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之元: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
1960年3月22日,毛泽东在鞍山钢铁公司《关于工业战线上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报告》上批示,宣称“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今天,四十岁以上的人还能记得,“鞍钢宪法”的内容是“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
三十六年过去了。与这期间的许多事物一样,“鞍钢宪法”也经历了“墙里开花墙外香”的过程。先是日本,随后是欧洲和美国,许多任务业管理学家认识到,“鞍钢宪法”的精神实质是“后福特主义”(post-Fordism),即对福特式的僵化的、以垂直命令为核心的企业内分工理论的挑战。
“两参一改三结合”,用今日流行的术语来说,就是“团队合作”(team work)。日本的所谓“丰田生产方式”,就是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者的“团队合作”,每人不固守僵化的技术分工,随时随地解决“无库存生产方式”中出现的问题①。
瑞典的Volvo汽车公司,为了发挥“团队合作”的效率优势,于1988年开始,将“装配线”(Assembly line)改造为“装配岛”(Assembly island),使工人不再象从前那样在装配线上重复单一的任务,而是8至10人一组,灵活协作,组装整车②。美国也不甘落后,1995年2月1日国会开始辩论“团队合作法案”。因根据1935年通过的劳工法(Wagner Act),“团队合作”是非法的,故美国现在必须对劳工法提出修正,才能充分利用“团队合作”的效率潜力③。
在这股“后福特主义”的世界潮流中,毛泽东所推崇的“鞍钢宪法”,以其最早并鲜明地向僵化的福特式分工体制挑战,而格外受人瞩目。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教授罗伯特•托马斯(RobertThomas)明确指出,“毛主义”是“全面质量”和“团队合作”理论的精髓④,即充分发扬“经济民主”——两参一改三结合——恰是增进企业效率的关键之一。
遗憾的是,在“鞍钢宪法”的发源地,人们今天却很少再提起它了。这其中的原因是复杂的⑤,但一条明显的原因是“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混乱使“鞍钢宪法”在执行中与原意出入极大。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应该把“婴儿与洗澡水一起倒掉”。在“改革、开放”的今日,在世界性的“后福特主义”潮流中,“鞍钢宪法”能否成为我们民族工业振兴的精神与组织资源之一?
当然,不少人对这个问题持否定答案。汪丁丁先生便是其中的一位。在批评我和甘阳的文章中(载《读书》1995年第4期),汪丁丁明确指出,“必须先搞‘福特主义’生产”,才能谈得上搞“后福特主义”。他的论证之逻辑很简单。用他原话来说:“我这个判断的根据很简单:你要过上富裕的日子吗?那就必须组织社会分工”;依他看来,社会分工带来工业生产的“规模经济”,也就是福特主义;而只有到“电讯技术发达”之时,今日中国工人的“第五代子孙”才“可以在高尔夫球场里通过手提电脑指挥无人工厂的生产”,这也就是他所理解的“后福特主义”。
令人一目了然的是,汪丁丁的论证完全系于分工理论。而他所依据的分工理论,则是亚当•斯密首先在其《国富论》第一篇第一章中提出的。因此,如果我们能够论证出斯密的分工理论的致命缺陷,汪丁丁的论点也就不攻自破了。
我们认为,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有两大弊病:
第一,也是最重要的,是斯密将“社会分工”化简到“技术分工”。
换言之,他没有将“社会分工”与“技术分工”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国富论》开篇头一句话便是:“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⑥。”这自然是极富洞见的观察。但是,他没有说明这里的“分工”指的是“技术分工”还是“社会分工”。
所谓“技术分工”,指的是将一项生产任务分解为不同的步骤去完成;所谓“社会分工”,指的则是工人被安排到不同的步骤上去的方式,例如,可以安排不同的工人去完成不同的生产步骤,也可以安排同一个工人去完成不同的步骤。
无疑,“技术分工”通过对生产过程的分解,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但是,“技术分工”与“社会分工”之间并无“一一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生产过程的不同步骤不一定要求不同的工人去完成。例如,我们前面提到的装配汽车,既可以有“装配线”,也可以有“装配岛”,而这两种形式下的“社会分工”是不同的。又如,即便是在同一条生产线上,同一个工人可以永远干同一件事,也可以经常调换工种。简言之,对生产过程的步骤分解,与对工人工作安排的分解,不是逻辑上同一的概念。
斯密的错误即在于不区分“技术分工”和“社会分工”。实际上,他将“社会分工”化约为“技术分工”。在他著名的“扣针工厂”的例子中,斯密谈到“十八种操作,分由十八个专门工人担任”,“一个人抽铁线,一个人拉直,一人切截,一个人削尖线的一端,一个磨另一端,以便装上圆头⑦。”显然,他将对生产过程的技术分解直接化约为对工人工作安排的分解。这样一来,产量固然可以增加,但由于工人对生产全过程的了解下降,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管理者的命令,而不可能积极地参加“全面质量管理”。发人深省的是,据斯密本人记载,当时就有人提出他的分工理论只是关于生产数量(而非质量)的理论,但斯密对此未加重视,仅以“质量难以定义”为由而一笔带过:“质量的好坏,人言言殊。因此,一切关于质量的说法,我认为均不可靠⑧。”
出乎斯密预料的是,现代市场经济中“质量”远比数量重要。发源于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的质量型竞争,打破了斯密式的“技术分工”与“社会分工”的一一对应关系。“丰田生产方式”的重大创新在于“即时或无库存生产”(Just-in-time,orinventorylessproduction)。“无库存”的妙处,不仅在于节约库存成本;更在于及时暴露生产中的质量问题。在有库存的情况下,工人可以被动地遵照管理者的命令埋头生产,不问上、下道工序的半成品的质量;但是,一旦库存没有或很少,工人们就不得不关心上、下道工序的质量,积极互相“团队协作”,从而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⑨。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我国上海宝山钢铁公司已经成功地实行了“无库存生产”和“全面质量管理”,斯密的分工理论——“技术分工”与“社会分工”的一一对应性——已被中国实践所突破。据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周小庄的实地调查,宝山钢铁公司各二级厂不允许设置仓库,物资部门在接到紧急用料电话30分钟内,生产物资必须送到现场。宝钢还建立了“大工种”和“区域工”。
所谓“大工种”,就是除掌握本工种外,还要了解和相当程度上掌握相关工种,如电工要会做钳工的活,钳工要会做简单的电工活,同时电工、钳工都要会做指挥吊车和一般的焊接活。
所谓“区域工”,指的是在一定的生产作业区域内,打破岗位界限,进行“团队合作”。
更有意思的是,宝钢的基层作业班组长有一项任务——培养自己的潜在竞争对手,即作业长的职责之一是培养本班组成员获得“作业长资格”,任何工人均可通过考试而成为“潜在作业长”。宝钢的这些“社会分工”实践,与斯密的工人“终生局限于一种单纯操作,必然能大大增进自己的熟练程度⑩”的理想,显然是大相径庭的。
《鞍钢宪法》创始人马宾先生(1913—2017)
从宝钢的实践来看,可以说,中国已经出现了以“无库存生产”、“全面质量管理”、“工人自主参与”和“团队合作”为特征的“后福特主义生产方式”。
这里的“福特主义”,指的就是斯密的分工理论的系统运用。虽然斯密在18世纪末就写了《国富论》(1776年),但他的分工理论直到19世纪后期(1870年左右)才真正在实践中取得支配地位。之所以如此,恰恰是因为熟练工匠力图保证自主性不被管理者的命令所取代,而对斯密式的僵化分工进行了顽强抵制。
英国史学家汤普森曾记述轮胎制造商的儿子,不得不向他父亲工厂的工人学习技术的故事(11),可见熟练工匠对工艺全过程的了解是他们与雇主谈判时的力量所在。但是,1870年以后,大批非熟练移民工人来到美国,给斯密式分工的系统实现提供了两大条件:1.非熟练工人缺乏与雇主的谈判力量,无力拒绝雇主将“社会分工”化约为“技术分工”的努力;2.移民生活的艰辛,使社会平均消费偏好(taste)较少注重产品质量,而倾向于接受标准化的大众产品。
这两个条件,与源于美国军事工业的“可互换零件”(interchangable parts)系统相结合,终于使美国成为率先实现斯密式分工体制和大批量生产(mass production)的国家(12),其最具象征性的体现即是亨利福特1913年建立的“T模型”——“福特生产方式”。据统计,在福特的汽车制造厂内,移民工人们来自世界各地,共有30多种语言,根本谈不上沟通与协作,每人只能默默地在装配线上当“一颗螺丝钉”,一切听从管理者和工程师的安排,正象卓别林的电影《摩登时代》所描绘的那样。
“大批量生产”本身并无不好,在人们需求稳定且单一的情况下,它的确能实现“规模经济”,降低单位成本。但问题在于,福特主义的“大批量生产”是一种僵化的“大批量生产”,一旦需求出现多样化、特殊化和不稳定,福特生产方式便陷入“尾大不掉”的危机。有趣的是,后起的美国通用汽车公司(GM),就是通过生产四种型号的车而战胜只产一种型号(“T模型”)的福特公司的。更耐人寻味的,福特1931年接受为美国政府制造潜水艇的项目,但由于产品的要求很特殊,福特工厂的不熟练工人只适合生产大批量的大路货,结果整个项目从失败而告终(13)。
这是“福特生产方式”的第一次严重挫折。“福特生产方式”这种对需求多样化和需求不稳定的不灵敏反应,恰恰反映了斯密的分工理论的第二大弊病。
我们已说,斯密的分工理论的第一大弊病是不区分“社会分工”和“技术分工”。现在,我们又触及它的第二大弊病:缺乏对市场需求稳定性与否的考虑。
斯密指出,如果要求制铁锤的工人又会制造铁钉,必然造成浪费,影响效率(14)。但他这一论证假定了市场对铁锤的需求是稳定的。一旦需求出现波动,制造铁锤的“规模经济”本身便成了浪费;如果工人能转产铁钉,则尚有“范围经济”(economy of scope)的希望。换言之,斯密式的分工(福特主义)只有在市场需求稳定的条件下才可发挥“规模经济”的效率;而当需求不稳定时,以技术和工人技能的“灵活性”(flexibility)为核心的“后福特主义”生产方式便大显身手了。
市场竞争的内在逻辑是导向需求的不稳定性。阿罗(K.Arrow)等人已证明,“规模经济”是和充分竞争的市场不兼容的(15)。“福特生产方式”既然以“规模经济”为核心,则必然要用一系列政治手段去“稳定需求”。1890年代开始的大规模的企业兼并运动(merger),就是企业通过“前后向关联”(forward andbackwardintegration),来稳定供货和销售渠道的努力。后来的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和旨在控制汇率波动的“布雷顿森林”国际金融体系,也是“稳定需求”的重要措施(16)。
当然,最彻底的“稳定需求”手段,就是“中央计划”了。在“中央计划”经济中,企业的产品的“市场需求”总是稳定的,因为产品“销路”已被计划所指定。由此观之,列宁最喜欢泰勒和福特的故事,是别有深意的(17)。
亚当·斯密(1723—1790)
于是,我们看到,斯密的分工理论的彻底的逻辑展开,必导致指令性中央计划经济。这自然是斯密所始料不及的。斯密的信奉者汪丁丁先生也莫名其中奥妙。他对自动化技术的理解,充分显示出他是“中央计划经济”的不自觉的信奉者。我们前面已提到,汪丁丁认为,今日中国工人的“第五代子孙”,“可以在高尔夫球场里通过手提电脑指挥无人工厂的生产”。但是,我们要问,如果市场需求不稳定,“在高尔夫球场”指挥“无人工厂”的大批量生产,又有什么意义?
“后福特主义”认为,自动化技术的真正潜力,不是给福特式的僵化生产体制更加一把油,而是给灵活的分工和生产体制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使之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据麻省理工学院技术史学家诺伯(DavidNoble)的研究,数控机床(numericalcontroledmachinarytools)有两种可能的程序编制法:
一种是由熟练工人将自己的操作录制下来,然后根据录制给机器编制程序指令(这是所谓“recordandplayback”方法,即“录制加重放”)再不断进行调整。
另一种方法,是由工程师一开始就给机器编制好统一的程序。1946年,美国通用电力公司(GeneralElectric)的工程师霍姆斯(LavellHolmes)发明了“录制加重放”的方法。但是,由于该方法仍然给熟练工人很大的自主性,不利于管理者对劳动过程的彻底控制,结果被美国企业界弃之不用(18),而为德国和日本的数控机床制造业所采用。
美国采用让工程师一开始就编制好统一程序的办法,即把自动化技术系于福特生产方式的禁梏之中,其后果必然是生产的不灵活性,终于在70年代开始的世界经济危机(由石油危机触发)中自食其果,在汽车和电子行业上被日本和德国打败。
为了扭转被动局面,自70年代以来,美国企业界开始了向“后福特主义”的痛苦转变。
美国本世纪下半叶最有影响的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PeterDrucker)直接向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挑战。他指出,不区分“技术分工”和“社会分工”,是一个“逻辑谬误”。他以外科医生为例:手术自然是分步骤进行(“技术分工”),但每个步骤却不见得由不同的人去执行。事实上,熟练的外科医生往往一个人进行多种步骤的手术(19)。“后福特主义”的“全面质量管理”、“无库存生产”,恰恰旨在发挥每个劳动者的主动精神,突破斯密式分工对劳动者的创造性的压抑。
然而,真正使每个劳动者发挥积极性是不容易的,它要求生产关系的相应变革,使劳动者能够分享工资之外的利润。这就必然触犯资方和管理者的既得利益。意味深长的是,尽管资方不情愿,但由于国际竞争的压力,他们不得不诉诸“团队合作”、“全面质量管理”等手段,向劳动者让步。
1983年以来,美国已经有27个州修改了公司法,取消了股东是企业的唯一所有者的概念,要求管理者不仅要对股东(stockholder)负责,而且要对广大的“利害相关者”(stakehoder)负责,而劳动者是“利害相关者”中的主要成员(20)。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子公司赛顿(saturn)更为彻底,它的每个团队(team)负责人和各级管理岗位均配备两人,一人由高层管理者选定,另一人由工会选定。这的确有点“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味道了(21)。
将西方目前的“后福特主义”与“鞍钢宪法”联系起来,如前述麻省理工学院托马斯教授所论说,很容易引起我国不少人文知识分子的反感。这恐怕是由于“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事与愿违的后果,已使我们不敢设想中国还有什么真正的创新了。
但平心细想,我们便不难发现,中国的确有不少“后福特主义”的萌芽。例如,我们已在前面论述,指令性中央计划经济是福特主义的最彻底的实现,而我国说过一段发人深省的话:“十年动乱,全国遭劫难,然而在吴江、在苏南的农村,在一定意义上却可以说社队工业是‘乱世出英雄’”(22)。我国乡镇企业从一开始就没有“计划”来保证销路,就面临着不稳定的市场需求,因此,“船中掉头快”成了乡镇企业的重要组织原则。这的确与“后福特主义”的“灵活生产方式”有相通之处。特别是近年来,我国设置于清华大学的“灵活制造系统”(FMS)国家实验室,已开始与乡镇企业合作,这将为我国乡镇企业的灵活生产方式提供了高科技的基础。再考虑到“后福特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在宝山钢铁公司实现,我们可以说,“后福特主义”确已成为今日中国切实可行的战略选择之一。
从根本上说,“福特主义”和“后福特主义”,绝不只是“技术分工”的不同类型,而是关于“社会分工”、社会组织的不同模式。综合本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用下图来表示这两个模式的不同:
今天的中国,正处在十字路口上。一方面,“后福特主义”已是切实可行的选择;另一方面,由于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存在,要求走“福特主义”道路的社会势力也颇有影响。
但我认为,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廉价劳力只能给“福特主义”带来暂时的优越,而“后福特主义”的质量型竞争才是我们民族工业振兴的关键。这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我曾考察一家乡镇企业,该企业原来产品质量相当好,但近年来,由于穷困地区来打工的“外工”大增,他们放松了在质量、技术上下功夫,而只靠廉价劳动力来竞争,结果被另一家设在城里、工资水平更高的合资企业在质量竞争中击败。把这个例子放大到全国,我们不难看出,“福特主义”与“后福特主义”究竟何者更能促进中国工业的长远的动态效率。
亨利·福特(1863—1947)
在结束本文的时候,让我们回到文章开头所引的毛泽东的批语:“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为什么毛泽东要提“在远东”?这可能是针对苏联的“一长制”的。但我们已经论述,苏联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和工厂管理上的“一长制”,只不过是福特主义的最彻底的逻辑展开罢了。因此,毛泽东对于“在远东”的强调,实际上表明他向西方福特主义挑战的意志。
西方思想史的晚近研究成果告诉我们,福特主义之把“社会分工”还原为“技术分工”,从而排除“经济领域的民主”,是源远流长的。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基本上已经提出了斯密的分工理论。他认为,每个人按其本性只做一件事,整个社会的生产将会增加(23)。他进一步指出,如果一个木工做了制鞋的活,危害还不算太大;但如果木工参与了城市(雅典)的护卫和管理(guardian),则天下就大乱了(24)。这充分显示出柏拉图的分工理论和他的反民主理论的内在关系(25)。
从柏拉图到福特,其中经亚里士多德、阿奎那、斯密、马克思、列宁、韦伯、杜克海姆,所有重要的西方思想家,均有把“技术分工”与“社会分工”一一对应的倾向。发人深省的是,马克思《资本论》中关于分工的论述,与斯密并无不同。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甚至写到“进入工厂的人请放弃一切自由”。列宁欣赏福特更是尽人皆知。这一切,说明把“社会分工”还原为“技术分工”的倾向在西方是根深蒂固的。
若究其本源,我们必须回到希腊思想家对“家庭”(household,oikos)和“政治”(politics,polis)所做的截然区分。由于西方把技术、经济当做“非政治”的“家庭管理”的一部分的深厚传统,“两参一改三结合”之类的“经济民主”思想很难被接受(26),因“经济民主”一词本身意味着“政治”进入经济领域。如果不是70年代开始的世界经济危机和国际竞争的加剧,迫使西方开始向“后福特主义”走,他们还将长久地滞留在“福特主义”时代。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毛泽东对于“鞍钢宪法”在“远东”出现的强调,象征着中西文明交流碰撞史上的一个崭新阶段的开始。从此,在全球舞台上,人们再也不能象从柏拉图到福特的西方思想家那样,来设想经济与政治的关系了。这就是“毛泽东思想”之最精髓处之所在。无论“鞍钢宪法”在执行中出现过多少失误,其“经济民主”的精神实质仍是中国迎接21世纪的宝贵精神资源。
注释:
①日本的“丰田生产方式”已取消了“功能等级”(functional hierarchy)与“职称等级”(ranking hierarchy)的对应关系。换言之,职称高的人并不一定在“团队合作”中处于发号施令的地位。见M. Akoi,Information,Incentives,and Bargaining in the JapaneseEconomy,Cambridge cliniv.Press,1988,P.75.
②J.Pontusson,“Unions,New Technology,and Job Redesign at Volvo”,in his edited.Bargaining for Change,Cornell,1992.
③见1995年2月1日美国国会议案的原文。
④Robert Thomas,What Machines can’t Do,University of Codifornia Press,994,P209.
⑤香港中文大学的李南雄教授曾对“鞍钢宪法”在中国上层政治争论中的作用做过详实研究。见Peter N.S.Lee,IndustrialManagementandEconomic Reform in China:1949—1984,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
⑥亚当•斯密:《国富论》,第5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
⑦同⑥注,第6页。
⑧中译本译文同⑥注,第236页。此处译文是笔者根据英文原著重新翻译的,比中译本译文更准确地反映了斯密对“质量”的看法。
⑨关于“无库存生产”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在联系,见RichardSchonberger,JapaneseManufacturingTechniques,TheFreePress,1982。
⑩同⑥注,第8页。
(11)E.P.Thompson,TheMakingoftheEnglishWorkingClass,P.235,vintageBooks,1963.
(12)19世纪法国、英国和德国,由于社会、政治条件不同于美国,故未能系统地、充分地实现斯密式分工体制。见MichaclPioreandCharlesSabel,TheSecondIndustrid Pivide,BasicBooks,P.41,1984。
(13)DaridHounshellFromAmericanSystemtoMassProduction,JohnHopkinsUniversityPress,1984
(14)同(6)注,第8页。
(15)K.ArrowandF.Hahn,GeneralCompetitiveAnalysis,1971.
(16)关于“福特主义”和“稳定需求”的内在关系,见MichaelPioreandCharlesSable ,TheSecondIndustrialDivide,同(12)注,PP49-133.
(17)关于苏联式计划经济是“福特主义”最彻底的实现的详实研究,见MarkBeissinger,ScientificManagenent,SocialistDiscipline ,andSevietPower,Harvard UniversityPress,1988.
(18)DavidNoble,ForceofProduction:ASocialHistoryofIndustrialAutomation,OxfordUniversityPress,1984,P.164.
(19)PeterDrucker,Management,NewYork,1973,P.199,以及PeterDrucker,PracticeofManagement,P.294,NewYork,1954.
(20)关于美国27个州修改公司法的情况,见Stevenwallman,“TheProperInterpretationofCor
porateConstituencyStatutesandFormulationofDirectorDuties”,StetsonLawReview,Vol,21,PP163-92,1991.
(21)Saul Rubinstein et al,“The Saturn Partnership”,MIT Sloan School,1993.
(22)费孝通《行行重行行》,第24页,宁夏人民出版社,1992年。
(23)Plato,Republic,370C.熊彼特在其《经济思想史》中认为柏拉图尚未达到斯密对分工的分析水平。但对柏拉图的深入研究,表明他在各个关键论点上都与斯密一致。见J. Murphy,The Moral Economy of Labour,Yale,1993,P.150.
(24)Plato,Republic,421A和434A.
(25)关于柏拉图,甚至苏格拉底的反民主学说,见I. F. Stone,The Trial of Socrates,Anchor Bools,1988.
(26)关于“经济”这一概念和“家庭”的联系以及“经济”在西方思想中的“非政治化”,最深入的研究当推William James Booth,Households:On the Moral Architecture ofthe Econom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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