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佶:社会及其历史阶段
社会及其历史阶段
刘永佶
社会,社会主义,是现代汉语词汇中常见的词,大概由于黑格尔所说的“熟知非真知”的原因,人们在使用它们时,往往很少考究其真正的含义。
我在《民权国有》(该书2002年10月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前言中,曾论到“社会主义”一词的不准确,但认为用“社会”来表示人类的总体性和总体性活动,是比较准确的。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我以“劳动社会主义”来概括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学说。这在本书引言中已论及。这里,只从“社会”一词的汉语与拉丁语中的词义谈起,再论“社会”的概念规定。
汉字中的“社”,意为土地之神,衍指土神之所,即社庙、社官,进而称古代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相当于“里”。社仓、社学也简称为“社”。“会”即集合,众人集合的活动。“社会”,古时社日,里社举行赛会,后泛指演艺集会。另,民间还有将家族、亲朋间临时性互助称为“社会”的,如“起社”、“请会”,有特殊困难者经族长、族尊同意,在特定范围内请人资助,而当“社会”中其他人有困难时,此人也要出相应资助,这大概是民间共济的重要形式。而拉丁语中Socialis(同伴、同伙)和Socius(社交),都有共同、集体活动之意,以“社会”译之,使其义更为准确。
现代汉语中的“社会”,无疑是从对西语上述两词的翻译确定其义的,“社”为范围,“会”为人们集合性活动。而“社”的范围已大于过去,甚至可以指全人类的共同活动。但大多数人的“社”范围还是相对小的,或指与其直接相关的范围。“合作社”、“人民公社”之“社”,大意与古代之“社”相同。
社会,作为一个概念,从个体人论,是指与他人交往中所形成的关系,或个体人相互关系;从总体论,则是不同范围内有关系的个人的交往。在“社会”之后,加“主义”,用来表示一种学说、理论、制度、历史阶段,有些词不达义,但“社会”一词,却可以准确地表示其上述含义。
人类自从出现,人本质四要素就已决定了其社会性或社会存在,人本质核心是劳动,劳动创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仅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且要通过交往在一定范围内相互满足需要。在这个过程中,人的意识既是针对个体存在(劳动、需要)的,也是针对总体存在(交往)的,因此,社会性不仅在人们的交往中体现,更在意识中得以认知和规定,进而,意识还可以对社会关系的演变做出设想,由此导引个体行为和总体发展。
正是人的社会性及社会活动,使人类摆脱了动物随自然环境的变化而进化,而优胜劣汰的逻辑,人类将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并以劳动、交往、意识创造自己生存的需要及其条件,在目的性、思想性的导引下,创造着人类的历史。
历史是有阶段的,而阶段的划分,就是对历史的人类发展进程质变的规定,其根据,就是人本质的发展,核心是劳动的发展,具体说就是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的程度。
历代思想家曾以不同标准来划分历史阶段,但因其分别代表统治阶级的意识,因此,总把统治阶级的地位和作用视为标准。马克思第一次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来规定历史的阶段。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还是中性的概念,特别是生产力,很容易被人歪曲为物质的力量,或者是“物质力与人力结合”的力量。更为重要的是,这两个概念都未明确反映劳动者的主体性,因此需要进一步抽象。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是从劳动者角度对社会基本矛盾的规定,也是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概念的进一步抽象,不仅明确了劳动者的主体性,也规定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本质。因此,应以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为历史发展阶段性的标志,并由此说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形成的经济基础,以及经济与政治、文化的矛盾。对此,前面我们已从经济、政治、文化三者的内在统一做了规定,这里所论的历史阶段,就是这种统一性的历史表现。
需要说明的是,人类社会的历史阶段,在不同地区、部落、民族和国家,并不是整齐划一的,而是错落的,特别是古代,不同地区、部落民族的发展,往往要相差几百、上千年。这里只是循着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这个标准,从全人类的角度,规定其演化的主线。
据此,我把已有的人类社会的历史阶段划分为:一、原始社会;二、奴隶社会;三、封建农奴社会;四、集权官僚农民社会。在《中国官文化批判》一书,我曾把第三、四阶段合称为“宗法社会”,并将其划分为两个小的阶段。不妥。这里改过。;五、资本雇佣劳动社会;六、民主劳动社会。
原始社会。这是人类以劳动摆脱动物界的初级阶段,是一个相当漫长而缓慢的过程,大约有二、三百万年的时间,人的素质技能低下,只能在以血缘维系的家族、氏族内群居,进行简单的再生产。人与人之间,没有明确的权利关系,但有因年龄、素质技能等的差异而形成的地位、作用的差别。家庭、氏族之间很少交往,交往时往往冲突、杀掠。
奴隶社会。经原始社会的演变,人的素质技能逐步提高,所生产的物质产品逐渐有剩余,于是就有些氏族中居高位者开始利用其地位或能力(体能和智能)将这部分剩余产品占为己有。更重要的是,原来氏族间的冲突往往是以杀掠为目的,现在则将敌方人口俘虏,并驱使其劳动,因此形成奴隶。奴隶或为氏族“共有”或为其酋长所私有,其剩余产品也必然归奴隶主氏族或其酋长所有,而奴隶又必须能生产出剩余产品——除去维持其基本生活资料外的产品,否则,奴隶主就会将其杀掉。再进一步演化,氏族内部发生分化,本氏族中的贫困者,也会因欠债或其他原因,而变成奴隶。酋长逐步世袭并成为本氏族的奴隶主。奴隶主则不再从事劳动,奴隶成为主要的劳动者,但没有人的身份和地位。除仍在原始社会止步不前的少数地区外,地球上绝大部分区域的人类,都曾经历奴隶社会,并由此而向封建农奴制过渡。
封建农奴社会。这是奴隶社会矛盾演化的必然结果,其特点是:“封国土,建诸侯”,领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及农奴的人身所有权,但农奴较奴隶多些自由,即有对其劳动力和小块土地的使用权及相应的收益权。与奴隶相比,农奴的素质技能有较大的提高,领主依所有权对农奴的统治,也较奴隶主宽松。具体的制度形式在世界各地有所差异,但其共性是:领主依血缘或功绩得到一块领土的所有权,并拥有在该领土上农奴的人身所有权,此外,领主还可以通过战争掠夺土地和人口(掠来者即为农奴),以及用某种优惠政策从邻邦“招徕”人口。对其领地和农奴,领主还可以再细分给其子孙或功臣,但分的不是所有权,而是占有权。实际的生产过程,就是由行使占有权的小领主来主导的,其模式为:小领主留出一块土地,再将余下土地的使用权按农奴人口分配。农忙时,农奴先到小领主留下的土地上劳作,其收获物归领主;再回到归自家使用的土地上劳作,收获物中一部分要作为贡赋交小领主,余者自家消费。小领主再向大领主交纳贡赋。封建农奴制下农奴不仅可以领到小块土地的使用权和贡赋外产品的收益权,还由此可以结婚,成立家庭,虽然其子女仍是农奴,但毕竟有了相对独立的自身利益,由此也促进其素质技能的提高与发挥。但农奴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在文化上也完全受封建领主意识的支配,“上帝”的观念,实则通行于各地区、各民族的封建农奴制阶段,但以欧洲的基督教及其衍生的伊斯兰教为典型,中国在周代也有“上帝”观念,但没有形成系统宗教,“玉皇大帝”和“封神”等说法,就是明证。
集权官僚农民社会。这个阶段在农业文明最为发达的中国为典型,从秦汉统一到清灭亡,大体经历两千余年。世界上除朝鲜进入这个阶段外,只有欧洲在封建领主制灭亡,资本雇佣劳动制确立之间的短暂过渡期(大体上是15—19世纪)部分地实行了这种制度。也正因此,我曾担心其不具备世界一般性,而未能将之列为一个历史阶段,而是将之与封建农奴制社会合为一个阶段,通称为“宗法社会”,把它列为“宗法社会”内的第二阶段。近来又细读了马克思对欧洲这段历史的分析,以及有关欧洲近代史的著作,我觉得集权官僚制作为一个历史阶段,在欧洲也是存在的,不过其范围小,时间短,也不像中国那样系统。此外,日本和其他国家,也都以各自方式,经历了这个必经的历史环节,包括现在一些国家的官僚资本制,依然可以看成其转型。
据此,我认为,封建农奴制与资本雇佣劳动制之间,从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都有一个过渡环节,这就是集权官僚制,虽然其在各国存在的时间长短不一,但却有历史和逻辑的普遍性。这个社会阶段可以称为集权官僚农民社会。
集权官僚农民社会的特点是:官僚阶级集合了全部土地,即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掌握全部政治权利,废除封建领主,实行大一统的集权统治。由以皇帝名义的掌控土地和人口的所有权,并由国家将一部分土地占有权以勋田、禄田等名义分给官僚,形成官僚地主,另一部分土地占有权以“均配”方式分给农民。土地占有权可以买卖,由此及人口的增加,就会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佃农)失去土地占有权,只能向官僚地主租土地使用权。除官僚地主外,还有一部分商人和富裕农民购买较多土地占有权,成为地主,其土地大部分也租给佃农。地主和拥有土地占有权的农民要向国家交税,佃农要向地主交租。农民拥有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因此,他们可以出卖劳动力使用权给地主(雇农)或商人。农民没有政治权利。与农奴相比,农民的权利明显增多,社会地位也相应提高,这既是其素质技能提高的要求和表现,也是素质技能提高的原因。而这,恰是率先两千年进入集权官僚农民社会的中国,在农业文明发展中领先于世的根据。欧洲近代反封建的斗争,特别是启蒙学者,把实行集权官僚制作为目标(“全盘华化”),也证明这种制度比封建农奴制先进。
资本雇佣劳动制。正当18世纪魁奈、伏尔泰等人在法国及全欧洲倡导实行“中国的专制制度”时,他们没有注意到,其所赖以进行社会变革的力量,是比农业生产方式更为先进的资本化的手工业和商业,由此而形成的资本所有者阶级的目的,并不是建立集权官僚制和小农经济,而是资本统治雇佣劳动的制度。但农奴和农民理所当然地成为其同盟者。资产阶级与要建立大一统的国王联合,共同变革封建制度,这也是在欧洲封建农奴社会到资本雇佣劳动社会之间,出现一个类似集权官僚制的过渡时期的原因。其政治上的成果,是建立了集权官僚统治和解放农奴,使农奴成为自由人,即拥有自身劳动力所有权者,并在短期内拥有对小块土地的所有权或占有权。
这些,都是资本雇佣劳动制的必要历史前提。而这个制度的确立,却又是对集权官僚制和小农经济——“以个人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开始。即以资本股份制式的民主来改造集权官僚制,将之变成民主制下的行政管理体制,包括大公司也以此为模式建立管理机构,并通过资本化将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两个所有权分离,使劳动者成为自由的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和劳动力使用权的出卖者。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归资本所有者。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的对立统一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随着劳动者的联合与斗争,其依据人身权、公民权和劳动力所有权的民主权也逐步得到社会认可和加强。资本制中的民主制实则在公民社会基础上资本(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的资本专制权与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的对立统一体。
民主劳动社会。这是在工业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劳动者以其素质技能的提高为根据,并依人身权、公民权、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组成的政治势力的斗争,夺取政权并建立自主劳动的社会制度。对此,马克思曾称为“共产主义社会”,而现在统称为“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是比“社会主义”更为准确的提法,但人们已习惯于将“共产主义”看成“社会主义”之后的历史阶段。再者,“共产”并不能表示政治制度的特点。这里用“民主劳动社会”,即“劳动社会主义”主导的社会,在它之后人类当然还要有新的历史阶段,但我们的规定限于现在,即已经开始的“民主劳动阶段”。
民主劳动社会或劳动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在于:劳动者拥有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由人身权、公民权和这两个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又派生并集合为共同占有的权利,该权由经民主权立法并选举产生的公共权利机构行使,受同样选举产生的执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行使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劳动者的民主监督。劳动力所有权在公有制企业中,也派生并集合共同占有权,民主选举其行使机构负责人。公有制企业由上述两个所有权占有机构联合,选聘经营权行使者,劳动者在经营者的组织管理下各尽所能地劳动,并按所付出劳动的质和量,领取生活资料。劳动者所创造的公共价值,由占有权、行政权的行使机构统一处置,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社会福利。
民主劳动社会,是劳动解放和人性升华的一个关键环节,前面几个历史阶段,除原始社会之外,均是阶级社会,劳动者的素质技能相对低下,处于被统治地位,其间几个阶段的过渡,虽有进步,但总的说还是量的变化,未能脱离“人类的史前时期”,人性中的动物一般性仍占主导地位。民主劳动社会,则是“人类史前时期”结束后全新的社会形式,因此,它对资本雇佣劳动制度的否定,是人性升华的质变过程。这个过程刚刚开始,20世纪俄国、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在这方面的尝试,以及西方各国的社会主义运动,都是建立民主劳动制度的必要环节,其中经验和教训,是未来发展的必要前提,应认真分析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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