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断想:《鞍钢宪法》的精髓——被遗忘的民主
民主断想:《鞍钢宪法》的精髓——被遗忘的民主
云淡水暖
最近网上有个话题比较热,就是“民主”,人民网专门做了个热点专题,据说议论的源头来自一个专家的宏文《民主是个好东西》,草民一查作者,顿觉景仰:俞可平,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曾在美国杜克大学任研究员,现为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南开大学等校兼职教授或研究员。与大多数专家贤达一样,头衔众多,草民眼浅,不知道这些头衔后面意味着什么样的“忙碌”。
俞先生的大作读毕,草民还是没有悟出来其所说的“民主”究竟是个什么“东西”,恐怕跟“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有关吧,俞先生开篇就说“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官员要通过公民的选举产生,要得到多数人的拥护与支持;其权力要受到公民的制约,他不能为所欲为,还要与老百姓平起平坐、讨价还价”,但俞先生通篇都在泛泛而谈,没有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只是大谈“人类”、“最好的政治制度”之类,翻过来理论、翻过去理论,看来并非草民辈所能领教。
草民想,作为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先生的论述很是缺乏与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接轨”。按照时下的社会状态,如果俞先生的“好东西”,能够解决其它地方的“好东西”所未能解决的贫富差距问题,中国特有的民生问题,想必绝大多数老百姓是乐见的。因为中国的国体、宪法中写明了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中国的政治框架是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不知道俞先生的“好东西”是不是设想也在此框架内运作。
比如说,目前,中国的社会财富的分布状况,是0.4%的家庭,占有了60%的社会财富,那么,在所谓“官员…其权力要受到公民的制约,他不能为所欲为,还要与老百姓平起平坐、讨价还价”的时候,谁说话的机会多?谁说话的分量重?0.4%与99.6%之间有没有一样的发言权和一致的利益追求,能不能“一致”地与官员“讨价还价”?如果0.4%与99.6%之间有利益冲突的时候(完全可能),谁说了算?起码在目前可以目测到的“民主体制”中,恐怕还多半是财富寡头、政客在把握“民主”大局。
草民以为,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就是在构建一种民主制度的上层建筑,其不同于私有制的“民主”的地方,是首先在强调社会的物质资源为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包括劳动阶层所共有,尽可能平等地分配和享有社会物质利益的基础上的“民主”,在存在巨大财富差距的背景下,“经济民主”没有保证,则政治民主只不过是不同的财富利益集团,作为财富利益集团的代言人的政客们之间的利益博弈游戏,所谓“公民的选举”的过程,在可以见到的自诩“民主体制典范”的地方,莫不是“公民”们在两个、三个财富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之间“选烂苹果”,其中的“过程”,实际就是金钱操作过程,“公民”无非是投票机器。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就首先要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比如消灭剥削,共同富裕,生产资料公有制,人民民主专政等,只有惟此,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最广大劳动阶层的话语权,实现社会主义民主。
在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有没有伴随着民主实践呢,专家学者,精英贤达们要么是语焉不详的,要么干脆是不承认的。以草民在国有企业工作的经历,记得多年前曾经有一个叫做《鞍钢宪法》的企业管理体系,就闪耀着民主思想的光辉。
在《鞍钢宪法》中,其精髓公认的就是“两参一改三结合”,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有人考证,说“鞍钢宪法”的提法,来自于毛泽东对1960年3月11日中共鞍山市委经辽宁省委向党中央递交的《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批语,因为其中出现首次了“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的字句,但有人考证,“两参一改三结合”最早来自于1959年12月至1960年2月,毛泽东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谈话记录。但因为《鞍钢宪法》与“大跃进”、与“群众运动”、与“政治挂帅”、与“否定技术权威、工人领导一切的极‘左’思潮”扯上了关系, 80年代的时候,已经被“厂长经理负责制”的浪潮所淡化,如今更是被崇敬、膜拜西方经济学的管理思维所乃至于私有化思潮所覆盖。
客观地讲,剔除一些非理性的历史因素,《鞍钢宪法》所表达的,是一种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中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基本理念,而且,要谈“民主”,恐怕《鞍钢宪法》精髓中体现的“以人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为本”,正是不折不扣的民主思想。
其一,决策民主,在企业管理中,不能够“一把手”为所欲为,必须听取工人群众的意见,工人群众对企业的决策有发言权和否决权,草民参加工作的时候,车间的分配方案、工作制度,还可以见到是在工人、班组长、车间主任、厂领导之间“讨价还价”。比如企业领导想拿数十万、数百万年薪,恐怕在工人那里就难以通过,企业领导想贱卖、私吞国有、企业资产就会有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
其二,劳动民主,企业领导必须坚持在生产第一线,而不是成为地位优越的官僚式管理者,记得当时强调“工人身上多少汗,厂长身上多少汗”。草民记得小时候一位在国营煤矿工作的亲戚说过,他们矿务局下属一个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恰逢当日干部下井,该矿各管理科室领导乃至于矿领导多人殉职,如今的企业,特别是私有煤矿,恐怕是少之又少了。
其三,技术民主,在企业的技术决策、技术更新、技术进步中,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够充分发挥设计、管理、操作实施各个环节的特长,比如草民曾经设计过的技术改革图纸,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一眼就看出来不合理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技术出身的车间主任、厂长也参与审阅,保证实施的成功。
《鞍钢宪法》的精髓,体现出来的民主内核,如果能够在社会主义经济领域得以发扬,是大有好处的,中国早在50年代总结出来的民主管理、民主办企业的思想,在70年代之后,欧美的企业制度中也出现了,据崔之元教授介绍,“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教授罗伯特·托马斯(Robert Thomas)明确指出,‘毛主义’是‘全面质量’和‘团队合作’理论的精髓,即充分发扬‘经济民主’——两参一改三结合——恰是增进企业效率的关键之一。”、“1983年以来,美国已经有27个卅修改了公司法,取消了股东是企业的唯一所有者的概念,要求管理者不仅要对股东(stockholder)负责,而且要对广大的‘利害相关者’(Stakeholder)负责,而劳动者是‘利害相关者 ’中的主要成员”。
学者们大谈“民主是个好东西”,为什么忘记了社会主义建设中曾经有过的“好东西”,偏要把眼睛盯在别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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