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是民主制的经济基础
公有制是民主制的经济基础
刘永佶
对这个题目,可能会有人提出异议:民主制是自资本主义社会就已出现的,为什么说公有制是它的经济基础?对此,我在前面的论证中实际上已做了说明,这里有必要集中论说。
资本统治取代封建和专制统治之后所建立的政治制度,是以民主为旗号的,其民主的理论实际上是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前的启蒙学者们提出的,他们并没有预见资本私有制演化到机器大工业以后的社会矛盾状况,而是以个体私有经济,至多是工场手工业为经济基础的。这在一定意义可以说是雅典“民主制”的扩大化,即取消奴隶制和农奴制后的个体经济基础上的民主制,从洛克等人的论述中,可以明显看出这一点。也就说,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之前的思想家在论证民主时,基本上是以个人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民主制是个人私有制的政治形式,个人依其财产所有权而拥有民主权,从民主权派生、集合国家权利,公民有对国家权利机构的批评、监督、控制的权利。
可是,当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后,经济并不是这些工业革命前一二百年的思想家所设想的个体私有经济,而是资本私有制。这样,他们所设想的以私有财产所有权为根据的民主制在实行时,就势必导致大部分已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剥夺了私有财产的工人、农民和城市贫民不能拥有民主权。因此,资本主义私有制并不是民主制的经济基础。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建立的以财产所有权为根据的“民主制”,实际上是“资主制”或“财主制”。而洛克等人理想中作为民主制基础的个体私有制经济,并没有真正确立,因此也不能成为民主制的实际基础,更不能说在这个不现实的经济基础上可以建立民主制。
真正的以人为本位,以人身权为根据的民主制只能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这里有一个前提,也是从资本主义私有制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中介环节,就是劳动社会主义运动。这是劳动者以其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为根据争取民主权的斗争。从运动的形式说,社会主义民主运动就是自由人联合体,是“公有”的,即将参加者的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的结社、占有等权能,集合起来,形成一股联合的、整体的民主权力,以此来与资本所有权为根据的资主权力对抗和斗争,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争取扩大和强化民主权利。正是在劳动社会主义运动中,劳动者的人身权不断加强,劳动力所有权在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明确和巩固。以工会和政党所集合的劳动者的劳动力占有权与结社权,形成了凝聚劳动社会主义势力的总体权力。这个权力是与资本统治权力抗衡的,也是建立劳动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
劳动社会主义民主运动是民主制的准备和形成过程,这个过程已逐步生成了民主制的雏形。工会和政党,都是个体权利派生的总体权利的集合形式,其组织形式只能是按民主原则建构的,而这也正是建立民主制的必要准备。
所有权,按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说法,只是财产或资产的所有权,但在资本雇佣劳动制度中,还有另一个所有权,即劳动力所有权,这是由资本雇佣劳动制度决定的,是劳动力商品化的必然表现。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劳动者,为了生活,必须出卖其惟一所有的可以投入生产的商品,这就是劳动力,但劳动力的所有权是和人身权统一的,是不能出卖的。若出卖劳动力所有权就要与人身权同时出卖,那么劳动者就变成了奴隶,而非雇佣劳动者。因此,作为商品出卖的,是劳动力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在交换中,它表现为相对独立的使用权。如果劳动力所有权主体个人出卖其使用权,不必经中间环节。而当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结成工会,以联合体的方式出卖劳动力使用权,就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由所有权的占有权能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利,即劳动力占有权。工会作为行使劳动力占有权的组织,与劳动力使用权的购买者统一谈判,并采取统一的行动,如罢工等,由此形成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集合势力。工会已是一个“经济联合体”,虽然它不是生产和经营单位,但内部权利关系也成一系统: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工会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并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与资本相抗衡,作为劳动力占有权行使组织,参与劳动力使用的生产活动,以维护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利益。
也正是在工会这个“经济联合体”的基础上,形成了劳动者争取民主权的运动,以劳动者为主体的政党得以建立和发展。
运动是制度的前导,政党是执掌政权的必要条件。劳动社会主义运动以劳动者经济权利的联合为基础,在政治权利的联合与其权威的展示中,逐步壮大势力,进而夺取政权,建立劳动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和民主制是其中两个内在相关的基本制度,它们都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在劳动社会主义运动及其经济、政治组织前提下建立的。
公有制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劳动力所有权联合,派生占有权,并由统一的工会组织行使其权力,支配劳动力使用权的出卖与使用这个“经济联合体”中权利关系的扩展,即扩展至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上,形成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相结合的权利体系。在这个权利体系中,根本权利是由人身权衍生的劳动力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取决于劳动力所有权。生产资料包括人的劳动所改造的物质,如工具、设备、厂房、材料等,也包括劳动对象的自然物质,但在工业生产条件下其比重日益减少。前者无疑是应属于劳动者所有的,后者则应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因此,公有制中的首要和基本权利,是劳动力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是第二位的,依附于劳动力所有权。
公有制权利体系,由劳动力所有权的占有、使用、处置等权能派生为相对独立的权利,生产资料所有权也相应由其权能派生相对独立的权利。这是两个分开的支体系,但又是内在统一的,不论是劳动力所有权,还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其主体都是劳动者,但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下,又有一些差别。合作企业中,两个所有权都属于其中每个劳动者,而国有企业中,劳动力所有权属于其企业职工,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全体公民。合作企业的权利体系比较简单,但要对各层权利关系进行细致规定;国有企业的权利体系比较复杂,对其规定也要更为明确。
不论合作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其权利体系的共同点都是人与人在所有权上的平等,也只有公有制才能达到根据人身权的劳动力所有权作为基本权利,从而实现人与人社会地位上的平等。由劳动力所有权的平等决定了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平等,虽然在合作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还有一定的差异,但这是平等的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基础上的差异,而且会随公有制的发展逐步消除。正是公有制,才为民主制创造了平等这个必要的前提,是平等的所有权要求并决定了民主权的平等。
民主权是现代社会基本的政治权利,它的根据和劳动力所有权一样,都是人身权。但民主权的实现,却是有条件的,这就是平等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是这两个权利内在统一构成的公有制。
这一点,在公有制建立以前的工会组织中虽有其萌芽,但不能说工会组织就等于公有制。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是人本质实现和人性升华的必要环节,它的建立,是社会主义运动中民主的权力强大,民主的权威充分展示的结果。公有制又是民主权的进一步发展,民主权威的进一步展示和制约全部社会生活,保证和促进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的经济基础。
只有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民主制才是真正以人为本位,以人身权为根据的民主制。对此,早在卢梭那里就已有所意识。他从民主的一般原则出发,发现了财产私有制所造成的人类中个体的不平等,进而指出在私有制基础上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民主制,为了实现民主的一般原则,必须消除私有制。早期社会主义者依此观念来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设想和设计公有制与民主制。马克思毕生的努力,就在探讨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化,这包括对私有制,特别是资本雇佣劳动制的系统批判,以及对公有制原则的论证。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前者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公有制在建立过程中,必然要“剥夺少数掠夺者”,即将少数人所剥夺的财富收归其创造者,同时也将这少数人改造为劳动者。而当公有制建立以后,已有的生产资料就由全体社会成员个人所有,这是世代劳动者“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之“有”,是“共同占有”,并非“共同所有”。马克思之所以强调这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在于注意到所有权与占有权之间的差别。可是,后来恩格斯及苏联教科书在注解马克思上面这段话时,却将“重建个人所有制”说成是“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而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甚至“国家所有”。这是明显的误解,它引发“苏联模式”公有制先天性的重大缺陷,即忽略和排斥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将本应行使共同占有权的国家机构,视为所有权主体。由此,劳动者个人也就没有对国家机构控制的权力,不能以民主的权威制约该机构及其负责人。正是这个缺陷的扩展和严重,导致“苏联模式”的失败。
“苏联模式”的公有制,显然是不能成为民主制基础的,而是行政集权体制得以延续并发挥作用的条件。公有制的发展,要求改革“苏联模式”,规定并保证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即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发挥其权力,确立其权威,由此实现公有制的本质。只有这样的公有制,才能成为民主制的经济基础。
在公有制的权利体系中,所有权是根本权利,它的权力对其占有、使用、处置等权能派生的权利的制约,所有权主体对行使占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的机构与个人的控制,是公有制的内在结构。正是这样的公有制,要求并制约政治制度与之相适应,而民主制就是适应这种要求并在公有制的制约下得以建立的。
民主制并不是外在于公有制的,而是公有制的内在机制。这主要体现在所有权主体对占有权行使机构的控制上,也即公有制的主要矛盾中。所有权主体个人以其占有权能派生出共同的占有权,并不是交出了、丧失了所有权,而是保有所有权的控制权力,正是在这个环节,公有制与民主制内在统一着。民主制的功能,它的权利关系,也都是由此而建立的。劳动者作为所有权主体,同时也是民主权主体,他以所有权派生占有权,以民主权派生公有权利的过程,是统一的,而对共同占有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也是公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公共权利,又都与占有权密切相关。
只有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和完善民主制。这个命题,似乎有些武断,而且会受到资本主义民主崇拜者的批判,在他们看来,只有私有制才是民主制的经济基础,民主制的作用也在维护私有制。这是一种相当肤浅、过时的观念。或许在洛克的时代,还可以因对突破封建专制的希冀,而提出以财产私有制为根据的民主制设想,但到了现代,资本私有制的专制性已充分显示,它对民主的排斥已成不争的事实,还提出这样过时的论点,其用心绝非是建立和完善民主制。那些认为将已有的公有制经济“私有化”是完善民主制的前提和基础的人,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是在此基础上破坏民主制,阻挠政治体制改革。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建立在改革、巩固、发展公有制的基础上。同时,以民主为原则的政治体制改革,又是公有制改革和发展的内在机制。
以“私有化”为民主基础的言论,不是幻觉,就是一种故意欺骗。资本私有制是现实的历史,在它的基础上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民主制。西方国家中现有的民主因素,不仅不是资本私有制的“自然产物”,反而是广大劳动者以其劳动力所有权为根据的联合,即劳动力占有权的联合——初级的“公有”——为基础的反资本私有制的民主运动的体现。中国人民以一个世纪的艰苦斗争,艰难地建立了虽不完善,但也已成系统的公有制,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在对这公有制的改革完善中发展民主制呢?
--摘自《民主的权威》2005年9月第1版,第313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乌有之乡书店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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