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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嘉:蓝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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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明史讲稿第六讲司法制度的第十一小节,蓝玉案为明洪武年间的四大案中最后一个案子,空印案与郭桓案是反对贪官污吏的,胡惟庸案,对着贵族官僚集团中以文官为主的势力集团,而蓝玉案则是对着贵族官僚集团中武官系统的功臣宿将。如果仔细读《大诰武臣》所列举的诸案,那么武官们在军队系统对士兵的野蛮统治则更要残酷得多,连朱元璋都看不下去,可想见其严重的程度。蓝玉居功自傲,不可一世的霸道作风也可想而知,不到万不得已,朱元璋也不会下狠心,如此使杀手锏来惩治他们的。但那样广泛株连曾与他有过联系的相关人员,而且采取族诛,也确实有错杀、误杀、甚至滥杀无辜的情况。对于这些案子,应该正反两面都作一点考量才能作出比较客观的估量。总之要采取客观的态度,既不能全盘肯定,也不是全盘否定,应采取分析的态度,无论它是经验还是教训,对后人都是有益无害的。

蓝玉案以后,朱元璋在政策上也有所改变,在公布《逆臣録》以后,那一年,也就是洪武二十六年(公元一三九三年)九月,下诏曰:“兰贼为乱,谋泄,族诛者万五千人。自今胡党、蓝党概赦不问。”换一句话说,对胡蓝二案的追究,到此为止,不准无休止的再搞下去了。朱元璋的政策,开始从严厉惩治转向比较宽松的一面。朱在洪武二十二年(公元一三八九年)与皇太孙朱允炆讨论刑罚时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当自轻。”(《明史·刑法一》)到洪武三十一年(公元一三九八年)立法活动中,对《大明律》的制订,他强调既要有“当适时宜”的一面,即世重世轻,又要注意“当计长远”的一面,必须使权宜之法与经常之律双管齐下,朱元璋说:“法令者,防民之具,辅治之术耳,有经有权,律者,常经也,条例者,一时之权宜也。”(《明太祖宝训》卷三)在朱元璋看来,搞那些大案、要案也只是一时权宜之计,非常经也,在他身后希望逐渐转入正常法治的轨道。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事与愿违,朱元璋去世后,在靖难之役,他的儿子朱棣,抢了皇孙朱允炆的皇位,壬午之难,明成祖朱棣对建文帝朝臣的杀戮,比之朱元璋有过之而不及。一旦在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开了杀戒,那是很难停得下来,而且冤冤相报,永无宁日。故朱元璋在洪武时期发动的那些大案、要案既有好的经验,也有血的教训,总之应历史地,具体而有分析地对待,不能形而上学地搞全盘肯定、或者全盘否定。

蓝玉是常遇春之妇弟,在常遇春部下,作战勇敢,常遇春死后,随徐达、傅友德、冯胜诸将出征有功。洪武二十年(公元一三八八年)随冯胜出征纳哈出,纳哈出是蒙古人退还漠北以后留在辽东地区,任辽东行省的左丞相,辽东地区残留的各支元军皆在纳哈出号令之下,成为北元政权的一大支持力量,故纳哈出这支力量的向背,对明代东北地区的安全有至为重要的影响,这次出征,大军进至金山,纳哈出请降遣使诣大将军营纳款,蓝玉往受降,纳哈出以数百骑至蓝玉营,二人互饮酒,蓝玉解衣衣之,蓝玉曰:请服此而饮。纳哈出不肯服,玉亦不饮,引起争执,常茂举刀砍伤纳哈出,引起其部众惊溃,最后遣降将观童谕降之。这次降附的元军有二十多万,次年明军继续北伐,明代东北地区蒙元的残余势力基本肃清。冯胜则由于常茂的原因,收大将军印,军队由蓝玉总其事。此后蓝玉数总大军,多立战功。一方面朱元璋遇之厚,另一方面蓝玉亦寖骄蹇自恣,多畜庄奴、假子,乘势横暴。凡事皆由盛极而衰。蓝玉尝占东昌民田,御史按问,玉怒,逐御史。北征还,夜扣喜峰关,关吏不时纳,纵兵毁关入,帝闻之不乐。又人言其私元主妃,妃惭自经死,帝切责玉。初帝欲封玉梁国公,以过改为凉,仍镌其过于铁券。玉犹不悛,侍宴语傲慢,在军擅黜陟将校,进止自专,帝数谯让。西征还,命为太子太傅,玉不乐居宋(国公冯胜)、颍(国公傅友德)两公下,曰:“我不堪太师耶!”“比奏事都不听,益怏怏。”(《明史·蓝玉传》)看来蓝玉居功自傲,朱元璋看不惯,有意压他,蓝玉因此有怨言。接下来便有锦衣卫指挥蒋瓛告蓝玉谋反,告其谋反的根据是他与曹震、朱寿诱指挥庄成等打算在朱元璋藉田时,起事谋反,受牵连的有一公、十三侯、二伯。据《明史·蓝玉传》云:“狱辞云:‘玉同景川侯曹震、鹤庆侯张翼、舳舻侯朱寿、东莞伯何荣及吏部尚书詹徽、户部侍郎傅友文谋为变,将以帝出藉田举事。’狱具,族诛之。列侯以下坐党夷灭者不可胜数。”(同上)这个大案牵连万五千人。为什么蓝玉案连坐的人那么多,大多都与蓝玉有同事的关系《明史·蓝玉传》附的曹震、张翼、张温、陈桓、朱寿、曹兴等都与蓝玉有过共事关系。蓝玉是统帅,其下属偏裨自多,《明史·曹兴传》讲:“同时以党连坐者,都督则有黄辂、马骏、王诚、聶纬、王铭、许亮、谢熊、汪信、萧用、杨春、张政、祝哲、陶文、茆鼎凡十余人,多玉部下偏裨。于是勇力武健之士芟夷略尽,罕有存者。”这样广泛的株连,当然枉杀了许多人,蓝玉作为统帅部属当然很多,这样株连的人就多了,而且以族诛,一人犯罪,或受株连,就按家按族的杀,故一个大案牵连的人就多了。

胡惟庸党案以后,朱元璋搞了一个《昭示奸党录》布告天下,蓝玉案以后,朱元璋又搞了一个《逆臣録》,是朱元璋“手诏布告天下”,列名《逆臣録》的,有一公、十三侯、二伯。朱元璋这样做的目的,是表示这二个大案是钦定的,谁也不准来翻这个案。事实上,这一类钦定的大案、要案都不可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明史》不是根据《昭示奸党录》与《逆臣录》来写这一段历史的。相反,它们的是是非非,只能由后人写历史时重新来给予评定,这种情况几乎在中国历史上屡见不鲜,孰是孰非,只能由后人评说,当事及当局者的表现只是后人评说的对象而已。读一下《明史》相关人物的传记,就能证明这一点。

如果从另一方面看,这个案子与功臣宿将勋贵们,战争胜利以后奢侈豪华、肆无忌惮有关。这从《大诰武臣》的案目,可以看到那些武臣为非作歹也确实太厉害,从案目看,若冒支军款,饿死军人,擅收军役,打死军人、因奸杀人、奸宿军妇等等,这也是促成朱元璋下决心整肃军人贵族的一个原因。《明史·李新传》讲到:“时诸勋贵稍僭肆,帝颇嫉之,以党事缘坐者众。李新首建言:公、侯家人及仪从户各有常数,余者宜归有司。帝是之,悉发凤阳隶籍为民,命礼部纂《稽制录》,严公侯奢侈逾越之禁。于是武定侯沐英还佃户输税,信国公汤和还仪从户,曹国公李景隆还庄田。”这些人后来还是都被保全的。

功臣宿将们只要能检点收敛自己的生活,朱元璋并非一定要置他们于死地。如汤和,与朱元璋同乡同里,一起战斗起家,军功显赫,封信国公。史称:“和晚年益为恭慎,入闻国论,一语不敢外泄。媵妾百余,病后悉资遣之。所得赏赐,多分遗乡曲,见布衣时故交遗老,欢如也。当时公、侯诸宿将坐奸党,先后丽法,稀得免者,而和独享寿考,以功名终。”(《明史·汤和传》)就以汤和而言,他个人生活也够奢侈的了,其身旁的媵妾便有百余,其它也就可想而知了。朱元璋为其在中都造新邸,赏赐的数额巨大。朱元璋以安车召其入宫,“手拊摩之,与叙里闬故旧及兵兴艰难事甚悉。和不能对,稽首而已。”(同上)说明朱元璋并非不念故旧的人。汤和懂得在什么情况该如何给自己定位,而忘乎所以,中则势必遭殃。《明史》卷一百三十二,朱亮祖、蓝玉诸人传后的赞语称:“治天下不可以无法,而草昧之时法尚疏,承平之日法渐密,固时势使然。论者每致慨于鸟尽弓藏,谓出于英主之猜谋,殊非通达治体之言也。夫当天下大定,势如盘石之安,指麾万里,奔走恐后,复何所疑忌而芟剃之不遗余力哉?亦以介胄之士桀骜难驯,乘其锋锐,皆能竖尺寸于疆场。迨身处富贵,志满气溢,近之则以骄恣启危机,远之则以怨望扞文网。人主不能废法而曲全之,亦出于不得已,而非以剪除为私计也。亮祖以下诸人,既昧明哲保身之几,又违制节谨度之道,骈首就僇,亦其自取焉尔。”到了明太祖晚年,周边的形势基本平定下来,用兵的需要减少了,社会需要稳定,不能再肆意损毁这样的社会形势,而这批功臣宿将及其子女的骄横不法自然成为必须制约的不稳定因素。其实,这个问题朱元璋在刚立国时,就感觉到了。洪武元年(公元一三六八年)朱元璋与陶安在东阁讨论历代所以兴亡的原因时,陶安讲:“丧乱之源,由于骄侈。”帝曰:“居高位者易骄,处佚乐者易侈。骄者善言不入,而过不闻。侈则善道不立,而行不顾。如此者,未有不亡。卿言甚当。”(《明史·陶安传》)从朱亮祖到胡惟庸、蓝玉,所以如此结局,骄、侈二者是其根本原因。所以从鞭死朱亮祖父子事起,朱元璋处置这批功臣宿将亦有其不得不如此的苦衷,惟杀人太多太滥了。

看问题得从大处着眼,枝节服从于大局,在肯定大局的前提下,去具体说清枝节问题,枝节的问题自有其具体的缘由,真正说清楚了,才能真正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问题总存在不同的二个侧面,不能以一个侧面掩盖另一个侧面,如果那样的话,就很难避免有片面性了。如何看待明初的四大案,我想应该努力遵循这样的原则,采取分析的态度,既不是简单的肯定,更不是全盘否定,也不是痛骂一句朱元璋是暴君所能了结的。一定要放到当时特定的时代来分析和考察,不能用后人或当今的标准去要求古人,应放到历史的长河看,放到当时的全局看,才能作出比较客观公正的评判。总之,不能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对洪武年间的四大案是如此,对以后明代的那些大案要案若万历以后的红丸案、移宫案、挺击案、以及东林、阉党二大案,也都要作具体分析,历史上没有什么不可分析的铁案,对任何案子的判词都是可以分析的,有对的、有错的、有基本对的、有局部错的、也有全错的,总之历史自会对它作出应有的结论。历史不是为判词作阐释的,而判词却又是历史对它作审视和鉴别的对象,那些决定案子的人,在历史上,后人也会给他们定位的,他们不可能全对,孰是孰非、他们的功与过历史自会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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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蓝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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