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佶:违反所有制原则的“私有化”论
违反所有制原则的“私有化”论
作者:刘永佶
在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大合唱中,主旋律就是“人性自私论”,将人归结为动物, 有些人颇为文雅,“有知识”地称之为“灵长类动物”。这种源自英美近代的“动物人性论 ”,经中国传销站的传销员们之口,又进一步彻底而坚决:人性就是自私的,所以人的行为完全是利己的,为了利己,骗人损人都是合乎道德的;不应该考虑他人利益,我之所以想到 别人,就是要利用他满足我的欲望;为了利己,可以不择手段,任何限制利己的规矩,都是违背人性的;并不存在人的社会性和总体性,它们无非是那些神经不正常的人幻想出来的。
西方近代启蒙思想家们为了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个人主义,在中国现代“私有化”论 的传销员们口中的“升级”,不仅是对前些年“大公无私”、“斗私批修”的逆反,更深刻 的原因,则在于中国经几十年的公有制,积累了数以万亿计的国有资产,怎样将这块大肥肉吃到我的肚里,而且又既不违法,又不受道德谴责——于是传销员们就在西方贩来的“利己 主义”、“私有化”论,以“经济科学”、“经济规律”包装之后,大量地注入掺了麻醉药 的水。在决策研讨会、大学的讲堂、党校的报告会以及各种公开和私下场合,全面推销,并不断发展其传销网——其层次大体与现行行政体制相似,遍及中华大地。
这是一场多么宏伟的大合唱!
这是一次多么壮观的传销!
它的目的只有一个:摧毁公有制!将巨额国有资产化为少数人私有。
响彻云霄的声音:“公”是不存在的,人只能私有财产,不可能“公有”财产。“公有 制”就是“公无制”,国有企业是20世纪某些妄想症患者利用集权政治所建立的“经济怪物 ”,是违背人性,违背“经济规律”的,一旦这些集权政治家去世,国有企业就会变成没人 负责的经济破烂,它不仅占据,而且浪费着大量资源,很少、甚至没有效益。它是现代经济中的垃圾。“私有化”就是使这堆破烂“变废为宝”,从无人负责变成有人负责,使其资源 被“有效配置”,产生效益。
对这一大堆破烂,那些被集权政治束缚得思想僵化、呆滞的人,却视为圣物,以过时而保守的观念,不敢改,不敢革,又不能用。而我们这些先知先觉自己是“灵长类动物”的政 治、经济“精英”,思想解放,敢于拣拾这堆破烂,利己又利国利民,当然是一项功德无量 的事业。
伴随这个主旋律,不仅有高雅的关于人性自私的立论,还演化出通俗的流行歌曲。自80 年代以来,那些屈尊拾破烂的“精英”,先是拣拾了苏联的国有企业,可惜并没有像他们许 诺的那样“变废为宝”,而是以入室盗贼的心态,毁十取一,甚至毁百取一,毁万取一,将 国有企业可以轻易拿走的都拿走,那些不便拿走的,也不能让它保持原样,狠狠地敲它几棍子,让它成为道地的破烂。被敲打得最狠,伤害也最重的,就是那些国有企业的职工:这些 曾经以“领导阶级”面目出现,扬眉吐气的人,被拣破烂的人从废纸箱里抖落出来,流落街 头的惨样,真叫人看了解气——这些被旧体制养懒养笨的人,本来就不配升入市场经济这个 “天堂”。
而当“私有化”的风潮越过西伯利亚,刮到中国的时候,却不时遇到各种障碍,因而不 得不减慢风速,变“休克式”为“渐进式”,但将国有企业“化”为某些“精英”私有的主 旋律未变,将国有企业说成怪物和破烂的词曲依然。经过从放权让利到承包制、减员增效、股份制的一系列改革,甚至破产、出卖了相当一批中小企业后,现存的国有企业,依然被亏 损、效益低下等痼疾所困扰。而当国有企业以久病虚弱之躯参与“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贸 易组织的规则——这是主宰世界市场的资本财团强加给所有在这个市场中交易者的——制约 下,与垄断资本财团进行自由的竞争时,其前途是与一群疲弱的绵羊去与虎狼竞争相似的。
再弱的羊也是羊,也是肉。正当外国的虎狼以“这边水清草茂”引诱绵羊走到它们的势 力圈时,国内的某些牧羊犬也动起了心思:不如趁机将羊吞下肚,先肥了我,再去给外国的虎狼当走狗——这样身价会高些。
上述类似寓言的话语,正是中国国有企业面临的现状。而在西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驻中国的派出所里,不时孵出几位“著名经济学家”,在拿足了津贴和演讲费之后,飞往全国 各地,宣讲国有企业之“怪”——它是那么不合利己主义的人性;指责国有企业之“破烂” ——与外国那些现代化大企业相比其破旧是显而易见的。
不仅破烂,而且是个大包袱。国有企业的产品档次低、设备陈旧、经营亏损,更可怕的是养着一大群素质低且懒的职工,还有那么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企业办社会”留下来的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等等。
如此破烂且沉重的包袱,扔也扔不掉,摆也摆不脱。如果有人愿意拣拾,岂不是大功大德的事!——只要你到那些亏损停业的国有企业转一转,那荒废的厂区、破旧的设备、穷困潦倒的工人,立刻会同意这个观点。
热烈欢迎拣拾国有企业这堆破烂的有志之士!只要能够背起这个包袱,对中华民族,对 世界的市场经济,都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业。
既然是破烂,就不值几个钱,能给点就给,不能给就“零出售”,什么“财产神圣”, 什么等价原则,在这里通通不管用——公有制本来是不符合“经济规律”的,因此,怎么处 置都有理,都是“经济规律”的要求。
这就是美国大资本财团的意识所体现的“自由派”经济学对公有制,对国有企业改革的 诊断和处方,经其在中国的传销站的极力传销,竟形成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主流思潮。虽然没有像苏联那样进行全国性的“休克疗法”,但也以各种形式对国有企业进行了“渐进式改 革”。某些在行使国有企业占有权机构中的负责人和行使经营权的经营者,在这场“私有化 ”的传销中,已悟到了其真谛:拣拾国有企业这堆破烂,进而霸占之,就可变废为宝,自己也就可以摇身一变成为其所有者。当思维的逻辑走上这条道,并尝试而成就后,就很难回头 。由此,“私有化”已不再仅是西方自由资本主义者传销的观念,而是某些有权势者的切身 利益,并由他们促动形成一场社会性运动。
在这场具有实质性利益和目标的社会性运动中,“私有化”传销员的作用,已从为国外 大资本财团服务,转向为因拣拾并霸占国有企业而既得利益者及其集团服务,或者兼而为之。
从“人性自私”“利己是人的本性”出发,“私有化”的传销员们成功地将相当一批人 发展为自己的“下线”:每个人只要敢于赚钱,并不择手段——某高校的MBA教授甚至说“ 只要不被抓住,就不是违法;只要对方上当,就不是行骗”。什么法律,什么道德——有人 发出高论:经济生活中不讲道德,也没有道德——统统都可以不管;至于国家利益、民族利 益、社会公益,因为人性中本来就不包括总体性,总体的东西并不存在,这些虚妄的“词汇 ”只是一些人的幻觉,不必考虑它们;赚钱是人生的惟一目的,有了钱就是成功,就是人生价值的实现:人的地位是以所有的货币量排列的,钱多是贵人,钱少是贱人,没钱就是废物 ;对货币的占有,就是对资源的占有,就是拥有了对他人的支配权,就有了自由,并能控制他人,使之服从我的意志。
表面看来,“私有化”传销员们的成功是在那些涉世不深,但又血气方刚的青年人身上 :他们的生命预期长,竞争心强,有可塑性,机遇也多,而且受中国深厚的小农意识影响,很容易接受传销员的煽动,以为只要努力奋争,总有发财致富的可能。而历史上和现实中, 也确有成功的事例,现在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的比尔·盖茨。号召人自由竞争,虽然片面强调利己,但只要正确引导,抑制其负面影响,也能发挥一定积极作用,西方资本主义政治 经济学在这一点上是应予肯定的。然而,传销员们最大的功绩,还在于使那些握有权力的人,信从了他们的宣传:公有制和国有企业是违背“经济规律”的,拣拾并霸占这堆破烂,不 仅是“经济规律”的要求,而且是利己利国的大好事。于是,不仅在决策层面,而且在经营 层面,力求将国有企业搞垮,再以各种手段,或公开或暗地里将国有资产变为其私有财产,并由此形成官僚资本。
到此,“私有化”的传销员们的历史使命就大体完成,但由于中国不像苏联那样“墙倒 众人推”,而是有相当强的势力在保守着公有制和国有企业,因此,国家资本变官僚资本的 速度不得不放慢,在这个过程中,利益上和观念上的矛盾斗争也是相当激烈的。西方资本财团的代言人常用“改革派”与“保守派”之争来评价这种斗争。这是不准确的,准确的说法 应是“私化派”或“侵吞派”与保守派之争。
以“私有化”来侵吞国有资产,不仅是违背公有制原则的,也是违背一般所有制原则的 。西方的思想家反复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并把这一原则写进宪法。其根据 ,就是在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中,先进的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所有权,强调所有权对其财产的保护。而按这些思想家的论证,这些财产都是由勤劳节俭和善于经营取得的。中国的 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资财,都是全国或各地、各集体单位劳动者辛勤劳作而积累起来的,其所有权,理应属于劳动者。更为重要的是,国有企业和集体(合作)企业的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集合起来,构成国有企业和集体(合作)企业的主体。那些“私有化”论的信奉者,根本不考虑劳动者的所有权,在他们眼中,国有或集体企业只 是一堆物,是资财,而没有人。企业的职工是资源的一部分,可以任意处置。
即使我们是按私有制的原则,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资产要转化为私人财产,也要按交换中的等价原则及供求关系来定价交易。英国撒切尔夫人的“私有化”就是这样做的。为什 么到了中国,就不要这些原则了呢?国有企业再不好,它的资产也是财富,也有价值,也只 有经过交换才能转变其所有权。为什么一部分人可以无偿或花极少量的钱就取得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呢?为什么广大劳动者不能这样取得呢?你们不是讲“自由竞争”吗?那么,哪一家国 有企业的“私有化”是经市场或拍卖行公开地自由竞争了呢?更为重要的是,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力所有权又将如何处置呢?
违背所有制原则,甚至违背私有制原则的“私有化”,其根据何在?“私有化”的“改 革”根本不是改革,而是依据强盗逻辑的侵吞、霸占,即令放到资本主义制度下,也要受法律制裁的。
——摘自《民权国有》2002年10月第1版,第15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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