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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根先:怎样看待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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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偶然看到一则报道: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了《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取消了学生申请困难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做出书面承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贫困生的自尊心,他们的隐私和尊严。这一做法,我觉得的确比较人性化,值得赞许。

仔细想想,关于人的尊严、人的自尊心,或者通俗一点讲,一个人的“面子”问题,其实是古往今来一个永恒话题。《诗经·鄘风·相鼠》说:“相鼠有皮,人而无仪;人而无仪,不死何为!”就是说,一个人要有廉耻,要讲礼仪。正如俗话所说:“宁可身骨苦,不叫面皮羞。”“银钱如粪土,脸面值千金。”尽管表述方式不同,意思都是一样,就是人活着要有脸面,有尊严。

事实上,对于生命尊严的崇尚,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而对于生命的悲悯,则是不同文明的一种共性,即提倡博爱和仁慈。俄罗斯伟大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一书中,既有对革命者的爱,对专制统治者的恨,又有基于宗教使徒般的人文情怀,对于血腥的暴力充满反省精神。

中国古代,对于违反社会秩序、危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其惩罚手段,在剥夺犯罪人自由、损毁犯罪人的生理机能或剥夺其生命同时,总是要使犯罪者产生羞耻之心,受到精神上的折磨和痛苦。所谓“五刑”,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和大辟,除死刑外,在对犯人肉体进行损伤时,还使他们在外观上与普通人不同,使其内心深处产生羞耻感。

有一些刑罚,现在看来可能不算什么,如髡刑、耐刑、完刑等,对犯人进行惩罚,就是强制剃去其毛发,以“贻羞父母”,激发他们内心对自己的不孝产生耻辱感,从而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据《魏书·西域列传》记载,西域刑法中,“轻罪则劓刖若髡,或剪半鬓,及系牌于项,以为耻辱。”这是因为,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即人身上的毛发,包括头发、胡须、鬓毛等,都是受之于父母,要好好地珍惜,不能轻易破坏,否则就是不守孝道。

当然,古人还没有“人格尊严”这一说。不过,这并不表明他们没有尊严这个思想。《周易·蛊卦》说:“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象传》解释说:“不事王侯,志可则也”。即以“不事王侯”为高尚,就是不屈服于王侯,要保持人格的独立。

儒家创始人孔子对人格尊严有明确表述。他说:“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他认为,每个人都有“不可夺”的意志。再看孔子对伯夷、叔齐的赞扬:“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伯夷、叔齐与!”所谓“不降其志、不辱其身”,就是保持人格的尊严,不屈服于外在势力。孔子还说:“贤者辟世,其次辟地,其次辟色,其次辟言。”为什么要辟世、辟地、辟色、辟言?就是为了保持人格的独立和尊严。

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人物孟子说:“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就是说,生命是宝贵的,但是,有比生命更宝贵的;死亡是可厌的,但是,有比死亡更可厌的。这比生命更宝贵的,即是人格的尊严;比死亡更可厌恶的,即是人格的屈辱。至于孟子的名言:“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更是千古流传。

儒家经典《礼记》中,有一个“嗟来之食”的故事,相信大家耳熟能详。《礼记·儒行篇》中说:“儒有可亲而不可劫也,可近而不可迫也,可杀而不可辱也……其刚毅有如此者。身可危也,而志不可夺也。”“可杀不可辱”,就是要保持人格尊严,宁死不屈。

以上这些思想,千百年来,对于华民族的精神塑造,其影响极为深远。在中国历史上,历代都有特立独行之士,坚持自己的志操,抗节不屈。尤其到了民族危难时刻,如宋元之际、明清之际,以及近代以来艰苦卓绝的民族独立与解放战争中,无数志士仁人坚持民族气节,宁死不屈,不当汉奸,不做亡国奴,这已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尊严的维护与追求,是人类文明的共同现象。在古希腊,人的尊严思想首先来自于人神关系的思考。色诺芬提出“神人同形同性”说,认为希腊的神是按照人的形象和观念创造出来的。希腊神话中,神与人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外表,而在于神是不死的,拥有超乎凡人的力量。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具有理性思维的特殊功能,能够灵活地利用身边的一切东西来保全自己。人之所以优于动物,在于人有理性。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动物面前显得有高贵和尊严,是因为人有理性。正如普罗泰戈拉所说:“人是万物的尺度”。

当然,人在社会关系中,其尊严有各种形态。古希腊人认为,有四种不同的尊严,即:身份尊严、德性尊严、主体尊严和平等尊严。

所谓身份尊严,主要是指贵族和高级官员,如执政官、元老院议员等,他们是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在古希腊,这些人享有尊严,主要是因为出生血统等因素而直接享有,这其实是社会不平等的一种表现。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些人天生就赋有自然本性,即人的理性,有些人则天生具有一个奴隶的灵魂。

所谓德性尊严,就是享有尊严的人,是因为他们有“突出的表现”。这个表现,通常指的是政治上或军事上的成就,或者是在与国家利益相关的各种行动中表现出来的卓越才能和优秀品质。然而,正如斯多噶学派主张的,德性是自然律的终极目标,只有极少数有智慧的人能够通过自身努力达到德性要求,现实生活中能够享有德性尊严的人只是极少数。

所谓主体尊严,就是人既感到自然之主人和社会之主人的骄傲,同时又感到除自然异己力量之外的社会异己力量,亦即“命运的束缚”。古希腊悲剧大师索福克勒斯、欧里庇得斯等都认为,虽然命运是一种不可琢磨的神秘力量,具有捉弄人的邪恶行质,但是,命运又在人的本身,事在人为,强调命运要靠自己来掌握。西方“史学之父”希罗多德在《历史》一书中指出,人是历史的主体,神的活动是围绕人的活动而展开的。

古希腊思想家认为,人不仅是一种物质性的存在,更主要的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苏格拉底所说的“认识你自己”,表明人们开始反思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是人自身的主体性意识的觉醒。确立了人的主体性意识,人的尊严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

所谓平等尊严,在古希腊实际上是不可能做到的。智者学派中的一些人认为,人在本性上有高低强弱之分。所以,按照人的本性,强者应该拥有比弱者更多,优者应该比劣者获得更多。他们认为,自然的法则就是不平等,就是优胜劣汰,强者统治弱者;法律追求平等,要求强者和弱者一样,这是违反自然的。不过,也有人认为,人在本性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是自由和平等的。

在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看来,人作为一种生物,其尊严植根于具有普遍性的人类本性的卓越,即人类具有动物所不具备的学习和思考的本性,即人具有理性和智慧。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每一个有理智的人而言,他们享有的尊严是平等的。不过,西塞罗又认为,不能忽视每个人在自然禀赋上的差异,以及由于自然禀赋差异而使人的尊严有所差异这一客观存在。在社会关系中,西塞罗等人所说的“尊严”,主要指贵族的尊严,不是平民的尊严。平民即使有所谓的尊严,与权贵的尊严也是不平等的。

这样,我们已谈到了三种不同的尊严:一是人对于动物,或者每个人相对于动物具有的绝对尊严;二是在社会等级制下每个人所拥有相对尊严;三是基于个人道德水平而形成的相对尊严。人类文明越是向前发展,越是推崇和倡导第三种尊严,即通过道德力量而形成的相对尊严。我们通常说有些人道德败坏,认为他们“禽兽不如”,而对那些道德特别高尚的人,对他们是“高山仰止,景行行止”,称之为“圣人”。

同样作为人,姑且不论其社会地位、阶级不同,从纯粹生理差别而言,在历史上就有人把一部分人排除在人类之外,这些人没有尊严可言。在他们看来,精神病患者、失智者、残疾人,虽然具备人的基本形体,但是,由于智力上和情感上的某些问题,一度不被当作人看待(如福柯所指出的),甚至被剥夺生存的权利(如德国纳粹分子的所谓优生学)。德国哲学家康德在《实用人类学》一书中列举了大量癫狂和智力低下者的例子,但是,他只是把这些人称为“灵魂在认识能力上的衰弱和疾病”,他们只是病人和弱者,即使是不治之症,也不应该受到非人对待。

一个人,不论其出身如何,身体是否健全,都有自己的尊严。这种尊严,可以认为是人的生命尊严。然而,关于“人”,如果要细究起来,也值得研究,比如说什么情况下才算是“人”?胎儿是不是“人”?如果胎儿是人,当然有生命尊严。这就涉及生命伦理等问题。再比如,人死了以后,有没有生命尊严?恐怕也是有的。否则,为什么伍子胥要将楚平王从坟墓中挖出来鞭尸呢?这不是对死者公然的污辱吗?

人的尊严,其主体是人,而不是其他的生命形态。进一步说,是不是只有人才有尊严,别的生物就没有呢?也许其他生物没有人那样对尊严进行自觉的思考,但是,至少从一些动物的身上,我们其实是可以感知其维护尊严的决心的,否则就不太好理解一些动物对于欺侮者的报复行为。在人类文明中,一些虐待动物的行为也为人所唾弃和不齿。正如日本作家池田大作所说,凡有生命的存在都有尊严,不只是指人的生命,也不只是生物的生命,而且还包括宇宙的生命。人类生命尊严的本体地位,来自于人是宇宙生命的一部分这样一个事实。

古往今来,就自然人来说,人类社会总是处于一种强弱并存的状态中;就社会人来说,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因自然秉赋不同、机遇有别,更重要的是社会制度等因素,实际上很难完全平等地获取社会资源,享受完全平等的生活条件,弱势群体总是客观存在的。在奴隶社会,存在一个以奴隶为主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封建社会,存在一个以农民为主的社会弱势群体;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一个以无产者为主的弱势群体。在社会主义社会,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下,是不是就没有弱势群体了呢?还是有的。现阶段,由于个人和社会原因,我国仍存在部分贫困人口,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独老人和失业人群等,相对于其他人而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维护他们的尊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态,仍是社会努力的一个方向。

除了生命的尊严、个人的尊严,有没有集体的尊严、国家的尊严呢?当然有,而且要坚决维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国旗、国歌和国徽,集中反映了国家的政治、历史文化等内容,是国家的重要象征和标志,体现着国家和民族尊严,必须尊重和维护。现在已明确规定,禁止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和国徽,以维护国家主权的神圣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军人必须维护和捍卫军旗的尊严。”

总之,尊严不仅是对生命的尊重,对他人的尊重,还是一种自我尊重。一个既尊重生命、尊重他人,又自我尊重的人,才是真正值得尊重的地方,一个有尊严的人,或者如古人所说,一个“有德性的人”。

一个“有德性的人”,既有尊严,能得社会尊重,也会是一个有集体、民族和国家荣誉感的人。

写于2019年12月22日冬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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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明娥 更新时间:2019-12-23 关键字:文化理论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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