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共党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共党章
李东朗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实现了国家独立、人民解放的时代主题,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中国共产党随之开始实践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第二个时代主题。党为此进行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是一个艰难探索、不断前行和实现历史性跨越的伟大征程。这个时期的中共党章,浓缩地反映了党60多年来,在探索中创新、在挫折中觉醒、在困难中奋进的历程,反映了党在曲折中磨砺、在诸多考验中促进自身建设的历史。回顾这个时期的党章,既可以更深入地了解中国共产党为“中国梦”奋斗的理论与实践,深化对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同党的建设发展状况的认识,又可以从党章的演进和党在这一时期应对挑战、战胜困难和探索发展规律的过程中得到教益与启迪。
八大党章:展现执政党建设的重大成就
1956年9月15日至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是党在全国执政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9月26日下午,中共八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即中共八大党章。
八大党章包括总纲和条文两部分,条文部分共9章60条,约1.5万字。与七大党章相比,删除了地下组织与经费两章(将之前党章的传统要素“经费”下移至一般的党内法规体系中),把“纪律”要素合并到第一章“党员”里。条文的9章分别是:党员,党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制度,党的中央组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的组织,党的县、自治县、市的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监察机关,党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党外组织中的党组。
八大党章集中反映了党在新中国之初的执政理论、方针、政策及其实践,突显了党积极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进程,锐意改进党的领导,探索和促进执政党建设的历史。其主要内容是:
突出强调执政党的建设
阐述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任务、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以及党的内政外交政策。其时,党已经成为执政党;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并开展了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全国范围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的转变。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据此,八大做出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必须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的重大战略决策。八大党章突出反映了八大路线。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就是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尽可能迅速地实现国家工业化,有系统、有步骤地进行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使中国具有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并规定:“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围绕党的这一根本任务,八大党章在党的政策方面,规定了党的民族政策,包括实行和帮助少数民族的自治,实行民族完全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规定了巩固一切爱国力量的统一战线政策;实行和平共处的外交政策。
论述了确保党的领导和正确处理党政关系的问题。指出,党“必须努力在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它的正确的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反对任何降低党的作用和削弱党的统一的分散主义倾向”。同时,还强调必须充分发挥国家政权机关的作用,使它们相对独立地充分行使职权,反对党包揽一切,对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不正确的干涉。
提出强调要发扬党的群众路线。适应执政党地位的特点,八大党章总纲从党的传统、执政、党的领导和对党员要求四个方面阐述了践行群众路线问题。
八大为什么突出强调群众路线?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做了详细的说明:主要是“由于党成了执政党而有更加重大的意义”。一是,坚持群众路线关系执政党的责任与国家发展;二是,为避免和防止脱离群众的危险;三是,加强对执政党监督的需要;四是,防范和反对官僚主义的需要。
突出强调了党内民主和集体领导问题。关于民主集中制,八大党章对七大党章做了两个重要修改。一是将七大党章“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修改为“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确定民主集中制为党的整体的组织原则;二是将七大党章“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修改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突显出民主与集中地位的平等以及两者的辩证统一。八大党章强调要发扬民主:“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一切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生动活泼的联系。”强调在领导制度上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这些规定,丰富了民主集中制的内容。
强调党的团结和统一问题。提出:“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的生命,是党的力量的所在。经常注意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是每一个党员的神圣职责。在党内不容许有违反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原则的行为,不容许有分裂党、进行小组织活动、向党闹独立性、把个人放在党的集体之上的行为。”八大党章还相应地把“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规定为党员的一项义务。
体现了反对个人崇拜的精神。提出的“任何政党和任何个人在自己的活动中都不会是没有缺点和错误的”是八大党章的一个亮点。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党的八大充分总结了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吸取了斯大林晚年在党内民主和集体领导方面的严重教训。
八大党章的一些重要修改
八大党章在具体内容上做了许多修改,其中包含一些带有原则性的改变。
党的指导思想表述上的重大变化。八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党在自己的活动中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斗争的具体实践密切结合的原则,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者经验主义的偏向。”其与七大党章规定的“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一切工作的指针”,明显不同。八大为何不提毛泽东思想?胡乔木的分析是:“苏联拒绝承认毛泽东思想,在苏联报刊上绝口不提毛泽东思想。凡是中央文件中提了的,他们刊用的时候都给删掉了。这成了一个禁区。既然苏共是如此态度,而中国革命又离不开苏联的帮助,从大局出发还必须搞好与苏共的团结,出于这样的考虑,不仅‘历史决议’将毛泽东思想提法删去,并且在1956年八大不提了。直到60年代初,中苏两党开始论战后,中共中央才恢复使用毛泽东思想的提法。”实际上,除此之外,应有毛泽东借鉴苏联经验教训的深刻含义。因为八大时,斯大林已经去世,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上的秘密报告,从根本上否定了斯大林。而毛泽东在1948年11月至1953年间,即主张不用“毛泽东思想”的表述。此后对党的文件中对出现的“毛泽东思想”一词,或直接删去,或改为“毛泽东同志的著作”“马克思列宁主义”。根据毛泽东的意见,1954年12月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通知:“毛泽东同志曾指示今后不要再用‘毛泽东思想’这个提法,以免引起重大误解。我们认为今后党内同志写文章做报告,应照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办理。至于讲解党章和过去党的重要文件决议时仍应按照原文讲解,不得改变,但应注意说明‘毛泽东思想’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避免对两者有不同内容的可能误解。”毛泽东在审阅该通知稿时加写道:“在写文章做讲演遇到需要提到毛泽东同志的时候,可用‘毛泽东同志的著作’等字样。”1956年筹备八大时,毛泽东再一次建议党的正式文件上不要用“毛泽东思想”。
当然,八大党章关于党的指导思想的表述,其精神实质与七大党章是完全一致的。关于“党员”内容的修改。八大党章与七大党章比较,“党员”规定有不小的变化。一是,入党条件。七大党章规定:“凡承认本党纲领和党章、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服从党的决议、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八大党章则在此之前加了“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中国公民”的限定,突出了阶级性。这是和当时的社会环境相应——三大改造即将完成,剥削阶级作为整个阶级将要被消灭,劳动者即将成为整个社会的主要构成。同时,八大党章对入党条件做出明显国籍限定——“中国公民”。二是,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七大党章规定党员有四项义务和权利,而八大党章则规定了十项义务和七项权利,增加了党员义务。规定党员有“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的义务;当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利益发生抵触时,坚决地服从党和国家的利益;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努力加以克服和纠正;向党的领导机关直到党的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党内外一切危害党和人民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规定党员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党员有权参加政策问题的讨论,党员有权保留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可见,八大党章在党员义务权利方面,比七大党章发展和充实了,但义务权利的数目不对等,应是缺陷。三是,入党手续。七大党章分四类情况对新党员入党所要履行的手续做了规定,不仅其入党介绍人的党龄有不同要求,而且这四类新党员的预备期(在七大党章中称“候补期”) 也做了六个月到两年不等的规定。而八大党章取消了入党介绍人的党龄规定,新党员的预备期统一规定为一年。四是,纪律处分。七大党章规定纪律处分包括对党员个人和对组织的处分。八大党章取消了七大党章关于对党组织的处分规定。对党员个人的处分,七大党章是:“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上撤销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八大党章则是:“各级党的组织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取消了七大党章的劝告处分,改变了七大党章把警告分作当面和当众两种的规定,只是在违反党纪的程度上区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八大党章的处分分类,一直延续至今。
党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的修改。
民主集中制原则内涵的丰富。八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一规定既是对七大后,特别是解放战争时期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践经验的汲取,又是对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在党章中的重大确定。
党的代表大会的常任制。八大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自治州代表大会和自治州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党的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代表大会常任制,便于代表大会充分有效地发挥党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的作用。这是对七大及其以前党章的一个突破,同时也是一个创举。“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一直延续至今。
关于中央领导机构和职责的规定。八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并且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总书记一人。”设立副主席和总书记,这是八大党章的重大修改和重要内容。1956年9月13日晚,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七中全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就此做出说明:党章准备修改,叫作“设副主席若干人”。中央准备设四位副主席,就是少奇同志、恩来同志、朱德同志、陈云同志。首先倡议设四位副主席的是少奇同志。另外,还准备设一个书记处,书记处的名单没有定,但总书记准备推举邓小平同志。这是对七大党章关于党的中央领导体制的重大调整。
关于监察机关的功能与职权。七大党章规定:“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八大党章则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其赋予监察机关的职权明显比七大党章赋予的职权要丰富和广泛。同时,将党的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由原来受同级党委“指导”修改为受同级党委“领导”。强调监督是八大的一个鲜明特点。1956年8月上旬,毛泽东就在八大政治报告初稿的“中国共产党特别需要民主党派的监督”文字旁,加写批语:“首先是阶级的监督,群众的监督,人民团体的监督。”八大党章的总纲和有关条文就此做了充分的论述和明确的规定。邓小平后来回顾说:“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八大强调了这个问题。”
关于党和共青团的关系。八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自己的工作。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青年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同时受同级党组织和青年团上级组织的领导。”对共青团的性质做了新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
八大党章,贯彻了毛泽东和中央当时锐意进行党内改革的设想,对执政党建设的规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主要内容今天看来都是正确的。它是继七大党章后我们党的又一部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学说同党的建设的具体实践紧密结合的一部好党章。
九大、十大党章:“文革”错误在党的建设上的反映
1969年4月1日至24日,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对八大党章做了全面修改,并于4月18日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此即九大党章。
九大党章共6章12条,1000余字。它把“总纲”列为第一章合并到党章中,未能突显党纲的地位和作用。其余各章分别是党员、党的组织原则、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和军队中的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其结构比较紊乱,内容简略不全,缺少党章必要的一些要素。
九大党章是“文革”背景下的产物,是一部充满了“左”倾严重错误的党章。
党的性质的表述非常不科学。九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由无产阶级先进分子组成,领导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对于阶级敌人进行战斗的朝气蓬勃的先锋组织”。其与八大党章表述的不同,主要有两点:一是,八大根据党领导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现状,对党的阶级基础的表述使用“工人阶级”一词,称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部队”,而九大党章再提“无产阶级”,这无疑是一个认识上的倒退。二是,把党的任务缩小到“领导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对于阶级敌人进行战斗”,突出阶级斗争一项,显然存在严重缺陷。
对毛泽东思想的错误定义。九大党章明确把“毛泽东思想”列为党的指导思想,但称“毛泽东思想是在帝国主义走向全面崩溃、社会主义走向全面胜利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这不仅与八大党章不同,而且否定了“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本质。从形式上看,九大党章在推崇毛泽东思想,实际上却严重违背了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实事求是。
“以阶级斗争为纲”。九大党章否定了八大已经明确的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和党领导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任务,强调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如前所述,在党的性质表述中,突出“领导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对于阶级敌人进行战斗”;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历史阶段“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这些矛盾“只能靠马克思主义的不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对“文化大革命”进行了错误的定性:“我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政治大革命。”
明确规定林彪是毛泽东的接班人。九大党章规定:“林彪同志是毛泽东同志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这一在党章中把接班人固定化和合法化的规定,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史无前例,同党的性质与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原则极不相容。
组织制度和原则上的重大错误变动。在“党员”一章中,取消了党员权利和入党预备期,使得党员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而取消党员预备期,使得一些造反派起家的人混入党内。把八大党章规定的党员十项义务改为“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等五项条件;在组织原则上,取消了八大党章中关于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发挥下级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取消了党的五大以来设立党的监察机关的规定,并且对党内生活和党内关系的许多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应有的条文的缺失或修改,严重破坏了党的组织制度。
1973年8月24日至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由于1971年林彪事件发生,十大是提前召开的,因此大会准备得比较匆忙;特别是由于江青集团仍掌握着党的组织和宣传大权,大会没有正确地分析林彪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必要的教训。因此党的十大继续“左”倾错误路线,号召全党“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据此而成的十大党章,被打上了深刻的“文革”烙印。
十大党章,也是6章12条,虽然删去了有关林彪的内容,但仍沿袭了九大党章的结构和主要思想。王洪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就此说:“修改草案的总纲部分,保留了九大党章关于我们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基本纲领、基本路线等规定,结构和内容做了一些调整。条文部分改的不多。”
对党的性质的规定仍很不全面。虽然删去了“五十字建党大纲”,但只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
强化了“文化大革命”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相比九大党章,十大党章充实了两条路线斗争的内容,强调全党要重视路线问题,进一步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正确性,将其称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政治大革命”,并且规定“这样的革命,今后还要进行多次”。把九大党章关于解决阶级矛盾只能靠马克思主义的不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的提法,直截了当地表述为“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新增了“全党同志要有敢于反潮流的革命精神”的规定。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鼓吹反潮流实质上是在反对马克思主义的正确理论,为继续推行“文化大革命”的一套理论提供有力辩护。十大党章还把“批判修正主义”作为党员和党的基层组织的首要任务,加剧了“文化大革命”以来党内关系的紧张和混乱。
把“批判修正主义”列为党的主要任务。十大党章在党员的五条义务责任与党的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中,把“批判修正主义”列为第一条。十大修改党章的报告把刘少奇、林彪等人都定性为搞修正主义的走资派、阴谋家,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党内分歧作为修正主义加以批判。十大党章据此将党内的争论全部定性为阶级斗争、路线斗争,使得“文化大革命”以来党内关系局面更加紧张混乱。
九大、十大党章不但政治错误严重,而且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很差。1980年1月,邓小平就此评价说:“九大、十大搞的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党员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究竟怎么样才算个共产党员,不合条件怎么办,都没有规定好。”
十一大党章:正确与错误交织
1976年10月,“文革”结束。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共中央于1977年8月提前召开党的十一大。十一大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十一大党章在结构上恢复了七大、八大党章将总纲和各章分开阐述的方式,在内容上对十大党章做了不少修改,恢复了八大党章中一些正确的部分。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十一大党章正确、错误交错,其最突出的特点是具有明显的两重性、矛盾性。
一方面,十一大党章做出一些正确的规定。这主要包括:(1)提出在20世纪末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任务和目标。(2)在党的指导思想的表述上基本上恢复了八大党章的提法,即“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党坚持反对修正主义,反对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这对“文革”时期大批修正主义造成的唯心主义、形而上学泛滥,有强烈的针对性。(3)增写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内容。恢复了八大党章关于“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提法;强调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党内同志的关系上,要实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原则。要通过批评或者斗争,分清是非,达到新的团结。(4)首次在党章中规定了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的干部路线,提出要培养和造就千百万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5)阐述了党的三大作风,要求全党必须保持和发扬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保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保持和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作风,防止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特权。(6)对党员提出了八项要求。其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和“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等规定,都是对八大党章规定的内容的重新恢复。重新恢复了党员预备期的制度。(7)在县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重新增设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8)规定:必须清除党内异己分子,注重对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这些内容,体现了对九大、十大党章中思想上、理论上的错误进行拨乱反正的显著成果。
同时,十一大党章沿袭九大、十大党章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提法,肯定“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今后还要进行多次”;继续使用有特定含义的“五十字建党大纲”来概括党的性质和建党目标,即中国共产党“是由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的、领导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对于阶级敌人进行战斗的朝气蓬勃的先锋队组织”。在党的指导思想上,用了大量篇幅突出强调毛泽东个人的作用;只增加了对党员的具体要求(义务),仍没有规定党员的权利;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上,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纪律检查工作。这些规定使得党章表述存在错误,极易引起党内指导思想和路线执行上的混乱。
十一大党章的两重性特点,是由当时党所处的历史条件决定的。十一大是在粉碎“四人帮”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召开的。其间,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十年“文革”造就的阶级斗争具有巨大历史惯性,很难在短期内消除其造成的政治上思想上的混乱。因此,十一大党章反映了当时党的工作在徘徊中前进的特点,是党从错误和混乱走向正确道路的过渡时期的一部党章。虽然它在内容和结构上存在重大缺陷,但开始从九大和十大党章中迈出了前进的步伐,趋向健康。其中的正确内容,对后来党的建设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十二大党章: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文革”结束后,在真理标准讨论、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大规模平反冤假错案等历史进程中,中共完成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实现了历史性伟大转变。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召开。历史的发展为十二大制定党执政以来最好的一部党章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十二大通过的党章除总纲外,共10章50条。它深刻总结了党执政以来的历史经验,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八大党章的优点,清除了十一大通过的党章的“左”的错误,拨乱反正,是党执政以来最充实、最完善的一部党章。
准确阐述了党的性质。九大、十大、十一大党章简单地视党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这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在党的性质上的表现。十二大党章纠正了这一错误,回归并超越了七大、八大党章关于党的性质的认识,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个表述,揭示了党与工人阶级、与人民利益、与社会主义事业之间的关系,恢复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来面目,并且真正开始了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思维转变。
正确阐释了作为党的指导思想主要构成内容的毛泽东思想。十二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并科学阐释了毛泽东思想的内涵:“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明确论述了党的最终目标和现实任务。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它摈弃了九大、十大党章“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十一大的“左”倾错误理论,继承了八大对于我国主要矛盾的认识。据此,规定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清晰规定了加强党的建设的三项基本要求。一是,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为此,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二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规定: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加强组织性纪律性”;要求“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明确界定了党的领导的内涵与原则。十二大党章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这是党章历史上的一次重大创新。规定党的领导的涵义是:“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的领导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规定了改善党的领导必须处理好党和法、党和国、党群关系的各项原则: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和协调一致地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
对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做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指出:“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并具体对民主集中制规定了6条原则:坚持“四个服从”的组织原则;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首次强调了政党法治建设的要求。十二大党章对党的法治建设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一次提出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一次赋予了党员向党检举揭发任何党组织和党员的违法乱纪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党员”的权利;第一次在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中写上“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监督本单位人员“不得执法犯法”、保证他们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内容;第一次在党的纪律中明确规定:违反国法的党员必须受到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处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第一次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经常性任务中增写了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的规定。
完善了党的组织体系。七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组织和省及边区组织的职权,八大党章增加了党的县、自治县、市组织职权的规定,而九大至十一大党章,全部取消了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的职权规定。十二大党章恢复了八大党章中关于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的职权规定,并根据党的任务和状况对组织机构与职权做了一定的调整。同时,十二大党章恢复了八大党章规定的、而九大至十一大党章完全删去的“党的监察机关”“党组”“党同共产主义青年团”三个结构要素,并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取代“党的监察机关”。将八大党章“党的纪律”从“党员”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章。
十二大党章对中央领导机构做出新的规定:(1)党中央设置“总书记”一职,取消过去主席、副主席的职位设置。总书记负责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议的召集工作和中央书记处的主持工作。(2)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顾问委员会的制度。这是为了解决中央领导机构的新老交替问题,对废除党和国家领导职务终身制具有重要意义,是党的历史上的一个创举。
对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明确规定。十二大党章首次将“党的干部”单列一章,规定了干部建设的重大内容:(1)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原则,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建设目标。(2)党要重视对党的干部包括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考察和考核。(3)提出比一般党员要求更高的6条干部基本条件(理论政策水平、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正确的权力观、民主作风等)。(4)党要重视非党干部和保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5)废除过去实际上存在的党的领导干部职务的终身制等内容。这在中共党章历史上是一个首创。
明确规定了党员的义务与权利。规定党员必须履行8项义务,拥有8项权利,弥补了九大至十一大在这个问题上的缺陷。
首次将入党誓词载入党章。
形成严整的党章结构。十二大党章基本要素完整,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非常严密。其总纲结构的逻辑是: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性质决定了其实现共产主义的奋斗目标;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科学理论———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但马克思主义必须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才能发挥作用;从中国现实国情出发,党在现阶段奋斗目标和总任务是实现现代化;围绕这个总任务,党制定了当前各项具体任务及其基本政策;而要实现这些目标、贯彻执行既定方针政策,就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十二大党章的条文结构非常完善,形成“党员—党的组织制度—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的位序排列。其逻辑关系是: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员的先进性是党的先进性的基础和表现;但党不是党员数目的简单之和,而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的有机体;这个有机体自上而下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党的干部作为党的骨干,是党组织和党员的形象代表;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是实现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保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是为了实现党的领导和完成党的任务,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非党组织(包括共青团)的关系。
十二大党章结构要素完整,思想与逻辑严密,现实针对性强,从而奠定了新时期党章的基础。以后历届党章的修改都是在十二大党章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因此其是中国共产党党章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十三大至十八大党章:与时俱进,充实发展
十二大之后迄今,党举行了6次全国代表大会,每次都对党章进行了修正。
十三大党章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共10项,对十二大党章的10条条文做了13处增删和改动。主要是:第一,在党的组织制度方面有两处修改。一是修改了党章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在预选和直选时,均可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二是修改了党章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第二,在党的中央组织方面修改了4条。一是党章第十九条增写了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二是把党章第二十一条中中央书记处“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修改为中央书记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三和四是修改了党章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关于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产生的规定,取消了三者“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的规定。第三,在党的基层组织方面修改了两条。一是修改了党章第三十条,取消了在人民公社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规定;二是修改了党章第三十三条,增写了企业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的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能:“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第四,在设立党组方面修改了两条。
十四大党章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除总纲外,条文部分仍是10章50条。
十四大党章新增的内容,主要是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其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党章的总纲和条文之中。
阐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肯定了它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10多年来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经验总结。它“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是引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的指针”。
增写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问题。指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此即通常概括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强调在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和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并充实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容,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新的要求。一是,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规定为加强党的建设的四项基本要求。即把十二大规定的三项要求增加为四项,增加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项。二是,强调要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方法,提高领导水平。三是,明确提出同消极腐败现象做斗争的任务。指出:“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在党章中以鲜明的语言提出反对腐败的任务,这在中共党章史上是第一次。并且把“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规定为党员的义务,把“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作为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条件。
决定不再设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删去了有关顾问委员会的条文。
十五大党章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基本上保持了十四大党章的框架和内容,只修改了7处150个字,是党的历史上改动最小的党章。
十五大党章的修改,集中在一个重大问题上,即将十四大党章中“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改为“邓小平理论”,明确规定邓小平理论为党的指导思想。修改后的党章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并对之做了诠释:“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据此,在党员义务、基层组织职责和干部的选拔的规定中,增加学习、践行邓小平理论的内容。
十六大党章
2002年11月14日,中共十六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除总纲外,条文共11章53条。其修正的主要内容是:
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对党的性质做出新的表述。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将以往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发展到“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增加了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指导原则的内容。一是确立了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二是增写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建设方面的内容。三是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
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规定,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党的组织建设的新规定。一是,在入党对象方面,增加了“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一项,这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二是,提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新的任务和要求,增写了在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中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内容,增加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主要任务的规定。三是,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其经常性的工作中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监督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内容。四是,将共青团“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改为“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进一步细化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性质。
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对党徽党旗的图案、制作和使用做了明确规定。
十七大党章
2007年10月21日党的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共11章53条,主要修改内容15处。相对于十六大党章而言,主要修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总纲中增写了关于科学发展观的表述。指出: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概括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理论体系的论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强调要对此倍加珍惜。
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内容。一是形成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四位一体总布局;二是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思想;三是强调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四是强调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充实了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容。指出,必须“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等内容”。
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新要求。强调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形成了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以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党的建设的总体布局。把党内民主建设的四项制度写入党章:一是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制度,二是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三是实行二级巡视制度,四是常委会接受全委会监督制度。
十八大党章
2012年11月14日,中共十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仍为11章53条。其中对党章共做了30处修改,概括起来主要是6个方面的内容。
对科学发展观做出新的定位和阐述。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把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是十八大党章修改的最大特点。
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成就的内容。在十七大党章提出“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了“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
充实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指出:“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
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内容。一是,把生态文明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道,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二是,充实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内容。(1)增写了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内容。(2)增写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容:“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3)增写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内容。(4)增写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容,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修改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
充实完善了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表述。强调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强调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进一步强调求真务实,把它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并列作为党的建设第二项基本要求。增写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的内容。
对部分条文做了适当修改。一是对党员义务做了修改,强调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二是充实了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增写了积极创先争优的内容,强调党的基层组织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三是增写了有关干部选拔和监督干部的内容,强调选拔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增写了党重视监督干部的内容。四是增写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内容,强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原则,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
十三大以来的党章修正,清晰地展现出四点。一是,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以来,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没有变化,因此,党章条文结构保持了基本稳定。二是,十二大党章奠定了新时期党章修正的基础,因此十三大以来的党章修正,基本延续了其构架和体例。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伟大而艰巨的任务,党在探索和发展中前进。其成果不断推进党章内容的充实、丰富和完善,党章修正呈现出与时俱进的鲜明特点。四是,党章修正围绕的是“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和“实现什么样的领导,怎样领导”。修正的目的,就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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