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嘉:辛亥革命前前后后与近百年来中国历史的结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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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一篇讲中国近代史的旧作,作于今年四、五月间,在箱底压了半年多,写作的目的是为了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故在十月间,放在博客上,供大家阅读批评,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回顾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走过的历史进程,还是富有历史和现实意义的,这一百多年如果以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分界的话,前面我们是在民族危机和灾难深重中跌跌冲冲地慢慢跋涉过来的,49年以后的历史,我们同样也是摸索中不断前进的,邓小平说过我们是摸着石头过河,换一句话,我们是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摸索着前进的,现在人们喜欢说中国的崛起,换一句话说从49年起,中国人民站起来了,逐渐摆脱别人的指挥可以自主地选择自己要走的道路,当然,这个过程我们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吸取了不少教训,但毕竟走过来了,中国也就是中华民族在国际上的地位影响,已是举世瞩目的对象了,我们并不讳言,我们还存在许多问题,无论政治、经济、文化那一个方面都有许多不足之处,但我们可以站着摸索着走自己的路,同时我们又是与世界各国人民最友好的国家和民族,总结这一百多年的历史所经历的种种考验和教训,都是为了使我们走得更坚实、更有力。我们不会忘记先烈们的牺牲和功勋,不会忘记从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留给我们丰富的遗产,也不会漠视前进途上还有不少艰难困苦需要我们去努力战胜,这一百年来的历史告诉我们一个真理,那就是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我们所需要的是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沿着先辈们的足迹,不屈不饶地继续奋勇前进!我们深信将来会更加美好!前途更加光明!由于文章是为了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全文的重点只能放在辛亥革命的前前后后。全文较长,我准备分五次刊载。全文共有十一小节。
辛亥革命前前后后与近百年来中国历史的结论(一)
朱永嘉
目 录
一.导语
二.关于辛亥革命的不同认识
三、清廷颁布的《宪法大纲》的“最精之大义”究竟是什么?………………
四、清廷《宪法大纲》的历史背景、制订过程及其颁布后的影响……………
五、辛亥革命前后的政治形势……………………………………………………
六、孙中山的让位于袁世凯是出于“道德光辉”吗?…………………………
七、民国初年的多党制试验………………………………………………………
八、走马灯似的三次内阁改组……………………………………………………
九、国会的选举与宋教仁被暗杀…………………………………………………
十、孙中山的二次革命与国会的无疾而终………………………………………
十一、近百年来中国历史的结论…………………………………………………
一.导语
明年是辛亥革命的一百周年,辛亥革命是一次典型的自下而上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是以暴力的形式,推翻清朝统治为其宗旨,它的政治遗产便是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起草的《临时约法》,它是照搬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同盟会的宋教仁是道道地地的议会迷,他正是为了国会选举被袁世凯暗杀的,为了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的历史进程,值得我们重新回顾一下辛亥革命前后这一百多年来风风雨雨的日子,然后给它一个比较客观的历史的评价。当然,辛亥革命不是突然从天而降的,许多问题我们得从清末的种种状况说起。
二.关于辛亥革命的不同认识
前一个时期我读到李泽厚与刘再复二位先生关于《孙中山评说》的对话,李泽厚先生认为“二十世纪的中国,可以有二种选择,一是康梁主张君主立宪之路,一是孙中山主张‘暴力革命’之路,现在看来,当时如果选择康梁的改良主义道路好得多,就是说辛亥革命是不必要的”。刘再复跟着发表妙论说:“袁世凯、蒋介石、毛泽东等等政治强人就缺乏孙中山那种道德光辉。”所谓孙中山的道德光辉,也就是辛亥革命后南京建立临时政府,孙中山把总统宝座让给了袁世凯,也就是把国家权力交给了袁世凯。今天刘再复说这个话,是要中共把权力交给谁呢?怎样才能发扬“孙中山那种道德光辉”呢?
我记得杜光先生也有过一段非经典的话,他说:
“袁伟时教授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在南京大学历史系做报告时,曾经说过一句非常幽默,非常极端,又非常深刻的话:‘我们在九十年代做的工作,大体上是继续做光绪皇帝、宣统皇帝的未竟事业。’什么是光绪皇帝和宣统皇帝的未竟事业呢?就是宪政民主,是由上而下的、和平非暴力的民主革命。在整整一百年前的一九〇八年,清政府颁布《宪法大纲》,而且拟订了实施这个大纲的逐年筹备事宜的清单,列出君主立宪的九年规划,但这个进程被辛亥革命打断了。袁伟时这句话的意思,我想无非是说我们现在的改革开放,不过是要实现清朝皇帝没有实现的宪政民主,继续民主革命的未竟事业。改革开放所要达到的目标,就是民主革命所要达到的目标,那就是:取代国家政权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垄断,实现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自由化、社会平等化。民主、自由、平等,都是普世价值所要求的。否定普世价值,拒绝民主自由,实质上就是否定改革的民主主义性质,否定民主革命。”
从这一大段话,我们可以知道杜光先生的意思是,整个一部中国现代史应该重新评价,应该遵循清末宪政运动的路走下去,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国民革命运动,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民族民主解放运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这一切都走错了道路。
这里应该弄清一些最基本的历史事实,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究竟是怎么回事?它的背景是什么?是谁打断了立宪运动的进程?立宪派与辛亥革命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孙中山让出临时大总统的宝座给袁世凯仅仅是“道德光辉”吗?辛亥革命的历史意义究竟在那里?这一百年的历史是怎么走过来的?我们有没有走错路?这一百年历史,中华民族究竟是前进,还是倒退了?只要把历史事实客观地摆清楚,其中的是是非非自然也就清楚了。
袁伟时、杜光、李泽厚、刘再复等先生的二篇文章所提出来的问题,都是涉及中国现代历史带有根本性质的大是大非的问题,依照杜光的说法,袁伟时教授报告提出的问题是“非常幽默,非常极端,又非常深刻”的问题,连用三个非常作为叠词,那我们也应该非常非常认真地思考一下,他们所提供的结论,究竟是否正确。对任何事物的认识,都应该是先有事实,后有概念。所以我们应该先认真地讲一讲当时的历史事实究竟是什么状况,应该怎么来认识从清末以来中国的历史发展轨迹。历史、现实、未来这三者的关系总是环环相扣的,正确地看待历史,是为了正确地评估今天并明确未来前进的方向和道路。历史是客观存在,是任何人也无法篡改的,篡改历史,无非是为了依照他们的意图欺骗不明真相的青年,从而达到他们改变历史方向的目的。当然,这只能蒙骗一部分人,他们永远不可能改变历史继续前进的步伐和方向。
三、清廷颁布的《宪法大纲》的“最精之大义”究竟是什么?
清廷颁布的《宪法大纲》原文还在,不是光绪皇帝,而是慈禧太后懿旨颁布的,这份《宪法大纲》“最精之大义”,“不外数端,一曰: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二曰:君主总揽统治权,按照宪法行之;三曰: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应尽之权利义务而已。其余节目皆以此为根本。”这就是清廷所颁布《钦定宪法》的宗旨,具体在宪法大纲一章,“首列大权事项,以明君为臣纲之义,次列臣民权利义务事项,以示民为邦本之义。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而大权仍统于朝廷。”故“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关于君上大权,其云: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一,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一,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一,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议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一,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一,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一,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一,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一,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一,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法律为准,免涉纷歧。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一,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需交议院协议。一,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以上是关于君主权力的规定,总之决策、司法、行政、外交、军事、人事、财政、戒严几乎所有国家的权力,都集中在君王一人手上,这里哪有什么三权分立,什么民主、自由、平等这些杜光称之为普世价值的东西呢?
关于臣民的权利义务,《宪法大纲》也有规定,其云: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一,臣民于法律范围之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一,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一,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逞诉之案件。一,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一,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一,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总之,关于臣民的权利与义务都限定在君王钦定的法律范围之内,这哪里有什么天赋人权的概念?
关于议院组织的相关条文,其云:
“一,议院只有建议之权,并无行政之责,所有决议事件,应恭候钦定后,政府方得奉行。一,议院提议事件,须关乎全国共同利害者,不得以一省寻常地方之事提议。一,君上大权所定,及法律上必需之一切岁出,非与政府协议,议院不得废除删削,其细目另于会计法内定之。一,国家岁入岁出,每年之预算应由议长协赞。一,行政大臣如有违法情事,议院只可指实弹劾,其用舍之权仍操之君上,不得干预朝廷黜陟之权。一,议院所议事件,必须上下议院彼此决议后,方可奏请钦定施行。一,议院有上奏事件,由议长出面具奏。一,议员言论,不得对朝廷有不敬之语,及诬蔑毁辱他人情事,违者分别惩罚。一,议员开会之际,议长有指挥警察整饬议场之权,如有违议院之法律规则者,议长得禁止其发言,或令退出议场。一,议员如有不合选举资格者,由议长审查得实,随时立予除名。”
这些关于上下议院议事的种种规定,最根本的是议院没有决策权,只有建议权,决策权集中在君王手上。可以弹劾大臣,但没有罢免权,用人权仍操于君王之手。一年的财政收支状况,议院可以协赞,但没有否决权,最终由君王定夺。议员在议院发表言论,亦受限制,那就是不得对朝廷有不敬之词,更不用说对君王的非议了。总之,上下议院的议员只有参议的权力,这个参议也是有限的。至于议员的选举,在选举法上,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亦有种种限制。
我们只要认真客观地分析一下,这样一篇《宪法大纲》,它追求的决不是公民之间自由、民主、平等的权力和权利,它的宗旨是为了巩固君权需要服务的。中国近现代特别是二十世纪初的民族民主革命运动的目标只能是,对外反对西方列强的侵略和瓜分中国的阴谋,对内推翻封建专制主义的清王朝,怎么能以这样一篇《宪法大纲》作为它的出发点呢?认真读一下这份《宪法大纲》,其中的是非应该不言自明了。所以,那些朋友要纪念这份大纲发布的一百周年,究竟能纪念它什么呢?(待续)微信扫一扫,进入读者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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