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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大培:“贱卖国有企业”必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贱卖国有企业”必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左大培(2005年1月18日)

“贱卖国有企业”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如果单纯从字面含义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应当有任何含糊之处。但是在实际出售国有企业时,又很难找出不贱卖国有企业的可操作的方法。

单纯从字面含义上说,“贱卖国有企业”必定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这不应当有任何疑义。

所谓“贱卖”,本意就是“以过低的价格出售”;“贱卖国有企业”的字面含义就是“将国有企业以低于其所值的代价出售”。这样的出售本身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为一般人口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其含义就是“国有资产减少了,而且这种减少本来不应当发生”,而把国有企业以低于其所值的代价“卖”出去,当然会使国有资产发生不应有的减少。

但是实际工作中最大的难题却是,到底以多大代价卖出国有企业才算是“贱卖国有企业”?要想正确地回答这个问题,又必须先弄清“待出售的国有企业究竟值多少?”

在前些年的国有企业“改制”中,常常以企业的帐面净资产为标准来衡量一个国有企业的价值;按照这个标准,如果把国有企业以远远低于其帐面净资产的代价卖出去,就成了“贱卖国有企业”。但是这样来衡量国有企业的价值,存在着两个根本性的谬误。

第一个根本错误在于,在现行市场经济“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制度下,任何企业的所有权的价值就应当是该企业的资本的价值,但是这个“企业资本的价值”并不能用企业的帐面净资产来正确度量。企业的帐面净资产只是事后记录了企业投资的成本,而企业资本的价值则在于它替其所有者创造利润,因而企业资本价值的度量只能是其全部未来利润的资本化,这个资本化是以筹资的贷款利息率来将企业未来的利润流折成现值。

但是对中国的国有企业,以帐面净资产来衡量企业价值还会造成另一大谬误:正常的中国国有企业,其利润比市场经济中的一般企业要低得多。这是因为按照现行中国法律的规定,到现在为止国有企业的许多老职工还是不能解雇的。由于原来的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员工在国有企业内部有着较强的谈判力量,使过去国有企业员工的效率工资普遍高于同等技能和劳动强度的农民工。这增高了国有企业的产品成本,降低了国有企业的帐面利润。由于在这样一种劳资关系下的利润比较低,用它折算出来的企业资本值就会偏低。

考虑到了这两点,就会知道按帐面净资产来估算国有企业的资本价值是完全错误的。按真正“资本雇佣劳动”状况下的未来利润流折算的国有企业资本现值,既可能低于企业的帐面净资产,也可能高于企业的帐面净资产。在前一种情况下,即使企业的售价低于其帐面净资产,可能也没有“贱卖国有企业”;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即使企业的售价大大高于其帐面净资产,可能也“贱卖”了国有企业。

而在出售国有企业的场合,我们当然应当遵守资本市场的规则,按照真正实行“资本雇佣劳动”时的企业利润来估算国有企业所有权的真正价值。在理论上,我们可以为“国有企业的真正价值”定出一个合理的标准,那就是依据正确预期的未来利息率,对企业真正实行“资本雇佣劳动”下的未来利润流进行贴现,将贴现的全部现值视为该企业所有权的真正价值。

在这样计算国有企业所有权的价值时,必须设想该企业已经象私营企业那样实行了“资本雇佣劳动”,员工的工作条件、劳动报酬、聘用配置已经完全同私营企业一样,而贴现为企业所有权价值的未来利润流必须在这样的基础上计算。这样得出的未来利润流要远远高于在现行国有企业体制下所可以得到的利润。用来计算企业价值的未来利润还必须是扣除了贷款还本付息等的净利润,因为这是资本投资得到的真正回报。

这样计算出来的才是一个国有企业的真正价值。但是要按前边所说的这一套方法完全正确地计算出一个国有企业的价值几乎是不可能的:

——首先,利息率在未来长期中到底会有多高,几乎是无法完全正确地预测的;

——更加难以准确预言的是一个企业未来长期中的利润流;

——这种利润预测的前提是将现行国有企业转向完全的“资本雇佣劳动”体制,使员工的工作条件、劳动报酬、聘用配置完全同私营企业一样,而这样的大转变意味着企业的根本重组,这样大的转变使国有企业未来长期中的利润更加难以预计。

计算国有企业真正价值的这些主要数据之所以不准确,一方面是由于未来的不确定,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时可得的信息的不完全。

在“资本雇佣劳动”的市场经济中,买卖公司股权的人都必须估算股份公司的真正价值,这在本质上与估算国有企业的真正价值是同一回事。但是由于未来的不确定,即使是私人公司的股东也不可能完全正确地估算出自己持股的股份公司的价值。任何对股票市场的剧烈股价波动有一点印象的人都会认识到,未来的不确定所产生的各种意外冲击,使最精明的人都无法正确地预测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从而可能错误地估算股份公司的价值。

除此之外,信息的不完全使人们即使对企业的当前状况也难以正确认识。而比较多和准确地掌握一个企业的相关信息的人,一般地是这个企业的经营者。这就产生了一个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企业的经营者通常比其它人掌握更多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业的经营者通常能比其它人更正确地估算出该企业的价值;他们常常对外人隐匿这类信息,又反过来使非企业经营者的其他人更难以发现企业的真正价值。

由于上边所说的种种原因,计算国有企业真正价值所需要的主要数据几乎都无法准确获得,哪怕是稍微准确一点地计算国有企业的真正价值几乎都是不可能的。这就使我们在评价一个具体的国有企业是否被“贱卖”时,无法作出完全准确的判断。这样,我们只能根据其它一些辅助性的准则,从程序性的因素上推测一个国有企业的出售是否“可能有”贱卖。而这些辅助性的准则又多半是从前边的分析中推导出来的:

——由于企业经营者通常比其它人掌握更多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信息,如果一个企业的出售由其经营者主导并出售给了其经营者,则该企业就极可能被“贱卖”了;

——由于国有企业的市场价值难以精确估算,如果某国有企业的出售采取“只准某人购买”的方式,这个国有企业多半可能被“贱卖”了;

——由于正确估算企业价值需要掌握完全的信息,而在参加竞购的其他人不知道企业价值的情况下知情者可以尽量压低售价,不向社会公开企业的全部信息而出售国有企业就会造成“贱卖”国有企业。

——短时间内大量出售国有企业会使资产市场上供大于求,造成资产的价格大幅度降低从而“贱卖”国有企业。

对于这些造成“贱卖”国有企业的程序性因素,我在《企业“改制”如何使少数人暴富》一文中作了详尽的分析。

当然,由于我国的国有企业中老职工还享用较高的权益,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帐面负债占资产的比例很高,即使在出售国有企业时没有“贱卖”国有资本,也同样会对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极大伤害,这也是近年来的企业“改制”招致普遍痛恨的原因。对此我在《“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一文中也作了详尽的分析。

整个的上述分析让我们得出了很消极的结论:在大量出售国有企业的情况下,很难不出现严重地“贱卖”国有企业的现象,而这种贱卖国有企业本身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了防止人民的财产受损害,我们必须停止大规模出售国有企业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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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贱卖国有企业”必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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