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兴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辨析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核心,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必须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目前,学术理论界对于劳动价值论还存在一些争议,其中怎样理解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一个重大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提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下简称“第一种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观点,在第三卷中又提出另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按照市场需求的商品总量应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其与价值的关系。有学者认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下简称“第二种时间”)决定商品价值或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下简称“两种时间”)共同决定价值。对此,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论》的说明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决定由第一种含义所决定的商品价值量的实现程度……简单地说,第一种含义涉及价值决定,第二种含义涉及价值实现。这个说明是科学的,符合《资本论》的原意。
劳动价值论是由抽象到具体不断拓展的过程。《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论述的劳动价值论,其假定是供求关系一致,因而全部商品可按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出售。这种抽象分析所得出的是本质的规定,以后的具体规定则是对本质规定的丰富和展开。
离开第一种时间就无法知晓第二种时间应是多少。假定市场需要1000双皮鞋,就必须先知道第一种时间是多少才能确定第二种时间:比如,第一种时间是10小时,就能确定第二种时间是1000×10=10000小时。但不能由此得出两种时间共同决定商品价值。如果由第二种时间决定或两种时间共同决定价值,就无法说明价格与价值的背离问题了。马克思的价值和价格理论认为,当供求关系一致时,价格与价值相一致;当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时,价格会低于或高于价值。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一书中明确指出:“如果以为劳动和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归根到底是由供给和需求决定的,那就完全错了……供给和需求可以说明为什么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会涨到它的价值以上或降到它的价值以下,但决不能说明这个价值本身。”主张第二种时间或两种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的观点,实际上是用供求关系“说明价值本身”。
把供求关系拉入价值决定中来,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否定。比如,社会需要皮鞋2000双,只生产了1600双,第一种时间为10小时,价值10元,总劳动时间为16000小时,总价值为16000元;第二种时间为20000小时,由于市场需求2000双,超过供给的1600双,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每双鞋价格涨为比如12.5元。按第二种时间决定论,不是价格高于价值,而是商品价值由10元涨到12.5元了。这等于说商品没有内在价值,其价值会随着供不应求程度而增长,实际10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随着需求大于供给而变多。这还是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么?
马克思从来没有讲过第二种时间决定价值或两种时间共同决定价值。《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提及第二种时间:“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的社会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因此,这些商品必然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这里所讲的“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小于实际劳动量,是指一部分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不能实现,而非价值决定问题。因此,不能以这段话为依据,认为第二种时间决定价值是马克思的观点。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 人民日报 》( 2014年09月12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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