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佶:“自由人的联合体”与“重建个人所有制”
“自由人的联合体”与“重建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认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其核心是劳动,是创造物质财富并合理地分配、平等的交往和自觉的意识,是作为人的价值的实现。自由的社会条件不是外在的,而是所有自由人的联合。政治民主和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及其公共占有,是“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基本形式和条件。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个人才能自由地发展。
自由不是任性,不是为所欲为。自由的本位是人,个体自由要在总体中实现,同时也必然受社会的制约。自由更不是脱离社会,像隐士那样归隐山林。
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以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构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①]
个人的自由并非与社会、与他人对立的,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它的纲领和组织原则,都充分体现着为实现个人自由进行的总体解放。
马克思从自由、解放等范畴规定无产阶级革命,并将革命建立的社会形态称之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人们用
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做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在那里,鲁滨逊的劳动的一切规定又重演了,不过不是在个人身上,而是在社会范围内重演。鲁滨逊的一切产品只是他个人的产品,因而直接是他的使用物品。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做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有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劳动中个人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产品的个人可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②]
“自由人的联合体”不仅是经济关系,也是在系统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过程中关于新社会形态的总体设想。第一,它明确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目的和性质,即实现人的自由发展,而非沿着唯物主义观念形成的“唯生产力论”去增殖资本;第二、它确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第三、规定了以劳动为根据的人权和平等;第四、规定了在人权平等基础上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和民主权;第五、规定了个体思想的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的前提是个性的独立和解放,这一点在唯物主义那里已经提出,但它关于财产所有权和自由竞争的规定,以及“唯生产力论”,恰恰否定了自由。而依唯物主义所建立的资本主义制度,虽然号称“自由制度”,但却迫使摆脱了封建和专制束缚的个人陷入资本的束缚。有了个体独立性的劳动者,他们的个性和自由只能体现于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当这种出卖完成之后,他的主要生命活动即劳动被异化,也就失去了个性,失去了自由。
“自由人的联合体”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和制度的否定,它继承了资本主义时代在个性独立和人权等方面的所有成果,并在新的基础上加以发展。也就是说,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人通过劳动感到自己的本质和价值,而且会得到社会的承认,并由此进一步提高素质技能,从事更有创造性,也更有利于社会的劳动。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这样,人本身所蕴含的巨大潜能,就会随人素质的提高而充分地发挥出来,从而促进文明更健康地发展。
“你必须汗流满面地劳动!”这是耶和华对亚当的诅咒。而亚当·斯密正是把劳动看做诅咒。在他看来,“安逸”是适当的状态,是与“自由”和“幸福”等同的东西。一个人“在通常的健康、体力、精神、技能、技巧的状况下”,也有从事一份正常的劳动和停止安逸的需要,这在斯密看来是完全不能理解的。诚然,劳动尺度本身在这里是由外面提供的,是由必须达到的目的和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必须由劳动来克服的那些障碍所提供的。但是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而且进一步说,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必然性的外观,被看做个人自己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做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这些也是亚当·斯密料想不到的。[③]
“自由人的联合体”并不是梦想,而是人的本质发展的必然结果。这在马克思那里虽然还只是一个理论推测,但却是在对资本主义制度深入的理性分析基础上得出的,是合乎历史规律的推测 。马克思集中探讨了“自由人的联合体”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即“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内容及其公有制形式。
马克思承继了卢梭对私有制的批判,并接受了蒲鲁东关于私有财产的观念,更在异化劳动概念的基础上改造了私有财产概念,形成他经济学说的基本范畴。否定私有财产,建立共产主义经济制度,是马克思的基本经济观。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着力阐述了这种经济观。
私有财产的关系潜在地包含着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的关系和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的关系,以及这两种表现的相互关系。一方面是作为劳动的人类活动的生产,即作为对自身、对人和自然界,因而也对意识和生命表现说来完全异己的活动生产;人作为单纯的劳动人的抽象存在,因而这种劳动人每天都可以由他的充实的无沦为绝对的无,沦为他的社会的因而也是现实的非存在。另一方面是作为资本的人类活动的对象的生产,在这里对象的一切自然的和社会的规定性都消失了,在这里私有财产丧失了自己的自然的社会的性质(因而也丧失了一切政治的社会的幻象,甚至连表面上的人的关系也没有了),在这里同一个资本在各种不同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存在中始终是同一的,而完全不管它的现实内容如何。劳动和资本的这种对立一达到极限,就必然成为全部私有财产关系的顶点、最高阶段和灭亡。[④]
私有财产和维护私有财产的私有制是共产主义所要批判和否定的对象。共产主义并不是什么人从外部强加给私有制的,而是私有财产和私有制自身矛盾演化的必然结果。“共产主义是扬弃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开始时它作为普遍的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开始时它作为普遍的私有财产出现。共产主义是以私有财产的普遍性来看私有财产关系,因而共产主义在它的最初的形式中不过是私有财产关系的普遍化和完成。”[⑤]社会从私有财产的解放,是从奴役制的解放,是通过工人的解放斗争这种政治形式表现出来的。工人的解放体现全人类的解放,因为整个人类的奴役制就包含在工人同生产的关系,即异化劳动和私有制中。马克思并不认为共产主义是消灭私有财产,更不是消灭财富,而是以新的制度使私有财产普遍化,即每个人都拥有以自己的劳动为根据的私有财产。
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⑥]
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在《共产党宣言》中得到进一步发展,他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⑦]针对一些人指责共产党“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马克思强调,雇佣劳动,即无产者的劳动并不能给他们自己创造财产,而是创造了资本,但资本并不归劳动者所有。归资本家所有的资本,并“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⑧]是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归根到底要通过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因此,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⑨]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活的劳动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而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是过去支配现在,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是现在支配过去。”[⑩]“过去”是已有的劳动成果,“现在”则是正在进行的劳动。现在的劳动支配、使用过去劳动的成果,由此发展人。
到《资本论》中,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系统规定的基础上,更为明确地认识到,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的演化,其所有制形式也必然发生变化。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难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前者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11]
“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个提法及马克思上面的论述,使许多人困惑不解,其要点在于:一、“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有什么差别?二、“个人所有”与“共同占有”是什么关系?
马克思认为,私有制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二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后者是前者的否定,二者的差别在于所面对生产方式的变化,前者是个体劳动,后者是协作劳动;更为重要的是生产资料的资本化及其与劳动者的分离,由此而形成对雇佣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也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它恢复或“重建”了个人以劳动为根据的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同时保留和发展了“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要点,在于个人所有权,但占有方式却不可能退回“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只能是“共同占有”。
至于“个人所有”与“共同占有”,这对于学法律专业的马克思来说,是比较清楚二者关系的。无论古罗马法还是由它演化而成的“大陆法系”,以及在这些法系基础上建构“法哲学”的黑格尔,都明确规定了所有制中的基本权利是所有权,而且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所有制的性质是由所有权的归属决定的,而占有、使用等权能则是所有权自身的内容,他们在经济关系复杂的情况下,可以从所有权派生并成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但最终还要由所有权主体控制。“重建个人所有制”可以理解为: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后,财产(主要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劳动者个人,因协作和工业生产不能将之切割分归每个劳动者,因此要“共同占有”,也就是说,由个体劳动者将其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派生并集合起来“共同占有”。“重建个人所有制”虽然难以从形式逻辑上理解,但它却相当准确地以辩证逻辑说明了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后所建立的所有制的性质和原则:财产的所有权,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对于生产来说主要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属于个人的,而个人之所以拥有这个所有权,不在于个人的社会地位和身份,而在于作为人本质核心要素的劳动。个人所有权的原则和根据,就是劳动价值论,劳动创造价值,价值归劳动者所有。“以个人自己劳动的分散的私有制”中,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是明显地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它体现了劳动创造价值,价值及包含于其中的产品归劳动者所有(当然还要交纳税赋)的原则。
对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具体形式,马克思不可能作出更多的论述。他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将仍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合作工厂”称为“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之一。
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同样,它又是按或大或小的国家规模逐渐扩大合作企业的手段,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做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12]
由此可见,虽然马克思并不认为靠改良主义的合作化运动可以变革资本主义制度,但他却认识到合作制及其体现的合作社或合作工厂,是在资本雇佣劳动制度中产生的对资本雇佣劳动制的否定或过渡形式,而且是“积极地扬弃”的形式。他认为,一旦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者夺取了政权,就应将合作社或合作工厂的原则扩展为制度。巴黎公社短暂的实践,使他从理论上认识到这种可能性。针对反对巴黎公社的论调,马克思写道:
他们叫喊说,公社想要消灭构成全部文明的基础的所有制!是的,先生们,公社是想要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制。它是想要剥夺剥夺者。它是想要把现在主要用做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但这是共产主义、“不可能的”共产主义啊!然而,统治阶级中那些有足够见识而领悟到现存制度已不可能继续存在下去的人们(这种人并不少),已在拼命地为实行合作制生产而大声疾呼。如果合作制生产不是一个幌子或一个骗局,如果它要去取代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结束无时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动荡这样一些资本主义生产难以逃脱的劫难,那么,请问诸位先生,这不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又是什么呢?[13]
从马克思有关“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相关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与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们的实质性区别——这些人力图将“个人所有制”的个人所有权说成只是针对生活资料的,而生产资料所有权则属于国家或“集体”。他们不仅依据这种“二分法”来界定公有制,更据此来取消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则是他哲学基本观念和社会观、经济观的集合,其核心是劳动者个人的主体地位和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从这一点逆推至马克思的全部体系,那些以“马克思主义者”自居的人对马克思的误解(不论是否故意),根本一点还在哲学的基本观念上,他们实际上是以“物”作为主体,取代人的主体地位,进而在社会观上又用抽象的总体性的“社会”、“国家”、“集体”来取消个人的地位和作用。也正是因此,他们背离了马克思的基本观念和思路,而他们所编制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阻碍着社会主义哲学观念在马克思已有基础上的发展。
[①]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84页。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③]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2页。
[④]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6页。
[⑤]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7页。
[⑥]同上书,第120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页。
[⑧]同上书,第287页。
[⑨]同上。
[⑩]同上。
[1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74页。
[1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9页。
[13]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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