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的第一和核心权利:劳动力所有权
公有制的第一和核心权利:劳动力所有权
刘永佶
现在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和法学家们反复地论说:人性是自私的,私有制是人性的要求和体现,资本主义制度是私有制的最高,也最完美的体现。据此,他们毫不含糊地批判公有制,宣称公有制是违背人性的,也是不应建立的,即使建立起来,也只是某些人的“妄想”,终归要失败。正是依照这个逻辑,中国的一些“经济学家”大力鼓吹对公有制的“私有化”。这诸位先生大有替天行道的派头,理直气壮地大批特批已建立起来的公有制经济,并想出各种“改革”的思路,“转型”、“改制”,试图干净彻底地把中华大地上几十万国有企业、上百万集体企业——在他们眼中,这些都是不该有的毒瘤——切除干净。他们以人性“代表”的资格说话,拿着美、日等国垄断资本的“课题费”和国内“老板”们的“顾问金”,特别是顶着以权谋私的权贵者封给他们的“主流经济学家”的帽子,靠着对权贵把持的媒体上话语权的垄断,不下几年的时间,竟将公有制骂得狗屎不如,不论如何侵吞公有资产,如何变卖,“零收购”,都是天经地义,甚至让那些无心或无能无力行使经营权的“管理者”,空手套白狼,将被他们经营得亏损甚至破产的公有制企业,几乎不花一分钱代价就变成其“私有”,似乎只要改变了“产权”(这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不确切——故意不确切的称谓)关系,那些无能无力经营管理的人,突然就会发生质变,成为道地的“企业家”了。
如此“改革”,既不符合公有制原则,也违背了私有制原则,是没有任何法权根据的掠夺、盗窃!
公有制是19世纪社会主义者,特别是马克思所提出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之后的经济制度。马克思的研究证明:私有制并不是人类固有的经济制度。人类形成之初,即原始社会阶段,尚无私有财产,亦无私有制。原始社会末期,才有了氏族、部落或公社的所有制,这是针对土地这个当时主要生产资料的,是早期的共有制。只是进入奴隶社会,才产生了私有财产制度,包括奴隶和他们的产品,都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进而是封建领主制,其领主所有领地和农奴人身,以及农奴在该领地上生产的剩余产品。欧洲只有到封建领主制末期,大的领主兼并小的领主,成为国王,并由此而建立类似中国的集权官僚制和小农经济的时候,才形成了比较普遍的私有制。洛克等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论证财产所有权,以及据财产所有权的政治民主权时,恰是这个时期。
但是,在马克思论说社会经济形态阶段时,却只是提到“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后来,恩格斯论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及苏联人编写的哲学教科书和《社会发展简史》,把人类社会历史分成原始社会、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五大阶段”,这样,中国古代的从秦到清两千余年的历史就不能包括在内,或者说不能用“唯物史观”加以解释。我是在研究中国古代文化时发现这个问题,逐步形成了集权官僚制这个概念,并用它来规定中国这两千余年历史的性质。然而,这种规定似乎只是针对中国的,并不具备世界一般性。这也是一个问题。当我在《劳动社会主义》该书于2003年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和《劳动历史观》该书于2004年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中探讨历史发展阶段时,才连想起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关西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所有制和经济关系的论述,以及《法兰西内战》中关于“君主专制时代”和“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的论述:“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及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常备军、警察、官僚、僧侣和法官(这些机关是按照系统的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的),是起源于君主专制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马克思:《法兰西内战》,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这些论述表明,马克思在写过《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之后,又在对欧洲近代史的研究中发现了一个不同于封建领主制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特殊制度形式,它处于这两个社会制度之间,也可以说是前者向后者转化的中介环节。但它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历史阶段,马克思并没有界说。
但这对我来说,却是相当重要的。在我对社会历史阶段的规定中,封建领主制之后是集权官僚制,再后才是资本雇佣劳动制。如果集权官僚制只是中国才有的历史阶段,就不具有理论的一般性,马克思的这些论述,表明他已注意到了欧洲历史上也存在这个阶段,但他却没有(或没有来得及)从历史观上加以规定。就此,我又专门查阅了欧洲的历史,发现大约从公元15、16世纪至18世纪,欧洲的封建领主制开始衰落,并像中国战国时期(相差近两千年)那样由几个大国(英、法、德)率先向集权官僚制转变,在经济上,农业则出现了小农经济。但由于这些大国在争雄过程中主要依靠的是商业资本,奉行重商主义,因此,并没有确立像中国秦汉那样的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集权官僚制,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建立了资本雇佣劳动制。
这种情况表明:一、在农业文明的发展中,从封建领主制转变为集权官僚制和小农经济,是历史的必然;二、由于工业文明的出现,小农经济和集权官僚制很快就被资本雇佣劳动制所取代;三、资本雇佣劳动制是对小农经济的个体私有制的否定。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私有制、资本私有制,以及公有制对资本私有制的否定。马克思说:
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诚然,这种生产方式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从属关系中也是存在的。但是,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
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累,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的对自然的统治与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它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造成了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从这时起,社会内部感到受它束缚的力量和激情,就活动起来。这种生产方式的必然要被消灭,而且已经在消灭。它的消灭,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的积聚的生产资料,从而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人民群众遭受的这种可怕的残酷的剥夺,形成资本的前史。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29~8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小生产者以其“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是典型的私有制,或者说是个人的私有制。洛克等人所论证的合乎人自然本性的财产所有权,即“自然权利”,就是对人自身所生的劳动改造了的自然物的所有权。这也是早期劳动价值论的要点。“自然权利”是基本的私有财产权,“自然秩序”则是以这种私有财产权为依据和出发点的制度形式。因此,当人们说私有制的时候,必须明确,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是来自个人自己的劳动。而现在的资本主义经济学家在论证私有制时,恰恰不顾财产的来源,也不考虑其所有权的根据,只是强调所有权,并把既成的所有权作为出发点。这样,也就掩盖了资本所有者对雇佣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剥削。但即使如此,也比中国那些“主流经济学家”强,他们毕竟还承认财产的所有权,而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压根就不承认公有制财产的所有权,直接将公有财产视为类似洛克所说的“自然物”,只要施以权谋,就可以攫为己有。中国“主流经济学家”的逻辑是:公有的就是无人所有的,谁的“观念先进”,并占据有利权位,就可以抢先占去。之后,他们才强调财产所有权,才主张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宪法,至于宪法中已规定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则完全可以不考虑。
公有制不是对“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而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的所有制。”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个人所有制”与“公有制”,似乎两个对立的范畴,这一点,连恩格斯也将二者视为不相容的。他在解释马克思上述论断时,用了他以为可以避开马克思的自相矛盾,又可以使之自圆其说的一段话语:
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即产品起初奴役生产者而后又奴役占有者的占有方式,就让位于那种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恩格斯:《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9~3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这样,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即“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本来是同一个所有制,就变成了两个所(占)有制(这里,也可以看出学过大学法律专业的马克思和与自学者恩格斯法律用语上的差别:马克思是用“个人所有”,恩格斯则用“占有”而占有只是所有权的一个权能),一是对生产资料的“社会直接占有”,二是对生活资料的“个人直接占有”。由此,到苏联的教科书,就进一步将生产资料的公有,说成“社会所有”,因“社会”一词,本身就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术语,所以又界说为“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中国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也沿袭了这种逻辑。于是乎,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是社会、国家、集体所有的,生活资料是个人所有的,这个观念一直贯彻于20世纪的苏联和中国,今天中国仍有一部分人用这个观念来论说公有制。
公有制并不是取消个人的所有权,而是要强化和实现个人的所有权,这包括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至于生活资料所有权,不止是公有制要保证,以前的各种所有制,包括封建领主制下的农奴,在交足贡赋之后,其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是有保证的。生活资料的问题在于分配方式,在于生活资料的数量,这是由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决定的,是对生活资料所有权及其占有、使用,是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果形态。因此,对公有制的探讨,主要着眼点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生活资料所有权是在作为这两个所有权的结果形态涉及的。
劳动力所有权是人身权的直接体现,但在非雇佣劳动者那里,劳动力所有权并不表现出来,或者说其权能并不表现出权力。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不拥有自己的人身权,如奴隶和农奴,因此也就不能拥有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二是个体小生产者,他们有自己的人身权,因此也拥有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但由于其劳动力的使用权能并不出卖,而是用于使用自己所有或占有的生产资料的生产上,所以也不能表现,或不必表现。
作为对人际关系规定的所有权之一,劳动力所有权只能表现于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时。劳动力所有权的权能就是劳动力的占有、使用、处置,它可以在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中运用,当这些产品或服务拿去交换时,它们又表现为价值。劳动力所有权是以劳动者拥有自己的完全人身权为前提的,在资本雇佣劳动社会之前的各阶级社会,都不具备这个前提,即使中国的集权官僚制社会,虽已取消了农奴对封建领主的依附,农奴由此变为农民,但农民在名义上其人身权还是属于皇帝的。这一点,并不影响农民或手工业者将其劳动力作为商品的出卖,即卖给人身权同样属于皇帝的商人或地主。但由于小农经济和个体手工业,劳动力只能在很小范围内变成商品。
劳动力变成商品,从而劳动力所有权成为基本的经济权利,还要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劳动者已失去了、或者没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可能进行独立的、个体的生产经营。这也是集权官僚制下劳动力作为商品的必要条件,但由于没有普遍的社会化机器大生产,劳动力也不能普遍成为商品,劳动力所有权也不能成为普遍性权利。因此,普遍的社会化机器大生产是劳动力普遍成为商品,劳动力所有权成为普遍性权利的又一必要条件。在集权官僚制之后的资本雇佣劳动制社会,不仅具备了劳动力所有权的前提,即已经废除了劳动者各种形式的对他人的依附,拥有自己的人身权;同时,社会化机器大生产和资本制度,又使大多数劳动者失去了其独立小生产经营的条件,只有出卖自己身上的劳动力,才能换取必要的生活资料。而资本化了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所有者,即资本家,也只有购买劳动力商品,才能进行其社会化机器大生产。
劳动力作为商品,所出卖的并不是劳动力所有权,而是劳动力所有权的权能之一,即其使用权能。如果是出卖劳动力所有权,那就等于出卖人身权,因为这两个权利是统一的。也就是说,在确立了劳动者人身权之后,其劳动力所有权只能属于劳动者本人,就像人身权属于每个主体人一样。这一点,早在黑格尔那里就已发现:
如果我把在劳动中获得具体化的全部时间以及我的全部作品都转让了,那就等于我把这些东西中实体性的东西,我的普遍的活动和现实性,我的人格,都让给他人所有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劳动者所能出卖的,只能是劳动力所有权包含的权能之一的劳动力使用权,而且是分时间出卖的,不可能把全部使用权都出卖——出卖全部使用权,等于出卖劳动力的所有权,以至劳动者的人身权。劳动力使用权的出卖,可按年、月、周、日、时,甚至分来计算其量,而其质,则是劳动者的技能素质、身体素质和文化精神素质的总和,或者说是劳动力及其发挥的程度。劳动力的质乘以时间,就是劳动力使用权所支配的劳动力,它作为商品的出卖,就构成资本雇佣劳动关系。
劳动力使用权出卖的形式是多样的,有计时,也有计件。至于20世纪后半叶日本出现的所谓“终生雇佣劳动制”,一些人大惑不解,以为这是资本主义制度的质变,甚至据此认为可以推翻马克思《资本论》中有关劳动力商品和剩余价值的观点。这是将现象当本质,以局部取代整体的典型观念。“终生雇佣”之“终生”,实际上也是有年龄限制的,即在法定工作时限范围内的雇佣,也就是说有一个劳动力出卖的时间,或30年,或20年不等,这无非是比1月1年长的时间限度,并没有改变资本雇佣劳动制的实质。而且,“终生雇佣”的对象是少量被资方认为素质技能比较高,且忠实可靠的劳动者,并要经过一定时间的检验,才能有“终生雇佣”的资格。这还是劳动力作为商品的一种交换形式,出卖的仍是劳动力使用权,劳动力所有权仍属于劳动者本人,他也有选择卖与不卖的权利。
公有制作为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是劳动力所有权主体与资本所有权主体矛盾斗争的结果。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依据其劳动力所有权派生并集合的占有权,控制着劳动力使用权的出卖,由此为劳动者争取利益,扩展劳动的权威。与此同时,依据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展开的争取民主权的斗争,以及由此形成的民主运动,在政治上不断扩大民主的权威。劳动的权威与民主的权威相结合,是公有制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根据。公有制的建立,并不是取消劳动力所有权,而是强化劳动力所有权,使之成为公有制经济的第一和核心权利。
以劳动力所有权为公有制经济的第一和核心权利是劳动者从生产主体成为经济主体和社会主体的保证,确立并保证劳动力所有权,是公有制建立、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也正是在这个意义,“公有制”的全称应为“劳动公有制”。
承认不承认,保证不保证劳动者对其劳动力所有权的核心地位,是直接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问题。那种只承认劳动者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或只在名义上承认劳动者作为公有制生产资料的“主人翁”,但不规定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观点,或是对公有制本质认识不足,或是某些人为了维护其私权私利的故意。对前者,我们要通过讨论促其加深认识;对后者,只有在强化民主法制的进程中,予以批判和克服。
劳动力所有权在总体上是保证公有制性质及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的,从个体角度说,又是规定劳动者个人地位、利益,处理其相互关系的依据。公有制,必须消灭非劳动者对劳动者的控制与剥削,同时,要保证劳动者之间的平等,以及在平等基础上因所付出劳动力质与量的差别,而得到的不平等的利益,以促其自由发展。劳动者的平等,是权利的平等,而非权利所保障的利益的平等。这主要表现于劳动力所有权上,作为劳动者,都有平等的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但各自的劳动力是不平等的,其发挥的程度也是不平等的。以平等的劳动力所有权保障不平等的劳动力及其发挥所应得到的不平等的利益,这是公有制内在的活力,也是劳动者素质技能不断提高并发挥的根据。
劳动力所有权的存在和作用,在合作制企业中表现得最为突出,而在国有企业中就表现得不清楚。合作制企业以合作(劳动)者的自愿参加为前提,并由此界定其范围,参加者又都是以其劳动力所有权为基本权利,同时也拥有对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这包括其加入合作企业时所投入的部分,但主要是合作企业由参加者创造价值积累的生产资料,它明显地是来自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公共价值。而国有企业中,劳动者不是以合作者的身份加入,而是以类似公务员或雇佣劳动者的身份加入,况且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最初投资,是来自国家财政所集聚的全体劳动者的公共价值,包括其发展资金,有时也要来自财政。这样,就很难规定其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及其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
对于国有企业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应分别规定,前者是基本权利,只要是参加国有企业的职工,都具有这一权利。这里的关键,是成立一个机构,集合并行使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并由该机构与行使生产资料占有权的机构结合,建立统一的占有权执行机构,由它派生并控制经营权的行使;后者则应明确,国有企业职工与本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都具有平等的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并由所有权主体选举和控制占有权行使机构。这样,劳动力所有权在国有企业中的第一和核心权利的地位也就明确了。
对于劳动力所有权,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以劳动力在公有制条件下不再是商品为由予以排斥。这或许是为了消灭剥削而引发的对《资本论》的误读所致: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资本家剥削剩余价值的必要条件,公有制是消灭剥削的制度,因此就不能使劳动力成为商品,故而也就不能承认劳动力的所有权。这是一个说不通的逻辑,但对于资本主义生产不发达的国家,如俄国和中国来说,恰恰迎合了小生产者的心态,即惧怕破产和被剥削。可是,教科书的编写者忽略了这一点:劳动力所有权是劳动者社会地位提高的表现,正是依据劳动力所有权,劳动者才展开了联合斗争,这个斗争的胜利成果,是劳动者成为经济和社会的主体。公有制的理论构想,就是在这个斗争中形成的,当它成为现实时,并不是要放弃劳动力所有权,而是要强化劳动力所有权,以劳动者更为密切的联合,将劳动力所有权的权威扩展,以至成为政治上民主的权威,这样才能保证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体。劳动力所有权作为人的社会地位的规定,不仅在与资本所有者的交换关系中得以体现,也在劳动者的联合中得以体现。当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联合斗争使之成为社会主体以后,所建立的公有制经济,依然要坚持并强化劳动力所有权,以此规定和保证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并界定劳动者与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关系,以及劳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生活资料的分配。
--摘自《民主的权威》2005年9月第1版,第326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乌有之乡书店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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