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之:从草民的角度感受“物权法”
从草民的角度感受“物权法”
沐浴着新旧儒学热,不由得想起孔夫子的一句“论语”:“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国的黔首与“精英”相对称“草民”、“小民”或“群氓”,他们历来与文化无缘或少缘,故亦曰“愚民”。不过草民之“愚”,既为其短又是其长,他们好忽悠,却也容易明白大是非,不迷信精英高头文章的煌煌论证,无需“争论”,他们通过切身利害与历史的简单比较以明白大势,那洞察世事的眼光,往往比精英们高明得多。比如“毛泽东热”就非常典型,无需胡适之式的烦琐考证,也无需“主流经济学家”的谆谆启蒙,毛泽东是代表谁的,精英代表谁,他们一目了然了。
所以,鲁迅说:“能像中国的愚民那样,懂得孔夫子的,恐怕世界上是再也没有的了。”
拟之于今日,可以说:“能像中国的愚民那样,懂得毛泽东的,恐怕世界上是再也没有的了。”
《物权法》的争论,如果从愚民的角度审视一下,也会给人点新的启悟。
《物权法》争论激烈,说明它关系到强弱两大群体的利益。争论的发生,说明主流精英绝对垄断话语时代的结束,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弱势大众的利益,在精英阶层中也开始有人关注和代言了。不过,这争论,无论在平媒还是网络上,还都是以理论、法理也即形而上的形式进行的。
其实,广大草民用自己的“不争论思维”也即凭着直感,也会有自己的八九不离十的判断。
不是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吗?“物权”要立法,首先得看中国当前“物权”的现状。现状是什么呢?现状是,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的亿万公有资产的流失,一些人打着改革的旗号,迅速将本来属于大家的“物权”化为己有。它们或以愈演愈烈的贪贿的形式,或以“改制”以MBO的形式,总之最终得“产权明晰”“快卖卖光”。一个“国退民进”也即“公退私进”,一个“中退外进”,尽管时快时慢,但总在在不断“深化”着,不能动摇。这一趋势,洞若观火,精英虽“不能明说”,再愚也看得出来。面对这一现状,大众痛心疾首,但无可奈何。他们期望着这一空前的巧取豪夺能够早日叫停,早日得到清算,以便科学发展,实现和谐。当务之急是立个“公有资产维护法”和“公有资产侵夺追究法”,遏制并追究疯狂的掠夺,掀掉“瓜分国企的盛宴”, 保护老百姓人人有份的“物权”, 以便保卫社会主义宪法和国体——这才是从实际出发,“执政为民”!
什么“公私财产同样保护”!一个价值几十几百亿的好端端的国企,三包四股五MBO,一下子就变成老总一伙的了。这能是“诚实劳动所得”,能是“先进生产力”?他们转眼“明晰”到手的亿万“第一桶金”,与下岗工人的要饭碗,谈什么“同等保护”!这“同等保护”,亦如精英的“产权明晰”——公有财产是天然犯有不可赦的“原罪”“不明晰”,“改制”“快卖卖光”才算“明晰”和“深化”。 “第一桶金”一天不“赦免”,总难免“心有余悸”。
其实,即使是早已完成私有化的俄罗斯,“产权”彻底“明晰”了,连社会主义宪法也已颠覆了,但暴发户依然“心有余悸”:公司注册国外,财产转移岀境,在英美购房定居,依然是时尚。正如尤三姐说的,“偷来的锣鼓打不得”,他们心上的“原罪”阴影,无论怎样立法,也很难抹掉的吧。
什么“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时限”——按照主流经济学家的“物归原主”极终关怀,东欧“转型”后给“刘文彩”们落实政策,七八十年前的“物权”也都统统“物归原主”的。怎么他们的“第一桶金”,就不能追究、就有了“时限”了呢!
古人云“民无信不立”,时贤爱说市场经济最将“诚信”。改革的目的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当日曾许诺 “不会产出百万富翁”的。如今,百万豪车也已司空见惯,且已成为亿万富翁炫耀的资本,立法将这“不会出现”的万亿“物权”保护起来,尽管帮忙与帮闲精英可以为之作出头头是道的论证,但让他们亿万愚民信服,恐怕就不那么容易了。
老百姓也看得出,自己是“失语”群体,他们的“民主”份额与精英阶层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所以,《物权法》的通过是早晚的事。“法”的通过与否,反映的不过是立法机构中力量的对比,与“法”的公平合理性并不能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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