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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对否定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几种观点的辨析

对否定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几种观点的辨析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原院长、教授 周新城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原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经过长期的探索,排除了各种干扰,才确定下来的。在这一探索过程中,我们既反对单一公有制,反对在所有制问题上“越大越公越纯”就越好的倾向,又反对私有化,反对取消公有制为主体的倾向。可以说,这个探索的过程是充满斗争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来之不易,我们应该倍加珍惜。正因为这样,我们把这种所有制结构写进《党章》和《宪法》。《党章》的总纲明确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09年9月召开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针对当前思想理论界的状况,还强调要划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党员要遵守《党章》,公民要遵守《宪法》,这是最起码的道理。我们应该坚持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样的,这个问题,应该说是十分清楚的了。

我们为什么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绝不搞私有化呢﹖简单地说,这是因为,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第一,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私有化、私营经济为主体则会使社会的性质演变成为资本主义,危及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二,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性质,从而才能解放、发展生产力,在生产力具有社会性质的条件下,实行私有化、以私营经济为主体,是违背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然而在这样一个重要原则问题上,却存在许多杂音、噪音,报刊上、甚至一些中央大报上,一些学者、甚至头面人物,时不时发表反对以公有制为主体、主张以私营经济为主体的言论。所谓“国退民进”,许多就是以公有制“退”出主体地位、由私营经济“进”占主体地位为目标的。有一位知名人士在中央大报上公开鼓吹:“现在已经形成‘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 [1] 为主体、外资经济为辅助’的所有制结构。正是这样的所有制结构是我们的经济、政治、生活和人们的思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形成了一个生动活泼、积极向上的奋发氛围,这是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创造的所有制结构,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仍然要坚持这种结构,并且要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2]

这种明目张胆地反对公有制为主体的言论,是违反《党章》、《宪法》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批评否定公有制为主体、宣传以私营经济为主体的种种言论,是《党章》、《宪法》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对于这样一个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原则问题,我们不能置之不理,而应该从理论上加以澄清,分清是非。

鼓吹“国退民进”,否定国有经济,要求公有制经济退出主体地位,主张由私营经济担当国民经济主体的人,制造了把国有经济妖魔化的种种“理论”,在一些财经报刊上,这种唱衰国有经济的言论一度成为主流。国有经济左右都不是:搞得不好、出现困难,是“没有效率”,应该取消;搞好了、经济效益高了,是“与民争利”,也应该消亡。在某些经济学家看来,国有经济私有化是惟一出路。这种舆论氛围,对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是十分不利的。我们有必要对否定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种种“理论”,作一点分析。

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对立论。有人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国有经济同市场经济是不兼容的,私营经济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国有经济应该逐步退出,由私营经济取而代之,即所谓“市场经济增长一分,国有经济就萎缩一分;市场经济建成之日,就是国有经济消亡之时”。这是某些人主张“国退民进”的振振有词的理论依据。国资委的一位领导也持有这样的主张,他说,“凡是市场经济成熟的地方,国有经济就应该退出”。这种说法,理论上是错误的,政治上是与中央唱反调的。

说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不能搞市场经济,这是违反邓小平理论的。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他明确指出,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它们不是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不是区分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的东西,而是属于运行机制的范畴,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都可以用的东西。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没有根本的矛盾,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正是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党才能够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经济上就是公有制)同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相结合。如果说作为以公有制为主要形式的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兼容,那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失去了基本的理论依据,十四大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岂不就是错误的了﹖提出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兼容的人,恰恰是十分赞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这就使他们陷入一种两难境地:主张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兼容,逻辑上就要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赞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逻辑上就要以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可以同市场经济兼容为前提。我们始终没有看到这些学者从理论上对下述问题作出解释:为什么国有经济同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是不兼容的﹖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兼容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两种观点是怎样统一起来的﹖他们只是根据某种利益的需要武断地下论断,而从来不讲理论逻辑的。

其实,国有经济可以同市场经济兼容,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早就解决了。

市场经济的运行有一个起码的前提,即进入市场交换的主体是独立的,拥有自主的经营决策权,并具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能够根据本身的利益对市场信号自主地作出经营决策。只要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的经营活动就有可能采用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从理论上讲,回答国有经济能不能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问题,实际上是说在国家所有制的条件下能不能建立起这样的前提,形成市场行为的主体。

社会主义革命在一些国家取得胜利以后,在相当长时期内,由于受国际国内形势的制约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局限,生产数据全民所有制一直采取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企业是国家机关的附属物,没有经营自主权,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完全由国家计划规定,企业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盈利上缴国家,亏损由国家补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是一个单纯的生产机构而不是独立的经营单位。公有制这种实现形式是与市场经济相排斥的。有人正是根据这一点否认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可能性。但是,公有制在经济上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3] 按照这一思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全民所有制企业里是沿着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思路开展的,要求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公有制的这种实现形式,就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可见,回答社会主义国有经济能不能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问题,必须把公有制本身与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区分开来。与市场经济相排斥的,并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公有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定的具体实现形式。对原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改革,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赋予企业自主经营权,使企业能够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出现在市场上,成为市场的主体,是完全可以实行市场经济的。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水火不兼容,只有实行私有化才能建立市场经济的观点,如果仅仅从理论认识的角度看,其错误就在于,把公有制的某一种实现形式绝对化了,仿佛公有制只能是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把这种实现形式等同于公有制本身,否认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公有制的某一种实现形式不能同市场经济兼容,不等于公有制本身不能搞市场经济。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恰恰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西方一些经济学家也认为,公有制经济可以搞市场经济。例如,萨缪尔逊提出,“市场主体的最基本特征是自负盈亏,只要分清了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实现真正的自负盈亏,就可以形成一个正常的市场主体,而与其所有制性质并无直接关系,公有与私有都是没有区别的”。就连我国某些主张私有化的经济学家将其言论奉为圭臬的科斯,也不得不承认:“由于西方经济学的整个理论体系是以私有制度已经存在为假定前提的,这就很容易推出私有制是市场经济惟一前提的结论。而我们现在能看到的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也只有私有制一种,但历史并没有对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做出证伪。”所以,科斯提出,如果中国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这才是真正的中国特色。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经历了改革的“阵痛”,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发展越来越快,经济效益日益提高。事实已经证明,公有制是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某些学者提出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兼容的观点,实际上是为私有化提供依据的。他们的逻辑是:我们的改革是把计划经济转换为市场经济,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而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同市场经济是不能兼容的,结论自然就是必须实行私有化了。从这里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国有经济能不能同市场经济相结合,并不仅仅是学术问题,而且关系到改革的政治方向,关系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还是实行私有化这样的重大原则问题。

国有企业是垄断企业论。自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审议《反垄断法》以来,有人就利用这一机会,把国有经济称之为“垄断行业”,把国有企业称之为“垄断企业”,竭力加以攻击,诬蔑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存在就是与民争利,在反垄断的旗号下,要求“国退民进”,还“利”于民。一时间舆论纷纷扬扬,造成了一定的声势。

能不能把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简单地称之为“垄断”,进而加以反对呢﹖这是一个需要明确回答的问题。

应该看到,随着市场竞争的开展,由于大企业适应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在一般情况下,效益高于小企业,从而生产势必出现集中的趋势。只要是市场经济,就会有“大鱼吃小鱼”的现象,而生产集中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垄断,这是客观的、不可避免的。问题并不在于有没有垄断,而在于:第一,谁垄断好,是私人垄断好还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好﹖第二,《反垄断法》反对的“垄断”指的是什么,是大企业的控制地位,还是市场上的垄断行为﹖

我国的国有经济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有着根本的区别。我国的国有经济是革命斗争中在没收官僚资本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一开始就带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并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后来又随着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进展而不断壮大。改革开放以来,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我们提出适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我们始终强调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按照十五大的规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除了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外,主要体现在“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起主导作用”上。[4] 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发展生产力的前提。私人垄断则是在资本家无限度地追逐剩余价值的推动下,市场自由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出来的,它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基本矛盾 — 生产社会性与生产数据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 — 尖锐化,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把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当作“垄断”加以谴责是错误的。如果国有经济没有控制力,公有制为主体就是一句空话;如果国有经济不做大做强,我们在国际竞争中就会站不住脚(要知道私营经济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怎么也竞争不过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把国有企业当作“垄断企业”反对掉,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自己的经济基础,就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失去立足之地。

必须指出,我们要反对的“垄断”是指大企业在市场上滥用支配地位、排斥其他企业进行竞争的一种行为,而不是凡是大企业就是要作为“垄断”予以反对。针对在制定、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某些新自由主义分子把《反垄断法》的矛头指向国有企业的种种喧嚷,有关方面曾明确指出,我国的《反垄断法》“从来不以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是否垄断的判断标准,而是以一个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垄断的情形之一”。我们要反对的“垄断”,并非指大企业的控制力,而是指利用控制地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最常见的就是操纵价格,从中获取垄断高额利润。而我国在关键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虽然对市场有控制力,但并没有定价权,油、电、水、运等都由国家征求群众意见后定价的。人民政府首先考虑的当然不是企业利润有多高,而是人民的承受能力。因此,正如我国两位著名经济学家指出的,把国有经济当作“垄断行业”来反对,把国有企业当作“垄断企业”来反对,那是别有用心的“伪命题”![5]

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论。这是反对国有经济、主张“国退民进”的人经常喜欢谈论的理由。问题在于,这个“民”指的是什么,怎么“争利”﹖这是需要加以分析的。

在我国历史上,“与民争利”一说源自董仲舒。汉武帝时,豪族冶铁铸钱,危及国家铸币和税收,成为朝廷之大害。汉武帝坚持由国家铸币,反对私人铸币,董仲舒就攻击汉武帝“与民争利”。董仲舒所谓的“民”,并不是一般的老百姓,而是贵族和富商大贾。可见,在“民”字上做文章古已有之。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民”即人民,是分为不同阶级的。要把劳动人民同资本家区分开来。就劳动人民来说,国有企业与“民”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它用不着、也不会“与民争利”。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是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的。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国家占有生产数据是为人民服务的,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当然需要获得利润,但利润并不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目的,何况国有企业获得的利润最终仍属于人民所有。不可否认,国有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也会同人民群众发生一些矛盾,但这种矛盾在人民政府的协调下通过改革是比较容易解决的。鼓噪国有企业“与民争利”的人居心叵测,他们歪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性质,制造国家与人民的对立,煽动人民反对国有企业,以便最终削弱以至消灭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对此,我们必须保持警惕。

其实,对于工人农民而言,谈到“与民争利”的问题,真正需要分析的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是以资本家私人占有生产数据为基础、雇佣工人进行劳动并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种经济成分,它的生产目的是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资本的本质就是追逐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而不是满足人民的需要。尽管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经济上公有制占主体、政治上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私营经济的经营环境,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发生了很大变化,因而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也有很大不同,但追逐剩余价值这种资本的本质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落后决定了我们不仅允许而且鼓励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但私营经济的作用是具有两重性的:一方面私营经济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可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做出自己的贡献,因而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私营经济还存在剥削,它同社会主义的消灭剥削的本质要求是相矛盾的,资本家同工人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对立。在新创造价值一定的情况下,剩余价值与工人的工资在量上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家与“民”(即工人)是争“利”的,因为只有把工人的工资控制在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内、甚至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才能保证资本家获得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私营经济的现实生活中,不能不承认这种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如果“民”是指私营企业主(资本家)的话,那么国有经济同私营经济之间是一种“争利”的关系。这一点,也无须隐讳。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上各种经济成分相互平等竞争,优胜劣汰,这种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争利”。哪个企业经营得好,个别劳动耗费低于必要劳动耗费,它就获得“利”,得到发展;相反,哪个企业经营得不好,个别劳动耗费高于必要劳动耗费,它就失去“利”,得不到发展,甚至破产。这是市场的无情的规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在市场上相互“争利”,这是正常行为,无可非议,否则就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要求只准资本家赚钱,不准国有企业赚钱,总是不合理的吧!

照搬西方国家的国有经济比重论。主张“国退民进”的人,往往提出西方国家的国有经济的数量很少,我国国有经济也不需要那么多。他们是把资本主义国家里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套到社会主义国有经济身上来。例如,有一篇文章说:“我们的所有制改革应这样进行:缩小国有企业的存在范围,使其仅仅作为矫正市场失灵的工具而存在于公共物品生产领域、自然垄断行业和其他私人企业无力或不愿进入的领域。”有人明确表示:“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主要应该承担弥补市场机制不足的功能”,所以国有企业不能太多。

这是毫无道理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国有企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有着根本的区别。首先,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国有经济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恩格斯在谈到资本主义国有化时,明确指出,它“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因为“现代国家只是资产阶级社会为了维护资本主义方式的一般外部条件使之不受工人和个别资本家的侵犯而建立的组织。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6] 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和资产阶级的私人所有制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数据归国家所有并没有改变资本的本质,实行国有化还是私有化,都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国有、私有,反映的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了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国家所有制才是全民所有制,才成为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因为这种国家所有制是国家按照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来占有生产数据、行使生产数据所有权的。只有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国家所有制,劳动人民才成为生产数据的主人,才能消灭雇佣和剥削关系,从而形成了新型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

其次,从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来看,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同我国的国有经济也是截然不同的。资本主义制度下也有一些国有企业,它是作为私人企业的补充而存在,是为保证私人企业更好地运转服务的。美国前总统肯尼迪说过:“私人企业在我们现在的国家制度下,应当是我们的经济力量的基础,这是我们对抗共产主义的惟一抉择,国家只应生产私人企业所不能生产的东西。”所以,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国有企业的任务被定位为弥补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中的缺陷,在市场经济失灵的地方发挥作用。社会主义国家则不同。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因为在社会主义阶段,能够代表社会的有形的组织,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体现社会掌握生产数据、组织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必然而且只能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没有国有经济,也就没有全民所有制,而失去全民所有制的主导,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可以说国有经济的存在及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核心,它决定着整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的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支柱,调控整个国民经济的经济力量,这绝不是西方国家的国有经济所能够比拟的。

我国国有经济的比重应该根据保证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来确定,而不能照搬西方。改革开放以来,迷信西方的风气盛行,一切以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为圭臬,这种状况在国有经济比重问题上也反映出来了。这些人是西方教条主义者,他们完全忘记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正在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因而一切要根据社会主义原则和中国国情办事。当前,把我们的思想从盲目模仿西方的框子里解放出来,已经成为经济学界一项迫切而现实的任务。

从竞争性领域里退出论。有人借中央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之机,鼓吹国有经济应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民有民营”企业,这就是他们鼓吹的所谓“改制”的含义,实际上就是卖给私人(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半卖半送”、“明卖实送”),实行私有化。令人担心的是,近年来,“全面退出论”成为一种十分流行的观点,这已经对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工作产生某种程度的误导。

主张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人的理由是,私有制经济天生适于竞争,而国有经济则天生不适于竞争,因为公有制是与市场经济不兼容的。所以,国有经济必须从竞争性领域“全面退出”。有一篇文章说:“按照国有经济应有的地位和应起的作用来说,它只应该是在特殊性、自然垄断性、非盈利性(公益性)等领域存在的一种形式,实际上也就是市场配置资源失灵或不利的领域。”因此,“国有资本从原有体制内的竞争性领域退出”应该是全面而彻底的,既包括小型国有企业,又包括中型和大型国有企业,目的是使“民有民营经济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础”。

“全面退出论”的根据是国有经济不适于竞争,而国有经济不适于竞争这一论断的理论依据又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兼容。对于这种理论依据的错误,我们在上面已经分析过了。这里,需要分析的是,“全面退出论”的实践会导致什么样的状况。

什么叫“竞争性领域”﹖如果放眼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还有多少领域不是竞争性领域﹖电力、交通、金融、外贸、航天等等过去一直是被称为非竞争性的“垄断行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现在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竞争了,有的甚至已被公认为是竞争性领域。迄今为止,非竞争性领域已是屈指可数,如果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全面退出,它还有多少立足之地呢﹖国有经济又如何发挥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呢﹖“全面退出论”实际上主张的是,把赚钱的买卖都让给私营经济,而让国有经济专门去干不赚钱的、赔本的买卖,反过来又咒骂国有经济没有效率,这难道符合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逻辑吗﹖

国有经济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一旦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仅仅从事不赚钱的、赔本的买卖,国有经济就不能控制整个国民经济和提供财政收入,它不仅不能引导、带领其他经济成分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相反,要靠非公有制经济缴纳的税款来养活,这时国有经济就必然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附庸。出现了这样的局面,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无产阶级专政就失去了经济基础,我国千百万烈士牺牲性命才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可能存在下去。这种后果是令人不寒而栗的。

其实,对某些经济学家来说,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只是第一步,最终目的是要消灭国有经济。有一位经济学家(一所著名大学的副校长)不仅要求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而且要求国有企业退出垄断性行业。他在2007年9月一次会议上就以美国所有行业都是“民营的”为参照系,说:“进一步讲,石油行业是不是应该由国有的集团来经营﹖我们现在进入世贸组织以后,面临着一个非常严重的挑战,就是我们的产业结构里到底还应该保留多少国有企业﹖”照他的说法,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应该退出;垄断性行业,国有企业也应该退出。那么,国有企业还有生存余地吗﹖真是赶尽杀绝!另一所著名大学的教授倒是直言不讳:今天的大国企应该“民营化”,或实行“撒切尔夫人式的私有化”。正如一位学者批评的:这些人“虽然拿着中国重点国立大学的职位和钱,却贯彻了‘华盛顿共识’要求全面私有化的美国‘中央精神’”。[7] 真是一语中的!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头面人物公开杜撰中央文件,宣布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是中央的精神。他们在报刊上说:“党的十五大即确定了国企尤其是央企要在竞争性行业退出,而目前是进一步进入。”[8] 还有人说:“中共十五大已经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里面发展,在竞争性领域内应有序退出。”而且威胁说,“部分行业国进民退将付出沉重代价”![9] 这些在普通老百姓看来是知道内情的头面人物,一再宣布中央早就定了“国退民进”,然而查遍党中央的文件,我们却找不到他们说的内容。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央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从那个时候起,就有人开始制造“国退民进”的舆论了。国有经济布局和国有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是国有企业难以搞好的重要原因。布局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战线过长,各行各业无所不包,力量过于分散,整体素质不高。企业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重复建设严重,企业大而全、小而全,没有形成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体系和规模经济,缺乏市场应变能力。在这样的格局下,要把几十万家国有企业都无一例外地搞活搞好,是根本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所以,中央要求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这是完全必要的。从力图搞好每一个国有企业,到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这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在理论上、实践上和工作指导上的一大转变,也是搞好搞活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部署。这里丝毫没有“国退民进”、“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意思。谓予不信,那么,让我们重读一下十五大以及专门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文件吧。

十五大报告指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10] 十五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规定:“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11] 四中全会还具体规定:“要区别不同情况,继续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在努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同时,国家给予必要的支持,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功能;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面投资加快发展;对产品有市场但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要实行破产、关闭。”[12] 这些文件里,哪儿有什么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话!中央主张对国有经济作战略性调整,而从来没有“国退民进”的说法。即使是一般竞争性领域,中央文件也是主张“有进有退”,缩短战线,集中力量,搞好重点。当时主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吴邦国同志还专门撰文指出,将国有企业改革简单演绎为“国退民进”,笼统说“国有企业要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等等,是完全违背中央精神的,必须坚决加以纠正。[13]

把自己的主张冒充成为中央文件的话,拉大旗当虎皮,似乎有点招摇撞骗的味道。这种手法,实为学术界所不齿。

应该看到,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总的精神是搞好国有企业。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坚定不移地贯彻十五大精神,推进国有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从总体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4] 真不知道那些假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的名义、竭力鼓吹“国退民进”的“名人”,读了这段话是什么感想!这不是同他们的想法完全相反吗﹖

国有经济产权不明晰论。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一个完整的思路,应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

对于“产权清晰”的含义,我国报刊上曾经展开过热烈的讨论。在讨论中,有的经济学家按照私有产权来解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产权清晰”的要求,认为全民所有制是“产权虚置”,是“人人所有,人人皆无”,说是大家都有,实际上谁都没有直接占有。他们用私有制产权理论来观察和分析我国公有制的产权,怎么看产权都不清晰。他们认为,只要是公有的,不是私有的,产权就是不明晰的。因此,要明晰产权,就必须把国家的财产落实到每一个人,也就是所谓“量化到个人”。按照这一理论,产权明晰的结果必然是私有化。这恰恰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新自由主义产权经济学的核心理论。

必须正确理解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权清晰”的含义。

首先要明确,产权即财产的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产权是有关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决定产权,不同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就有不同的产权状况、不同的产权理论,因而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抽象的、脱离经济关系的产权和产权理论。公有制有公有制产权的界定、公有制产权的理论,私有制有私有制产权的界定、私有制产权的理论。决不能用反映私有制经济关系的产权界定来规范公有制的产权,也不能用西方私有制的产权理论来指导全民所有制的改革。这是理解“产权清晰”的前提。鼓吹公有制产权不明晰的经济学家,恰恰是把私有制的产权界定、私有制的产权理论当作普遍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东西,并把它作为判断公有制产权是否明晰的标准了。

其次要指出,产权是一个内容复杂的概念,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多种权利的结合体。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来考察,产权这一概念至少包含两组权利;一是财产的所有权(这是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一是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这是由所有权决定的,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15] 从财产所有权来考察,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应该说是清晰的。谁都知道,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并按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国有企业的财产行使所有权。如果这种所有权都不清晰,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也就不存在了。我国有关法规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有着明确的规定。例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指出:“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在具体工作中,这种所有权仍需要落实,不仅要从数量上清产核资,界定产权,例如,要把国有资产与企业办的劳动服务公司的集体资产分清,在实行租赁、承包时要把国有资产与个人资产分清,这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而且,要明确哪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在这个意义上讲,所有权需要进一步明晰化,但不能由此笼统地得出结论,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不明晰的,更不能由此把“产权清晰”理解为取消国家对财产的所有权,把生产资料“量化到个人”。对此不应有任何疑义。

从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来考察,当时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不够清晰的,需要明晰化。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正是按照这一思路进行的。这一改革思路,既坚持了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又符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然而直到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时候,我国国有企业还没有做到这一点,国有企业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即经营权没有完全落实,因而这方面的财产权利仍不够明晰。这表明,市场主体还没有完全形成。因此“产权清晰”的重点是明确国有企业应该拥有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把企业各项经营权利和责任落到实处。

可见,“产权清晰”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措施,把“产权清晰”理解为私有化,是与中央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思想南辕北辙的。

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力代表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决定性的问题是,谁能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如果公有制不能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私营经济却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坚持公有制了,就可以并应该实行私有化了。这是一个原则问题。

这里我们引用一份材料。2009年8月13日《南方周末》发表一篇题为〈国有经济何妨正名为“非私经济”〉的评论员文章。文章说:“从命名上,说非公经济这个词儿本身,已包含价值上的优劣判断,揭示了个体户和私企的从属地位。”“今天私营经济的私字,已不再像刻在海丝特‧白兰太太额头上的红A字了。它不仅不再是一种耻辱,而且代表着先进生产力……何不名正言顺,别再用非公经济来称呼它,直呼其名为私营经济。而对那些并未真正体现公有精神,在竞争领域与民争利的国企何妨称为‘非私经济’呢﹖”

这篇代表资本家说话的评论员文章,赤裸裸地表露了私人资本的狂傲。过去,公有经济占主体地位,所以把私营经济称之为非公经济;现在,私营经济壮大了,自认为可以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了,于是要求把主次颠倒过来,要把公有经济称之为“非私经济”了。真是一副不自量力地要推翻公有制主体地位、进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的暴发户嘴脸!

这种狂傲的背后,有一个理论问题,即在当今条件下,究竟哪种所有制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首先,应该明确指出,公有制(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的主要部分)是同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能够解放发展生产力。我们强调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不是出于善良愿望的主观臆想,而是由生产力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客观的必然性。与从伦理道德观念出发研究社会主义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不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任务在于,从资本主义“经济运动形式内部发现未来的……新的生产组织和交换组织的因素”。[16]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各种生产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调节国民经济。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的,生产经营是由资本家自行决定的,以他的意愿为转移,社会产品也归资本家个人所有。于是,生产形式就与占有形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生产形式起来反抗占有形式,生产社会性与生产数据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解决这一矛盾的惟一办法是使占有形式适应生产形式,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正是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所以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由于经验不足,犯过一些错误,有过一些挫折,但从整体来说,我国生产力得到了远比资本主义要快的速度发展,经济不断增长,人民生活不断得到改善。实践证明,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解放、发展生产力的主要动力。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坚持公有制的基本道理。当前在有人把国有经济妖魔化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宣传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其次,对私营经济即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是不是“先进生产力代表”的问题,需要进行历史的、具体的分析。在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时期即资本主义上升阶段,资本主义经济的确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但是时代发展到了今天,再说它是代表先进生产力要求的“先进生产关系”就不符合实际了。在当今历史条件下,就世界范围来说,私有制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解放前的旧中国,私有制占统治地位,那时是什么景象,我们就不必多说了,就拿当前惟一的超级大国美国(这是鼓吹私有化的人心目中的样板)来说吧,由它引发的世界范围的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其巨大的破坏力,证明了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已经严重束缚生产力的发展、甚至破坏了生产力,证明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寄生性、腐朽性。一切美化私有制的言论都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那么,怎样认识私营经济在我国的积极作用呢﹖

我国是在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国家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而且发展不平衡。这种状况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具有积极作用,决定了我们决不能搞单一的公有制。我们允许并鼓励和支持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并不是因为它是“先进的生产关系”,而是因为我国生产力落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私有制经济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我们并不是像某些新自由主义者那样,把私有制看作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并不是主张“私有制万岁”。我们是要消灭私有制的,这一目的无需回避。我们是利用私有制,发展经济,为最终消灭私有制创造条件。

还应该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只有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才能显现出来。如果没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没有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如果让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据主体地位,那就必然导致生产社会性和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社会就会出现生产无政府状态,而且两极分化会越来越严重,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和斗争会越来越加剧,就会出现俄罗斯曾经出现的政局动荡、经济凋敝、社会不稳的状态。

[1] 我是不赞成“民营经济”这个概念的,因为它没有明确的界定。集体经济算不算民营经济﹖外资经济算不算民营经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算不算民营经济﹖谁也没有界定。实际上使用“民营经济”这一概念时,指的就是私营经济。为什么放着“私营经济”这个清晰的概念不用,偏偏要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搬来“民营经济”这个含糊的概念呢﹖想来有两种考虑。一是回避一个“私”字,换一个好听一点的名词,这倒无伤大局;二是故意制造国家与人民的对立,仿佛只有私营经济代表了人民,而国有经济与人民是对立的,不能代表人民。这就有点居心叵测了。按照规范性的用语,我们还是使用“私营经济”这个概念。

[2] 黄孟复:〈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人民日报》2010年7月28日第20版。

[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65页。

[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0、21页。

[5] 项启源、杨承训:〈反国有经济中的“垄断行业”“垄断企业”是个伪命题 — 兼论为国有经济“正名”的必要性〉,毛泽东旗帜网2010年4月12日(http://www.maoflag.net/ ?action-viewthread-tid-1443089)。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29页。

[7] 夏小林:〈著名公众人物接二连三杜撰中央文件观点 — 兼谈优化所有制结构和收入分配问题〉,《香港传真》No.2010~7。

[8] 徐以升:〈七学者纵论中国民营经济60年:挑战与未来〉,《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12月14日。

[9]〈工商联主席:部分行业已现国进民退,将付出沉重代价〉,《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9月23日。

[1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1页。

[1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008页。

[1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1010页。

[13] 吴邦国:〈国有企业要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经济日报》2001年5月17日。

[1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1004页。

[15] 此外还有收益权。不过收益权是由所有权、使用权派生出来的,是从属的 — 作者注。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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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公有制社会主义国退民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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