益海嘉里集团涉嫌为谋求更高利润为目的故意添加劣质含致癌物质原料知法犯法、明知故犯、屡教不改“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罪”问题是无法回避躲不过去的问题,或者益海嘉里集团采取主动,尽量减少益海嘉里集团董事会、董事长以及所有当事人的罪责,或者等待“业内人士”实名制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举报的结果!
五、益海嘉里集团继续欺骗误导全国消费者认为 “化学浸出”金龙鱼转基因大豆油及其副产品“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粕加工的转基因大豆蛋白、转基因豆浆粉、转基因豆腐等转基因大豆成分“产品安全健康”!
陈一文顾问《金龙鱼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揭露了益海嘉里集团金龙鱼等品牌“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存在六大危害: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2dt97.html
危害1: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含有溶剂残留己烷是神经毒素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2dr8f.html
危害2: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油草甘膦残留量严重危害健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2dr58.html
危害3: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油成品油含转基因片段危害健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2dr57.html
危害4:转基因大豆脂肪酸含量比非转基因大豆的低不利健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2dr56.html
危害5:转基因大豆油的有益元素重金属含量与非转豆油不同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2dr55.html
危害6:转基因大豆油多酚种类含量大不相同为非转大豆3倍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2dr54.html
《益海嘉里集团金龙鱼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罪”的铁证》进一步披露: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2dvzj.html
许多消费者不够关注,益海嘉里集团使用孟山都劣质、低营养、有毒、垃圾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不仅加工生产金龙鱼等品牌“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而且同时产生转基因大豆油总重量大约四倍的“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粕。
益海嘉里集团生产的巨量“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粕,由许多企业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成分饲料、转基因大豆蛋白粉(婴幼儿食品重要成分)、转基因豆浆份(肯塔基炸鸡店制作豆浆)、转基因豆腐等许多转基因大豆成分食品。
下边介绍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海洋研究所)2008的一篇论文揭示:“对部分市售的水产饲料和豆制食品进行检测,90.6%的水产饲料和46.5%的食品能检测出外源基因片段,表明转基因大豆广泛存在于水产饲料和我们的日常食品中”。
从益海嘉里集团等企业“化学浸出”转基因豆粕加工生产的“90.6%的水产饲料”对水产养殖的鱼等水产品的健康造成什么后果(详见《益海嘉里集团金龙鱼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罪”的铁证》),我们就可以看到“化学浸出”转基因豆粕加工生产的转基因大豆蛋白粉(婴幼儿食品重要成分)、转基因豆浆份(肯塔基炸鸡店制作豆浆)、转基因豆腐等许多转基因大豆成分食品对广大中国消费者的健康,特别是大中小学生、儿童与婴儿的健康,造成什么危害,以及看到“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对广大中国消费者与大家的孩子们的健康造成什么危害,尽管程度或许有所不同:
“结果显示在胃内容物、肠内容物、粪便、心脏、肝脏、胃、肠、卵巢、精巢、脑、鳃丝、脾脏、胆囊、肌肉等不同部位的DNA中都能检测到外源基因的存在,说明转基因大豆中的外源DNA并不能被罗非鱼的消化道完全降解,其DNA片段可能通过消化吸收转移到鱼体的各种组织。”
但是投喂饲料7周以后摄食转基因饲料的罗非鱼白细胞计数、大血小板比率、平均血小板体积、血小板体积分布宽度4项血液指标明显高于非转基因饲料组, 其中大血小板比率、平均血小板体积、血小板体积分布宽度3项指标的差异达到极显著水平。
“在各项血液指标中,白细胞计数是血液常规检测指标,对诊断因细菌感染造成的感染症或白血病等多种疾病很有帮助。转基因饲料组罗非鱼的白细胞高于非转基因饲料组可能暗示着转基因饲料有可能导致罗非鱼肌体产生了轻微的炎症。
“血小板体积增大说明血小板因消耗多而应激性增生,新生的血小板体积一般比较大。大血小板的功能强,更年轻,止血功能更强。转基因组的大血小板比率平均值高于非转基因组,可能暗示着转基因饲料组罗非鱼处于某种应激状态,血小板消耗较多。”
“虽然引起转基因饲料组罗非鱼血小板指标升高的具体原因尚不清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摄食转基因饲料的罗非鱼体内发生了异常的生理生化反应,导致血小板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特别必须强调,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组织转基因对上述研究进行了鉴定,“鉴定委员会一致认为,该项目首次利用LAMP技术检测转基因大豆饲料并研究了转基因饲料对罗非鱼生理生化指标的影响,研究成果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陈一文顾问质问益海嘉里集团:
(1)益海嘉里集团能顾列举出哪些科学试验研究,而不是举出竭力维护“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产业商业利益的无良“专家”的话,证明益海嘉里集团金龙鱼等品牌“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不具有陈一文顾问揭示的六大危害?
(2)益海嘉里集团有什么科学试验研究根据,证明益海嘉里集团“化学浸出”转基因豆粕加工生产的转基因大豆蛋白粉(婴幼儿食品重要成分)、转基因豆浆份(肯塔基炸鸡店制作豆浆)、转基因豆腐等许多转基因大豆成分食品对广大中国消费者的健康,特别是大中小学生、儿童与婴儿的健康,不造成同样的“化学浸出”转基因豆粕加工生产的饲料对罗非鱼造成的同意危害?又有什么科学试验研究根据,证明益海嘉里集团“化学浸出”转基因豆油不造成同样性质的危害,尽管程度不同?
六、益海嘉里集团“声明”声称“金龙鱼食用油所使用的每批次转基因大豆原料都在农业部申报并获得农业部颁发的批准文件”,但是益海嘉里集团仅明确提到“有效期从2011年12月2日至2012年6月2日,对象为来自巴西的转基因大豆”的两个批次的批文,令人质疑。
陈一文顾问为此向益海嘉里集团质问:
(1)请你们确认,2002年以来益海嘉里集团无论“金龙鱼” ,或者益海嘉里集团任何其他品牌“食用油所使用的每批次转基因大豆原料”,以及“所使用的每批次转基因大豆”粗油,“都在农业部申报并获得农业部颁发的批准文件”?
(2)益海嘉里集团2002年-2003年开始生产金龙鱼和/或集团属下任何品牌“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时,益海嘉里集团使用的第一批次转基因大豆粗油原料以及第一批次转基因大豆原料“在农业部申报并获得农业部颁发的批准文件”的两个日期与两个批文号是什么?
七、对于益海嘉里集团“声明”声称 “集团获得了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批号分别是“农基安进字(2011)第4938号”、“农基安进字(2011)第4939号”,有效期从2011年12月2日至2012年6月2日,对象为来自巴西的转基因大豆”引出更多令人质疑问题。
陈一文顾问为此向益海嘉里集团质问:
(1)为了让广大消费者放心,请益海嘉里集团公布你们获得的“有效期从2011年12月2日至2012年6月2日,对象为来自巴西的转基因大豆”的“农基安进字(2011)第4938号”、“农基安进字(2011)第4939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批件的扫描图像文件。
(2)“有效期从2011年12月2日至2012年6月2日,对象为来自巴西的转基因大豆”的“农基安进字(2011)第4938号”、“农基安进字(2011)第4939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批件申请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物,除了孟山都公司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GTS40-3-2外,为什么同时包括孟山都公司以外其他公司抗其他除草剂的转基因大豆品系?
(3)请益海集团向全国消费者解释,除了孟山都公司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GTS40-3-2外,益海嘉里集团为什么还要进口孟山都公司以外其他公司抗其他除草剂的转基因大豆品系?
(4)请益海嘉里集团向全国消费者解释,除了孟山都公司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GTS40-3-2外益海嘉里集团进口的孟山都公司以外其他公司抗其他除草剂品系的转基因大豆,与孟山都公司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有何不同?营养水平更高,还是更低?你们有什么依据判断益海嘉里集团进口的孟山都公司以外其他公司抗其他除草剂品系的转基因大豆,对中国消费者健康不存在任何潜在危害?
(5)请益海嘉里集团向全国消费者说明,益海嘉里集团进口的孟山都公司以外其他公司抗其他除草剂的转基因大豆品系的“出口方”是哪家公司?
(6)益海嘉里“集团获得了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批号分别是“农基安进字(2011)第4938号”、“农基安进字(2011)第4939号”,有效期从2011年12月2日至2012年6月2日,对象为来自巴西的转基因大豆”,请益海嘉里集团说明,不同品系的这些转基因大豆,是否是益海嘉里集团拥有或租赁的转基因大豆生产基地生产的?
八、益海嘉里集团强调“金龙鱼食用油产品各项证照齐全、审批手续完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生产和销售”,当然必须包括“严格按照”国务院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三)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陈一文顾问就此向益海嘉里提出如下问题:
(1)益海嘉里“集团获得了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批号分别是“农基安进字(2011)第4938号”、“农基安进字(2011)第4939号”,有效期从2011年12月2日至2012年6月2日,对象为来自巴西的转基因大豆”中孟山都公司以外其他公司抗其他除草剂的转基因大豆品系的“出口方”,是否向农业部提交了申请向中国出口的该品系转基因大豆的下述文件?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2)如果孟山都公司以外其他公司抗其他除草剂的转基因大豆品系的“出口方”,向孟山都公司2002年所做的那样,未能够向农业部提交完全符合国务院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效的上述文件的话,那么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审查部门向益海嘉里集团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就再次非法,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3)请益海嘉里集团确认:农业部是否安排“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益海嘉里集团进口的孟山都公司以外其他公司抗其他除草剂的转基因大豆品系“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
(4)如果农业部未能安排“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益海嘉里集团进口的孟山都公司以外其他公司抗其他除草剂的转基因大豆品系“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的话,那么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审查部门向益海嘉里集团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就再次非法,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5)如果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审查部门向益海嘉里集团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再次非法的话,益海嘉里集团用孟山都公司以外其他公司抗其他除草剂的转基因大豆品系加工的“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将继续是非法的,而不是“合法”的!
九、益海嘉里集团强调“金龙鱼食用油产品各项证照齐全、审批手续完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生产和销售”,当然必须包括“严格按照”200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卫生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六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 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
(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九条 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根据以下资料和数据进行安全性评价: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计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微生物产品的菌株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资料及其它科学数据。
陈一文顾问就此向益海嘉里集团质问:
(1)益海嘉里集团打算用你们新进口的孟山都公司以外其他公司抗其他除草剂的转基因大豆品系采用“化学浸出”工艺加工转基因大豆油及其副产品“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粕,是否依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向卫生部提交上述文件申请审批?审批的进展如何?是否已经获得批准?
(2)如果益海嘉里集团没有依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向卫生部提交上述文件申请审批,以至不打算这样做,请益海嘉里集团向全国消费者解释为什么不打算依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向卫生部提交上述文件申请审批?
十、接受某些媒体采访时,益海嘉里集团有关人士近日特别强调:对转基因成分食品的标识,在中国“是可标可不标的”!
陈一文顾问就此向益海嘉里集团质问:建议益海嘉里集团认真自查集团属下多少个企业哪些批次的“转基因大豆油”的标识故意改为了不明确标识的“大豆油”以至“非转基因大豆油”!
相关研究资料:
陈一文:中国真正共产党人三代真诚的朋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17r5c.html
对益海嘉里集团2011年12月21日向媒体发表声明的报道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2dwj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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