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佶:经济、政治、文化的内在统一
经济、政治、文化的内在统一
刘永佶
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构成社会的基本矛盾,它表现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马克思称之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他由此将社会分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三个层次。我们这里用经济、政治、文化三个范畴来表示这三个层次。相比之下,在汉字的语法表示上,政治要比“上层建筑”明确,文化要比“意识形态”更为集中。因为单独将“上层建筑”作为一个概念,并没有实质意义,这个词本来的含义,是在地基之上的建筑,或高层建筑,政治则是界定人与人关系的准确术语;意识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是人本质的一个要素,凡是与存在对立并反映存在的意识都可包括在内,而形态只表示状态、形式,文化则是汉字中含义明确、丰富的术语,它是指对人生及社会关系的意识,而非泛泛的意识。而“经济基础”表示的是经济在社会生活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并不等于是决定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以“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对,表示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比较形象,但容易给人以误解,似乎二者是分层存在的,而且“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也显示不出来。
以经济、政治、文化来界定人类社会的总体矛盾,是更为准确的。这三者的关系,是内在于人这个主体中的,也只有从人这个主体出发,并围绕人这个主体,才能在分析中认知其区别,又经综合而规定其实在的统一性。
经济的主体是人,而非物质财富。这个命题是劳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所在。
经济是人的经济,人的经济活动不可能是“纯经济”的,而是人生和社会矛盾在经济层面的集合。经济是人以劳动有意识地在交往中满足需要的社会过程。在经济中,人本质的各要素都得到体现并有机运用。首先,劳动的核心地位得以充分展示,劳动也是经济过程的主要内容。劳动的动因,是需要,即人的生命力所体现的生理及心理欲求,劳动作为人类所特有的行为方式,它满足着人不能从适应自然中所得到满足的需要。劳动同时也改变了人的生理和心理欲求,改变了需要。改变了的需要又要求劳动的改进,改进了的劳动又刺激和改变需要,由此形成不断的发展进程。
在这个过程中,人本质中交往和意识两个要素,都是不可少的要素。劳动是个体人从事的,但在总体中,是以交往为纽带而分工、协作的,没有交往及其结成的社会关系,劳动也是不能进行的,不仅不能创造物质财富,而且不能通过交换和分配达到消费,不能满足需要。这一系列环节中,交往都是必要的内在条件。意识是人的主体性的自觉体现,需要通过意识作用于劳动,意识又是人交往的主导因素,是通过交往而连接劳动与需要的环节。同时,劳动技能的记忆和更新,也是在意识的参与下完成的。
从最初的劳动开始,就形成了经济这个人类特有的社会过程,并以此构成人生和社会矛盾的基础,人本质各要素统一作用于经济,并促进经济的发展。但不论经济如何发展,人本质要素的组合和相互作用,始终是经济的内在因素。也正因此,才有经济与政治、文化的内在统一。
政治是对人社会地位的规定及其关系的调整、变革过程,也是人本质中交往因素的集中体现,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制约和规范人的经济利益和行为,调节经济利益关系。从社会科学研究的角度,可以将政治与经济分为两个层面,但在现实中,政治和经济是统一于主体人的活动中的,是不可分的。政治的作用,主要是在经济生活中,是经济过程的内在机制。
政治对经济及社会关系的作用,集中表现为:以阶级、国家、政党、团体等为依托,将个体人的分散的个别权利及其体现的利益集合起来,形成社会势力,并由居统治地位的势力制定法律,执掌政权,推行政策,以保持和强化此势力所代表的群体利益,并以此为标准,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协调经济矛盾。而当另一种势力所代表的社会群体以斗争争取统治地位时,也主要是针对旧法律、政权和政策的。当他们取得统治地位以后,也要在这些方面进行变革。
不论哪个历史阶段,也不论哪个国家,法律都是政治的基本形式,其内容也主要是对经济权利和经济关系的规范,并由此而形成经济制度。经济制度的基本权利,是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政治权利是由此派生并保证所有权主体利益的。政策则是法律的具体化,是执掌政权的政治集团代表其阶级推行的维护经济利益的措施,它直接干预经济生活。自古以来,政策的主要对象和内容,都是经济。近现代以来,行政机构与立法、执法、司法等机构分别执行职能,它们统一构成国家机器,并分工配合地干预、控制经济。作为被统治阶级代表的政治团体,也会形成自己的政策,以组织对现行经济制度的反抗与斗争,当这种斗争取得胜利后,其政策又会逐步演化为法律,并形成新的经济制度。
文化作为人生和社会关系的意识,其主要内容就是经济意识,主要功能,也是对经济活动的导引和制约。文化对经济的意识和制约,既有直接针对经济行为的,更有通过政治这个中介对经济的作用。法律、政策及政治团体的活动,都是一定文化的体现。马克思用“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经济基础”三个层次来表示文化、政治、经济的关系,是有其道理的,但却容易引起误解。我们所要强调的是,文化并不是脱离经济和政治单独存在的,而是存在并作用于经济和政治之中的,而且归根结底是要体现于经济的,并由经济的变革和发展,实现政治、文化的变革与发展。
文化的内容,即价值观、思想和道德,是人本质中意识要素的集中体现,也是人文化精神素质的集合,它们是生存于经济、政治矛盾中的人对矛盾的认知和态度。也就是说,在文化这个层次上,其主要作用,是对经济、政治关系的认知和处理,脱离经济、政治的文化是不存在的。正是在经济、政治生活中,人们不断地以其价值观、思想和道德来支配自己的行为,处理与他人的社会关系。在总体上,文化又通过政治而制约经济生活,法律、政策作为一定文化的体现,是经济生活的准则和规范。而经济和政治之所以能够运行,其内在因素之一,就是文化。同样,经济、政治中的矛盾,又必然体现在文化上,并将文化作为其必要方面。经济、政治矛盾的解决,也要通过文化观念的更新,以及个体人在文化层面的斗争、沟通、协调,才能实现;经济、政治的制度及其法律、政策等,也要经人们在文化观念上的认可,才能制约人的行为。
经济、政治、文化作为人本质四要素的社会存在形式,其层次的划分,是认知社会矛盾所必需的,但我们在进行分析时,必须明确人生及社会矛盾的统一性,要时时注意其相互间的内在联系。为此,要不断的综合,并以准确的语言论证其内在联系,也就是说,充分地批判继承已有社会学说关于这三层次的规定,并针对现实和历史的探讨,做出分析,进而综合成统一的认识。这样,在展示经济、政治、文化的总体统一性时,又要区分其相对独立的层次性。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但你仍是你,我仍是我。只有当你我有所区别的时候,才能有你我的内在统一性。这就是经济、政治、文化的辩证关系。
——摘自《劳动社会主义》2007年5月第二版,第26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乌有之乡书店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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