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斌:任志强的愚蠢无知
据说任志强批央视愚蠢无知,不过央视只是一个平台,利用那个平台的一些人的确愚蠢无知。而任志强本人也是愚蠢无知的典型。下面从《45个十分钟读懂<资本论>》一书中摘一段:
为了说明地价对房价的推动,任志强举例说,“按现时的市场下跌之后的交易价格计算这些天价的土地时,就会发现这些土地的成本占房价的比重大约就大于了50%或更多,如北京通州区5300多元/平方米的土地与现金8000—9500元/平方米的期房交易价格相比,这个成本土地与房价的比大约就大大超过了50%了。”
但是,如果真的是地价推高房价,那么,为什么北京市政府不把通州区的土地价格定为53万元/平方米,以便开发商可以推出80—95万元/平方米的期房交易价格呢?虽然,正如当年英国的工厂主们曾经成为英国庸俗经济学家的导师一样,今天中国的开发商也同样可以做而且已经做了中国的西方经济学家和媒体从业者的导师。但是,同样地,中国开发商的这套言论也与当年英国工厂主们的言论一样,是马克思所说的“十足的胡说”。
这是因为,任志强并不懂得地价的形成原理。在他看来,“正常的市场机制条件下,从经济学原理分析,土地的价格应由土地的产出价值所决定,应是房价拉动地价的增长,而不应是地价决定房价的增长。”首先,就经济学原理而言,目前两大经济学体系,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都没有主张土地的价格应由土地的产出价值来决定。其次,即便土地可以自行产出,从而土地的价格可以由土地的产出价值来决定,那么地价的增长就应当是土地的产出价值的增长的结果。不过,这与房价有什么关系呢?为什么需要是房价拉动地价的增长呢?难道房价就是土地的产出价值?如果是这样,那么地价在房价中所占的比重就应当是100%。而根据开发商自己在上面给出的数字,我们可以估算一下开发商所认为的不正常的市场机制下的地价在房价中所占的比重。比如,我们可以将5300多元往上取整为5400元,再计算8000元与9500元的平均数得8750元,最后,用5400元除以8750元可得62%,虽然高于50%,但还不到2/3。可见,在开发商所认为的不正常的市场机制下地价占房价的比重不是高了而是低了,开发商攫取了大量本来应当归为地价的利益。对此,难道开发商还有什么理由抱怨和指责吗?
当然,地价占房价的比重达到100%是不可能的。抛开没有理论基础的开发商,我们看看马克思是如何分析地价和房价的。土地的价格其实就是资本化的地租 ,简单地举例来说就是,如果平均利息率是5%,那么一个每年可以获得2万元地租的土地就可以看作一个40万元的资本,因为这笔资本平均每年也可以得到2万元的利息收入,从而这块土地的地价就值40万元。西方经济学用若干年地租的贴现值之和来计算地价,也是基于这个原理。于是,引起地租上涨的因素,通常也就是引起地价上涨的因素。
要分析地租,我们就要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引入第三个当事人,土地所有者即地主。如果土地是用来种植的,那么资本家就是租地农场主,雇佣劳动者是农业工人;如果土地是用于建筑的,那么资本家就是开发商或建筑商,雇佣劳动者是建筑工人。无论哪种情况下,所有的产出价值都是由雇佣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和在生产过程中转移的不变资本价值构成的。劳动者得到了工资,而资本家获得了剩余价值即利润,并补偿了自己的资本支出,那么,地主的地租从何而来呢?
在任志强所说的正常的市场机制条件下,资本家应当而且只应当获得一般利润率。如果低于一般利润率,资本家就会退出,转向其他可以获得一般利润率的投资项目,从而该项目的生产停止,什么产出也没有,自然也不会有地租;而如果高于一般利润率,那么超过的部分即超额利润就要转化为地租,归地主所有。否则这个市场机制就不正常了。在后一种情况下,地主之所以能够把超额利润攫为己有,就是因为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单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创造任何地租。但这种所有权使他有权不让别人去使用他的土地,直到经济关系能使土地的利用给他提供一个余额,而不论土地是用于真正的农业,还是用于其他生产目的,例如建筑等等。”因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成为对资本家投资的一个限制。如果没有这种垄断,超额利润就不会转化为地租,就不会落到土地所有者手里,而是留在资本家的手中。因此,如果资本可以投在土地上而不付地租,那就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废除,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废除,也是事实上的废除。
另一方面,是不是只要有土地,就一定可以获得地租呢?并非如此。在所有相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都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土地始终荒废着。这些荒地并非都是无主的。对那些有主的荒地来说,只是由于在土地上的经营不能带来超额利润,所以才荒废了。所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地主的统治要让位于资本家的统治。这里撇开小农经济的情况不说。在小农经济的情况下或资本主义经济允许在其角落里存在的个别情况下,只要小农种地的产出高出他的生存所需,而且该小农找不到其他活路,从而不得不租地求生存,地主们就可以在不涉及超额利润的情况下得到地租。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得超额利润呢?一是,商品生产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同类商品的一般生产价格。这样,在销售价格等于一般生产价格时,就能获得超额利润。以资本主义农业为例:由于某块土地特别肥沃,使得租地农场主只需投入较少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就能取得和在其他地块上投入较多资本的租地农场主同样数量的产出,那么在商品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前者就会得到更多的利润。土地的特别肥沃并不是这个多出来的超额利润的源泉,而只是它的一种自然基础,因为它是特别高的劳动生产力的自然基础 ,就像某些机器曾经是特别高的劳动生产力的自然基础一样。但是,如果特别肥沃只是某块土地的个别属性,因而不能像可以大量生产的机器一样供一切资本自由支配,那么这个属性就是可以垄断的,就只有得到地主许可的个别资本家才能利用。因此,这个多出来的利润,不是产生于资本,而是产生于资本对一种能够被人垄断并且已经被人垄断的自然力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超额利润就转化为地租 ,也就是说,它落入地主的手中。
考虑到与这块土地相比较的其他土地也会提供地租,否则就得不到耕种,因此,这种地租是级差地租。“它并不作为决定要素加入商品的一般生产价格,而是以这种生产价格为前提。它总是产生于支配着一种被垄断的自然力的个别资本的个别生产价格和投入该生产部门的一般资本的一般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也就是说,这种地租的存在并不使得商品的价格变贵,而是因为该生产部门产出的商品的价格较贵,从而使得地主可以获得较多的地租或在出让土地时得到较高的地价。
除了肥力以外,地理位置也是形成级差地租的重要因素。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是为市场而生产的,产品最终是要运到市场上去销售的,而如果把运费考虑进去,一块相对贫瘠但靠近市场的土地,比起一块肥沃而远离市场的土地,常常体现出更大的自然力,从而能够获得更多的地租。与农业生产相比,在工业生产用地,尤其是建筑用地上,土地的地理位置是形成级差地租的最重要的因素。
获得超额利润的第二条途径是,商品的出售价格高于生产价格,超出部分即为超额利润。但是,我们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商品的出售价格虽然高于生产价格但不高于商品的价值。另一种是商品的出售价格既高于生产价格又高于商品的价值。生产价格的形成是以自由竞争为前提的。在这种前提下,资本有机构成较低的部门的商品要按低于其价值的生产价格出售。但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农产品以及束缚于土地的其它产品,不像价值高于一般生产价格的工业品那样,会平均化为生产价格;或者说,这个平均化过程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妨碍。于是,这些商品的出售价格就会高于生产价格但不高于其价值。这部分超额利润就会转化为绝对地租。在任何情况下,这个来自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的绝对地租,都只是土地所有者对一部分剩余价值的攫取;正像级差地租来自于土地所有权在起调节作用的一般生产价格下对超额利润的攫取一样。“这两个地租形式是惟一正常的地租形式。” 除此以外,地租只能以真正的垄断价格为基础,这种商品的垄断价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也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其出售价格既高于生产价格又高于商品的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里所谈到的三种超额利润的情形中,超额利润都是由产业资本家获得,再转化为地租,为土地所有者获得,而不应当留在产业资本家的手中。
现在我们来分析地价和房价的关系。西方经济学家说,“买了一块高级的住宅用地,风景如画,你不会建一所简陋的房子在那里。要是你发了神经,以简陋为贵,建造了那样的房子,你的建造费用一定血本无归:在建造后把房子卖出时,你所得的充其量是地价而已。”换句话说,开发商造房出售后所获得的只是建造费用和地价。而马克思也早就指出,“在迅速发展的城市内,特别是在像伦敦那样按工厂大规模生产方式从事建筑的地方,建筑投机的真正主要对象是地租,而不是房屋。”“不仅人口的增加,以及随之而来的住房需要的增大,而且固定资本的发展(这种固定资本或者合并在土地中,或者扎根在土地中,建立在土地上,如所有工业建筑物、铁路、货栈、工厂建筑物、船坞等等),都必然会提高建筑地段的地租。在这里,即使有凯里那样的强烈愿望,也不可能把房租(就其作为投在房屋上的资本的利息和折旧来说)同单纯土地的地租混为一谈,特别在土地所有者和建筑投机家完全是不同的人的时候(例如在英国)。”
显然,在正常的市场机制条件下,中国的任志强们只应当根据他们自身所有的资本获得一般利润率,其财富的增长速度不应当明显超过其他行业的资本家们。但是,中国的任志强们在短短的几年内就成群结队地霸占了中国富豪排行榜的前列。这种现象只能说明,尽管开发商已经支付过地价,但是他们获得的利益的最主要的来源仍然是本不该归他们所有的地价。也就是说,他们实际支付的地价远远低于他们应当支付的地价。地价占房价的比重不是高了而是低了。
从前面关于广州市的例子中可以计算出,如果每套房的面积平均按60平方米算,8万多套商品房的总房价666.5亿元中扣除118亿元投资(其中已含建筑商的利润)及其10%的收益率,余额536.7亿元实为地价,地价占房价的比重应为81%。因此,按照合理而科学的地价与房价的原理来判断,目前地价占房价的比重也不是高了而是低了,开发商的确攫取了大量本来应当归为地价的利益。
除了开发商,炒房团的投机所得也是来自对地价的瓜分。但是,地价作为资本化的地租,本应当要归地主所有。而中国土地的地主是全体中国人民,因此,房地产业的地价本应当归全体中国人民所有。
“但是,除了部分地价款被政府用于财政开支外,大部分土地权益收入都被少数人占有了。
而政府占用全民所有的地价款也是不合理的。尽管政府财政支出是用于提供公共产品的,但是,这笔开支应当来源于税收。政府可以对全民所有的卖地收入征收税款,但不能直接占用归全民所有的卖地收入。从政府对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20%的所得税来看,政府对于卖地收入的征税也应以20%为准,其余的80%应当归还全体民众。
那么,怎么将这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土地权益收入归还全体民众呢?一个最便捷的办法就是用于全体民众人人都会享有也都应当享有的养老社会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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