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兆永:这样的党校教授--驳董德刚《“社会所有制”这个概念更好些》一文
驳董德刚《“社会所有制”这个概念更好些》一文
奚兆永
前天,友人李定凯同志来信,并寄来董德刚的《“社会所有制”这个概念更好些》一文,希望我写一篇评论。我因为正在考虑作另外一件事,准备完成以后再写此文。今天上网看17日的《文摘报》,发现董文被置于该报《学林漫步》的第一篇,对该文还是相当重视的,由此而想到,我似乎也应该对它看重一些。于是决定:不做别事,先批此文
一、关于“公私二分”的所谓四大“问题”
董文说,“我们长期习惯于使用公有制和私有制概念,但仔细推敲,这种‘公私二分’法存在不少问题。”文章列举了“公私二分”的四大“问题”,其第一问题据说是所谓“褒贬明显”。文章说,“在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语境中,公私之分已经内在地包含着褒贬意味、价值评价。社会意识的基本倾向是:‘公’是先进的、高尚的、优越的,而“私”是落后的、卑劣的、丑恶的,甚至是‘万恶之源’。二者高下已分,扬公抑私也就顺理成章。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不仅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通行原则相悖,而且与事实也是不符的。况且,公有制不等于好的所有制,公有制不能和社会主义划等号,有了公有制,不一定有科学的社会主义。”
在这里,不仅一点马克思主义不讲,甚至连中国人民的传统美德也被否定得一干二净。在传统道德里,对于公和私的界限本来也是分得很清楚的。人们称誉那些公私分明、大公无私、先公后私、公而忘私、舍私为公的人为人民公仆,而贬斥那些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以权谋私者为无耻小人。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社会风尚,起到了舆论监督作用。而董文竟然反对“公私二分”,其实就是为各种公私不分、化公为私的种种丑恶思想和行为进行辩护。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在教育干部方面是存在很大问题的。马列主义不学了,世界观改造不提了,政治运动不搞了,各种错误的思想也不批判了,党员干部都没有压力约束自己而变得“轻松自在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风气大大变坏,而各种丑恶现象则层出不穷、到处泛滥。在这种情况下,正应该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加强马列主义学习,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应该说一项当务之急。前几年,胡锦涛总书记曾提出进行“八荣八耻”教育,但是也没有长期坚持,做出实效。“八荣八耻”,“八荣”的核心就是一个“公”,“八耻”的核心就是一个“私”字。可以说公为万善之首,私为万恶之源。“八荣八耻”中尤以第一第二两条即“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和“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最重要。它所所直接涉及的就是公与私的问题,所强调的实际上就是公字当头而不可私心泛滥。公字当头,一心为公,就能够为国为民做出贡献;私字当头,私心膨胀,就必定祸国殃民,给国家和人们造成灾难性的后果。现在一些号称公务员的人,他们其实是私自当头、私心膨胀,作了许多损害国家与人民的事,正需要用正确的公私观对他们进行教育,甚至用法律对他们进行制裁,而董文竟然在这个时候反其道而行之,要人们公私不分,善恶不分,褒贬不分,荣耻不分,真不知道他究竟是安的什么心?!
董文反对“公私二分”,主张公私不分,当然还不仅仅在道德这个层面上,他所真正关心的恐怕还在经济基础这个层面上。文章不是说“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不仅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通行原则相悖,而且与事实也是不符的”么?我们说,在我国,“公有制为主体”是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它是全中国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怎么变成了“先入为主的观念”?至于所谓“各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通行原则”,那是不是要实行与资本主义国家一样的原则?作者显然忘记了,我国的市场经济之前有“社会主义”四字作定语,这个四字定语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哪个人想去掉就去掉的。至于宪法的原则未被贯彻执行,造成了非公有制超过了公有制这样的“事实”,人民有权向政府问责: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局面?而政府也有义务向人民作出回答并且制定出改进的方案。贯彻宪法的原则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如果有什么人竟然把宪法当做儿戏,对这种人人民还能信任他吗?如果不能及早回头改正,那他被人民抛弃的日子也就为期不远了。
至于董文说“公有制不等于好的所有制,公有制不能和社会主义划等号,有了公有制,不一定有科学的社会主义”,我们要说,比之于私有制,公有制无疑是一种更为先进的生产关系,它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没有公有制也就谈不上社会主义,谈不上科学社会主义了。恩格斯晚年在为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撰写的《导言》中说,“使本书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是,在这里第一次提出了世界各国工人政党都一致用以表述自己的经济改造要求的公式,即: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8页)这个社会所有也就是公有,我们在本文的第二部分还会谈到。马克思、恩格斯和世界各国工人政党如此特别重视的这个“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在董教授看来似乎与科学社会主义并没有多大关系,可见他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的距离是何等的遥远!
应该说,人们对公私的“褒贬明显”正好反映了人心的向背,表现了人民群众对大是大非是清楚的,他们的爱憎是分明的。这是一件大好事,是中国不会亡国,社会主义不会垮台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精神保证。
董文所列举的第二大“问题”是所谓公私“界限模糊”。文章说,“公与私本来就是相对的,正如有人所说:‘一人为私,多人为公’。反过来讲,一国之‘公’董文所列第二大“,对于他国也是‘私’。而且,公私之间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远非泾渭分明。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多种所有制成分互相交叉、置换、重组、融合,情况更为错综复杂,很难区分清楚。”
董教授是教哲学的,竟然以“公私本来就是相对的”来说明二者之间的“界限模糊”,实在让人吃惊。应该说,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将二者割裂开来,只讲事物的相对性,否认有绝对性的一面,这就堕入了相对主义的泥淖。列宁说,“辩证法,正如黑格尔早已说明的那样,包含着相对主义、否定、怀疑论的因素,可是它并不归结为相对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无疑地包含着相对主义,可是它并不归结为相对主义。这就是说,它不是在否定客观真理的意义上,而是在我们的知识向客观真理接近的界限受历史条件制约的意义上,承认我们一切知识的相对性。”(《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7页)而董文恰恰是在否定客观真理的意义上来讲相对性的,这件暴露了他是一个反辩证法的相对主义者,是和马克思主义根本不相容的。
其实,公私界限本来就分明得很,一点也不模糊。从经济上来说,公有是共同所有,而私有是可以量化到个人的私人所有,这与人数的多少并没有关系,所谓“一人为私,多人为公”的说法是完全经不起推敲的。试问:一个人开一个店是私有的,那两个人、三个人合伙开一个店就不是“私有”而是“公有”的?再说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有那么多股东,难道它就不姓“私”而姓“公”了?马克思说得很明白:“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7页)有人把股份企业称为“社会企业”,何伟教授在2004-2005年甚至三次发表文章,歪曲马克思的论述,“论证”股份制就是“社会所有制”。其实,德文里的gesellschaftlich一词有“社会的”和“公司的”或“团体的”两种含义,此处该词应译为“公司的”而不应译为“社会的”,即应该是“公司企业”而不是“社会企业”。日本人把股份公司译为“珠式会社”,这里的“会社”也不是“社会”,而是指“公司”或“团体”。股份公司也不姓公,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发展了的形式。
至于说“一国之‘公’,对于他国也是‘私’”更是荒唐。在存在阶级和国家的情况下,社会制度当然是指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而不能离开国家谈社会制度。国家不同,社会制度也不同,怎么把国与国的关系说成是私与公的关系呢?如果把国与国的关系看成是私与公的关系,那岂不是投降外国也变成了舍私为公?这种所谓的“理论”岂不成了汉奸卖国贼投降卖国的辩护词?中国现在崇洋媚外之风盛行,那种以“卖国为荣”甚至以“卖国求荣”的出卖民族、国家之徒不少,现在又出现了汉奸卖国的“理论”,真让人大开眼界了。但是,这些汉奸卖国贼其实都是私字当头、毫无公心可言的“民族败类”,这样的人在历史上从来就没有好下场,他们未来的下场肯定也不会是美妙的。
董文所列第三大“问题”是所谓“衡量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标准存在歧义”。文章说,“现在,人们对我国公有制和私有制经济所占比重的大小有不少争论,根源之一,就是衡量标准不一。譬如,是看它们占有资产的多少,还是看它们创造的生产总值(GDP)的大小?人们通常是看前者——占有生产资料或占有资源的多少。然而,创造生产总值多少实质是经济贡献大小的问题,恐怕比前者更为重要。难道占有资源多、经济贡献小的所有制是应当肯定的吗?进一步说,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不少人也只注意经营性资产,忽视资源性资产(土地、矿产等)以及事业性资产,这是一个重大缺陷。而所有这些资产都还属于有形资产,尚未顾及无形资产(技术专利、品牌、企业信誉等),而后者在当代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愈来愈突出了。”
在这里,董文又大肆宣传私有制的效率,似乎私有制优越于公有制。其实,历史已经一再证明,公有制经济的效率明显地高于私有制经济。社会主义的苏联的工业在短短十多年的时间里就从欧洲第四、世界第五的落后地位而成为欧洲第一、世界第二的工业强国,靠的是什么?就是靠公有制比私有制优越,能够推动生产力更快的发展。中国也一样。新中国经济能够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国家高得多的经济增长速度,靠的也是公有制的优越性。当然问题还不仅是经济的更快发展,问题还在于,它使劳动人民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成了国家的主人,解决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无法解决的社会两极分化和经济危机的问题。这是每一个不抱偏见的人都是不能不承认的。
至于说公私二分存在所谓“衡量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标准存在歧义”,这个问题其实是人为的因素造成的,并不是真正的问题。本来,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划分,所依据的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人们所说的“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当然是指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但是,由于这些年来背离了这一根本原则大力发展私有制经济,“公有制为主体”实际上已经蜕变为“私有制为主体”。这是一个关系社会主义生死存亡的大问题。有关领导部门不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个关系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问题,而是采取不公布有关数据的办法来自欺欺人。这是很不应该的。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属于人民”,人们有知情权,国家统计局有义务向人民公布不同所有制经济比重变化的数字,也有义务公布有关基尼系数的的数字。借口保密是对人民权力的侵犯,是违法行为,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更有甚者,某些领导人还通过某些学者运用偷换概念的办法来欺骗人民群众。最典型的是浙江省。谁都知道,浙江的私营经济是发展得很快的,其在经济中的比重早已远远超过了公有制经济,但是某些某些学者却偷换概念辩护说,“如果将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统计在社会总资产之内,并且既看资产的量又看资产的质,再考虑到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在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等因素,则浙江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浙江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便是无庸疑义的了。”(谭劲松、乔桂芳:《正确认识浙江公有制主体地位》,《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9年第10期)但是人们要问:当所谓“资源性资产”没有进入生产过程,没有成为生产要素时,它是生产资料吗?它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有关系吗?而所谓“公益性资产”只和文化、教育、体育等事业有关的资产也能够和生产资料一体看待吗?应该看到,这里讨论的是是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问题,把这些与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没有直接关系的因素硬扯进来究竟能够说明什么问题呢?问题还在于,统计数字历来讲究口径统一,过去的统计是不是这样统计的?如果过去不是这样统计的,口径不一致,提出这样一些指标来又有什么可比性?其实,“公有制为主体”作为我国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来就是指公有制经济在数量上或比重上占优势地位,提出所谓质量和作用问题本来就是在数量上的优势逐步下降和不复存在后的一些遁词,居然还把它作为所谓“正确认识”来进行宣传,难道作者和有关的领导人不感到脸红吗?
当上述宣传未能奏效后,董文又出来帮腔说,“衡量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标准存在歧义”,似乎不必再讲什么公私之分。但是,人们看到,董文还是用很多笔墨重复了前述谭劲松和乔桂芳二人的观点。为了表现自己在经济学方面并不外行,董文还大谈其无形资产的重要。其实,在所谓国企改制和引进外资的过程中,不仅有形资产大量流失,无形资产的流失也是非常严重的。建国以来,通过几代工人阶级的辛勤劳动,不仅为国家打下了工业化的牢固基础,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而且创造出了许多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这些名牌属于“商誉“,都是极可宝贵的无形资产,但是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许多名牌都被外资廉价买去,以致过去许多名牌现在都见不到了。这是外国资本集团存心要打垮我国民族工业所造成的一个恶果,全国人民都十分痛心,不知董文作者对此有何感想?
在这方面,董文还说什么“更为根本的问题是,各种经济主体创造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去向如何、为谁享有?不能只重所有制之‘名’,更要重所有制之‘实’。所有制问题的实质,是资产为谁所用、为谁谋利,这才是问题的根本。”
当然,事物的名称相对于事物本身来说是外在的,我们不能只看名,而且要看实。不过,名称问题也并非不重要。过去第二国际时的工人政党都叫“社会民主党”或“工党”,在他们背叛马克思主义变修以后,列宁以“反潮流”的大无畏精神建立共产国际(第三国际),将党的名称改为“共产党”,并且把这一条作为加入第三国际的一个条件。列宁说, “凡是愿意加入共产国际的党都应该称为:某国共产党。”他还强调说,“名称问题不只是一个形式问题,而且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政治问题。”(《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255页)应该说,认为公有制这个名称无所谓,那肯定也是十分错误的。当然,我们也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利用央企为少数人升官发财、谋取个人和少数人利益的丑恶现象,以保持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但是如果有谁借口反腐败而想根本取消公有制,那是坚决不能容许的,必须给以迎头痛击。至于说到私有制,这些年大大膨胀起来的私有制企业,究竟给中国带来了什么样的“实”呢?它使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大大削弱,使资本主义经济大大膨胀;它在中国培养出了一个庞大的新资产阶级,同时使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大大削弱;它大大加剧了分配不公和贫富的两极分化,使中国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包括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地区矛盾乃至外交问题等)都大为增加,……。根据邓小平的预言,如果出现了这些情况,中国的改革就已经是“走上了邪路”,“失败了”。这是铁一般的事实,不承认是不行的。现在的问题,就是要有勇气真正承认这个“实”,从大政方针到从具体行动上,改弦易辙,拨乱反正,真正按照党章和宪法办事,扭转这个局面。如果像董文说的那样,以反对公私二分来进行掩盖,继续大力发展私营经济,走资本主义的道路,中国很快就会成为发达国家的附庸,成为他们的殖民地、附属国。这也是邓小平的一个预言。看看今天的现状,我们离这一步还远吗?
董文提出的第四大“问题”是所谓“容易造成简单对立”。文章说,“我国过去长期宣传‘一分为二’,其消极作用之一,就是致使不少人常持非此即彼的简单化观点,在互不相容的两极对立中思维,以为事情不是黑的,就是白的;不是好的,就是坏的;不是社会主义,就是资本主义,而它们都是根本对立的。实际情况显然不是这样。”
这又是反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谬论。我们知道,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曾经阐述了辩证法的规律,他首先论述的就是矛盾律。后来列宁又强调,“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2页)列宁提出的这个说明和发挥的工作是由毛泽东的《矛盾论》一书完成的。后来,毛泽东又对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这一规律给出了一个通俗易懂的名称,这就是“一分为二”这个说法。因此所谓“一分为二”不过是对恩格斯讲的矛盾律或列宁讲的对立统一规律的一个通俗的说法。
列宁说,“对立的统一(一致、同一,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张文迪尔版,第306页)对于列宁的这句话,毛泽东在《矛盾论》立业作了说明和发挥。毛泽东说,“一切过程都有始有终,一切过程都转化为它们的对立物。一切过程的常住性是相对的,但是一中过程转化为他种过程的这种变动性则是绝对的。”他还说,“无论什么事物的运动都采取两种状态,相对静止的状态和显著变化的状态。两种状态的运动都是由事物内部的包含的两个矛盾着的因素互相斗争所引起的。”(《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32页)这里的论述告诉我们,矛盾着的两个方面的相互斗争正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所以,毛泽东曾说,“共产党的哲学是斗争哲学”。应该说,他的这一说法是完全符合辩证法的。同时,这一说法也是完全符合唯物论的。《共产党宣言》已经证明,人类的文明史是一部阶级斗争史。所以毛泽东后来又说,“阶级斗争,一些阶级胜利了,一些阶级消灭了。这就是历史,这就是几千年的文明史。那这个观点解释历史的就叫做历史的唯物主义,站在这个观点反面都是历史的唯心主义。”(《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7页)
可见,提出“一分为二”和“斗争哲学”正是抓住了辩证法的核心,何错误之有?何“消极”之有?应该说,这两句投诉而简短的话恰恰道出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真谛,是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伟大贡献。董文反对此话不仅是反对毛泽东,也是他反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大暴露。
联系今天的现实,资产阶级如此残酷地剥削和压迫工农大众,工人农民不进行斗争行吗?帝国主义如此欺侮我们,我们不与之展开斗争行吗?有人说“对话比对抗好”,可是对话是双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人家不跟你对话,一再制造事端,你不与他斗争行吗?今年是抗美援朝60周年,当时美国军队打到鸭绿江边,飞机轰炸扫射我鸭绿江大桥,轰炸扫射我边境城市丹东等地的和平居民,甚至灭绝人性第对我使用细菌武器,我们要跟它对话它会听吗?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别的办法,只有对抗:抗美援朝!志愿军出国一打,经过五次战役,就把所谓的联合国军赶到了三八线以南,并且迫使美国佬不得不坐下来谈判。其实谈判也是斗争。从1951年7月到1953年7月,谈判达两年之久,谈谈打打,打打谈谈,直至1953年的7月27日美国的陆军上将克拉克才不得不同意在停战协定上签字。这是美国将军第一次在一场没有取得胜利的战争中签字停战,他们当然感到十分丢人,因此主张就在露天搭一个帐篷悄无声息地签个字,而朝鲜和中国方面看透了其阴暗心理,提出要建一个签字的会场,留下来作为历史见证,结果仅用5天时间就建起了一座200平方米的会场,举行了非常郑重的签字仪式。可见,不仅是一场战争,就连一个会场,都是斗争胜利的成果。不斗争行吗?
董文以为有了公私之分,就会有矛盾,有斗争,社会就不和谐,殊不知,事物的矛盾和斗争并不在于名称,而在于事物本身。以为通过改变事物名称就可改变事物本身,这是地地道道的唯心主义。二战后,美国曾经出现过一个“语义学派”,认为世界上本来没有什么矛盾和冲突,就是因为有了诸如“帝国主义”、“法西斯”这样一些词语,才造成了世界的矛盾和冲突。想不到,中央党校的哲学教授竟然也相信这一套!这不可悲吗?
二、关于所谓“‘社会所有制’这个概念更好些”
董文的题目叫做《“社会所有制”这个概念更好些》,文章在论述了公私二分的四大问题后就赚到了这个个正题的论述。文章说,“马克思多次使用过‘社会所有制’的概念。公有制与私有制相对,而社会所有制主要是同国家所有制相对(尤其是在现实中)。‘社会所有制’概念比公有制更好些。”文章还说,“‘社会所有制’的实质,应当是劳动者群体共决和共享。社会主义经济,从根本上说,应当是民有、民决、民用、民享的经济,即民众共同决定、共同受益的经济。当然,社会所有制也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从个体所有到较小群体所有,再到较大群体所有,直至全社会所有。这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要揠苗助长。‘社会所有制’昭示着所有制的基本走向是所有权的社会化。同生产不断社会化的客观要求相适应,所有权必将日益社会化。其主要内容:一是所有权规模的扩大(含所有者的增多),二是所有权的分解和制衡,三是生产经营效果同所有者、经营者的个人利益有直接的密切联系,四是所有权的自由流动组合即自由交易。”
看得出来,作者虽然提到了“马克思多次使用过社会所有制”,但是实际上他对于马恩著作中的“社会所有制”并不知晓,他在发挥中所说的一切更可以说和马恩著作的有关论述几乎毫不相关。
据我所知,最早提出要用“社会所有制”取代“公有制”的是于光远先生。他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即提出了这个问题,他认为“社会所有制”和“公有制”有严格区别,《马恩全集》中文版把应该译为“社会所有制”的地方译为“公有制”是不妥当的。看了他的文章,我曾对《马恩全集》中有关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概念进行了一番梳理。结果发现,在马恩著作中,对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有多种表述:他们一般都使用“公有”(德文为Gemeineigentum,gemeinschaftliches Eigentum);也使用“社会所有”(德文为Gesellschafteigentum ,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有时也使用“集体所有”(德文为Kollektiveigentum,或genossenschaftliches Eigentum,其意义与我们今天所说的“集体所有”不同,而与“社会所有”相一致);还有使用“国有”(德文为Sttateigentum)、“公共所有”(德文为offentliches Eigentum)的。尽管用词不同,但是所表达的意思却并没有什么不同。1994年3月,教育部社科中心、《高校理论战线》杂志和两个经济学团体举行学术报告会,我曾就此问题作了一个发言,对于光远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后来读到李定中同志写的文章,又读到中央编译局宋书声、王锡金、王学东三同志在1995年第18期《求是》杂志上发表的《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表述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几个概念辨析》一文,由于观点相同,就没有再写文章。
现在董文再次提出“社会所有制”问题,说什么“公有制与私有制相对,而社会所有制主要是同国家所有制相对(尤其是在现实中)。‘社会所有制’概念比公有制更好些。”其实,在马恩著作中“社会所有制”根本就不是“和国家所有制相对”的概念。这里我们不妨引用两处恩格斯的话:
一处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说的。他先是说,“无产阶级将企业的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Sttateigentum)”,后来又指出,“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她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0、631页)请注意,这里的“国家财产”(德文为Sttateigentum也可以译为“国家所有”),而这个国家正是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的。
另一处是恩格斯在编辑《资本论》第3卷时加的一个编者注里说的。他说,“在英国,在这个构成整个化学工业基础的部门,竞争已经为垄断所代替,并且以及最令人鼓舞地为将来由整个社会即全民族来实行剥夺做好了准备。”(《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5页)这里说的“整个社会即全民族”(德文原文为 die Gesamtgesellschaft,die Nation)这个“民族”(Nation)也有国家之意,“全民族”也可理解为“整个国家”。
恩格斯的这两处论述都说明,社会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是完全一致的,并不存在二者“相对”的问题。
至于“社会所有制”与“公有制”在含义上的一致,甚至连引证都不需要。我曾经问一位教了几十年德语并且当时还在教几个德国人汉语的老教师:“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怎么译成汉语?”他不假思索地回答说:“公有!”我又问他:“不是也可以翻译为‘社会所有’吗?”他望着我想说什么又没有说。我知道他想说:语言是约定俗成的,没有哪个中国人会说什么“社会所有”。事实也确实如此。如果生活中有谁这样说,那多别扭!当然,作为文字翻译,新的《资本论》译本(《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现在已将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改译为“社会所有制”,但是,从意义上来说,它们其实并没有什么变化。
还要指出的是,《马恩全集》中文版的翻译工作是很严谨的,这当然很好。但是有些地方似乎也做过了头,反倒使译文不那么准确了。比如Besitz一词本来和Eigentum一样,有所有制、所有权、财产等含义,应该说它们是同义词。但是,《马恩全集》中译本为了表现二者的区别,将前者一律译为“占有”,而将后者分别译为“所有制”或“财产”。其实,从马恩实际写作的情况来看,他们有时用前一个词,有时用后一个词,并不是因为两者有什么不同的意思,而只是为了避免用词的重复,使文笔有所变化而已。最能够说明这一点的是,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讲“重建个人财产”时说的那段话,因为用的是Gemeinbesitzes就被译为“共同占有”(《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32页),而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引用马克思的话用的是Gemeineigentum就被译为“公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3页)如果对Besitz和Eigentum是同义词有更准确的把握,这种现象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至于董文对社会所有制所作的种种说明,完全脱离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也脱离了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所谓社会所有制的实质“应当是劳动者群体共决和共享”,这里的劳动者群体是指工人还是农民,还是既包括工人野包括农民?是一部分劳动者,还是全部劳动者?在这里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所谓“社会主义经济,从根本上说,应当是民有、民决、民用、民享的经济”,这个民是指什么人?是不是包括资本家?是全体人民,还是一部分人民?也没有明确的界定。问题还在于,在从字节集和国家的情况下,国家乃是社会的代表,离开国家讲社会,这讲得通吗?问题还在于,社会所有制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出的概念,不很据马克思对于这一概念的论述和使用,能够用它来理解煤矿色鬼是的著作吗?而且语言是约定俗成的,一个人关照房子里闭门造车搞一套所谓概念,人们会接受吗?这些东西能够用来交流思想吗?
董文制造上述“公私二分”有四大“问题”和所谓“社会所有制这个概念更好些”这样的谬论,人们不难看出作者对公有制的反感,特别是对国有制的反感。作为中共中央党校的教授为什么对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如此反感呢?高级党校是对高级干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教育的场所,如果如果它的教授对于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都没有热情,甚至抱有极大的反感,他还能够教育好学员吗?如果一个哲学教授对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都不甚了了,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竟然如此生疏,他又用什么来教育学员呢?
由此联想到几年前,中央党校还出了大讲人性自私,大讲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经济学教授。人们怀疑,中央党校是不是已经成了谬论制造工厂?难道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就是这样的谬论来提供舆论支持吗?
董文最初发表在《北京日报》的理论周刊,后来又为《文摘报》所摘编,被大肆传播。在这两家报纸上传播的谬论也是层出不穷的,难道党的报纸就这样为广大读者提供“精神食粮”?
这样的党校,这样的报纸,究竟要把我们国家带到哪里去?把我们的学员和读者“教育”成什么样的人?
这些问题难道不值得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党国家的领导人深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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