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大培:“股份制经营”的重大教训——评成都国腾的“国资民变”
左大培:“股份制经营”的重大教训——评成都国腾的“国资民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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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制经营”的名义下盗窃国有财产
——评成都国腾的“国资民变”
左大培(2005年1月11日)
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燕是一个人称“清纯美貌”的美女。她在从1998年开始的短短5年中,就从一个国有股份制小公司的总经理变成了一系列有相互关联关系的大公司的控股大股东,外界估计光她的私人财产就价值大约6亿元人民币。
国内有多家财经方面的报刊都于2003年发表了长篇专文叙述何燕的致富过程,其中最主要的有《21世纪经济报道》分别于2003年4月7日第21版和5月26日第21版发表的记者康庄的两篇长文“何然=何燕:一位女亿万富豪的神秘诞生”、“旭光控股人真相:何燕(何然)与国资民变完整记录”,《商务周刊》杂志2003年9月15日出版的第18期文章《女富翁MBO记。没有犯罪发生?》,以及《新财经》杂志2003年10月号发表的系列文章《风暴刮过女富豪》。光从文章的题目就可以看出,几乎所有这些文章的作者都认为,何燕的巨额财富来自对国有企业的曲线MBO。
所有这些文章也都提及围绕何燕的MBO所发生的公司股权纠纷。何燕在这些股权纠纷中的对手、商地置业公司的总裁宋克荒向笔者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证明何燕在实施MBO的过程中有许多不法行为,这些不法行为系统地表明,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如何打着“股份制经营”的招牌盗窃国有财产。
复杂股权结构下的大富豪
何燕是依靠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起家的。1997年9月,她还只是一个几乎纯国有的小公司的总经理。当时她任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注册资本3千多万元,由3家国有单位“中国物资储运成都(集团)投资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成都公司)、“四川省邮电规划院”和“商地置业公司”分别占有38%、30%和24%的股权,另有8%的股权归成都倍特软件公司所有,可以说是个几乎100%的国有公司。而到了2003年,她就在实际上靠个人控股而掌控着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国腾系”企业集团。《商务周刊》杂志的文章称,中科院评估的国腾集团无形资产达到26-36亿元人民币,“外界普遍认为,国腾系估价超过40亿元,”而“何燕对国腾集团的收益权也至少达到约15-20%,价值不低于6亿元”。
“国腾系”企业集团的核心是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由何燕任董事长。这个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几乎与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完全一样,但法律上二者是两个不同的公司,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只是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为了称呼简便并便于区别,以下将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称作“国腾集团”,将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称作“成都国腾”。
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不仅掌控着成都国腾软件公司、国腾软件学院等企业和“民办高校”,而且持有国腾微电子有限公司51%的股权、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成都产业化基地1.87%的股权。特别重要的是,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还持有上市公司“旭光股份”20.47%的股权,另外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四川道亨计算机软件公司也持有旭光股份的股权,这使国腾集团总共持有“旭光股份”22.34%的股权,成了“旭光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并由何燕的姐姐何琼任“旭光股份”公司董事长。
何燕是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持股关系而掌握着以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心的这个国腾系企业集团的。
在第一个层次的持股关系上,2003年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中,四川国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0%,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持有18.75%,四川华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信息”)持有12.5%,四川华威电子系统有限公司持有12.5%,四川道亨计算机软件公司持有3.75%,成都国星通信有限公司持有2.5%。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就是由这些股东在2000年7月组建的。
而这些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中,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到2003年时还保持着1997年的股权结构,四川华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完全归一个外资企业所有,该企业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它的法人代表正是何燕!而既是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又是上市公司“旭光股份”股东的四川道亨计算机软件公司则由何燕本人持有51%的股权,何燕的弟弟何力也持有该公司17%的股份。
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其它股东的股权结构更为复杂:据《新财经》杂志的文章披露,
——四川华威电子系统有限公司80%的股权归成都华微电子公司等法人所有,另外20%的股权则归一个叫“程庆”的个人股东所有;
——这个“程庆”还持有了四川国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8.75%的股份,此外四川华威信息公司也持有四川国腾22%的股份,光这两家就占了四川国腾股权的一半还多。而四川国腾的另外两个大股东则是“中国物资储运成都集团”和“四川电信规划设计院”——正好是最初的那个“成都国腾”的两大国有股东;
——而“成都国星”的股东中,除了“电子科技集团10所”“30所”的法人股和个人股之外,就是由“公司经营班子”持有10%的股份,四川国腾持有41%的股份;何燕是“成都国星”的法定代表人,这样的股权设计显然是为了让何燕足以绝对控制“成都国星”。
上述股东名单中的“程庆”被人称作“影子股东”。《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4月7日的文章中说,“据国腾内部员工称,他们从来都没有见过公司里有或者出现过一个叫程庆的人”;但是《商务周刊》杂志上的文章却说,国腾集团的一位高层人物“明确指出,程庆确有其人,并非‘影子股东’,而是‘职工持股的代表’,本人股份并不多”。后一个说法也模糊得很,它其实并不能消除人们对程庆其人及其作用的怀疑。
在国腾系企业集团内部复杂的相互持股关系中,程庆其人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如果他的行动能与何燕完全一致,则何燕就能够通过其直接控制的“华威信息”和程庆而对四川国腾拥有绝对的控股权;而因为四川国腾和“华威信息”两家又占了“成都国腾(集团)”股权的60%以上,何燕通过对四川国腾的绝对控股又可以实现对“成都国腾(集团)”的绝对控股。由此可以推测,无论程庆这个“影子股东”是否真有其人,他的大股东地位都是为实现何燕对国腾集团的绝对控制而人工制造出来的。
根据《商务周刊》的说法,“何燕对国腾集团的收益权至少达到约15-20%”的这一百分比中,还没有包括“以程庆名义拥有的股份”。如果把“以程庆名义拥有的股份”也记入何燕名下,则何燕的个人财产还应该增加一倍。
“股份制经营”中的“国资民变”
仔细审视上述2003年国腾系企业的股权结构就可以发现,其实何燕对整个国腾系的控制,包括对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和“成都国星”的股权控制,主要靠的是她对四川国腾和“华威信息”这两个公司的股权控制;而她对四川国腾的股权控制,又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她对“华威信息”的所有权:这首先是因为“华威信息”2003年时持有四川国腾22%的股权;更重要的是因为,四川国腾注册成立时的注册资本金500万元是由“华威信息”“代”程庆等30名“私人股东”支付的,当时程庆就获得了四川国腾51%的股权!这就是说,何燕的暴富和对国腾系企业集团的控制,全都来源于这个神秘的“华威信息”公司。
要弄清这个“四川华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产生和变迁,必须回溯整个成都国腾的历史。
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最初于1995年在成都工商局注册成立,当时公司注册资金只有140万元,3个股东中储成都公司、四川邮电规划院和倍特公司分别持有该公司62%、30%和8%的股权。《新财经》关于国腾的文章显然对何燕颇有好感,说“国腾公司成立时,公司其实已经研发出IC卡电话机的技术”。可就是这篇文章也承认,该公司的IC卡电话机“市场一直没有打开,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1997年底”。很明显,1997年底成都国腾在经营上已经陷入困境。
成都国腾摆脱困境是在与商地置业的总裁宋克荒合作之后。1997年9月宋克荒领导的商地置业向成都国腾投入150万元现金购买24%的股权,使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成本文最初所说的那样。成都国腾乘机变更了工商登记,将注册资本金增加到3千多万元。1997年10月宋克荒与何燕等人亲自前去参加吉林省邮电器材公司招标采购IC卡电话机的投标,最后中标500台IC卡电话机,金额418万元。成都国腾IC卡电话机的市场就此打开,企业走上了迅猛成长之路;但是何燕的“国资民变”努力也就此开始,正是这种努力导致了“四川华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产生。
据宋克荒说,“1998年初,”“何燕找到商地置业公司总经理宋克荒,说现在干得再好,都是给国家干的,赚的钱都是国家的,自己得不到,不如我们几个人成立一个私人公司,专门负责销售,将销售IC卡电话机的钱留在销售公司,自己也可赚点钱,希望宋作为股东参加”。宋克荒认为这样作涉嫌侵占国家财产,不同意这样作。“此后,何燕、莫晓宇等人便抛开商地置业”,成立私人的销售公司以侵吞成都国腾销售IC卡电话机的利润,“四川华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由此而产生。
据宋克荒提供的资料,“四川华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1998年5月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千万元,法人代表何燕。在该公司最初成立时的股权中,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持有68%,四川省粮油收购储运公司持有29%,中储成都公司持有3%。在何燕领导下经营了一年之后,“华威信息”就开始了其私有化的进程:
1999年2月,何燕自己掌控的小据点——四川道亨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成立,何燕持有51%的股份。1999年6月23日,“华威信息”原有的3大国有股东就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4家新的股东,使得在“华威信息”的全部股权中,何燕控股的道亨持有40%,“成都故事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40%,“成都盖尔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持有15%,崔予红个人持有5%。“华威信息”由此而变为私营股份制企业。正如《新财经》杂志的文章所说,“接下来的便是几次眼花缭乱的股权转让”:
——1999年9月13日,“华威信息”的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变为何燕、莫晓宇、崔予红、乐祥勇、薛建能、何力等12人及四川日报社,其中何燕占股权51%;
——1999年12月1日,“华威信息”的股权持有人发生变化,四川日报社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了乐祥勇,薛建能的股份则转让给了其妻董晓玲;
——2000年3月9日,“华威信息”将注册资金由1千万元增至2,476万元,所增资金来源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和利润,12位自然人股东的股份所对应的出资额几乎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
——2000年6月6日,“华威信息”的“全体股东”签约将该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而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正是何燕!至此“华威信息”完成了其“国资民变”过程,不仅从国有的股份制企业变成了私营企业,而且变成了百分之百的外资企业!
“四川国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正是在“华威信息”的基础上产生的。1999年11月23日,“四川国腾通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这刚好在何燕正式成为“华威信息”的私人控股大股东两个多月之后。四川国腾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是30位自然人,其中光“影子股东”程庆一人就占了51%的股权。但是,正如前边已经提到的,四川国腾成立时的这500万元注册资本,是由“华威信息”“代”程庆等30名“私人股东”支付的,而“华威信息”在代程庆等30人付购股款时还声明:“我公司应付程庆等30人如下款项”。这意味着程庆等30人并非借款入股,而是真正以个人财产入股四川国腾,成了四川国腾真正的股东。
20多天之后,1999年12月14日“四川国腾通讯有限公司”完成了“增资扩股”,将注册资本由5百万元增至8千万元。本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四川国腾的那个股权结构就是在这次股权变更中形成的。在四川国腾的这个股权结构中,“影子股东”程庆仍持有28.75%的股份,四川华威信息公司也持有22%的股份,“中国物资储运成都集团”和“四川电信规划设计院”也成了两个大股东,而四川国腾最初成立时的那些其他私人股东倒都成了小股东。前边已经说到,在这个股权结构中,只要能保证“影子股东”程庆与何燕的行动完全一致,何燕就能实现对四川国腾的绝对控股。
但是,这样一次股权变更,其基础却是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的一个法律上无效的股权结构:
据《新财经》上的文章报道,四川华威信息、中储成都公司、规划院和莫晓宇等8位自然人之所以能在四川国腾的这次股权变更中获得了该公司60%以上的股份,是因为它们“以其在成都国腾49.85%的股权出资,按比例置换到四川国腾公司”,《商务周刊》的文章则说成都国腾这49.85%的股权“价值4800万元”。
而本文第一部分所说的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的股东中,并没有四川华威信息和莫晓宇等8位自然人。本文第一部分所说的成都国腾的股权结构,是工商登记中注明的股权结构,因而是在法律上生效的股权结构。但是这样一来,四川国腾1999年12月14日的股权变更,依据的就是成都国腾的一个在法律上无效的股权结构,因而不应当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何燕等人在1999年12月14日变更四川国腾的股权结构时,依据的是他们自己利用对成都国腾的实际控制权而作出的股权变更。何燕等人强调,商地置业公司向成都国腾投入的150万元现金只占成都国腾3166万元注册资金的7.5%(其实要按这样的算法是连5%都没到),因而只应得到成都国腾7.5%的股权。据此成都国腾在商地置业坚决反对的情况下于1998年12月2日和1999年7月6日两次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将国腾“转给商地置业公司未生效的12.5%的股权转给华威信息”公司,并决定了其它一系列股权转让。
这一系列的股权转让,使得在成都国腾的全部股权中,“中储集团公司”只持有25%,“华威信息”持有22.5%,所谓的“国腾职工持股会”持有20%(“莫晓宇等8位自然人”持有的国腾股份应当来源于此),四川邮电规划院持有14%,商地置业持有7.5%,倍特软件持有6%,何燕本人则持有5%。这样一种股权变更当然遭到股东商地置业的坚决反对,结果是到工商局变更登记没有成功,成都国腾在法律上一直保持着1997年的股权结构。
与四川国腾的这一股权变更相关联的是,据《商务周刊》的文章报道,由于华威、中储、规划院和莫晓宇等8人“将其在成都国腾中价值4800万元的股份作为对四川国腾的出资,四川国腾由此取得了成都国腾49.85%的股份”。但是可笑的是,四川光华审计事务所却坚持说,四川国腾应为获得成都国腾的这49.85%的股份而向华威、中储等所谓的“成都国腾原股东”支付4800万元现金,由于四川国腾至1999年12月13日为止仍未向这些“转让人”支付上述款项,四川国腾对这些公司和自然人就欠下了相应的债务!
其实原来的成都国腾和四川国腾都已处在何燕本人的牢牢掌控下,为什么四川国腾还要如此执着地获得成都国腾的控股权?一个可能的原因是,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5月26日的文章报道,在四川国腾成立之后,何燕等人“将成都国腾通讯的IC卡电话机生产许可证亦交与四川国腾使用”。将成都国腾变为四川国腾的一个子公司之后,这样作可能就更名正言顺一些。
盗窃国有财产的证据
何燕等人的上述这些以“股份制经营”为招牌的“国资民变”行为,不仅侵占了国有财产,也大大损害了以宋克荒为总裁的商地置业公司的利益。因此,宋克荒从1999年开始多次向中央有关单位和领导举报何燕、莫晓宇非法侵占巨额国有资产的问题,导致中央纪委、财政部、检察院等对国腾集团展开调查。
宋克荒强调,有关单位并没有把调查的结果“正式发文答复我们”,却“通过小报和网站散布小道消息”。这个“通过小报和网站散布”的“小道消息”,在《新财经》的文章中有一个很简要的转述,其开头语是:“历经三年的调查,对于何燕等人侵占国有资产的说法暂时有了一个结论”;而在《商务周刊》杂志的文章中,则对这个“小道消息”有一个最完整的转述:“调查持续了两年多。2002年5月,终于有了一个阶段性的了结。四川省纪委代中纪委给出的结论大约是,成都国腾与商地置业之间存在严重的股权纠纷,同时成都国腾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但是公司并没有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何燕、莫晓宇等人也没有涉及其它犯罪活动。公安部认为,尚未发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故不予立案。”
几乎可以说是与上述“调查结论”相呼应,莫晓宇本人则矢口否认国腾集团的“股份制经营”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新财经》杂志的文章转述莫晓宇本人的话说,对成都国腾,“所有国有资本投入大概在800万元左右”,“但迄今为止何燕还是为成都国腾保留了6000万元的净资产。如果按照股权清算,原来的国有资本均得到了大幅增值”。“而事实上,国腾集团后来的发展早就与这些国有资本无关,而是何燕向成都地奥集团的借款以及整个创业团队的奋斗”。
上述这个“小道消息”中传来的“调查结论”给了那些鼓吹对国有企业实行MBO的人以反攻倒算的口实。上海就有那么一位所谓的“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郑培敏,他专门从事的“职业”就是指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如何实施MBO。此人在《新财经》的文章后面公然发表所谓的“点评”说:“既然国家权威部门已经判定‘国腾系’的资本运作中没有国有资产流失,那么,我们就要反过来质疑为什么有人要四处举报,给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惹来长达两年的‘怀疑’和‘调查’?为什么媒体还要动不动就质疑已经被确定为合法行为的‘MBO个案’?”“我的回答很简单:仇富心理使然!”这简直是公然要迫害那些反对以MBO的方式盗窃国有财产的人了。
而在实际上,大略的分析就可以说明,成都国腾经营者通过“股份制经营”而实行的“国资民变”,不仅仅是一般的私有化过程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也不仅仅是非法侵占巨额国有资产的问题,而是在“股份制经营”的掩护下盗窃国有财产。
在成都国腾这样的案例中,使用“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本身就歪曲了问题的性质。把问题说成是“国有资产流失”,就使政府部门可以象莫晓宇说的那样,以“国有资产比过去没有减少、甚至还增加了”为借口,根本抹煞实际存在的盗窃国有财产性质的问题。在最近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讨论中,主张“经营者私有化”的人就常常使用类似的手法,借口“国有资产没减少”而否认“经营者私有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进而根本否认“经营者私有化”是侵占以致盗窃国有财产!
实质上,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侵占”或“盗窃”了国有财产,其标准绝不应当是企业的国有资产比过去增加了还是减少了,而应当是:1. 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的法律和制度而作出了“侵占”或“盗窃”国有财产的行动;2. 这些行动是否使国有财产比不实施该种行动下为少。
前一个标准是主要的标准,它以行动本身的性质来判定是否有“侵占”或“盗窃”发生,就象我们可以根据一个人进入他人家中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物品来判定他犯了盗窃罪,而根本不必问这个“他人”的财产是增多还是减少了。
第二个标准以财产是否减少这方面的后果为依据来判定是否有“侵占”或“盗窃”发生,但是这里比较的是实施该种行为与不实施该种行为下的国有财产,而不是国有财产本身变多了还是变少了。在国有财产的运营本来就发生大量亏损的情况下,如果经营者的行为没有使国有财产比不实施这种行为下还少,则即使国有财产比过去大量减少,也绝不能说有“侵占”或“盗窃”国有财产的情形;而如果经营者非法“侵占”或“盗窃”的行为使国有财产少于不实施这种行为时,则即使国有财产由于许多客观原因而大量增值,也必须承认发生了对国有财产的“侵占”或“盗窃”。
后一种情况恰好就是成都国腾以“股份制经营”为招牌进行“国资民变”时的情况。根据衡量“侵占”或“盗窃”国有财产的上述两条标准,成都国腾以“股份制经营”为招牌进行的“国资民变”都是“侵占”或“盗窃”了大量国有财产。作出这样的判断,根据的事实是:
一、何燕等人以“股份制经营”为招牌对国腾集团进行的“国资民变”,已经使国有财产有巨额减少
正如前边的叙述所说,2003年的国腾系企业集团完全是由最初的成都国腾演化而来。单纯从结果上看,要判断这个实行“股份制经营”的演化过程中是否有对国有财产的“侵占”或“盗窃”,就应当将实施这种“股份制经营”的“国资民变”后的国有财产与不实施该演化下的国有财产相比较。
这种“股份制经营”的“国资民变”后的国有财产数字,已经由前述《新财经》文章转述的莫晓宇谈话给出,该谈话说成都国腾的净资产为6千万,这就是国腾系“股份制经营”“国资民变”后剩下的国有财产。但是如果不实行这种“股份制经营”的“国资民变”,国腾系中的国有财产又会有多少?这没有现成的数字,只能进行推测;而其基本的依据,应当是成立“四川华威信息”之前成都国腾的股权结构。
在1998年“四川华威信息”成立之前,成都国腾至少有90%以上的股权是国有的。而据《商务周刊》杂志的文章,由成都国腾演化而来的国腾系2003年资产超过40亿元。如以90%的国有股权计,国腾系中的国有资产应达到36亿元人民币。而2003年国腾系只“保留了”6千万元的国有净资产,这足以证明,国腾系的“股份制”“国资民变”已经把绝大多数国有资产盗窃净尽。
当然,我们还须考虑到,如果不实行“股份制”的“国资民变”,2003年国腾系的总资产不会达到40亿元。莫晓宇对《新财经》和《商务周刊》的记者都一再强调,国腾集团以后的发展与成都国腾的国有资本没有关系,成都国腾早年赖以生存的IC卡技术“很快”就被国腾系的各“民营企业”抛弃,“早年的IC卡技术发展到今天总计经过34次的升级换代”,因此国腾系企业连在IC卡技术和产品上“也不是基于当年成都国腾”的成功。总之一句话,现在国腾集团的成功靠的是技术进步,与当年的成都国腾无关。
国腾集团到底在技术上比当年的成都国腾进步了多少,其实没有什么可靠的资料。但是任何懂技术的人都知道,技术的发展和进步都有基础,国腾集团今天的技术积累离不开当年成都国腾的最初开创。这也是一个主要的原因,使“国腾”这个品牌本身仍然有重大价值。何燕等人之所以在一系列的“股份制经营”把戏之后,还要回头把自己的所有企业都装进一个名称几乎与成都国腾完全一样的“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国腾集团)中去,正是因为他们知道成都国腾当年创立的品牌的重要性。
更重要的是,在市场经济中,任何技术的研发从而进步,都要靠资金的支持。本文下边就会指出,其实国腾集团的任何技术进步,都不可能离开成都国腾积累的资金的支持。当然技术进步的实施者们也作出了重大贡献,也应当得到其应得的回报。而美国高技术公司的股权分配方式,已经对支持技术研发的出资人与技术人员各自所应得的份额提供了权威的参照:在高技术公司中,通常风险投资的出资人占股30%,技术团队则占股70%。这应当说是一个比较公平的股权分配比例。
在这个参照系下,有关国腾集团的一切争论都很好判断:莫晓宇对媒体所说的一切,不过是说国腾集团是一个技术进步迅速的高科技公司,货币资金的出资人不应将公司资产100%据为己有。我们当然可以同意莫晓宇的这一说法,把国腾集团视为高科技企业,但是即便如此,国腾集团也必须至少实行美国公司的惯例,给风险投资的出资人(对国腾集团是国有资本)30%的股权。这样,在国腾集团的40亿资产中,国有股东们至少应分得12亿元资产,而不是区区6千万净资产!
对于商地置业这个国有公司来说,国有财产被盗窃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
商地置业1997年向成都国腾投入150万元现金入股,据宋克荒说,国腾集团只在1998年1月给商地置业分红20多万元,以后就一再强迫商地置业退股,要回购商地置业持有的全部成都国腾股份,答应付给的全部回购金额是400万元。《商务周刊》上的文章也说:“国腾集团高管更认为,如果按照7.5%的股权,商地置业在成都国腾的股权价值也达到了近500万”。这就是说,国腾集团的“股份制经营”使商地置业的股权只有4-5百万元的价值。
可是,即使按莫晓宇的说法,把国腾集团视为高科技企业,作了风险投资的国有资本也应对国腾集团30%的财产和利润享有所有权。商地置业公司在这30%的份额中,又享有24%的股权,即便按莫晓宇的说法,它也享有7.5%的股权。这意味着在国腾集团的全部财产和利润中,商地置业应当享有最少也达2%以上、多可以为7%以上的份额。
据《商务周刊》的文章报道,国腾集团“从1995年到2002年的8年间,累计实现销售额达28亿元,创利税7亿元,其中2002年收入达10亿元,利税3.3亿元。它拥有国内IC卡电话的30%市场”。而国腾集团的资产则在40亿元之上。
这就意味着,即使将最初作风险投资的国有资本占国腾财产的份额限制在30%,将商地置业公司在成都国腾的股权限定为7.5%,商地置业公司在国腾集团中的资产价值也应为8千万元,并分得上千万元的红利。而按照法律上认可的工商登记,商地置业公司在成都国腾的股权应为24%,因此它在国腾集团中的资产价值应为3亿左右,分得的红利则应为几千万元。而国腾集团承认的商地置业公司股权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分给的红利只有20万,显然侵占了商地置业公司拥有的国有财产及其收入的绝大部分。
令人惊奇的是,据《商务周刊》上的文章报道,法律上的成都国腾和四川国腾的大股东、主要发起者,成都国腾的实际创办者——中储公司在2003年“背负2亿元的巨额负债申请破产”。按1997年底的股权结构,中储公司占有成都国腾38%的股份,即使按原出资人只得到30%股权的高技术公司股权分配方式计算,中储公司在国腾集团的财产中也应占有10%以上的份额,相当于国腾集团40亿资产中的4亿元以上。仅在国腾集团就有4亿以上资产的公司会因为2亿的负债申请破产,这只是因为国腾集团的“股份制经营”已经把中储公司的好几亿资产侵占到了只剩下4千万。
二、何燕等人在以“股份制经营”为招牌对国腾集团进行“国资民变”时,不断实施盗窃国有财产的违法行为
即使依据我国目前还极不完善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何燕等人在以“股份制经营”为招牌对国腾集团进行“国资民变”时,也有一系列行动是违法的,其中最主要的有:
——在1998年设立“四川华威信息”时,成都国腾是法律上最主要的出资方(占华威股权68%)。连《新财经》上的文章都承认,成都国腾的这一行动“理论上需要国腾所有股东通过表决”,而何燕本人“承认这是当时公司运作不规范的地方”,“当时根本没有经过商地置业的同意”。何燕所说的“不规范”是在缩小他们的罪责,其实不经股东同意就对外投资是一种违法行为。
——1999年将成都国腾在“四川华威信息”中的股权转让给道亨等“民营企业”时,也没经成都国腾的股东商地置业参与成都国腾内部的表决,因而也是非法的;
——1999年底注册成立“四川国腾”时,由“华威信息”这样一个股份公司“代”程庆等30名自然人支付对四川国腾的出资款,这也是违法的;
——20多天之后“四川国腾”的“增资扩股”,又是一次非法的行动:当时四川华威信息、中储成都公司、规划院和莫晓宇等8位自然人“以其在成都国腾49.85%的股权出资,按比例置换到四川国腾公司”,而在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因而法律上有效的成都国腾的股东中,并没有四川华威信息和莫晓宇等8位自然人,因此这样一次以股权出资的行动本身就不合法;中储成都公司等成都国腾的合法股东将自己在成都国腾中的股权变作在四川国腾中的出资而不经商地置业这样的股东参加表决通过,这更使这一次的股权变化成为非法。
这次的股权变化还牵涉到所谓“成都国腾与商地置业的股权纠纷”:本文第二部分中已经谈到,何燕等人后来强调,商地置业公司要得到成都国腾24%的股权应出资至少4百万元,而商地置业公司只向成都国腾投入了150万元现金,因此商地置业“出资不到位”;它投入的150万元只占成都国腾3166万元注册资金的7.5%(其实要按这样的算法是连5%都没到),因而只应得到成都国腾7.5%的股权。据此成都国腾在商地置业坚决反对的情况下于1998年12月2日和1999年7月6日两次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将国腾“转给商地置业公司未生效的12.5%的股权转给华威信息”公司,并决定了其它一系列股权转让,使得在成都国腾的全部股权中,“华威信息”持有了22.5%,所谓的“国腾职工持股会”持有20%(“莫晓宇等8位自然人”持有的国腾股份应当来源于此),何燕本人还持有了5%。
这一次的股权变更也是非法行动,其最明显的证据就是它到工商局变更登记没有成功,成都国腾在法律上一直保持着1997年的股权结构。
但是在“成都国腾与商地置业的股权纠纷”中,何燕等人还有其它一些违法行为:
首先,在成都国腾1997年9月变更工商登记时,其注册资本金之所以能从原来的140万元增加到3166万元,靠的是在注册资本中加上了3026万元的“无形资产—专有技术”。按《商务周刊》文章的说法,“该无形资产占到了成都国腾评估总资产的95.58%,远远超出了法律上20%上限的规定,这被认为是不合法的”。而如果不是这样非法地高估无形资产,真正按流动资产140万元、其它80%为无形资产来评定成都国腾注册资本,这次股权变更后成都国腾的注册资本最多只能有700万元,商地置业出资150万元同样可以购入成都国腾20%以上的股权;
其次,在成都国腾这次变更工商登记时,附加的“验资事项说明”中已经明确规定:“商地置业公司应出资7,598,400.00元,出资比例24%,出资方式为:流动资产336,000.00元,无形资产7,262,400.00元”。按照这一规定,只要商地置业付出现金三十几万元,就可获得成都国腾24%的股权,宋可荒随后帮助成都国腾赢得吉林IC卡电话机的投标,则可以视为兑现了投入无形资产的承诺。而实际上商地置业当时为得到成都国腾这24%的股权已经付出了现金150万元,远远超过了变更工商登记时的要求,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不到位”。在这种情况下硬要将自己在工商局登记的商地置业占股权24%改为7.5%,不仅是背信弃义地不守承诺,而且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是何燕等人一直未能修改成都国腾工商登记的根本原因。
成都国腾经营者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这是任何持一点客观态度的人都不能否认的。本文的上一部分已经指出,《新财经》关于国腾的文章显然对何燕颇有好感,但就是在这篇文章后面发表的相关评论中,“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费国平就指出了“国腾的发展沿革中”的一系列“不规范行为”,如“不经股东表决同意通过决议,就作出重大股权变更或对外投资的决策”、“由华威公司代自然人出资等”(这正是本文前边所说的成都国腾经营者的各种违法行为)。费国平认为,这些事实都“暴露出企业家法律意识的淡漠”。
显然,费国平所使用的“不规范”一词,只不过是出于客气而用的委婉说法。他所指出的那些行动,实际上都是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的性质,都是有意识地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在这里是国有财产)以使成都国腾的经营者暴富。这些行为本身是违法的,而且本身就带有盗窃国有财产的性质。
不仅如此,本文前边对国腾集团形成过程的整个叙述已经足以说明,没有上述五项非法行为,就不可能实施后续的各种“股份制经营”和“股权变更”,也不可能演化出如此复杂的“国腾系企业集团”,何燕、莫晓宇等人也绝不可能成为亿万富翁。这就说明,成都国腾原经营者的暴富,是以一系列违法行为侵占国有财产的结果。
上述的分析也说明,在判断企业经营者是否有侵占国有财产的不法行为时以“原投入企业的国有资金是否减少”为依据,是使用了一个极其错误的标准。正是按照这样一个极其错误的标准,莫晓宇才宣称,“商地置业”等公司的国有资产都升值了好几倍,似乎这样一来国腾集团的经营层就没有了盗窃国有资产的问题。
其实,正是莫晓宇本人把国腾说成是高科技企业,使我们可以以高技术公司的标准来评判国腾集团的“股份化经营”。原先向成都国腾投入的国有资金、包括商地置业的投资,都应当被视为一种风险投资;而对这种风险投资,在一个公司中多少倍的投资回报都不算高,因为风险投资中零回报的概率极大,如果不能在某些项目上取得几十上百倍的回报,风险投资在整体上就是不合算的。从这个角度看,宋克荒在成都国腾经营难以为继的时刻投入150万元,是作了一笔极为精明的风险投资,这笔投资之所以没能得到几十上百倍的回报,不过是由于何燕等成都国腾经营者采取了违法的机会主义行为。
这样,特别是对高科技企业来说,判断是否侵占了股东权益包括国有财产,其依据应当主要是当事人的行为,即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特别是有侵占股东权益的违法行为。这就象我们可以根据一个人的偷窃行为判定他非法地损害了他人利益,而根本不必去问那个“他人”的财产是否比过去少了。
三、何燕等成都国腾原经营者有明显的侵占或盗窃成都国腾法人财产的行为
这种行为中最显眼的,是他们将成都国腾通讯的IC卡电话机生产许可证交给何燕本人控股的四川国腾使用,而这个许可证是成都国腾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四川国腾之所以象成都国腾那样取名“国腾”,显然是想既享用成都国腾创出的“国腾”品牌,又想拿走成都国腾的IC卡电话机生产和销售业务,把IC卡电话机的生产和销售变成自己的一个主要利润源。而为了作到这一点,四川国腾就必须获得成都国腾的IC卡电话机生产许可证。
另一个这一类的侵占行为,就是让何燕等人私自成立的“四川华威信息”公司负责成都国腾生产的IC卡电话机的销售。据《商务周刊》的文章报道,莫晓宇承认“华威付费让成都国腾组装电话机”,形成了销售公司华威—制造公司成都国腾的经营格局。在这种情况下,只要销售公司“华威信息”付给成都国腾的电话机收购价格足够低,就可以毫不费力地把成都国腾的全部利润都转移到“华威信息”中去。而这样作并不会受到什么人阻碍,因为这两个公司的经营都是由何燕一个人控制的!
《商务周刊》的文章还说,莫晓宇否认有这样的利润转移行为,他“称华威向成都国腾支付了额外的价款”,但是他们并未向外界公布华威与成都国腾之间的交易价格、两企业的成本收益等经营状况,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不相信他的说法。何燕还对外宣称,“华威信息”为成都国腾“支付了600多万美元的银行贷款”,这更容易解释:华威把给成都国腾的结算价格压得太低,以致成都国腾无力偿还贷款而华威则有过多的利润。
只要我们想到,1998年之后成都国腾由于高利润的IC卡电话机畅销而产量有巨大增长,大量销售高利润的IC卡电话机的好处又都转移到了“华威信息”公司手中,我们就可以解释一些纠缠不清的问题:
《新财经》的文章说,何燕“为成都国腾保留了6千万元的净资产”。这里的“保留”一词倒用得十分恰当:把多少成都国腾的资产以利润转移的方法转移到华威,这完全取决于何燕的决定;她由于某种原因不想把成都国腾的资产全部转移走,于是就给成都国腾“保留”了6千万元净资产!
宋克荒不断指责“何燕用成都国腾销售给吉林省IC卡电话机的销售款,注册成立了”“四川华威信息”。《新财经》的文章说,何燕矢口否认此说,宣称“当时成立四川华威的资金和成都国腾完全无关,通过时任四川省省长的宋宝瑞的介绍,成都地奥集团董事长李伯刚向她提供了2千万元拆借资金”,何燕用这笔资金的一部分注册成立了“华威信息”。
其实,我们只要明白“华威信息”承接成都国腾生产的IC卡电话机销售有丰厚的利润,何燕本人又完全控制了“华威信息”的运营,我们就可以明白,何燕用谁的资金注册成立“华威信息”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她能否将成都国腾的大量利润转移到“华威信息”中去。只要她能将大量成都国腾的利润转移到“华威信息”中去,即使“华威信息”的注册资金真的是从“地奥集团”借来的,也可以用“华威信息”的销售利润很快还清全部借款。何燕能够毫无顾忌地这样作,因为她完全掌控着“华威信息”的经营,又不必对外公开信息。
在还清了贷款的环境下,“华威信息”的注册资本金和利润归谁所有就成了一个完全可以由何燕一个人说了算的事情。她所需要决定的只是,将这笔财产记在谁的名下或“转让”给谁。而她成为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的法定代表人、并让该公司持有“华威信息”全部股权的事实,都表明她决定让自己成为“华威信息”全部资本和利润的所有者。
在“华威信息”最初的那些股东和最终的股东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之间,参与了“华威信息”股权买卖的那些中间性的股东,有一些是中间性的走过场人物,他们扮演的是“过路财神”的角色。这是一些“用多少钱买了这些股份,又从卖出这些股份中收回这么多钱”的人,不管他们用谁的资金购买了“华威信息”的股权,他们除了可能在持有“华威信息”股份期间分得公司的股息之外,在该公司股权的买卖上既没有得到什么,也没有失去什么。
“华威信息”公司完全可以以自己的资金委托这些所谓的“股东”进行“股权买卖”:借钱给某人让其买进自己的股权,再让他以原金额卖出这些股权并还清贷款。如果真是这样进行“股权变换”的话,那其实连一分钱的真正资金都不必动用,只需签一些借贷和股权买卖的协议、作几笔账就可以了。
当然,何燕也可以让这些中间走过场的“股权买卖者”得到实质性的好处:她可以让某人不必付款就“买”入“华威信息”的股权,并允许他将卖掉这份股权的收益作为自己的财产。但是那样何燕就必须另觅资金来补充“华威信息”的注册资本,从而她必须有完全归自己支配而众人都不清楚的资金来源。
但是,另一些参与“华威信息”股权买卖的中间性股东却得到了巨大的好处。这是那些在2000年3月9日“华威信息”增加注册资本金时持有该公司股权的人。那一天“华威信息”将其注册资金由1千万元增至2,476万元,所增资金来源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和利润,12位自然人股东的股份所对应的出资额几乎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如果这些股东都按规定的出资额买入和卖出“华威信息”的股权,那些靠这次增资增加了其出资额的人当然可以相应赚一笔钱。例如在这次增资中,股东何燕的出资额增加了870万元,董晓玲的出资额则增加了40多万元。而他们所赚的这些钱来源于“华威信息”利润的积累,要求“华威信息”真正地投入资金。
而何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那个公司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可能也需要投入真正的注册资金。这里的问题在于何燕从何处得到这样一笔巨额资金。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宋克荒才大声质问,何燕设立这个外资公司而“收购华威公司的钱从何而来?”但是实际上,也完全可以用“华威信息”的注册资金来完成这全部运作:先由“华威信息”通过某种商业途径汇款至英属维尔京群岛,代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的所谓“股东”付款注册成立该公司,再由这个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用这笔资金反过来收购“华威信息”,光明正大地将同一笔资金作为出售股权的收益再汇回“华威信息”账上。
只不过这样的运作在法律上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首先,在作第一次股权变换之后,法律上承认的“华威信息”设立者们(成都国腾等公司)应当收回注册时注明的它们投入华威的资金。成都国腾等公司的帐户中如果没有这样一笔出售股权收益,法律上就可认定其财产被人盗窃。而如果真正付出这笔资金,同时又为“华威信息”保留足够的注册资金,何燕就又必须有完全归自己支配而众人都不清楚的资金来源。
我们只须明白,“华威信息”由于转移了成都国腾的IC卡电话机销售收益而有丰厚的利润,何燕本人完全控制了“华威信息”的运营,“华威信息”的财务状况不需让外界任何人知道,连成都国腾的股东商地置业都无法过问,我们也就可以知道,何燕有足够的完全归自己支配而众人都不清楚的资金来源,足以对付上边所说的各种资金需要。
但是这样一来就突显出一个更重要的法律问题:如果是用“华威信息”的资金注册成立了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那么该公司归谁所有?从资金来源看,它应当归“华威信息”所有。而如果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归了何燕本人或其它某些非“华威信息”原股东的人所有,则这些人就是盗窃了“华威信息”原股东们(成都国腾等公司)的财产。而这样一个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又进一步把“华威信息”变为自己的财产,这是进一步盗窃“华威信息”原股东们的财产。
即使在“华威信息”的那一系列股权变更之后,“华威信息”在法律上的原股东们(成都国腾等企业)收回了注册时注明的它们投入华威的资金,但只要此后“华威信息”的注册资金实际上来源于“华威信息”本身经营中的利润,则仍然发生了对“华威信息”原股东们财产的盗窃。问题只在于弄清实际的盗窃人。
上边有关盗窃行为的指控还只建立在对“可能有”的许多事实的猜测基础上,而前边已经指出了有真凭实据的盗窃事实,这就是四川国腾盗用成都国腾的IC卡电话机生产许可证,特别是“四川华威信息”盗用成都国腾的核心资产——IC卡电话机的销售。IC卡电话机的生产许可证和IC卡电话机的销售都是成都国腾的核心资产,它们虽然是无形资产,却是成都国腾赖以生存的基础。将这样的核心资产盗走,那就难怪何燕等人说1998年之后成都国腾“陷入瘫痪”了。
这一系列的盗窃行为能够得逞,当然是因为幕后主持创办并控制了“华威信息”和“四川国腾”的何燕,同时又掌控着成都国腾的实际运营。而因为成都国腾原来的股份几乎100%属于国有,上述那些盗窃行为也就成了对国有财产的盗窃。
将前边所指出的那些行为定性为“盗窃”,可能会引起某些法律界人士的异议。在我国的法律中,类似的行为一般被定性为“侵占”,所以宋克荒对何燕的指控也只限于“非法侵占巨额国有资产”。显然“侵占”的罪名比“盗窃”的罪名要轻一些。
但是,恰恰是在真正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地方,上述的那一类行为通常都被定性为“盗窃”。而我国近年的大量经验事实也说明,只有把上述那类行为定性为“盗窃”,才能给予它们以足够公平的惩罚。
据《第一财经日报》2004年12月2日A1版报道,2004年11月30日香港廉政公署拘捕了10名“创维数码”的高层人士,并指控被捕者中的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黄宏生及其胞弟黄培生(该公司执行董事)“涉嫌窃取公司资金逾4800万元”。廉政公署提供的材料说明,“涉嫌窃取”这笔资金的行为是指,这两名被告涉嫌于2000年11月至2003年4月期间,与另一名人士串谋盗窃共9张从创维数码银行帐户上签发的总金额为4800多万元的支票。
国内有学者就此案评论说,我国法律对经营者的此类非法行为定罪过轻,仅定性为“侵占”,而不肯定性为“盗窃”。而就是这样定性过轻的法律,有关方面也拒不执行。
香港方面对创维的处置与成都国腾案形成了鲜明的对照。香港方面治罪的基本原则是:股份公司的最高经营者未经公司股东授权而取走公司财物即为“窃取”。而我们前边所说的成都国腾经营者的那一系列行为,都是这一类的“窃取”行为,这种行为看起来更象是白日行抢。而成都国腾的经营者们、甚至“有关部门”却都想轻描淡写的地以“不规范”一词来蒙混过关。
“国家干部”和政府政策的问题
成都国腾经营者们以“股份制经营”名义盗窃国有财产的这种种作为,也暴露出我们的“国家干部”和政府政策都存在着一系列的严重问题。
这里之所以还继续使用“国家干部”这样一个现在已经不时兴了的名词,是因为这里所说的严重问题,不仅存在于党和政府的官员中,而且存在于许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当中。所有这些人,都可以统称为“国家干部”。
成都国腾名义上是由中储成都公司创办的,其国有大股东除了商地置业之外,还有中储成都公司和四川邮电规划院。这后两家国有单位是成都国腾最大的股东,只要它们采取行动,何燕等人的任何盗窃国有财产的行动都不可能成功。但是它们却没有行施自己作为股东应当行施的权力,听任何燕操纵成都国腾的运作,甚至参加联名发起成立那个何燕一手操办的“四川国腾”,中储成都公司还参加联名发起成立那个转移成都国腾利润的“四川华威信息公司”,完全变成了任由何燕摆弄的傀儡。这真是令人惊奇。
能让我们看出点其中奥妙的是,在“四川华威信息”股权变更的过程中出现过一些曾经持有该公司股权的私人股东,据宋克荒说,其中的薛建能是当时的四川邮电规划院院长,董晓玲是薛建能之妻,乐祥勇则是当时的中储成都公司负责人乐英贵的儿子。前边曾经指出,在2000年3月9日“华威信息”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和利润增加其注册资金时,当时持有该公司股份的那些自然人股东注册的出资额几乎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这种增加就可以是他们在买入和卖出该公司股权之间所赚的钱。而在出资额大幅增加的人中就有董晓玲。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一步步将“四川华威信息”的股权弄到自己手中的过程中,何燕之所以要加入“12位自然人买卖股权”这个插曲,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让这些人在股权的买卖过程中赚一笔钱,以这种方式将“四川华威信息”的一部分利润分给他们,以答谢他们给予自己的某些好处。如果事情果真如此,我们也就可以明白为什么那几年中储成都公司和规划院这两个大股东都对成都国腾经营者盗窃国有财产的各种行为不闻不问,甚至有意加以配合;还可以明白为什么在国腾集团可以有4亿以上资产的中储公司会甘心放弃自己的这份权益,仅仅因为2亿的负债就申请破产。
成都国腾的经营者在盗窃国有财产,但是其“企业集团”却能迅速壮大,秘密之一还在于某些政府官员不遗余力的支持。
首先是四川省地方政府中的某些官员。
前边已经说过,何燕本人公然宣称,她成立四川华威所用的注册资金,其来源是“通过时任四川省省长的宋宝瑞的介绍,成都地奥集团董事长李伯刚向她提供”的2千万元拆借资金。由于没有见到否认的消息,我们可以相信这个说法。但是这恰恰暴露了问题的严重性。我没有时间去详细研究这位当时的四川省省长宋宝瑞是何许人也,现在又官升到了何处,我只知道这个“四川华威”是何燕等人盗窃成都国腾国有财产的工具。一位省长大人亲自为这样的洗钱公司筹措注册资金,岂不是把地方政府的官员变成了国有财产盗窃者的同谋!
国腾系收购旭光的股权和旭光的上市,也同样充满了政府官员干预的迹象。按宋克荒提供的资料,成都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向国腾系企业转让旭光的股份时,“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办事程序”,如成都国腾通讯(集团)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它购入旭光国有股权的转让定价(按每股净资产转让)基准日却被定为1999年12月31日。这些政府官员如此干预,大概是想让何燕等人在掏空了国有财产之后,再有机会通过操控上市公司来掏空小股民吧!
前边已经说过,宋克荒曾经向中央举报过国腾的问题,中央各部门也曾经对成都国腾进行过彻查,但是这种调查却不了了之,不仅没有给举报人一个正式的答复,而且还通过媒体散布出不知来自何方的“没有出现国有资产流失,不予立案”的“结论”。而何燕等人违法进行“股份制经营”、盗窃国有财产已经到了差点要白日行抢的地步,其种种具体行为都是明摆着的事实。这样的“调查结论”究竟来自何方,是何人所为,值得我们注意。我们现在终于知道了,为什么近些年少数企业经营者掠夺国有财产的行为如此之猖狂:原来是因为政府机构中的有关人士以装着没看见的方式在对他们进行纵容。
最后,成都国腾的案例也给我们提供了有关“股份制经营”的重大教训:
最近一些年来,许多政府官员和“经济学家”热衷于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和“股份化经营”,宣称可以通过私人股东的参股和持股来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使国有财产“保值增值”。近几年这种主张更有成为主流的趋势。而成都国腾的案例却提醒我们,恰恰是由于“股份制经营”下的企业股权结构可以变得极为复杂不清,如果没有确切而严厉的保护国有财产的法律,如果不严格地执行这种法律,“股份制经营”就会给盗窃国有财产提供更为大得多的机会。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制化的经济环境,“股份化经营”只能急剧地增加国有财产所遭受的盗窃和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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