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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当前三农问题中的十个辩证关系

当前三农问题中的十个辩证关系

贺雪峰

  提要 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和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一直是党和国家关注的首要问题。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对三农问题的深入研究,而研究三农问题又不能脱离中国具体的国情,需要深刻认识制约三农问题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懂得三农问题的辩证法。

  关键词 土地制度 研究方法 三农 辩证关系

  当前国内学界和政策部门在三农问题上,尤其是在土地问题上,存在严重的认识上的形而上学,尤其缺少总量概念和辩证思维,习惯用个别地方的经验来推导全局,有意无意混淆政策问题与结构问题的差异,不懂得三农问题的辩证法。辩证思维的核心是动态思维,而不是静态思维。静态思维的要害是不理解事情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而由个别推导整体,由特殊推导全局。静态思维的关键是不理解事物发展中的质量互变关系,以为所有事物的发展都只有量的积累,而无质的突变。静态思维不明白,一旦脱离个别和少数,全局和普遍的事物就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新质。所有事物都有自身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不理解事物的内在发展规律,仅仅通过表面现象来得结论,是要吃大亏的。

  三农问题上的静态思维十分普遍,以下列举十个辩证关系以说明三农问题尤其是土地问题的复杂性。

  1.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

  当前三农问题的核心,并非农业问题,而是农民问题,是九亿农民在中国城市化和快速发展背景下,如何平稳转移进入城市的问题。农民转移进入城市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这个进程可能还要进行50年时间,在如此漫长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构造一种农民可以进城,又可以返乡的机制,当农民可以谋取较好的工作机会,有了较高的收入条件时,农民可以自愿进城。而若农民进城失败,则应让农民有返乡的机会。中国的经济结构决定了中国农民进城不可能一蹴而就,大量进城农民都会失败。若进城失败的农民不再可以返回农村,进城农民就会滞留城市贫民窟。在动辄千万计贫民窟人口的压力下,任何经济、政治波动都可能造成极严重的后果。

  让进城失败农民可以返乡,并非是强制农民返乡,而是他们若不满意城市贫民窟生活,他们至少还可以选择回去。回到村庄,就是回到一个有根的家乡。正是因为有家可回,进城失败的农民就可以承受这个失败,他们仍然抱有对未来和生活的期望。而千千万万对未来和生活具有期望的进城失败的农民,构成了中国现代化最为强大的稳定基础。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多农民工进城,城市人口越来越多且都可以安居乐业,农村人口越来越少,从而可以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到了一定阶段,中国就有了一个合理的城市化率,就有了协调的城乡结构,“三农”问题也就自然消失了。

  2. 农民收入增长的空间有限

  提高农民收入,做土地文章,是最近几十年政府和学者共同关注的话题。农民收入来源于两大方面,一是务农收入,二是务工收入。在农民人数并未大幅减少而恩格尔系数又不断下降的背景下,农民来自农业收入的增长空间有限。而在中国以廉价劳动力作为比较优势发展外向型加工制造业时,农民外出务工收入的增长空间也颇有限。这个意义上讲,未来数十年,农民收入增长空间有限。

  最近几十年,为了提高农民收入,各地政府都引导甚至强制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种植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但农民得出的经验是“政府号召种什么,我们就不能种什么”,这个道理很简单,就是农产品的市场是有限的,农民生产得越多,则市场价格就越低,农民就越发赚不到钱。山东寿光农民说蔬菜生产越多,就越不愁销路,因为寿光只是一个县,而寿光蔬菜是以全国作为市场的。寿光农民的蔬菜越不愁销路,就有更多地方的菜农要破产。

  3. 资本下乡需要警惕

  中国是一个有9亿农民的国家,主要农产品的供求都主要是立足国内,农产品出口总量占全国农产品总量的比重很小。某种意义上,中国农产品供求不受进出口影响。这种情况下,影响一般农民来自农业收入的因素有二,一是农产品供求状况,二是参与农产品利益分享者的情况。

  农业上“增产不增收”定律已是众所周知,也就是说,农民往往是生产越多农产品,农产品越是供过于求,农产品就越是低价,农民就越是无法从农业中获取收益。农业在微观上越是高效率,则农民在宏观上越是无收益。保持偏紧的农产品供求状况,可以使农产品有较高的价格,从而可以让农民获得更多农业收益。

  第二种影响农民收入的因素是参与农业分利的集团的情况,尤其是资本下乡的情况。最近十年,现代农业、公司+农户和资本下乡,被大力提倡,并作为先进典型大力推广,且受到自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但在农业蛋糕相对固定的情况下,资本下乡是要赚钱的,是要从农业蛋糕中分利的,资本下乡越多,赚钱越多,就从农民的农业总收入中分去更多。

  农民因此就只能获得更少来自农业的收入。资本下乡,对于中国广大的农民来讲并非好事。比如,政府鼓励扶持万头养猪场,大量资本甚至房地产商都办万头养猪场,当前散养生猪农户就破产了,农民就失去了来自养猪的收入。

  只有限制资本下乡,尤其是限制外国资本进入农业,才能保护农民利益。考虑到中国农民数量之庞大,三农问题中农民问题之突出,和农民收入增长之维艰,中央应当将着力点放在农民问题上而不是所谓现代农业上面。

  4. 微观有效的事情宏观未必有效

  对于中国这样的有九亿农民的人口大国,农业进出口额占生产和消费农产品总额的比重可以忽略。在这种背景下,计算农民收入,尤其是计算土地产出,一定要以大田作物为基础,其中的原因是,中国绝大多数农民的土地必然要种大田作物,而只可能有较少的土地种植高效经济作物。从微观上讲,一个农户,一个农业龙头企业,一个地区,可以通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扩大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来提高农民的农业收入,但若全国农民都调整产业结构种植经济作物,则全国农民都会倒霉。农业上微观有效的办法,宏观上未必就对,这其实也是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具有普适性的规律。一个地区指望举全地区之力来发展现代高效农业,这个地区农业离倒霉的日子就不会太远。“政府号召我们种什么,我们就不能种什么”,是农民用血汗总结出来的教训。

  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农业的效率对农民整体来讲未必是好事,因为增产必然导致不增收。比如,政府支持万头养猪场,给一万头养猪场的大户以大量财政补贴,则这以万头计的大量生猪进入市场,肉价下跌,一般的养猪农户就要亏本,农民收入更少了。

  中国的农业其实不是问题,问题也不在土地资源太少上面,而在于,在当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恩格尔系数会继续下降,在农民人数未大幅度减少以前,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必然下降。土地上长不出金条,中国九亿农民都在指望农业收入,农业收入仍然构成中国农民家庭收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盲目发展现代农业,是很危险的事情。

  5. 农地冲突与农地产权无关

  在取消农业税后中国农村发生了普遍而严重的土地冲突,其要害是,取消农业税前,因为农民负担较重,农民都不太愿意要地,也不在乎所谓土地权利。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不仅不再向农民收税,而且每年给每亩土地上百元补贴,土地利益凸显,过去因为土地利益不明显而变得模糊的土地权利关系,引起利益各方的冲突,其中核心是村社内部不同农民之间关于土地利益的争夺。

  在2004年前后表现出来的这一轮农地冲突,被一些人解释为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权利的法律规定不清楚,农地产权不明晰。这种说法似是而非。国家关于农地的产权规定一直是相当清晰的,即土地由村社集体所有,由农户承包经营,所有村社成员具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且承包土地使用权一定若干年不变。问题仅在于,土地权利并非抽象的权利,而是与具体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取消农业税前,土地负担太重,农民占有土地就要承担税费负担,在粮价低迷,农民负担沉重且外出务工经商机会多的情况下,农民弃田抛荒外出务工就成为理性选择。如果土地权利对农民来讲,只有受损,他们要这样的土地权利干什么?反过来,取消农业税之后,土地不再承担税费,而且还有补贴,土地权利意谓着实实在在的利益,农民为什么不回来争地?

  也就是说,2004年前后发生的农地冲突的高潮源自中央农村政策的调整,源自农民政策预期的改变,而不是什么莫名其妙的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

  6. 土地调整与农民上访的错位

  因为村社集体调整土地引发农民上访,被一些人解释为村社干部希望借土地调整来谋取私利,这样的解释十分地不全面,并因此可能得出错误结论:农民上访就是因为村社干部调整土地,为了减少农民上访,应该出台更加严厉的禁止土地调整的政策和法律。

  之所以说这种解释不全面,是因为的确存在村社集体借土地调整来谋取私利的情况。但在村社熟人社会内部,在土地人人有份的情况下,村社干部公然借土地调整谋私的情况十分少见。倒是土地调整与农村公共品供给关系十分密切,村民为了生产方便,为了平衡耕地占有,而有强烈的调整土地的要求。村社干部若回应这种要求来调整土地,就可能侵犯土地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这些土地既得利益者因此上访告状,说村社干部违法调地。

  为了减少农民的上访,国家出台政策禁止村社集体调整土地,但农民出于生产方便和生存伦理的双重考虑,强烈要求村社集体调地,村社集体调地触动土地既得利益,土地既得利益者就更加坚决地上访,中央就出台更加明确的禁止调整土地的政策和法律。最后,村社干部不再可以调地,农民分散的小块土地更加无法耕作,农业基础设施更加破败,农民的原子化程度更高。好心为农民说话给农民更大土地权利的禁止调地规定,损害了所有农民的利益。

  之所以村社集体调地会引起既得利益受损农民的坚决上访,恰恰又是中央规定禁止村社集体调地,要求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而村土地本身是村社集体所有,村社集体有权调整土地。是因为国家规定村社集体不准调整土地导致农民上访,而不是因为村社集体行使其正当行使的调整土地权力而引起上访。

  7. 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力可能并非好事

  很多人抽象地以为农民肯定是需要有更大的土地权力,这样可以防止村社集体侵犯农民的利益。且你去问农民,你们是否需要更大的土地权利这种没有头脑的话,农民当然也会说要有更大权力。白送的东西谁不要啊。

  不过,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小农来讲,农民所要的还真不是所谓土地权利,而是生产方便,是能够在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足10亩的土地上用最少投入获取最大收益。农民的土地不是有了更大的权利就可以有更大收益,更不会因为农民有了更大的土地权利,从而就可以在人均一亩三分地上发大财。相反,若农民土地权力足够大,则村社集体的土地权力就更小,村社集体调整土地利益,供给农村公共品就更难,人均一亩三分地的农业生产就更加无法进行。农民土地权利增加了,但农业生产更加无法进行,农民利益受到了更大损害。

  8. 小产权房不能合法化

  很多学者认为,应该允许农民用自己的土地盖房出售,这样既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又可以缓解城市的住房困难。但如果城郊农民都可以用宅基地盖房出售,城市的商品房就不再可以售出。其结果将是十分地诡异:在一个城市周边的农村,住满了城里来购房的市民,而城里的大块土地空在那里无人居住及无人建房(建房卖不出去,因此不建)。

  目前北京城郊小产权房之所以还没有弄出如此诡异的局面,正是因为政府一再告诫小产权房不合法,小产权房因此受到限制之故。小产权房合法了,则北京城近郊远郊农村,农民都建小产权房出售,不仅城市商品房无人买,而且小产权房也会因为大量供给而价格大跌。

  小产权房不合法及存在风险,就以相对廉价来补偿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小产权房之所以有利益,是因为其不合法因此未被放开,一旦放开,情况就会变得相当糟糕。有些地方在小产权房上做文章,这个文章就一定要做到反面去。其中的核心是,城市建设用地之所以具有远高于农地的价值(或价格),是因为国家限制农地变为建设用地。而如果海量的农村宅基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则城市建设用地就只能凭借其位置而具有级差地租,而由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所可以产出的级差地租几乎可以忽略。

  建设用地是与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其二、三产业发展的占地需要联系在一起的,离开经济发展而在土地上做文章,就做不出任何文章来,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是次生而非原生的。离开中国总体经济发展,及离开地方经济增长,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9. 土地征收的逻辑

  关于农民失地问题及由此发生冲突的原因,也是颇为有趣。在一般农业地区,农民可能以极低的价格将土地转让出去,比如湖北京山农民以每亩2000元左右的价格将土地使用权彻底转让出去。而在城郊农村土地征收时每亩补贴3万元,农民仍然坚决不愿让土地被征收。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有二,一是土地位置的差异及其引起的心理预期的差异,二是博弈策略。从博弈策略上讲,一般农业地区的土地流转,往往是农民已经离开土地,不再依赖土地收益,他们忙于将土地流转出去,他们是土地流转的提出方,因此,他们待价而沽的谈判能力就弱。而在城郊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期待借土地征收来获取足够的未来生存所需,且他们可以借反对而阻止土地征收,从而使得征收土地的主动方的政府为难。城郊失地农民是土地征收的被动方,因此有很高的待价而沽的谈判能力。特别是农民集体团结一致,就可能从与政府土地征收的谈判中获取巨大利益。农民特别善于借自己失地的感情来获取收益,但应记住,这往往只是一种博弈策略。相反的倒是,如京山等农业型农村地区,农民实在是想失地而不得。

  与以上逻辑相似的,是农业公司进入到村庄向农民租种土地的博弈。当农民自己不想种地而请人代种时,或流转给他人时,农民往往只收很少的土地租金。而若有农业公司来租地,则农民会将农地收益计算得无比高,以从中获得更多土地租金收入。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流转双方的主动性决定了其谈判能力和决定了土地可能的租金。这个过程表现出来的土地流转的博弈,真是一个典型有趣的辩证法。

  10. 要防止土地食利集团的出现

  目前有一种论调,就是说农民是守着金饭碗讨饭吃,又说应该让农民人人当地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是农民的,自古皆然,因此,在城市化进程中占地农民土地的收益,应归农民所有。包括李昌平推崇的温州将军村,国家征地,要将其中一半返还用于将军村搞建设,将军村因此暴富,等等。

  这种观点的核心是认为,城市化进程带来城郊农村土地升值,升值的好处大部分应归农民。这样一来,因为城市化的发展,农民可能获得每亩百万元收益,若以一户10亩地计算,农民可能获得的收益就以千万计。千万元收入当然是相当地富裕了。

  但问题是,城郊农村土地的升值是城市发展带来的,巨大的土地利益与农民的努力无关,农民所获巨大利益使其成为一个庞大的土地食利阶层。在中国目前经济仍不发达,城市化水平仍不高的阶段,养活一个巨大的土地食利阶层,不仅在政治上是危险的,而且在经济上也是不可持续的。因为这个食利集团独占了本应同时用于城市基础建设设施建设及向真正弱势的农业型地区农民转移支付的资源。

  城市发展带来的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源自经济社会进步和二、三产业的发展,这个级差收益有一个定数,这个收益应在失地农民、城建集体和全国所有农民之间进行平衡分配,而不是只给到失地农民,并因此搞出一个庞大食利集团来。

  目前学界有一种好人主义,就是抽象站在某一边做好事说好话,比如说让农民得到更大收益,让农民都成为富翁等等。这种免费白送主义,空头好人主义,存在极大的误导,因为一个社会的资源总量是有限的,有人得好处,就会有人吃亏,在一个社会资源总量有限的情况下,人人都得好处是不可能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城郊农村土地征收,损害了农民利益,而肥了政府,这种将农民利益与政府利益对立起来的观点尤其流行及有市场。这种对立实在是莫明其妙。政府收入是全民财富的一部分,无论是通过税收还是通过土地市场,其收入都是公共收入,用于公共目的,而不是被装到了官员腰包。政府从土地中获取收益并不等于政府官员贪污。国家和政府从土地获益,也不等同于官商勾结。

  本文转自《理论视野》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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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三农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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