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话逻辑:国企“产权不明晰”卖给“善意取得”者
作者:云淡水暖 来源:江南app网址 日期:2013-05-02 点击:
神话逻辑:国企“产权不明晰”卖给“善意取得”者
云淡水暖
“善意取得”的说法显得越来越有意思了,其实在草民看来,人们的目光,并非是盯住什么琐碎的小区停车位置、草皮、公用面积之类,而是对20几年来一批占人口总数0.4%的家庭“奇迹”般地堆起来他们的“金山”,占有了60%的社会财富,而与此同时,数以万亿计的国有资产流失了,一夜之间易主了,人们有理由怀疑,这其中的暴富 “神话”,那些似乎“从天而降”的馅饼,与所谓的“产权制度改革”有密切关联,而此时出来以下法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转让合同有效。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
第二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有权占有。
第二百六十一条 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物权法草案》)
人们当然会关注那些流失的国有资产的过去、现在、将来会不会在“善意取得”、“推定有权占有”、“推定善意占有”的法条下,在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大旗下从犹抱琵琶,半遮半掩,暧昧游移的状态下,理直气壮起来,正大光明起来,从“产权制度”改革大师张维迎的“产权至上”论到后来的实践及其严重后果,草民以为,有理由去探讨这样一个逻辑,就是:鼓吹“产权至上”论→强调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论→将国有企业的产权“明晰”→国有企业产权落入“善意取得”者之手→诞生暴富→有恒产者有恒心…。于此,草民亲眼目睹了不下三、五个“善意取得”的成功案例。
先看看张维迎大师的几段高论:
1.私有财产包括了使用权、 收入的独享权和转让权。这三点是当代经济学对私有产权的定
义。…所谓的明晰产权,就是要把这“三权”落实到个人。我们说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明晰,就
是指这“三权”没有落实到个人。…最近高鸿业教授(萨缪尔森《经济学》的早期翻译者)写了一篇《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文章“窥测”产权明晰与否的标准是产权在国民中是否分配得均匀,进而断定“公有制的产权非常明晰,其明晰程度高于私有制”。从当代产权理论的常识来看,他的“窥测”和“断定”都是离题万丈的。(张维迎《浅说产权》1997)
2.企业领导人看不到长远的预期,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产权不明晰。在国有产权制度下,决策者的利益与他所决策的企业的信誉之间没有长远的关系。…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充其量只有种草的积极性,而不会有栽树的积极性。你栽树,别人乘凉,你干吗要栽树?(张维迎《产权是信誉的基础》)
事情正如张维迎大师所料,一场轰轰烈烈的“产权制度改革”开始了,而这个制度的基础,就是因为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明晰”而必须明晰起来,而“明晰”的对象是谁呢,当然是“善意取得”者,于是,空手套白狼、巧取豪夺、先搞垮证明“充其量只有种草的积极性”,然后再“零成本”、“一元钱收购”吞入私囊,最后证明“有恒产者有恒心”,放眼望去,多少桩“取得”背后蕴含着权钱交易、自买自卖、私相授受之类的肮脏甚至罪恶。用一句成语,叫做“罄竹难书”。仅举两例:
比如,1993年7月,浙江黄岩市政府委派市国土局副局长陈熙担任浙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黄岩房产)总经理。2002年,通过转制,陈熙父子所持公司的股份竟然达到85.48%。后来,陈熙以及时任转制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的3名党政官员因涉嫌职务犯罪陆续被“双规”或逮捕。但“黄岩房产”的转制却依然有效,陈熙依然是坐拥数亿资产的亿万富翁。
比如,江苏“首富”严介和在江西景德镇搞“零成本收购”,表面上严介和以所谓BT方式给景德镇市搞市政建设,而代价是景德镇6家企业“委托”严介和“改制,但实际上严介和一分钱都不出,报道称,严介和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也曾语出惊人地承认,所有的城建项目都是在零招标,零竞争情况下获得的,利润不低于35%,而且所有的钱都在当地“解决””, 造价几乎是招标的两倍。有35%是利润,还有35%是政府建成后的付款,当地银行又贷给他30%。太平洋是不可能出一分钱的。
但根据“产权不明晰”论和“善意取得”论,似乎这种改制又是如此的“合理合法”,既然产权“不明晰”,那就“人人”可以取得之,而因为产权的“不明晰”,甚至连“卖”者是否有无处分权,草民觉得都值得似乎可有可无起来,“不明晰”恐怕有点“无主”的味道了,谁手长、谁手黑、谁先得。
“产权不明晰”论作为铺垫,再发起改制的实践,改制的唯一目标,就是把“不明晰”的产权“明晰”给极少数私人,完成之后,再由“善意取得”、“推定有权占有”的法条予以固化,一个颇具神话特色的逻辑完成了。
云淡水暖
“善意取得”的说法显得越来越有意思了,其实在草民看来,人们的目光,并非是盯住什么琐碎的小区停车位置、草皮、公用面积之类,而是对20几年来一批占人口总数0.4%的家庭“奇迹”般地堆起来他们的“金山”,占有了60%的社会财富,而与此同时,数以万亿计的国有资产流失了,一夜之间易主了,人们有理由怀疑,这其中的暴富 “神话”,那些似乎“从天而降”的馅饼,与所谓的“产权制度改革”有密切关联,而此时出来以下法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转让合同有效。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
第二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有权占有。
第二百六十一条 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物权法草案》)
人们当然会关注那些流失的国有资产的过去、现在、将来会不会在“善意取得”、“推定有权占有”、“推定善意占有”的法条下,在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大旗下从犹抱琵琶,半遮半掩,暧昧游移的状态下,理直气壮起来,正大光明起来,从“产权制度”改革大师张维迎的“产权至上”论到后来的实践及其严重后果,草民以为,有理由去探讨这样一个逻辑,就是:鼓吹“产权至上”论→强调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论→将国有企业的产权“明晰”→国有企业产权落入“善意取得”者之手→诞生暴富→有恒产者有恒心…。于此,草民亲眼目睹了不下三、五个“善意取得”的成功案例。
先看看张维迎大师的几段高论:
1.私有财产包括了使用权、 收入的独享权和转让权。这三点是当代经济学对私有产权的定
义。…所谓的明晰产权,就是要把这“三权”落实到个人。我们说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明晰,就
是指这“三权”没有落实到个人。…最近高鸿业教授(萨缪尔森《经济学》的早期翻译者)写了一篇《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文章“窥测”产权明晰与否的标准是产权在国民中是否分配得均匀,进而断定“公有制的产权非常明晰,其明晰程度高于私有制”。从当代产权理论的常识来看,他的“窥测”和“断定”都是离题万丈的。(张维迎《浅说产权》1997)
2.企业领导人看不到长远的预期,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产权不明晰。在国有产权制度下,决策者的利益与他所决策的企业的信誉之间没有长远的关系。…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充其量只有种草的积极性,而不会有栽树的积极性。你栽树,别人乘凉,你干吗要栽树?(张维迎《产权是信誉的基础》)
事情正如张维迎大师所料,一场轰轰烈烈的“产权制度改革”开始了,而这个制度的基础,就是因为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明晰”而必须明晰起来,而“明晰”的对象是谁呢,当然是“善意取得”者,于是,空手套白狼、巧取豪夺、先搞垮证明“充其量只有种草的积极性”,然后再“零成本”、“一元钱收购”吞入私囊,最后证明“有恒产者有恒心”,放眼望去,多少桩“取得”背后蕴含着权钱交易、自买自卖、私相授受之类的肮脏甚至罪恶。用一句成语,叫做“罄竹难书”。仅举两例:
比如,1993年7月,浙江黄岩市政府委派市国土局副局长陈熙担任浙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黄岩房产)总经理。2002年,通过转制,陈熙父子所持公司的股份竟然达到85.48%。后来,陈熙以及时任转制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的3名党政官员因涉嫌职务犯罪陆续被“双规”或逮捕。但“黄岩房产”的转制却依然有效,陈熙依然是坐拥数亿资产的亿万富翁。
比如,江苏“首富”严介和在江西景德镇搞“零成本收购”,表面上严介和以所谓BT方式给景德镇市搞市政建设,而代价是景德镇6家企业“委托”严介和“改制,但实际上严介和一分钱都不出,报道称,严介和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也曾语出惊人地承认,所有的城建项目都是在零招标,零竞争情况下获得的,利润不低于35%,而且所有的钱都在当地“解决””, 造价几乎是招标的两倍。有35%是利润,还有35%是政府建成后的付款,当地银行又贷给他30%。太平洋是不可能出一分钱的。
但根据“产权不明晰”论和“善意取得”论,似乎这种改制又是如此的“合理合法”,既然产权“不明晰”,那就“人人”可以取得之,而因为产权的“不明晰”,甚至连“卖”者是否有无处分权,草民觉得都值得似乎可有可无起来,“不明晰”恐怕有点“无主”的味道了,谁手长、谁手黑、谁先得。
“产权不明晰”论作为铺垫,再发起改制的实践,改制的唯一目标,就是把“不明晰”的产权“明晰”给极少数私人,完成之后,再由“善意取得”、“推定有权占有”的法条予以固化,一个颇具神话特色的逻辑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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