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佶:完善民主法制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刘永佶:完善民主法制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07-04-20)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非一团和气,更不是无原则地调和矛盾,追求表面的“稳定”、“协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势力主导的社会矛盾的制衡态,在明确其性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主义原则,正视矛盾,完善民主法制,抑制和克服不和谐因素,强化社会主义势力对社会矛盾的主导与制衡才能真正建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由社会主义势力主导的社会矛盾制衡态
和谐,本义指声音、音乐的协调。《说文》“和”字义为“相应也,从口禾声”,“谐”字义为“詥也,从言皆声”。《左传•襄十一年》:“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以音乐之和谐,比喻社会关系的协调,是中国古代思想家的共识。和谐的音乐是有主旋律的,社会的和谐也是有主导势力的,其他势力或因素,都要受控于主导势力,才有社会的和谐。
孔丘的儒学,是针对春秋时“礼崩乐坏”的局面,力求“克己复礼”的思想体系,确立阶级统治的“礼”的主导地位。这是一种大不和谐社会形态中的小的和谐,其中统治者以“礼”施政,被统治者安于礼治。
夫礼,必本于天,殽于地,列于鬼神,达于丧、祭、射、御、冠、昏、朝、聘。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①]
这种思想在社会制度上的实现,则是几百年后刘彻采纳董仲舒“独尊儒术”的建议才达到的,此时中国已进入集权官僚制时期。“礼”也就成为集权官僚制的重要内容,与“刑”结合,维护官僚地主阶级的统治。中国两千余年的集权官僚制社会,就是由官僚地主阶级主导的社会矛盾制衡态。其间也有破坏和谐的农民起义或外来侵略等,但总体说,是中国历史上阶段性的“和谐社会”。
比孔丘稍晚的柏拉图,以其《理想国》的设计,表达了西方哲人对和谐社会的理解,其要旨是由精通哲理的人来主导社会。而中世纪时期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也从基督教的教义中,概括了其理想的和谐社会,即按照《圣经》中传达的上帝旨意进行封建领主统治的社会状态。欧洲的封建领主制就是奉行“上帝主义”的封建领主势力主导的阶段性社会矛盾制衡态。之后,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又以唯物主义为依据,提出了新的和谐社会的设想,这个设想实行于资本主义制度,即由资产阶级构成的资本主义势力主导的社会矛盾制衡态中。早期社会主义者,则以理性为出发点,设想了没有私有财产和剥削的和谐社会。继承这个传统,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中,预言消除劳动异化和私有财产制度之后,人类将进入共产主义,建立以劳动为基础的和谐社会,即由社会主义势力主导的社会矛盾制衡态。马克思的理论,在20世纪的社会主义运动及其初步制度化中,得以部分验证。
当我们今天谈和谐社会这个范畴时,首先要明确的是社会的主体即主导势力。在人类已有的历史形态中,劳动者一直是劳动的主体、生产的主体、文明的主体,但除了原始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都不是社会主体,而是由不劳动的奴隶主、封建领主、官僚地主和资本家为主体,并统治劳动者,占有他们的劳动成果。这个少数人为主体并主导的社会,从总体上说,是不和谐的,但从其特殊的历史阶段而言,又有局部的和谐,即由统治阶级势力主导社会矛盾所达成的制衡态。
和谐社会,对于人类来说,是个理想,也是可以实现的一种社会关系。从总体的一般意义上看,和谐的根据,在于每个社会成员都是社会主体,都以其生命和存在的核心要素劳动来创造财富和人生价值,确定社会地位和关系。个体基本权利的平等与其思想行为的自由,是社会和谐的主要内容。总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统一,个体在总体中的和谐相处,使总体呈现和谐的态势,人类由此健康地发展。这样的和谐社会,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是共产(共同劳动)主义社会。儒家的“大同”,是从这个层面设想的,但因历史条件的限制,其内容是相当空泛的。共产主义社会,也不是没有矛盾的,而是人类社会矛盾演化的一个阶段,它也是有矛盾的,不过与以前的阶级社会在矛盾的性质上有所差别。消除阶级矛盾后的社会矛盾,也需要认真地处理,使之在民主原则指导下达到的一种制衡态,这种制衡态,就是和谐社会的理想状态。
阶级社会也会在特定时期达到其矛盾的制衡态,从而呈现出特殊的阶段性社会和谐。如《礼记•礼运》中所说禹、汤、文、武、成王、周公时期的“小康”社会,就是这样的和谐状态。再如汉、唐、宋、明、清各朝代的某个时期,也因统治阶级内部的统一,并制订了相对宽松的“驭民”政策,使民众安分守己,得以安居乐业。但这种和谐状态维持时间都不长,就因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激化和对民众的横征暴敛等,造成社会动荡。现在被一些人所称道的西方国家的和谐状态,实则现代资本统治与社会主义民主运动之间的矛盾制衡态。虽然资本统治仍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但民主运动所聚集的社会主义势力,不仅争取并确保了劳动者的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还争得了民主权,由此而与资本统治势力相抗衡。一个多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的进步发展,就是由民主运动主导和促成的。
民主运动的历史作用,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将是人类和谐社会理想的实现形式。20世纪在苏联、东欧和中国所建立的初级社会主义制度,都曾在短期内表现出和谐状态,即社会主义势力主导社会矛盾的制衡态。但因反民主的统治势力在新社会的滋生,甚至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导致社会关系和制度的不平衡、不和谐,苏、东剧变,是其典型。中国仍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势力依然是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是我们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前提。在这个大前提下,发展壮大社会主义势力,抑制、克服旧的统治势力,利用和控制自由资本势力,改造小农经济,使社会矛盾保持以社会主义势力主导的制衡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证和标志。
社会主义势力,是劳动者为争取经济政治权利,按民主原则而联合的社会势力,其主体是劳动者,其势是联合的方式和结构,其力就是联合起来的劳动力和意志力,即劳动者素质技能的发挥。社会主义民主运动,是劳动者以其人身权、公民权、劳动力所有权为依据,争取和确立社会主体地位的斗争过程。社会主义民主运动的制度化,即社会主义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劳动者以劳动和生产的主体的努力斗争取得了社会主义主体的地位。社会主义制度是劳动者为主体的权利体系,其根本权利是平等的人身权,由人身权派生公民权、劳动力所有权、民主权和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以这些个体权利派生并集合公共权利,进而由法制控制这些公共权利,公共权利依法制调节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特别是在其初级阶段,旧的统治势力还会存在,并与社会主义势力抗衡。如何抑制并克服这些势力,使社会矛盾保持并强化由社会主义势力为主导的制衡态,稳固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提高和发挥其素质技能,是和谐社会的根本。只有确立了这个根本,才有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国民经济的有序和谐发展,才有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民主法制:社会主义的政治机制与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动态过程,它以社会主义运动不断凝聚、壮大民主势力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实现制度化,主导并成为制衡社会矛盾的体现。但旧的统治势力并未消失,而是作为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制造新的不和谐。其中,主要的不和谐因素就是旧势力在公共权利机构中的残存,其表现就是马克思、恩格斯警示的“公仆变主人”的以权谋私,其最大危害就是在路线、法律、政策上违背社会主义原则,损害公共事业和利益,侵吞公共财产,进而压制民众。建构和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在不断壮大社会主义势力的同时,抑制和克服反社会主义的不和谐因素。民主法制作为社会主义的政治机制和实现形式,主要的意义就在于此,也只有不断强化民主法制,才能真正建构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民主,自从英美法资产阶级革命把它作为口号,已提出了二三百年。但直到今天,对民主的认识仍有诸多歧义,其中明显的误解,就是将民主归入资本主义范畴。虽然民主的口号是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来反对君主专制的,但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以后,却对民主权进行了财产和性别限制,只有拥有高额财产所有权的成年男人,才享有选举权等民主权利,没有此限额财产的成年男人和全体妇女不能享有民主权。也就是说,资产阶级民主制中的“民”,不是以人为本位,而是以财产为本位,这样的民主,实则为财主或资主,是从政治上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因此,在资本主义思想体系和制度中,并没有以人为本位的民主,而且,排斥妇女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又是封建专制在资本主义制度中的传统。
以人为本位的民主,是由社会主义思想家提出,并在社会主义运动及其制度化中实现的。卢梭作为劳动者的早期思想代表,虽说并未明确其学说为社会主义,但他在对私有制所造成的人类不平等的批判中,发现了以财产所有权限制政治权利的不合理。他以人身权为根本,提出了“天赋人权”的观点,认为政治权利应以人为本位。卢梭的这个观点,被社会主义者所继承,19世纪初展开的以英国“宪章运动”为标志的民主运动,都是主张以人为本位的普选制民主。而民主运动的思想代表马克思,也明确地把以人为本位的民主作为其革命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据此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20世纪的社会主义民主运动,不论西方国家的和平渐变式,还是俄国和中国的武力突变式,都把争取民主作为重要内容。西方国家在20世纪中期废除民主权的财产和性别限制,是其民主运动的一大胜利,从而使民主纳入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之中;俄国和中国等则以武装革命建立了初级的社会主义民主制。
民主的制度化,必然要求法制。法制是对旧的封建领主制和官僚集权专制的否定,是民主制的政治形式。
民主法制是一个由个体到总体,再由总体到个体的权利制约体系。由人身权派生的公民权和民主权,是民主制的基本权利,民主权中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结社权、集会权、游行示威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等权利。选举权的行使,派生并集合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以及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权等公共权利;由公共权利行使机构制约、调节个体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公共权利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公民个人以民主权对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批评、监督、建议。这些环节,综合而成民主制,并以法制形式实施和保证。对这些权利及其关系,都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论公民个人,还是公共权利行使机构,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事,并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民主法制是一个全面系统的社会主义政治权利体系和机制,社会的所有成员都以自己的人身权、公民权为根据所形成的民主权参与其中,并因自己的社会存在而承担相应的义务。公民个体的政治义务是与其权利统一的,首要的一条,就是履行民主权,发挥民主权的权能,形成权力,由此而派生、集合并控制公共权利及其行使机构。具体说,就是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行使选举权、言论权、结社权、集会权、监督权、批评建议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对于公民个人是必要的义务,对于制度,则是其实现的根据和内容。如果公民个人不去行使其民主权,或大部分公民不去行使民主权,那么,民主制就形同虚设。其次,则是公民个人应遵循由其民主权派生并集合的公共权利行使机构所颁布的法律和制定、推行的政策,服从其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调节。再次,公民应尽其对社会生活所承担的相关义务,以及公民之间的义务。
社会主义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主要来自公共权行使机构的不健全致使反民主势力在其中的潜伏与复生。而民主是抑制和克服这种不和谐因素的主要政治机制。公民个体民主权派生、集合的公共权利,都要在法律上规定其行使机构的职责,并选举产生其负责人。公共权利行使机构并不是权利主体,而是受权利主体委托的处理公共事务的机构。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也是公民,拥有与其他公民一样的民主权,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特权。但他们的职业又是行使公共权利,公共权利由个别公民个体来行使,民主制出现问题的首要环节,就在这里。公民个人的民主权派生并集合的公共权利,是有相对独立性的,民主权主体如何对公共权利行使机构中的个人进行选择、控制和监督,是民主制的核心和关键。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要旨,就在这里。公共权利行使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能否称职,乃至失职、渎职、利用职务谋取私利,不仅关系公共权利的行使,更会影响社会生活和所有个体人的利益。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的程度,主要就取决于民主权主体对公共权利行使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控制。
这种控制,取决于民主权主体对其权利的行使,也取决于法制。以法律明确规定民主权与公共权利的关系,规定公共权利行使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职责,规定各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关系与制约,是民主法制的基本内容。以相应的机制使民主权主体的意志贯彻于法制体系,从而体现于各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相互制约,并充分发挥民主权主体对公共权利行使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批评的作用,从而健全民主法制,保证社会和谐。
中国是一个通行集权官僚制两千余年的大国,以武装革命这种特殊的社会主义民主运动所建立的初级民主制,是有局限和缺陷的,其主要表现就是不得不保留行政集权体制。虽然在宪法上已规定了公民的民主权,但行政集权体制却不具备充分体现、贯彻民主权主体意志的功能,甚至还会对民主权派生、集合、监督、控制公共权利形成障碍。而按行政集权体制所设置的公共权利行使机构,还带有相当多的国家权利机构的成分。改造这些国家权利机构的成分,是初级民主制的主要任务之一。马克思指出:
当阶级统治的这一种形式被破坏后,行政权、国家政府机器就变成了革命所要打击的、最大的、惟一的对象了。[②]
国家是阶级的统治工具,消灭国家是消灭阶级的必然表现和必要内容。但国家的消灭又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马克思已经认识到这一层,他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就是为解决这个问题而提出的,其目的和核心是以民主来保证无产阶级对公共权利的掌握和控制,改造国家权利为公共权利,选举、监督、限制公共权利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他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写出《法兰西内战》这部对人类社会发展具有前瞻性的光辉著作。其中一段文字对于现在及未来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都是有指导意义的:
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一向作为中央政府的工具的警察,立刻失去了一切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随时可以撤换的负责机关。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吏也是一样。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③]
这是一百多年前写的,而且巴黎公社在短期内就失败了,它的这些做法也是相当不成熟的,但其中包含着推翻阶级统治后仍保留国家机器时期,如何以民主权利的权威掌握、改造这个国家机器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在国家存在的情况下,都是社会主义民主与和谐社会的指南。
社会主义是以消灭阶级统治为宗旨的,这是达到社会大和谐的基本条件,为此,必须以民主法制作为其政治机制和实现形式。民主法制的实质在于公民个体平等地表达自己利益和要求于总体,制定集合个体权利而形成的代表总体利益和要求的法律,并选举和控制执行法律的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而由这些机构中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调节、处理个体之间的关系,以保证个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实现其正当要求。与此同时,要以法制惩处、矫正那些侵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行为。这是两个层面。侵害他人的行为是明显违犯法律的,是对个体人权利的侵害,这个层面的惩处和矫正也是比较清楚的。而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特别是在公共权利机构任职的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甚至以个人、家族、集团的私利影响,甚至操纵法律、政策制定与执行,造成公共事业、公有企业、公共利益重大损失者,必须以民主法制严肃惩处,并消除其在法律、政策层面的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标志,就是实现在平等公民权基础上的民主权,由全体公民来掌控其个人权利派生并集合的公共权利。由民主选举并控制的公共权利机构负责人制订并执行法律、政策,保证公民个人和公共权利和利益的实现,消除对他人和公共利益的侵害,保证公有制经济和公共事业的健康发展。民主法制是惟一的,也是切实可行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机制和实现形式。
三、以民主法制改革行政集权体制
威胁今日中国社会和谐的,是损害民众利益最突出的房价、医疗、社会保障、教育、社会治安,以及农民的生存发展、职工下岗失业、大学生和青年的就业等等重大社会问题。这些问题都只是表象,是标。其原因,其本,则在于中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初级社会主义制度,但过时的、存在严重缺陷的行政集权体制,潜伏并复生着反民主、谋私利的社会势力。由陈良宇而暴露的集团,是这股反民主势力的突出代表。这股势力的构成人数虽然不多,但能量巨大,而且身居党、政机构之要职,掌控决策乃至立法大权,在不受民主控制和法制监督的情况下,将其供职机构所行使的公共权利变为自己的私人权利,结帮团伙,千方百计地谋取私利,并为此而改变路线、政策、法规、法律,严重地干扰了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其腐败已不仅是为个人攫取利益,更在于破坏了民主法制建设,造成社会秩序和风气的混乱。上述各种威胁中国社会和谐的社会问题,都由这股反民主势力所致。它是当前及以后相当一段时间中国的主要不和谐因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强化民主法制,壮大社会主义民主势力,抑制并克服反民主势力。
反民主势力是现代中国与社会主义民主势力相对立的、社会主要矛盾的一个方面,虽然是次要方面,但其对社会主义事业,对和谐社会的危害之大、之险,绝不能轻视。
现在这股反民主势力是历史上专制势力的延续。贯彻两千余年的集权官僚制在中国形成了深厚的传统,其在文化上的存留,就是官文化和小农意识,而新中国在建政之初,又不得不暂时保留集权官僚制的政治体制——行政集权体制。正是文化和体制上旧的传统,成为反民主势力潜伏和复生的根由。行政集权体制在新中国建政之初,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集中全国之力加速从农业生产方式向工业生产方式的转化中表现得相当明显。但行政集权体制毕竟是专制制度的体制,与民主原则,与社会主义是相对立的。这种对立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展露,文化大革命所应解决的问题,就是改革行政集权体制,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的法制体制。可惜这个问题并未得到真正解决,而行政集权体制的既得利益者,进一步强化了对官文化的信奉,更加敌视和反对民主原则,他们用各种方式,恢复了对政治权力的掌控,并进一步强化行政集权体制,干扰、阻碍以民主原则改革政治体制。在加强集权和行政专制的同时,改变初级公有制经济的管理体制,进而变更其所有权结构,化公有财产为其家族或追随者的私有财产。社会主义民主制的经济基础受到大损害,国有企业职工的下岗与现在日益尖锐的大学生就业,以及医疗、教育、房价等问题,均是其表现。早就该改革的行政集权体制在这股反民主势力的支撑下,不仅得以巩固,而且成为反民主势力侵吞公有资财的必要工具。利用这个工具,反民主势力顺利地在经济的各领域,特别是金融、房地产等行业,谋取了巨额资财,以至形成了官僚资本。
官僚资本是反民主势力的经济基础和集中体现。反民主势力的壮大,必然要求相应的政治专制,在其尚未成为社会主要矛盾主要方面时,反民主的专制还是在局部和一定层面表现,而阻止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则是他们的首要目标。如果不能及时以民主原则改革行政集权体制,任由对公有制经济的“私有化”不断扩展,那么反民主的官僚资本势力还会进一步扩大,以至从量变到质变,成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到那时,它就会在外国垄断资本的扶助下,实行更为严厉、全面的政治专制。
当然,这只是矛盾演化的一种可能,是我们所不希望其变为现实的可能性。矛盾的演化还有另一种可能,也是我们所要努力争取的,那就是在民主原则指导下,对行政集权体制进行改革,完善民主制,确立和强化民主的权威,由它支撑和谐社会,引导公有制改革与发展。
中华民族的振兴与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的先进分子和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希望,也是中国革命民主运动的目标。其障碍的来源只有一个,就是旧的集权官僚制和官文化,不仅以旧的道统为一般指导,而且在外国垄断资本财团的支使下,转型为官僚资本主义。官僚资本的专制不仅是官僚专制的继续,而且结合了资本的专制,其对民主运动的阻挠,要比资本专制严重得多。新中国的成立,就是民主运动反抗官僚资本专制,由社会主要矛盾的次要方面上升为主要方面的结果。这个过程,充分说明民主的权威是振兴中华民族的保证,也可以说,中华民族的振兴,就是民主运动及其制度确立和强化的过程。
新中国的成立,是民主运动成为社会主要矛盾主要方面后的制度化,官僚资本主义及官文化并未消失,而是依托保留下来的行政集权体制,存在于该体制某些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观念里,同时漫散于社会的小农意识也为其存在和扩展提供了条件。建立了初级民主制和公有制,并不等于民主运动的结束,而是民主运动以制度化形式的展开;民主的权威确立了,但不够强大,还不足以克服和消除官文化和官僚资本主义,以致这股旧势力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职权,在行政集权体制中侵吞公有财产,主张并推行新的官僚资本主义。这是中华民族新的灾难,也是最为突出的社会不和谐因素。
能否真正建构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根本就在于以民主法制改革行政集权体制,壮大社会主义民主势力,抑制并克服官僚资本主义主导的反民主势力。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取决于社会主义民主势力居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并主导社会发展。中国现实的社会矛盾,总体上两大势力的对立和斗争状态,也就是社会和谐的根据和内容。
中国现在的民主势力依然在政治上为矛盾主要方面,但反民主势力利用行政集权体制的缺陷,在对抗、阻抑民主发展的同时,努力强化专制权威。中华民族的历史选择,也就是这两种社会势力的较量。以民主权威振兴,还是在专制权威下衰败,这是两种前途,也是两种利益的对立。但不论哪种前途,都是势力较量的结果。而势力的较量,既取决于本总体势力的增长,也取决于与对方势力的斗争,这二者是统一的。从民主势力论,本总体势力的增长,主要依靠联合组织,特别是社会主义政党在自由文化指导下的纲领、路线、策略的正确,由此加强劳动群众的联合、提高并发挥其素质技能,既能提高生产力和国力,又增强参与政治、行使民主权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同时就是对反民主势力的打击。否则,反民主势力就有可能逐步扩展,以至变成主要矛盾方面。反民主势力依托行政集权体制,不仅肆意侵吞公有资产,更因共同的利益而加强勾结,形成各种利益集团,进而为了保护既得利益和欲得利益形成其思想体系,结成更大的总体性集团。反民主势力的每一步扩展,都是以侵害劳动者利益,干扰破坏民主制和公有制的改革为特征的,它既不创造任何价值,又压抑创造价值的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与发挥。反民主势力中的个体实质上都有一种畏罪感,虽然他们可以编造各种理由为之辩解,甚至形成系统的专制理论,但他们实在害怕民主势力的强大,惟恐民众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因此,其对民主法制的破坏是真心实意、不遗余力的,他们因畏罪感和欲得利益而形成的联合,是相当紧密而强大的。他们也意识到自己的观念和行为是与历史大潮相背离,是不得民心的,他们所能依恃的,就是固守并强化行政集权体制,千方百计地干扰阻挠民主法制。
在新政权利用旧行政集权体制时,虽然也做了一些改造,但主要体现在各级官员的变换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行政层次和级别,以及运行机制等,基本上保留了旧的框架,即中央、省、地(市)、县、乡的自上而下的统属关系。而中国共产党在领导这样的行政集权体制的过程中,也将自己行政化了。本来,由现代公民的民主权中结社权所体现的政党,其成员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虽因组织而有上下级的关系,但这与国家行政权利体系是有质的区别的。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行政性并不明显,但随着组织的壮大和采取武装斗争的形式,党组织与军队的组织相结合,这已造成了党组织的行政化或军事化。建国以后,进一步在保留各层行政机构的同时,建立了相应的党的领导机构,党组织的负责人与行政负责人一样,划分了行政级别——这同时也是军队级别的转型。由此,党组织也在实行行政集权体制的同时,成为行政集权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集权体制是金字塔型的,这在个体小农经济为主要生产方式的条件下,是一个合理而有效的体制。中国集权官僚制之所以能延续两千余年,而且能够化解蒙古人和满洲人以其封建领主制改造集权官僚制的企图,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个体制的系统和有效。马克思所说的“国家机器”在行政集权体制上得以充分显现。欧洲封建领主制末期,那些在争霸中得势的国王及先进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之所以向往中国的专制制度,就在于他们认识到这个制度及其行政集权体制的功效。从英国到法国,在结束封建领主制之后,虽然未能建立完善的集权官僚制,却都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行政集权体制。
在集权官僚制下,主官是以科举或军功取得资格,并按资格和政绩来升官的,但衙门中的僚与役等工作人员,却不是官,只是官的辅助和服务者,新的行政集权体制,突破了这个界限,只要是“国家干部”,就都有升职的可能,这就使除最高领导者一人外的所有干部,都把“进步”与升官联系起来。而升官又取决于上级或上上级领导的赏识,这在初期还主要是靠实干和政绩,演化至今,由于没有了初期的革命精神和群众的监督,就出现了各种以高层官员为核心的“小圈子”,跑官、买官之歪风恶习也随之出现。中国现行的大一统体制,使升官有着广阔的空间和梯次,从初级的科员到最高领导人,有十几个台阶,不仅地方各级至中央是相通的,而且党政军与群众团体(工会、青年团、妇联、侨联)和民主党派都是相通的,并有相同的行政级别,甚至寺庙的主持(不论佛、道、基督、天主等教派)也都有行政级别。
这样的行政集权体制,已成为一面庞大而系统、密实的网,将全社会都网罗其中,它对于行政集权,无疑是有其优势和效率的。诸如合作化运动,大跃进等等,如果不是靠这个体制来动员和组织,是根本搞不起来的,而问题也就出在这里。如此庞大的行政集权体制,其驱动力无非两个,一是革命精神,二是利益。这二者是结合在一起的,在建政之前,革命精神是主要的,利益辅之,但随着政权的巩固,革命精神也逐步淡化,以至现在很少有人提“革命”二字,利益就成了主要驱动力,这既包括升官,也衍生出发财。在没有强有力的民主权威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主要靠利益驱动的庞大的行政集权体制,其弊端日益突出,以权谋私、效力低下、衙门作风、脱离群众等等都表现出来。初级民主制很难驾驭这个体制了,甚至这个体制开始侵害民主制原则,侵害民主制的经济基础公有制。官僚资本就是在这个体制中滋生出来的,它的膨胀,不仅要固化行政集权体制,甚至要变社会主义民主制为官僚资本的专制。
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已经是关乎劳动社会主义命运,关乎中华民族前途的第一要务。初级民主制和公有制的发展,社会主义势力的壮大,就取决于这个改革。
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与对集权官僚制的革命不同,这是对初级民主制的体制改革,是以民主势力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变革。对集权官僚制的革命,是夺取政权,革命者并不怕社会的动乱,而是在打乱旧秩序中建立自己的政权。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是占社会主导地位的民主势力对实行劳动者权利体制的改革,这种改革所能依靠的,一是劳动群众的觉悟,二是既有的体制。通过体制来改革体制。这似乎是一个不可解脱的矛盾,但在民主权威的制约下,是可以找到适当解决途径的。这就是分阶段递进式的改革。根据现有的劳动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民主势力状况,制定改革的阶段性目标,由民主权威保证社会生活的基本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并抑制专制势力的干扰和对抗。在完成第一阶段的改革目标以后,再以增强了的民主权威为保证,进行下一阶段的改革。如此延续不断。
行政集权体制不仅存在于政治层面,也存在于经济层面,对它的改革,同时就是政治和经济相统一的改革。一些人将经济与政治分开,认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是不同的,可以先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再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这在概念上是可以界定开的,但实际上,中国初级公有制的体制和初级民主制的体制,是同一的,都是这个行政集权体制。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就是对经济和政治体制的改革。现在理论界似乎把行政集权体制只视为政治体制,认为在此之外还有一个独立的经济体制,但这样的经济体制是什么?不触动行政集权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不过是在经营管理层面做一些政策调整,比如20世纪80年代的承包经营,无非是在选择经营者的方式上的一些变化,同时强调了经营权的相对独立性。而对公有制企业的“私有化”,则远超出体制的范畴,是一种制度的变化,也谈不上是经济体制的改革。
体制是制度的具体形式,是权利与权利的关系,公有制的体制,包括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收益权、处置权等一系列权利,其根本权利是所有权。初级公有制之所以初级,就在于实行了行政集权体制,由国家政权在行使占有权的同时取代所以权主体行使所有权,并行使经营权等一系列权利。而这种集权,表现于政治上,就是排斥民主权,从而使拥有公有制经济所有权的劳动者不能以其民主权来控制国家机构。摆脱了民主权主体控制的国家机构的运作,不仅体现于政治,也体现于经济生活。
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首要的,就是明确劳动者或公民对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权和民主权,进而通过民主权来控制占有权、行政权、执法权、司法权等。这是一个对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统一调整的过程,当然要有步骤,有层次,但不能将之分为本不可能分开的两次改革。这个改革的目的,绝非单纯的经济增长,而是在强化劳动者所有权和民主权的基础上,提高其素质技能,这既是经济发展的根据,又是增强民主的权威。增强了的民主权威,又是进一步改革行政集权体制的前提。如此持续、有效地抑制和克服行政集权体制所潜伏和复生的反民主势力,逐步完善公有制经济和民主政治,建构中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强化社会主义势力对社会矛盾的主导与制衡
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非权宜之计,不是为了缓解临时性的社会问题和“突发事件”的短期行为,不是针对尖锐的矛盾“和稀泥”,而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根本,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久大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和标志,是壮大社会主义势力,强化其对社会矛盾的主导与制衡,为此,必须坚持不断地完善民主法制,在改革行政集权体制,抑制和克服反民主势力的过程中,发展公有经济和民主政治。只有这样,才是治本,才能为治标——各种表现出来的社会问题和“突发事件”创造基础和前提。
壮大社会主义势力,主要就是确立并保证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由此提高和发挥其素质技能。在此基础上,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统一国家、保证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实力。而行政集权体制的固守者,即反民主势力的代表,却也针对“和谐社会”发一种议论,他们故意不谈中国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把和谐界说成“平和”、“稳定”、“和气”、“妥协”,并将强化行政集权体制作为其“和谐社会”的保证。他们认为“和谐社会”的主体是由“精英”构成的强势群体,反复强调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要承认自己的弱势地位,要服从强势群体的领导与指挥,只能乞求强势群体的关怀和恩惠,不能与之斗争,不能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利。如果弱势群体不识时务,硬要“闹事”,那就要动用行政集权之力予以“平息”。这样的“和谐社会”绝不是社会主义的,而是比资本主义还落后的专制,是以专制所维持的短期“稳定”的大不和谐。
社会主义势力以民主法制集合并体现出来。民主法制是一个全面系统的政治权利体系,社会成员都以自己的人身权、公民权为根据所形成的民主权参与其中,并因自己的社会存在而承担相应的义务。公民个体的政治义务与其权利是统一的,其首要的一条,就是履行民主权利,发挥民主权利的权能,形成权力,由此而派生、集合并控制公共权利及其行使机构。具体说,就是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行使选举权、言论权、结社权、集会示威权、知情和批评建议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对于公民个人是必要的义务,对于制度而言,则是其内容。民主权的确立与实现,就是社会主义势力的存在和作用。如果公民个人不去行使其民主权,或大部分公民不去行使民主权,那么,民主制就形同虚设。其次,则是公民个人应遵循由其民主权派生并集合的公共权利行使机构所颁布的法律和制定、推行的政策,服从其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调节。其三,是尽一个公民对社会生活总体所承担的相关义务,以及公民之间的义务。这三者的统一,既是凝聚社会主义势力的必要形式,也是社会主义势力主导和谐社会的保证。
人类社会是由个体所组成的总体关系,个体的利益和要求如何在总体关系中得到体现与保证,总体关系又如何以制度和相应的机构协调、处理个体之间的关系,使个体利益和要求得以实现,这是社会的基本形式,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标志。阶级统治是少数人的利益侵害多数人的利益,以少数人的意志支配多数人的意志和行为。这在总体上就造成了大的不和谐。虽说在大不和谐中还会出现某一时段的小和谐,即孔丘所说的“小康”,但都不会久长,如汉武帝时、唐朝的“贞观之治”、清朝的“康乾盛世”等,再就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近现代周期性出现的繁荣期。在这些时候,国家政权都起着总体上代表统治阶级调控阶级关系、阶层关系和个体关系的作用。
社会主义制度是以消灭阶级统治为特征的,这是达到社会大和谐的基本条件,但这不是自然的,还要以民主法制作为其政治机制。而民主法制又是公民个体平等地表达自己利益和要求于总体,制定集合个体权利而形成的代表总体利益和要求的法律,并选举和控制执行法律的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而由这些机构中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调节、处理个体之间关系,以保证个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实现其正当要求的机制。社会主义制度以民主法制而实行,强化民主权威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标志,也是社会和谐的内在条件。
对于和谐社会,可以有多种界说,也会涉及许多方面。古往今来,思想家就此发表了诸多议论,政治家和官僚、政客也为其观念中的和谐社会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但绝大多数关于和谐社会的观念和所采取的措施,都是以把人群分为精英与群氓为大前提的。精英是少数,他们或是因为血统,或是因为神的附体,或是因为上帝的安排,或是因为天命的眷顾,或是因为自然规律的要求,或是因为个人的努力竞争,成为掌控社会权力,控制、指挥大多数人的主宰。群氓则是绝大多数,他们因为没有精英成为精英的同样理由,而成为被精英所驱逐的奴隶、农奴、农民、雇佣劳动者。从社会结构上说,他们虽然是大多数,但没有或很少权利,社会地位低下,所能占有的社会财富和自然资源质次量小,因此是“弱势群体”。而人口占少数的精英,则是“强势群体”。这一弱一强,本来就是大不和谐,但精英们却认为只有以强凌弱,才是社会应有的和谐。其理由,先是神威、上帝旨意、天意,天命,演化到近现代,则是以“自然规律”为依据的社会达尔文主义。
强势群体之所以强,其所依恃的,并不是其中个体人的体力,而是人类特有的意识,是智力。他们认识到了联合的力量,认识到社会关系的关节点和机制,并以神、上帝、天命、自然规律等为依托,形成联合的群体,掌握社会关系的关节点和机制,将体力集合为武力,将智力集合为欺骗。这二者相结合,就成为强大的总体势力。它不仅是强势群体自身之力,更在于利用其强势对社会关系的控制,在于对弱势群体的分、隔、阻、骗、压,使之不能形成总体之力。单独个体的被统治者,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对抗联合起来的强势群体,况且,强势群体还会运用社会机构和机制,将弱势群体中的个体力量纳入其势力,用以对付其他的弱势个体。这势必造成社会总体的大不和谐。但对处于统治地位的少数人来说,只要他们坚持住这大不和谐的秩序,并稳稳控制住被统治的大多数,他们恰可以在“国泰民安”的自我慰藉中,感受其和谐的统治优势。
弱势群体之所以弱,也在于没有联合,只是以个体之力存活并为强势群体所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弱势群体”只具有统计学的意义,而非社会学的范畴。弱势个体并未形成一个联合的、有组织的群体,只是个体的混居杂处。是“弱势个体”的混和,不是“弱势总体”。弱势个体只要联合起来,成为有组织的总体,就会形成强大的合力,逐步由弱势演变为强势。
社会主义就是使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个体联合,成为强势总体,夺取政权,进而以民主法制规范和协调个体与总体关系,强化民主的权威,由个体民主权派生和控制公共权利,并在防止少数人利用公共权利从“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同时,以公共权利协调、处理个体之间和团体、企业之间的关系。这是社会大和谐的基础。按社会主义原则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所形成的社会总体之力,就是社会主义势力,它在社会矛盾中的主导地位所形成的制衡态,就是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是人类关于和谐社会理想的发动与实现,从理论到运动到制度,社会主义的目标是相当明确的。从一般意义上说,社会主义与儒家的“大同”世界,是相似的,但它比“大同”的理想,更为具体、明确和实际。这里的核心,就在于劳动者社会主体性地位的确立。
当我们今天谈和谐社会这个范畴时,首先要明确社会的主体是和谐内涵的主要制衡力量。在人类已有的历史形态中,劳动者一直是劳动的主体、生产的主体、文明的主体,但除原始社会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外,劳动者都不是社会主体,而是由不劳动的奴隶主、封建地主、官僚地主和资本家为社会主体,由他们统治劳动者,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这个少数人为主体的社会,从总体上说,是不和谐的,但从其特殊的历史阶段而言,又有局部的和谐,即由统治势力主导的短期的社会矛盾制衡态。
和谐社会,对于人类来说,是个理想,也是可以实现的一种社会关系。从总体的一般意义上看,和谐的根据,在于每个社会成员都是社会主体,都以其生命和存在的核心要素劳动来创造人生价值,确定社会地位和关系,取得利益和社会认可。个体基本权利的平等与其思想行为的自由,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总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统一,个体在总体中的和谐相处,使总体呈现和谐的态势,人类由此健康的发展。这样的和谐社会,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是共产(共同劳动)主义社会,也即社会主义社会,儒家的“大同”,是从这个层面设想的,但因其历史条件的限制,它的内容相当空泛。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社会,也不是没有矛盾,而是人类社会矛盾演化的一个阶段,它也有矛盾,不过与以前的阶级社会在矛盾的性质上有所差别。消除阶级矛盾后的社会矛盾,也需要认真地处理,使之在民主原则指导即由民主和法制保证并实现的社会主义势力主导的制衡态,这种制衡态,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势力就是以社会主义原则和制度所集合起来的成为社会主体的劳动者素质技能总体之力,它包括身体素质之力、技能素质之力、文化精神素质之力,更在于其由自觉意识和制度的联合所形成集体力。这是人世间最伟大的势力。社会主义势力的大小强弱,取决于民主法制的完善程度。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推进民主法制,在保证社会主义势力的主导地位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技能,增加并强化其权利,由此促使他们更加主动地发挥素质技能,积极地履行其权利所要求的义务,密切并协调联合,抑制和克服反民主势力,就能达到社会主义势力所主导的社会矛盾制衡态。至于临时性出现的局部矛盾或不和谐,都可以在社会主义势力的主导下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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