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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兆永:农村改革究竟要走什么道路?

农村改革究竟要走什么道路?

——读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公报”和“决定”

奚兆永

备受世人关注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开过,全会的公报和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先后在10月12日和10月19日发表。对于这次会议和这次会议通过的决定,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官方还是民间,左派还是右派,都作出了反应。有评论说,这次会议所做出的决定是改革开放的新起点,也就是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样,中国向何处去,年初改革究竟走什么道路的问题又再一次摆到了全国人们的面前。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是农村改革的方向

本来,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是中央的初衷。我们看到,在1978年12月22日通过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公报里讲的是, “同意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发到各省市、自治区讨论和试行。”(《三中全会以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页)这里并没有什么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的内容,相反,“公报”强调的是,“人民公社要坚决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稳定不变。”(同上,第8页)而在1979年9月28日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里,强调的也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或侵犯它的利益。”“决定”还特别提到,“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同上,第184、185页)变化开始于五个月后即1980年2月举行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在这次全会上,胡耀邦、赵紫阳进入中央政治局常委,而汪东兴、纪登奎、吴德、陈锡联被免去领导职务。在上述人事变动后,由于思想很右的胡耀邦、赵紫阳等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支持,中央对农村的政策开始发生变化。邓小平在1980年5月31日对胡乔木、邓力群谈话时说,“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安徽肥西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增产幅度很大。‘凤阳花鼓’唱的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5页)这样,包产到户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在全国推展开了。

应该说,仅凭一年收成的变化就肯定“包产到户”“效果很好”,这个结论显然是过于匆忙了。因为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很大,收成的丰歉往往与自然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不能说明包产到户就是真正的原因。当然,这也并不是说邓小平要否定农村集体经济。事实上,就在讲此话的同时,他曾十分明确地说,“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这些地方将来会怎么样呢?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同上,第315页)在这方面,他还提出了四条具体的条件:“机械化水平提高了”,“管理水平提高了”,“多种经营发展了”,“集体收入增加而且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了”。他认为,“具备了这四个条件,目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形式就会有发展变化。这种转变不是自上而下的,不是行政命令的,而是生产本身提出的必然要求。”(同上,第315-316页)邓小平的这些话清楚地表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是农村改革的方向,而集体化,特别是高水平的集体化,才是农村改革的目标。当然,正如邓小平所说,这需要有具备一定的条件。不过,在这方面,邓小平所注意的,基本上还是属于物质方面的条件,而对于思想政治方面的条件似乎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列宁早就说过,“工人本来也不可能有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这种意识只能从外部灌输进去。”(《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7页)工人尚且如此,更何况农民?他还说,“自发的运动,沿着阻力最小的路线进行的运动,为什么就恰恰会受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控制呢?原因很简单,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渊源比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久远得多,它经过了更加全面的加工,它拥有的传播工具页多得不能相比。”(《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8页)如果没有强大的思想政治工作,如果不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而是任凭小农所固有的私有观念泛滥,任凭资产阶级思想体系在社会上传播,要想使低水平的集体化发展为高水平的集体化是根本不可能的。而恰恰是在这方面,我们的工作显然是做得很不够的。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邓小平后来又多次谈到了“两个飞跃”的问题。1992年7月23、24日,他在审阅十四大报告时又再一次谈到了这个问题。他说:

“我以前提出过,在一定的条件下,走集体化集约化的道路是必要的。但是不要勉强,不要一股风。如果农民现在还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就不要着急。条件成熟了,农民自愿,也不要去阻碍。北京郊区搞适度规模经营,就是集体化集约化。从长远的观点看,科学技术发展了,管理能力增强了,又会产生一个飞跃。我讲过,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就是发展集体经济。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农业也一样,最终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不仅国有制那样的全民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也属于公有制范畴。现在公有制在农村第一产业方面也占优势(此说恐有误,应是第二产业,这从下一句话讲“乡镇企业就是集体所有制”可以证明。——引者),乡镇企业就是集体所有制。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有的地区农民已经提出集约化问题了。这个问题这次不提也可以,还是巩固承包制,但是以后总是会提出来的。现在土地是公有的。要提高机械化程度,利用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一家一户是做不到的。特别是高科技成果的应用,有的要超过村的界线,甚至要超过区的界线。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和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就是过一百年二百年,最终还是要走这条路。我最早提出两个飞跃思想的时候,李先念说他都赞成,说这是一个大思想。这个思想一直没有阐发。”(《邓小平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9-1350页)

在这里,邓小平清楚地指明了一家一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不符合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要求的,依靠这种形式是不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它不是农村改革的方向,只有集体化集约化才是农村改革的方向。不仅如此,他还提出“有的地区农民已经提出集约化问题了”。遗憾的是,他没有坚持在十四大提出这个问题,而是说“这次不提也可以”,说“过了一百年二百年,最终还是要走这条路”。这样,就把一个当时实践已经提出的问题推到了未来,失去了一个及早解决问题的机会。当然,1992年时邓小平正在准备退下来,对一个行将告退的老人能够谈到这个问题并且对此进行论述已属难能可贵,我们似乎也不应对他过于苛求。问题在于,在以后的十五大、十六大乃至十七大,后来的领导人也都没有把邓小平曾经论述的这个重要问题提上议事的日程,失去了长达十多年的宝贵时间,甚至在提出“三农”问题以后,也没有把集体化集约化当作一个大事来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失误。

有人或许认为,在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再搞集体化集约化是走所谓“回头路”,而在他们看来,所谓的“回头路”是绝对不能走的。其实,所谓的“回头路”有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当代表历史前进方向的革命阶级建立起了先进的社会制度以后,代表衰朽没落阶级的反动势力为了把历史车轮拉向后转,妄图重新回复他们已经失去的天堂所进行的复辟活动;另一种是,当革命阶级的先头部队前进的步伐走得过快,有脱离后续部队和广大群众危险时进行的退却。毫无疑问,前一种情况是开历史的倒车,是真正的“回头率”,人们当然应该反对;而后一种情况只是对于过头行动的调整,它注定还要踏上原来的征程,是不能当作“回头路”来反对的。至于实行退却以后的进攻,属于继续前进,尤其不能看作是什么走“回头路”。在这方面,苏联在1921年实行新经济政策进行退却,而后来又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向资本主义进攻,应该说是历史的必然,显然不能说成是什么“走回头路”的。我国在实行联产计酬承包责任制后重新走上集体化集约化的道路,也具有同样的性质,显然也不能看作是什么“走回头路”。对这个问题,邓小平关于“两个飞跃”的论述,已经把道理讲得非常清楚,而广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问题也已进一步显现,并且出现了不少走集体化集约化道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先进典型,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走集体化集约化道路可说是适逢其时,

但是,人们看不到中央在农业集体化集约化方面有任何作为,包括对走集体化集约化道路的先进典型的支持和想走这条道路的广大农民的引导,相反,在十七届三中全会所作出的《决定》里却提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我认为,“决定”的这些说法实际上是把家庭承包经营加以制度化、永久化,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关于事物都是发展的、变化的而不是固定不变的基本原理,也完全背离了邓小平关于农业的“两个飞跃”思想和农业“走集体化集约化的道路是必要的”论述。十七大以来一直突出强调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为什么对他的这些重要思想和论述长期以来不阐发、不宣传、不落实,甚至在三中全会上作出了与之完全相反的“决定”来呢?人们注意到三中全会的“决定”引起了国外一些媒体的喝彩,但是在国内却遭到很多人的反对,网上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声音,这一现象难道不值得中央领导的重视和深思吗?现在正在总结改革开放,有人以为总结就是肯定成绩,其实,有的时候发现问题比肯定成绩更重要,因为只有找到了问题,才能明确进一步前进的方向,正所谓“成绩不讲跑不掉,问题不讲不得了。”在我看来,这个关于农业发展道路的问题是很值得认真地地加以总结和反思的。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认为中央已经通过了决定就不能讨论了。事实上,中央通过的决定后来被否认的有的是。显然,在这个问题上也要解放思想,而不能搞“两个凡是”。

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还是走社会主义道路?

十七届三中全会前后,有关“土地流转”的议论大增。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的《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流转”是指“流动转移,不固定在一个地方。”若依照这个解释,不仅土地,而且一切不动产,都是无法“流转”的。就是说,从物本身或使用价值的角度来说,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是无法“流动转移”的,但是从价值的角度来说,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又是可以流转的。在这里,我们讨论的其实并不是土地本身的流转问题,而是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从表面上看,这里所涉及的只是“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并不涉及土地所有权,而且“决定”还明确规定,“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但是,联系到“决定”有关“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以及它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诸多权能的规定,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很明显的所有权的性质;而且承包经营权应该是有期限的,而“决定”规定的却是没有期限的“长久不变”,这种提法与“永久不变”已经很难区分。下面是中央农村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10月22日做客央视《新闻1+1》节目时和主持人的对话:

“主持人:我理解长久不变,可能更靠近人们期待的永久不变,但是永久不变有点太绝对,可以这样理解吗?

“陈锡文:对,我觉得就是这样,我自己就这么理解的。”

应该说,陈锡文作这样的理解,也是有他的根据的。实际上,早在10年前,当江泽民总书记于1998年9月22日视察小岗村时就曾说过:“家庭承包经营这一政策,要长期坚持下去,是不会改变的!”“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就是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而且30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就是说,中央早就决定,这个承包期尽管在15年的基础上又延长了30年,成了45年,但是由于它是“不会改变的”,而且“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其实是永久的,无期的。

  这种实际上是“永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私有究竟有什么区别呢?回顾历史,我们看到,即使旧社会的“二地主”、“二房东”向土地和房屋的所有者租土地和房屋时也是有期限的,但是在他们把这些土地和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时还是被称作“二地主”、“二房东”——虽然有个“二”字打头作前缀,还是归入了“主”和“东”即所有者的行列,那么,取得了实际上“永久不变”的土地承包人,如果不说他是名义的所有者,也应该看做是实际的所有者。如果说这种近乎“永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私有有什么区别的话,就是陈锡文说的,“当前不能将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抵押”,但是这也只是“当前”而已,而其原因则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必须避免农民‘失地、失业、失住房’的情况发生。”(见10月24日《人民日报》和10月29日《报刊文摘》)一旦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承包人就可以用这些土地和房产进行抵押变现了,试问,如果不是所有者能够这样做吗?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虽然也讲了“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这样的话,但是对于集体所有权却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规定,使人感到这种所有权已经被虚化,仅仅是停留在字面上而已。这种虚化特别表现在租金问题上。我们知道,所谓地租,乃是“土地所有权的特有经济变现”,(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01页)地租不为所有者所有,而为土地承包人所有,这在道理上也是说不通的。反过来说,既然承包人可以出租土地并且取得地租,那岂不也就说明他事实上已经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权?!

撇开土地经营权和所有权问题不说,根据“决定”所说,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人们不禁要说,一家一户的个体经营不适合社会化生产的要求,不利于大规模进行农田水利建设,不利于使用大型农机具,不利于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也不利于劳动的协作和分工,已经不适合于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确实需要扩大生产经营的规模,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走农业集体化的道路才是,为什么只把注意力只是放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呢?

“决定”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在这里,“决定”给人们指出了土地流转的走向是“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现在,就让我们看看这些“规模经营主体”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它们将把中国农业和中国农村带往何方?

先说所谓专业大户。

“大户”并不是人多或劳动力多,而是钱多,有资本。实际上,中国人对于“大户”并不陌生。那首脍炙人口的《凤阳花鼓》里就唱到了“大户”和“小户”:“大户人家置田地,小户人家卖儿郎”。在旧社会,“大户人家”就是地主富农,他们因为有钱,可以利用灾荒之年乘人之危以低价购置田地,而由于受灾生活不下去的“小户人家”就只有出卖田地并在失去田地之后以“卖儿郎”即靠出卖劳动力给“大户人家”当长工或短工为生了。当然,今天的情况和旧社会的背景已经完全相同,但是“大户”转进土地、“小户”转出土地,大户对雇佣劳动力进行剥削的情况却是差不多的。不信我们就来看看事实:

10月16日,号称“中国第一种田大户”的湖北大冶农民侯安杰上了《新闻联播》。据介绍,侯安杰租种了20300多亩流转农田,与近2万农户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创下了全国农民种田面积第一的纪录。今年,这2万多亩农田的粮食总产量达到800多万公斤。10月24日的《广州日报》称其“1人种80万人1个月口粮”。其实,侯安杰一个人不可能种20300亩田,也不可能生产出800多万公斤粮食。他是用每亩每年100-150元租金租来的土地,与为数众多生产能手签订合约,由他提供土地、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由生产能手提供技术和劳动,最后按7:3的比例分成,侯得7成,生产者得3成。按照目前的粮价,如以每公斤2元的价格卖给国家,800多万公斤可得1700万元。这1700万元按7:3分成,侯可得1190万元。这只是是他种粮的收入,此外他还种了许多更加赚钱的蔬菜。仅今年增加的菜田就有5000亩。如以其菜田为7000亩、每亩菜田收入3000元计算,其种菜之总收入为2100万元。仍按7:3分成,侯得1470万元,生产者得630万元。种粮和种菜的收入加在一起,侯的总收入为2660万元。当然,其中要扣除地租253.75万元(20300×125),还要扣除种子、化肥、农药等开支1015万元(平均按每亩500计算),另外,还要扣除20-30个管理队伍及聘请4个农业专家的开支约150万元,侯的纯收入当有1241.25万元之多。当然,这个计算,由于数据不全,有不少是估计,当然不可能准确,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侯安杰的收入不仅要远远高于普通农民,比之于实际从事粮食和蔬菜生产的生产能手也不知要高多少倍。这样高的收入差距,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吗?能够体现发配的社会公平吗?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吗?

还需要提到的,是侯向农民租地的租期问题。侯说租期一般是五年,但是他很怕出租土地的农民随时都会向他收回土地。看来这是一个没有解决好的问题。我们知道,租期的长短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关系很大。由于租期一满,在土地上所进行的投资就会作为土地的一部分归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希望租期越长越好,而出租人则希望租期越短越好。这样一来,就导致承租人不愿意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资而只想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的利用,马克思把这称为“是合理的农业的最大障碍之一”。(《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99-700页)应该说,这个问题不仅会极大地影响农业的长期发展,而且会直接地影响社会的稳定,是一个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侯安杰说:“我是个农民,但我用现代高科技手段种田,既给自己带来经济效益,又为当地农民创收,还从根本上解决了‘抛荒弃耕’的现象,稳定了国家粮库。你说像我这样开着小车种田的人,至少是个‘现代农民’吧。” 但是,在我看来,真正用高科技种田的并不是他,而是那些生产能手和被他聘请的农业专家,他虽然是农民出身,但是,从他现在的经济地位来说,已经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租地农场主。他的过高的收入显然也不是来源于他自己的劳动,而是因为他掌握了生产要素,对生产劳动者进行剥削的结果。从他个人来说,确实获得了“很可观”的财富,但是,这能够带来“共同富裕”吗?他说他“为当地农民创收”,似乎他为上万农民作出了贡献,难道每年一亩地付给农民100-150元租金能够使农民致富吗?至于说“从根本上解决了‘抛荒弃耕’的现象,稳定了国家粮库”,更是大言不惭。他说他是农民,而且是“现代农民”,其实他早已不是农民,而是是真正的资本家。恩格斯早就把资本家阶级称为“多余的阶级”,难道我们今天还要培养这样的阶级吗?

再说家庭农场。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有人一直宣传家庭农场,特别是美国的家庭农场。许多人到美国去进行考察或接受培训,以为这是一个发展农业的好路子。其实,美国有美国的情况。美国是一个地多人少的国家,在早期,那里有大量无主地,许多欧洲人到那里殖民,谁占了就是谁的,就是买地,价格也便宜得惊人。这样就出现了许多个体性质的家庭小农场。这样的家庭农场数量虽多,但是竞争力不强,越来越多地被大农场所取代,其数量越来越少。据统计,1935年的农场数是681万家, 1950年下降到565万家,2006年再下降到209万家。当然与农场数的减少相适应的是农场的规模在扩大。1950年的平均规模是213英亩,而到2006年则上升到446英亩。这样的规模,仅仅依靠一个家庭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在这些家庭农场使用雇工是不可避免的。西欧的家庭农场也差不多。许多家庭农场都雇佣季节工,农场主自己并不劳动。这些季节工大都来自东欧,也有来自其他地方的移民。由于存在这雇工剥削,这些农场在名义上是家庭农场,实际上已是资本主义农场。

中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农民一家一户承包的土地很少,并不适合搞家庭农场。但是,因为有“政策”,一些地方还是搞起了相当大规模的所谓“家庭农场”。我在网上曾看到这样一个报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兵团农八师一二一团在1996年就出台政策,鼓励团内外有识之士创办非公有制家庭农场,8年内免交一切税费,王新轨抓住这一机遇,自筹资金打机井,当年开发土地400亩,第二年盈利14万元,到第三年,盈利已达100多万元。王新轨把挣来的钱全部用于扩大再生产,在1996年到2002年的短短六年中,他的非公有制农场由400亩发展到了5000亩,每年纯收入都在100多万元,2003年更是达到了200多万元。现在,他拥有土地5000亩,拥有固定资产1000多万元人民币,十多辆各式机车,50多名固定工人和一辆价值130多万元的黑色“宝马”座骑。一个 “团场”居然可以出台“政策”,让王新轨免交一切税费,培养出一个大地主兼大资本家,这岂非咄咄怪事!一个拥有5000亩土地、1000多万元固定资产、雇佣了50多名固定工人(当然还不包括临时工)的农场,还能叫家庭农场吗?!

现在由于政策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许多地方更是闻风而动,掀起了一股不大不小的推行家庭农场的热潮。据中国上海网10月31日报道,上海郊区今年开始试点第一批“家庭农场”,鼓励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而松江区则从去年年底开始,已陆续在种粮农户中试办“家庭农场”,每家经营100到200亩土地;目前全区共有708家签约的“家庭农场”,总共经营粮田11.5万亩,占松江水稻种植面积的69.53%。该报道还说,为鼓励这一“新事物”,松江区、新浜镇给予“家庭农场”每亩200元的土地流转费补贴,加上种粮直补、农资和良种补贴,每户“家庭农场”合计可获补贴459.55元/亩。松江区农委主任封坚强介绍说,“家庭农场”试点的设计思想,是基本保证每户“家庭农场”靠纯农业也有10万元以上的年收入。松江区新浜镇南杨村的“家庭农场主”俞周峰种了90亩水稻,还养了400头肉猪。刨去农业成本和应付的土地流转费,算上政府扶植“家庭农场”的补贴,俞家今年估计能有10万元的净收入。试想,老两口要种90亩地,还要养400头猪,不雇工能行吗?可以想见,随着土地流转和家庭农场的推行,雇工剥削也将随之在中国农村大规模地发展起来。这究竟是一条导致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还是一条导致两极分化的资本主义道路,难道还不清楚吗?

还值得一提的是,在松江所设计的推行家庭农场计划里,区、镇两级政府仅在种水稻和鼓励土地流转方面给予的补贴就高达每亩459.55元,这样如果家庭农场主种水稻200亩,仅政府补贴就达91910元,所谓“保证每户‘家庭农场’靠纯农业也有10万元以上的年收入”,其91.91%都来自政府的补贴。这里还不包括政府在养猪方面的补贴,如果再加上政府在养猪方面的补贴,那家庭农场主10万元以上的年收入绝对是100%来自于政府的补贴。试问,靠如此巨大的政府补贴而实现的高收入能够说明“家庭农场”的优越性吗?用如此大的代价来推行“家庭农场”,属于上海的松江能承受得了,别的地方政府能够承受得了吗?而且这样使用广大纳税人的钱去让一部分“家庭农场主”发财致富,实际上是用政府的力量人为地培育一个农村资产阶级,在这种情况下,广大人民群众会同意吗?他们能有积极性吗?社会主义社会能够稳定发展吗?

最后说农民专业合作社。

说到合作社,人们并不陌生。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老区的人民就已经开始了互助合作运动。新中国成立后,在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农业合作化运动又在全国范围大规模地开展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此,邓小平曾给予很高的评价。1980年5月5日,他在会见几内亚总统杜尔时说,“在搞社会主义方面,毛泽东的最大功劳是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我们最成功的是社会主义改造。那时,在改造农业方面,我们提倡建立互助组和小型合作社,规模比较小,分配也合理,所以粮食生产得到增长,农民积极性高。”(《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3-314页)但是,现在有些人,对于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合作社非常仇视,他们反对“归大堆”,不要公有制,完全否定过去的合作社,舍近求远地到西方去学习“合作社”的经验。我们当然不否认西方的合作社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正如列宁所说,“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机构。”(《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2页)2006年10月31日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际上就是以西方合作社为蓝本的。这样的合作社其经营只限于流通领域,主要是为农户提供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至多也只涉及农产品加工,至于农业生产还是分散进行的。虽然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它允许不超过5%的与合作社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法律虽然规定成员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但同时又规定出资额和交易额多的有附加表决权,农民虽然可以掌握80%的表决权,但是由于他们很分散,这就为某些企事业单位或投资额大的个人控制合作社的决策提供了可能。至于分配,也是按出资额和交易额进行的。实际上,这个法律在许多地方甚至比西方的“合作社”还要更体现资本主义精神。西方合作社一般被认为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其公共积累并不参与分配,而我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却表明,它是一个地道的营利性组织。这一点在公共积累和可分配盈余的规定上可以看得很清楚。该法律第3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其第37条规定,“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这样的合作社办得好也许可以帮助农民解决一些困难,但是很容易为有实力的大资本所控制,成为他们剥削农民的工具。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通过至今已经整整两年,但是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报道仍然很少。大名鼎鼎的小岗村在这方面似乎也不落后,成立了一个葡萄合作社。这个葡萄合作社的理事长严德友曾担任小岗村书记、村长,是大包干时期小岗生产队队长、“十八颗手印”发起人之一严俊昌的儿子。据介绍,作为大包干的后人,严德友是小岗村种植葡萄的发起人,他在做好自身经营的同时,帮助本村群众更新葡萄品种,搞好销售,使葡萄种植为小岗村民增加了巨大收益。其实,小岗村种植葡萄本来是张家港市长江村帮扶小岗村的一个项目。2001年,长江村从小岗村19户农民手中租了80亩田种植葡萄,一年按一亩500元的价格支付租金,签约20年。2004年,不知什么原因,长江村从小岗村撤出,严德友接管了这80亩田,另外又向村民租了120亩,继续种植葡萄。他雇了10多名农民工来为他打理,月工资为500-800元。据介绍,葡萄每亩的年收入为2000元,200亩田的年收入约40万元,这在小岗村绝对是一个种植大户,实际上是一个租地农场主或农业资本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他之所以当合作社的董事长显然与此有关,也与他同时是小溪河镇党委副书记有关。这样的合作社究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还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呢?还令人不解的是,10月10日,严德友曾作为《人民网》的嘉宾与网友交流,他这个小岗村葡萄合作社的董事长竟然没有提起这个在今天来说是很热门的话题,不知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他在这方面无话可说的呢?

总之,在我看来,“决定”所讲的这三个“土地流转”的方向,都是导致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方向,而不是导致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方向。问题还在于,“土地流转”的方向还远远不止于这三个方面。10月31日的《人民日报》报道说,“有关专家认为,这对于台商投资大陆是一次空前的利好,有可能引发台商投资的新热潮。”除了台商,还有外商;除了外资,还有内资。中外资本一起把手伸向农村,我国农村将出现什么样的局面,人们是完全可以想象得出来的。

三、进一步的分析:到底是马克思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

上面讨论的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指导思想问题:农村改革究竟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还是以新自由主义为指导?

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农业、农民和农村土地问题都很重视,对这些问题都有精深的研究。马克思为了写作《资本论》,不仅研究了英国的农业和土地问题,而且搜集了俄国、美国和世界其他地区的材料,他对农业的特点和农业对国民经济的基础作用,大生产排挤小生产的趋势、资本主义地租对农业的制约以至未来如何合理利用土地问题,都有精辟的论述。恩格斯在第二国际初期指导各国革命运动的过程中,对于如何正确对待农民特别是小农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合作社的形式把他们引向社会主义道路对问题,也有经典的论述。他在晚年所写的《法德农民问题》一书中说,“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他们是未来的无产者。作为未来的无产者,他们本来应该乐意倾听社会主义的宣传,但是他们他们那根深蒂固的私有观念,暂时还阻碍他们这样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7-488页)他还说,“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毫无疑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农业、农民和农村土地问题的论述,是他们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

但是,德国社会民主党和第二国际的修正主义者跟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后面,借口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背叛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农民和土地问题的大量论述。他们否定农业中大生产排挤小生产的事实,鼓吹“小农经济稳固论”,认为小农经济的效率并不低,在今天仍然具有很强大的生命力,否定其必将走向没落的前途,否定其要走社会化道路的方向。对于这些问题,当时还是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考茨基用“三年之久”的时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运用大量的实际材料,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并且完成了他的《土地问题》一书。该书于1899年出版,列宁随即发表书评,称其为“巨著”,“填补了空白”,“是《资本论》第3卷出版以后当前最出色的一本经济学著作”。(《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中文第二版,第79页)考茨基在该书“大生产与小生产”一章中问,“小经营拿什么来对抗大经营的优越呢?”他的回答是,他们靠的是“过度的劳动与不足的消费”。(考茨基:《土地问题》上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51页)这个结论得到了列宁的坚决认同,也得到了历史和现实中大量事实的证明,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上世纪初,俄国的“合法马克思主义者”布尔加柯夫再次攻击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农民和农村土地问题的理论,他用所谓“土地报酬递减规律”来否定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用所谓“小农经济稳固论”来否定马克思关于大生产排挤小生产的趋势。为此,列宁先后写了《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土地问题和“马克思的批评家”》等论著,对其进行了驳斥,捍卫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此后,斯大林根据马恩和和列宁的理论在苏联实现了农业集体化,毛泽东则根据马恩列的理论和苏联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在中国开展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尽管在运动中曾经出现过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总的来说,都是成功的。这些事实都说明,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农民和农村土地问题的理论是正确的,是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的。我们在本文第一部分所引用的邓小平对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高度评价的论述以及他提出的“两个飞跃”的主张也都证明了这一点。

可是,有些人对于马克思主义的一套就是不信,而对于资产阶级的一套,新自由主义的一套却是一听就信。在我国,也有人紧跟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第二国际修正主义者之后,撰文批评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农民和农村土地问题的理论“过时”;还有人肆意曲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为小农的小生产、小私有制辩护。更有一些人,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大量论述完全丢在一边,直截了当地宣传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思想观点,完全忘记了宪法所规定的马克思主义在我国的指导地位。举个例子来说吧:

2005年3月14日,温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了这样两段话:一是“我想起了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的一句话。他说,世界上大多数人是贫穷的,所以如果我们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也就懂得许多真正重要的经济学原理。”二是“世界上大多数穷人以农业为生。因而,如果我们懂得了农业,也就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

舒尔茨何许人也?人们通过温总理的介绍,知道他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是宣扬“穷人经济学”的经济学家。但是,对于舒尔茨的经济学观点和所属的经济学派别,还是不甚了然。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等辞书介绍,舒尔茨1902年出生与美国南达科他州的一个农场,从来没有进过中学,以同等学历的资格通过考试直进入了南达科他州立学院学习,并于1928年毕业。后去威斯康辛大学读研究生,先后取得了硕士和博士学位。1930年他在衣阿华州立学院任教,1934-1943年任该校经济系系主任。1943年起,到芝加哥大学任教,一直到1972年退休,其中在1946-1961年曾任芝加哥大学经济系的系主任。此外,他还曾驻美国政府和联合国专门机构几私人基金会任职。他于1879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1998年逝世。

接下来的问题是,舒尔茨真是一个为“穷人”的经济学家,或者他实际上是一个新自由主义派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呢?如前所述,舒尔茨工作时间最长的机构是芝加哥大学经济系,在这里工作长达29年时间,而仅仅做系主任的时间也有15年之久。而我们知道,芝加哥大学的经济系乃是是新自由主义的大本营,它在美国和全世界都有巨大的影响,人们甚至把新自由主义学派径直说成是芝加哥学派。那么,舒尔茨本人的学术观点是不是属于芝加哥学派或新自由主义学派呢?当然,对这个问题我们也不能过于简单化,认为他既然长期在这里工作并且当系主任,就一定是这个学派的重要人物。事实上,一些材料也并没有把舒尔茨列入芝加哥学派或新自由主义学派。但是,通过阅读他的著作,我认为,将其列入芝加哥学派或新自由主义学派是适当的。

我所读的是他的被列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的《改造传统农业》一书。该书的许多论述,其实都是反马克思主义、反社会主义的。从表面上看,新自由主义是反对凯恩斯主义的,而从实质上来说,它是反马克思主义、反社会主义的。这是因为,新自由主义和旧自由主义或古典的自由主义产生的背景不同,后者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的上升时期,它还能够提出一些先进的理论和积极主张,推动社会向前发展;而前者产生于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它的出现实际上是以反马克思主义、反社会主义为己任的,已经没有任何进步性可言。这在舒尔茨的著作中也是表现得十分明显的。比如他认为传统农业虽然贫穷,但是它对各种既有的生产要素的配置是合理的、有效的,但是却看不到,小农经济本身所固有的弱点。应该说,贫穷和既有的生产要素状况正是帝国主义对这些国家进行经济掠夺的结果。19世纪英国的廉价的棉布曾使得中国农业的副业——手工织布破产,它同时破坏了中国农村农副业结合的自然基础。而由于劳动力的输出,“在英国的统治已经破坏了旧的公社的东印度地区,每年都要损失大量棉花。”(《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65页)

舒尔茨反对一些国家通过发展工业来实现现代化,认为发展农业是更好的选择。这其实是针对苏联和中国的工业化而言的。苏联和中国的工业化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显然使得舒尔茨很不高兴,于是以此来诋毁社会主义苏联和中国,这就暴露了他反对社会主义的真面目。我们要问,如果没有现代工业来装备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怎么会有现代农业,怎么会有现代科技和现代国防?一个国家又如何能富裕和强大起来?又怎么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在这方面,舒尔茨还反对苏联的农业机械化,特别是反对使用大型拖拉机。他批评说,“为了使农业适应于使用大型拖拉机,前苏联迫使农业成为一种不合理的双重形式结构,即非常大的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场与小块土地的农户,这种双重形式结构是以大型拖拉机与许多锄头并存为基础的。这两种类型效率都很低。”(西奥尔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页)这个批评显然不符合事实。说出现所谓“小块土地农户”是“为了使农业适应于使用大型拖拉机”,这种说法显然不合逻辑。实际上,在上世纪30年代农业集体化的过程中,为了给集体农庄庄员一定的自由,也是为了满足他们的生活所需,苏联在《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程》中规定:“从公有化的土地中为每个集体农户拨出不大的地块供个人作宅旁园地(果园,菜园)。”其面积(不包括住房占用的土地)规定为“1/4公顷到1/2公顷,在个别地区可达到1公顷”。归集体农户私人所有的还有:“住房、私人的牲畜和家禽,饲养集体农户个人牲畜所必须的经营用建筑物。小农具留给劳动组合成员私人使用。”在农业区,规定“每个农户可以私养:1头母牛2头以下小牛,1头带仔猪的母猪(必要时2头母猪)绵羊山羊不超过10只,家禽家兔不限数量,蜂20箱以下。”畜牧区的数量更高一些。需要指出的是,集体农户的宅旁园地和自留畜只是集体农庄经济附属部分,而不是独立的经济形式,根本不应该称其为“小块土地的农户”,更不应该把它和集体农庄并列为什么“双重形式结构”。还要指出的是,集体农户在宅旁园地耕作土地所需要的劳动资料也并不限于锄头,“示范章程”就规定,“必要时可以从公有化的役畜中拨出若干马匹为劳动组合成员个人服务,但须收费。”(以上所引均见《苏共和苏联政府关于经济问题的决议汇编》第2卷,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76页)舒尔茨提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反对苏联的农业集体化,反对社会主义的大农业。虽然在农业中使用机器的条件比工业更为复杂,但是,在农业中使用拖拉机和各种农业机械,也和在工业中使用机器一样,可以大大节省劳动,而大型拖拉机和大型农业机械又比小型拖拉机和小型农业机械效率更高,可以更多地节约劳动,这应该是不争的事实。舒尔茨在这方面批评苏联农业显然是没有道理的。他之所以进行这样的批评,是因为,使用大型拖拉机和大型农业机械的前提,是要使土地达到相当的规模,而这在土地私有的情况下是很难做到的,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做到这一点。他既然要否定社会主义,也就不能不反对使用大型拖拉机和大型农业机械了。

对于舒尔茨这样一个有着浓厚新自由主义背景、竭力鼓吹传统农业有效率而反对社会主义大农业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总理究竟有什么理由去吹捧他?!

前几年,我曾经作过一个访谈,题目叫做《清除新自由主义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载《海派经济学》第11辑),现在看来,新自由主义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确实不可低估。现在的问题,已经不是一些受新自由主义思想影响很深的经济学家在用这个思想影响舆论和决策,而且,我们的一些领导人也已经深受其影响。这一点,甚至从中央文件所运用的语言也可以看得出来。现在的中央文件,马克思主义的语言越来越少,而西方经济学的词汇越来越多。什么产权呀,什么转型呀,什么三次产业呀,什么二元经济结构呀,什么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呀,等等等等。其实,在我国的语言文字中,在马克思主义的用语中,本来都有现成的语汇可用,而且可以表达得更准确、更鲜明、更生动,也更通俗易懂,但是却往往弃之不用。比如过去讲农业、工业、服务业,很直观,很清楚,很明确,人们一听就明白。现在学西方,说什么三次产业,要转一个弯子,很不方便。我在文章第一部分曾经提到邓小平1992年7月23、24日的一次讲话,他在这次讲话中把第二次产业的乡镇企业误说成是第一次产业;对这个口误,出版《邓小平年谱》时编者又不敢订正,以致至今还继续以讹传讹。如果说农业、工业、服务业的话,恐怕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其实,即使在西方,有的经济学家也不用“三次产业”的说法,像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库兹涅茨在其所著《各国的经济增长》一书里就不用所谓“三次产业”的概念,而是用了“农业(A)”、“工业(I)”和“服务业(S)”的传统说法。再以所谓“二元经济结构”来说,它是指城市的现代经济和农村的传统经济之间存在矛盾这样一种状况,我们过去称之为“城乡差别”或“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老百姓一听就懂,现在学西方,说什么“二元经济结构”,解释起来就颇费口舌。当然问题还不只是用语,关键是在认识上,由于背离了马克思主义,背离了历史唯物主义,问题就更大。有人解释“二元经济结构”,将原因归之于计划经济的户籍制度。按照这种解释,中国在解放前就不存在二元经济结构的问题了。事实当然不是这样。应该说,所谓二元经济结构其实是帝国主义侵略造成的。实际上,在一切曾被帝国主义侵略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也就是今天的发展中国家都存在二元经济结构。现在,我们要破除所谓“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也有一个是以马克思主义指导还是以新自由主义为指导等问题。以前者为指导,就是走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城市国有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城乡的共同富裕;而以后者为指导,实际上就是让城乡资本主义共同发展,实现城乡资本主义的一体化,其结果,必定是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和阶级对立的进一步加剧,从而导致政权不稳。这是一个多么危险的情景啊!早在1990年,邓小平就说过,“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4页)邓小平此话当然不是危言耸听,应该说,它具有很大的现实可能性。

让我们认真总结,深刻反思,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决清除新自由主义对我国改革的干扰,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奋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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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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