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农民问题》:恩格斯晚年的农民利益思想探究
恩格斯晚年所著的《法德农民问题》,则可谓关于农民利益问题的集大成之作。对于《法德农民问题》,虽然学术界已从土地问题、农民合作社问题、工农联盟问题等视角进行过深入研读,但迄今尚不见基于农民利益视角的专门探究。
一、恩格斯晚年对农民利益问题的深切关注
早在欧洲大革命失败之后,马克思就强调指出,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民问题,否则无产阶级革命就会变成“孤鸿哀鸣”。然而,农民问题的重要性长期未被社会主义者所认识,第二国际各国党亦长期对农民问题持冷淡态度,而更为钟情于合法的议会斗争。时至19世纪90年代,受农业资本主义的影响,欧洲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大批农民因农业中的资本集中加剧而日益走向破产,成为可怜的无产者和半无产者。那些暂未破产的农民,其生活状况也不断恶化,不满情绪日益积聚,农民运动随之高涨。先是在法国爆发了一连串的农民运动,继而在欧洲其他国家也屡屡发生农民骚乱与爆动,农民问题由此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既然农民已经成为反抗资本的重要因素,那么,那些以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为已任的社会主义工人政党当然不可能对此无动于衷。于是,为了获取农民的认同与支持,特别是为了在议会竞选中赢得农民的选票,“社会主义者突然到处都把农民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此前一直专注于议会斗争的法国工人党与德国社会民主党,自然也将目光转移到农民问题上。而要解决农民问题,无疑应首先解决农民最为关心的土地问题,制定和施行符合农民意愿的土地纲领与政策。1892年9月,法国工人党在马赛代表大会上讨论了农民问题,通过了一个机会主义的土地纲领,并在1894年9月的南特代表大会上对马赛纲领进行了新的补充,提出了所谓的“南特纲领”。而德国社会民主党在1894年10月召开的法兰克福代表大会上,也通过了一个性质类似于南特纲领的机会主义土地纲领。这些纲领,特别是南特纲领,看似是尊重了农民的意愿、维护了农民的眼前利益,实则是对农民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的无视与侵害,这是因为:
(一)南特纲领承认和保护小土地私有制,这既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也无法保全小农的利益
在对待小土地私有制的问题上,恩格斯与南特纲领的起草者们存在着根本性的认识分歧。南特纲领令人惊奇地提出,社会主义“迫切的职责就在于维护自食其力的农民占有自己的小块土地”,以“企图证明社会主义原则中包括有保护小农所有制免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遭到灭亡”的命运。针对这种谬论和妄想,恩格斯明确重申“社会主义的利益决不在于维护个人占有,而是在于排除它”。恩格斯之所以坚决反对南特纲领试图保护小土地私有制的做法,其原因可从两个层面加以分析:
其一,从历史的、理论的角度看,反对小土地私有制是马克思恩格斯的一贯主张。马克思早就指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累进的应用。……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马克思恩格斯始终认为,以小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作为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在未来的社会制度下是没有立足之地的,它终究会被历史所淘汰。实际上,即便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学家那里,小农经济也是不复存在的,“无论是在斯密的经济自由论中,还是在李嘉图的分配论中,都是没有自耕小农和小农制的地位的”,“他们所描绘的图景,是农民小生产者被资本主义大生产所吞没”。而对于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来说,反对小土地私有制更应成为其始终恪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二,从现实的、实践的角度看,小土地私有制是导致当时农民生活窘迫的主要经济根源。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事实上对农民的生产状况造成严重的冲击和侵害。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发展,割断了农业小生产的命脉;这种小生产正在无法挽救地灭亡和衰落。”小农生产的日益衰败,导致农民生活不堪其苦。在当时,农民的小块土地成为国库、大地主、高利贷者竞相剥夺的对象,而小农丝毫没有能力进行自我保护。因生活所迫,他们的房屋田产只能低价抵押和变卖给高利贷者或大地主,“必须‘自愿地’将自己的牲畜,将他们本人连肉体带灵魂一并出卖给高利贷者”,从而最终陷入“走投无路的处境”,其生存甚至比无产者更无保障。鉴于此,恩格斯严厉地批评道:“你们企图保护小农的所有权,这不是保护他们的自由,而仅仅是保护他们被奴役的特殊形式而已;这种形式的奴役延长着他们的求生不成求死不得的状况;”“如果我们许下的诺言使人产生哪怕一点点印象,以为我们是要长期保全小块土地所有制,那就不仅对于党而且对于小农本身也是最糟糕不过的帮倒忙。”
(二)南特纲领允许、保护雇佣劳动与剥削,这其实是将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合法化
马克思恩格斯一贯主张在消灭雇佣劳动、消灭一切剥削现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主义,正如恩格斯在文中所言,“社会主义是专门反对剥削雇佣劳动的”。但令人不解的是,尽管西欧的社会主义工人政党经常在工人面前高呼消灭剥削、消灭雇佣劳动,南特纲领却赫然提出“对那些作为佃农或分成制佃农(métayers)耕种别人土地,即使剥削短工也是在某种程度上由于自己受着剥削才被迫出此一途的生产者,也应该予以同样保护”。对于这一荒唐理由和错误逻辑,恩格斯进行了严厉驳斥:假如允许佃农因为自己受剥削而可以去剥削短工,那么是否可以允许大农和中农因为自己受着高利贷者、税吏、粮食投机商和牲口贩子们的剥削而去剥削男女长工?是否可以允许大土地占有者因为自己受着交易所、高利贷者和粮食投机商的剥削而去剥削农业工人?如果是这样,短工、长工和农业工人的利益何以保护?社会主义工人政党为广大劳动人民求解放、谋利益的宗旨何以实现?显然,南特纲领提出的这一荒谬要求,势必助长雇佣剥削行为,严重悖离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其所保护的只能是那些有能力兼并土地和雇佣农民的大土地占有者的利益,而包括底层农民和雇佣短工在内的广大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势必遭到严重侵害。
(三)南特纲领主张“联合农村生产的一切成分”,势必对农民利益构成潜在的威胁
南特纲领提出,社会主义工人政党有任务“联合农村生产的一切成分和在各种法律基础上经营国内土地的一切种类的活动一齐去与共同的敌人——封建土地所有制作斗争”。而在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法兰克福大会上,机会主义者福尔马尔还要求在拟定中的土地纲领中,增加反映农村富裕阶层和农村资产阶级的利益的条目。针对这些有违阶级分析原则的错误要求,恩格斯严正指出:“我坚决否认任何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人政党有任务除了吸收农村无产者和小农以外,还将中农和大农,或者甚至将大地产租佃者、资本主义牧主以及其他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国内土地的人,也都吸收到自己的队伍中来。……我们党内可以有来自任何社会阶级的个人,但是我们绝对不需要任何代表资本家、中等资产阶级或中等农民的利益的集团。”南特纲领连敌友尚不能分清,当然也就无法代表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甚至有可能引狼入室、引火烧身,到头来受到侵害的只能是底层农民的利益。
总之,当时法德等国农民所深处的利益苦境,已足够令人同情和担忧,而法国工人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的纲领在上述几个重大问题上的无原则退让,不仅无助于改善农民的现实处境、不能给予农民任何利益上的保护,而且将会对农民造成新的利益侵害、固化农民被欺压被剥削的命运。可以说,法德两党在农民问题上的右倾政策和机会主义观点,彻底激怒了恩格斯。出于对农民利益的深切关注,进而对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负责,年迈的恩格斯于1894年11月抱病写成《法德农民问题》,以期从理论上彻底肃清法德两党纲领的错误影响。
二、恩格斯晚年对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意义的三维阐释
恩格斯反对法德两党纲领对小农的无原则让步与妥协,但从来没有反对维护农民利益。相反,从《法德农民问题》一文的写作背景及主要内容来看,贯穿其中的核心思想即是主张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利益。恩格斯为何如此看重农民利益?维护农民利益具体有哪些方面的重要意义?就此,恩格斯从对工人、对工人政党、对社会主义改造等三个重要维度进行了阐释。
(一)维护农民利益是增强农民对工人的认同与信任、进而缔结工农联盟的基本条件
缔结牢固的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基础性的政治条件,也是马克思恩格斯长期坚持的一个基本理论主张。而缔结工农联盟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农民能够真正认同、信任工人,进而积极参与到工人运动中去,并在共同的革命运动中不断增进双方的理解与友谊。然而,在长期的工人运动中,牢固的工农联盟未能真正建立,农民对工人运动显示出不应有的政治冷漠,“农民至今在多数场合下只是通过他们那种根源于农村生活闭塞状况的冷漠态度而证明自己是一个政治力量的因素”。不仅如此,“自从工人运动发生以来,西欧的资产者,特别是在农民小块土地所有制占优势的地区,不用很费气力就能使得农民把社会主义工人想象成partageux,即‘均产分子’,想象成设法抢夺农民财产的一群懒惰而贪婪的城里人而怀疑和憎恨他们”。
农民对工人的上述冷漠和敌视态度,恩格斯认为“决不是不可克服的”,但究竟如何克服呢?他接下去的论述实际揭示了正确答案:“希望能生活安定的农民,从他们那丰富的记忆中取出关于农民皇帝拿破仑的神话,创立了第二帝国。”“大土地占有者宣称自己是为小农利益奋斗的先锋战士,而小农——一般讲来——也承认这个先锋战士。”农民为什么令人意外地成为法国第二帝国的促成者?为什么将大土地占有者认同为“先锋战士”?因为他们“希望能生活安定”的利益诉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许诺,因为“大土地占有者宣称自己是为小农利益奋斗的”。由此不难得出结论:工人欲赢得农民的认同与信任、进而与之结成亲密的联盟,唯有通过维护农民的利益。正因如此,恩格斯虽然对马赛纲领多有批判,但充分肯定了纲领中提出的诸如“建立农民合作社以购买肥料、排水管、种子等等并销售产品”、“实行免费的农业进修教育和建立农业实验站”等措施,认为这些“为农民利益而提出的要求并不是过分的”。
(二)维护农民利益是壮大社会主义工人政党、进而夺取政权的关键因素
夺取政权,既是缔结工农联盟的重要目的,也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的重要保障。而社会主义工人政党的发展、壮大与成熟,则是夺取政权的必要前提。恩格斯之所以作出“社会党夺取政权已成为可以预见的将来的事情”的判断,基本依据就在于“在西方强大的社会主义工人政党已经成长起来了”。但恩格斯同时指出:“为了夺取政权,这个政党应当首先从城市走向农村,应当成为农村中的一股力量。”当然,社会主义工人政党要真正“成为农村中的一股力量”,绝不是简单的“从城市走向农村”所能够自然实现的,而是必须通过与农民肩并肩、手拉手、心连心,真正与农民融为一体。而要实现这一点,首要的无疑是千方百计为农民谋利益,让农民切实感受到工人政党是真正代表和维护农民利益的。就像当年马克思在批判巴枯宁时所指出的,“无产阶级要想有任何胜利的可能性,就应当善于变通地直接为农民做很多的事情”。后来中国的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逐步从小到大、由弱变强,最终夺取了全国政权,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我们的大批党员干部在革命年代能够经常奔赴农村,“夏天晒着酷热的太阳,冬天冒着严寒的风雪,搀着农民的手,问他们痛苦些什么,问他们要些什么”,并通过自身的行动来缓解农民的现实痛苦和满足农民的利益需求。显然,社会主义工人政党如果不重视维护农民利益,就不可能赢得广大农民的信任与支持,也就不可能有自身的发展壮大,更无法领导广大人民去夺取政权。故此,恩格斯在谈到社会主义工人政党应该如何对待农民时指出,“我们则坚决站在小农方面;我们将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得去一些”,“我们之所以要这样做,不仅是因为我们认为自食其力的小农可能来补充我们的队伍,而且也是为了党的直接利益。”
(三)维护农民利益是实现社会主义改造、进而过渡到共产主义的重要保障
对无产阶级而言,夺取政权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在新政权的保障下,尽快实现社会主义改造,进而最终过渡到共产主义。这无疑是马克思恩格斯一生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根本旨归。而要实现社会主义改造,无疑需要首先使农民认同和拥护社会主义,进而积极参与到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之中。正如恩格斯所言:“被我们争取过来的农民人数越多,社会改造的实现也就会越迅速和越容易。”
如何把农民争取过来呢?鉴于农民“在全世界都是实际主义者和现实主义者”,争取他们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绝不是靠强制或欺骗,而恰恰是靠满足和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曾特别强调无产阶级要“以政府的身分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中来;……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毛泽东在讲到党的工作路线时也指出:“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为了完成党的事业,我们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的物质生活问题,就一点也不能疏忽,一点也不能看轻。”如果不注重满足和维护农民的利益,他们对社会主义的兴趣和热情就难以产生,新政权巩固和社会主义改造就难以实现,更谈不上什么共产主义。正因如此,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特别强调,当无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绝不应该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仅是小农,甚至对于中农和大农,恩格斯也认为“大概我们在这里也将拒绝实行暴力的剥夺”。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教训也反复证明,违反农民的意志和侵犯农民的利益,极可能遭到农民的激烈反抗或消极抵触,社会主义改造也难以真正成功。
三、恩格斯晚年对维护农民利益的基本思路的科学设计
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不仅从多个维度阐释了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意义,而且对维护农民利益的基本思路进行了科学设计,并相应地提出了维护农民利益的必要举措。实践证明,这些思路和举措既坚持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能确保农民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一)首要前提:真诚善待农民,制定适合农民利益需求的政策措施
无产阶级政党的阶级属性和根本宗旨,决定了其必须始终代表和维护包括农民在内的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并以此作为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唯有如此,才能密切党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根基。恰如江泽民所言:“我们党正确处理同农民的关系,保持同农民群众的坚强团结,靠的是什么?就是靠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靠不断地给农民群众看得见的物质利益。”而要制定出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措施,首要前提是在思想上重视和信任农民,在情感上尊重和亲近农民,在行动上真诚地善待农民。很难设想,一个对农民不重视、不尊重的政党,会主动制定出对农民有利的政策措施。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对农民的重视之心、真诚之情可谓溢于言表。他不仅强调农民是人口、生产和政治力量的非常重要的因素,认为无产阶级政党必须主动地从城市跑到农村去争取农民,而且要求在制定党的纲领和政策时,对农民一定要真诚相待、言行一致,而决不能夸夸其谈、敷衍欺骗。他说:“我们的利益决不是要今天就把农民争取过来,好使他们明天在我们不能实现自己的诺言时又离开我们。”只有这样,农民才会逐渐懂得“虽然我们许诺得少些,并且完全是从另一个方向寻求解救,但我们毕竟是更加可靠的人”,从而会在内心里相信我们、在行动上支持我们。
恩格斯不仅要求对农民要有“诚心”,而且要有“善举”,即做到三个“决不能”:决不能以人为干预去加速小农的灭亡,尽管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决不能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决不能违反农民的意志而强行干预他们的财产关系。当然,在以诚心善举对待农民、制定适合农民利益需求的政策措施时,也不能对农民进行无原则的让步与迎合。如前所述,在是否允许保留私有制和剥削行为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上,恩格斯明确而严厉地批评了法德两党纲领的错误主张,这显示出恩格斯决不拿原则做交易的坚定立场。
(二)物质基础:合理分流农民,建立农业规模经营与多种经营相结合的生产结构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物质生产是社会存在发展的基础与动力,也是劳动者幸福与利益的源泉。维护和增进农民的利益,固然需要国家资助与社会支持,但根本物质基础在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农业生产效益的大幅度提高。当然,结构影响功能和效益,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有赖于合理的生产结构。对于农民而言,需要建立什么样的生产结构呢?恩格斯科学地预见到工业化进程中必然会出现农业占比萎缩与农业劳力过剩的趋势,认为不应该也不可能将农民的就业范围局限于农业,而是必须合理分流农民,促进农民内部的分工分业,建立农业规模经营与多种经营相结合的生产结构。
首先,要实行农业规模经营。马克思恩格斯一贯认为,小农生产是没有出路的,必须实行农业规模经营。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明确指出:“正是以个人占有为条件的个体经济,使农民走向灭亡。……现在我们来让农民有可能不是为了资本家的利益,而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共同利益自己进行大规模经营。”当然,要实行农业规模经营,前提是反对小土地私有制,代之以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针对南特纲领所提出的“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时才能自由”,恩格斯认为在这句话之后,“应该添上下面这几句,即生产资料的占有只能有两种形式:或者是个人占有,这一形式无论何时何地对于生产者来说都从来没有作为普遍形式存在过,而且一天天地越来越被工业的进步所排除;或者是公共占有,这一形式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前提都已经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本身造成了;所以,必须以无产阶级所拥有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而斗争”。恩格斯甚至认为:“社会主义的任务,不如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
其次,要实行农业多种经营。恩格斯预见到,在农民把他们的土地结合起来并实行大规模经营后,必然会产生部分剩余劳动力,而为这些剩余劳动力找到出路的办法之一是“给这些农民以资金和机会去从事工业性的副业”。也就是说,除引导农民主要从事农业种植业之外,还要为农民从事农产品加工等副业创造必要条件。甚至从长远来看,从事“工业性的副业”将成为多数农民实现就业、增加收入的更为重要的来源。只有建立农业规模经营与多种经营相结合的生产结构,才能为农民广开就业门路,使其在辛勤劳动的基础上谋取自身的正当利益。
(三)必由之路:紧密组织农民,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
组织经济学认为,组织是影响经济发展质量与劳动者经济利益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对于处于“马铃薯堆积状”的农民来说,要维护好他们的利益,必须把他们紧密地组织起来,实现农民内部广泛而有效的合作。这一观点,马克思早年曾多次阐释过。那么,组织农民应该借助于什么载体呢?虽然马克思恩格斯早年曾论述过德国的马尔克、俄国的劳动组合,认为它们都是可资利用的组织农民的有效载体,但相比之下,更为有效和理想的载体还是合作社。正如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所指出的:“这里主要的是使农民理解到,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难道不能使农民理解到,这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这是他们唯一得救的途径吗?”由此可知,农民要想保全自己的利益,唯有改变以个人占有为基础的分散个体经济,代之以以合作社为组织载体的共同占有和合作生产,此外别无选择。换句话说,合作社是实现农民合作的最理想的组织形式。鉴于《法德农民问题》是恩格斯就农民问题所写的最后一文,所以上述结论完全可以说是恩格斯晚年在承继马克思相关理论观点的基础上,在“到底应该采用何种形式组织农民”这一问题上所给出的最终答案。并且,恩格斯这里所谓的农民,并非特指小农,也包括中农和大农。
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不仅论证了发展农民合作社对于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性,而且阐释了发展农民合作社必须坚持的若干原则,包括拒绝剥夺原则、自愿渐进原则、国家帮助原则等。对此学术界已多有研究,本文不再赘述。
(四)必要保障:慷慨资助农民,发挥国家在农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利益之增进与农业生产之发展,不能仅靠农村内部的自我积累与内源性动力,还必须有来自国家的强力支持与资助。特别是鉴于农业是经济效益低、社会效益高、公益性较强的特殊产业,而作为最基本农业生产要素的土地又只能实行公有制,因此,在农业发展中尤其需要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不仅要求对农民在由私人生产转向合作生产时“提供社会帮助”,还明确提出了国家资助农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比如,恩格斯在谈到合作社发展时说:“可能我们那时将有能力给这些合作社提供更多的便利:由国家银行接收它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降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贷款不一定或者不主要是货币,而且可以是必需的产品:机器、人造肥料等等)及其他各种便利。”虽然恩格斯所主张的这些资助是直接针对合作社而言的,但鉴于合作社是农业发展的载体和农民的利益共同体,因此,资助合作社就是资助农业和农民。得益于国家的上述帮助,农民合作社必会发展壮大,这无疑能为维护和增进农民利益提供良好平台。
恩格斯不仅认识到国家帮助对于农业发展和农民富裕而产生的经济意义,而且认识到国家帮助对于整个社会进步所具有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他说:“为了农民的利益而必须牺牲的一些社会资金,从资本主义经济的观点看来好像只是白花钱,然而这却是一项极好的投资,因为这种物质牺牲可能使花在整个社会改造上的费用节省9/10。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来,我们可以很慷慨地对待农民。”换句话说,国家帮助农业、农村和农民,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甚至如列宁所言:“我们帮助农民,因为这是我们保住政权所绝对必需的。”
综上所述,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关于农民利益问题的论述颇丰、思想深刻,应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尽管恩格斯的这些论述和思想主要是针对十九世纪末期法德两国的具体情况而提出的,未必完全适合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其他各国,但无可否认的是,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提出的许多思想观点,对世界各国认识和处理农民问题具有超越历史时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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