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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警惕“国退民进”论的误导

周新城:警惕“国退民进”论的误导

2011年02月10日 来源:国企 作者:周新城

  围绕“国退民进”的争论关系到我国社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关系到我国要不要、能不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在这样的重大原则问题面前,我们必须分清是非,且要旗帜鲜明

  文|周新城

  近年来,中央多次强调,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绝不搞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十七届四中全会也提出,要“划清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并把它作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恰恰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要求“国退民进”的舆论一浪高过一浪,似乎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甚至让出垄断领域、实行私有化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国进民退”则是犯了极大的错误,并将付出沉重的代价。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人竟然提出“私有化和宪政民主不能避免”、“让中国继续走资本主义道路”以及“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民营经济是基础和主体”等观点。

  且不说这样的言论已公开违反了我国《宪法》(要知道,“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载入《宪法》的),其政治目的也是一目了然:公有制应该退出主体地位,让私营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也就是说要把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主体、辅助地位颠倒过来。我们不想给这些鼓吹“国退民进”的人士扣上政治帽子,只是想从理论上分析一下这些所谓的“国退民进”论是否有其道理。

  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对立论

  有人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国有经济同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私营经济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国有经济应该逐步退出,由私营经济取而代之,即所谓“市场经济增长一分,国有经济就萎缩一分;市场经济建成之日,就是国有经济消亡之时”。这种说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与中央唱反调的。

  说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不能搞市场经济,这是违反邓小平理论的。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他明确指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是发展生产的方法和调节经济的手段,它们不是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不是区分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问题,而是属于运行机制的范畴、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可以用的东西,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没有根本的矛盾,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正是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党才能够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经济上就是公有制)同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相结合。如果说作为公有制主要形式的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那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失去了基本的理论依据,也意味着十四大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错误的。然而,恰恰是一些十分赞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提出了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这就使得他们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主张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逻辑上就要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张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逻辑上就要以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可以同市场经济相容为前提。直到现在,这些人都未曾从理论上对下述问题做出解释:为什么国有经济同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是不相容的?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两种观点是怎样统一起来的?他们只是出于某种利益的需要而武断地下论断,从来不讲理论逻辑。

  其实,国有经济完全可以同市场经济相容,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早就解决了。

  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进入市场交换的主体是独立的、拥有自主的经营决策权、具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对市场信号自主地做出经营决策。只要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的经营活动就有可能采用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因此,从理论上讲,回答国有经济能否同市场经济相结合,实际上就是说在国家所有制条件下能否建立起这样的前提。

  社会主义革命在一些国家取得胜利以后,在相当长时期内,由于受国际国内形势的制约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局限,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一直采取国家所有、国家直接经营、统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企业是国家机关的附属物,没有经营自主权,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完全由国家计划规定,企业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盈利上缴国家,亏损由国家补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是一个单纯的生产机构而不是独立的经营单位,因此公有制的这种实现形式是与市场经济相排斥的,有些人也正是根据这一点来否认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可能性。但是,公有制在经济上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按照这一思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全民所有制企业里是沿着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思路开展的,要求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公有制的这种实现形式,就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可见,针对社会主义国有经济能否同市场经济相结合这一问题,必须把公有制本身与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区分开来。与市场经济相排斥的,并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公有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定的具体实现形式。对原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改革,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赋予企业自主经营权,使企业能够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出现在市场上,成为市场的主体,是完全可以实行市场经济的。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水火不相容,只有实行私有化才能建立市场经济的观点,如果仅仅从理论认识的角度看,其错误就在于,把公有制的某一种实现形式绝对化了,仿佛公有制只能是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把这种实现形式等同于公有制本身,否认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公有制的某一种实现形式不能同市场经济相容,不等于公有制本身不能搞市场经济。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恰恰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某些学者提出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实际上是为私有化提供依据的。他们的逻辑是:我们的改革是把计划经济转换为市场经济,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而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同市场经济是不能相容的,结论当然就是必须实行私有化了。从这里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不能同市场经济相结合,并不仅仅是学术问题,而且关系到改革的政治方向,关系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还是实行私有化这样的重大原则问题。

  国有企业是垄断企业论

  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审议《反垄断法》以来,有人就利用这一机会,把国有经济称之为“垄断”,把国有企业称之为“垄断企业”,竭力加以攻击,污蔑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存在就是“与民争利”,并在反垄断的旗号下,要求“国退民进”还“利”于民。能否将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简单地称之为“垄断”并加以反对呢?这是一个需要明确回答的问题。

  我国的国有经济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有着根本的区别。我国的国有经济是在革命斗争中没收官僚资本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开始就带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并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后来又随着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进展而不断壮大。改革开放以来,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我们提出适当发展非公经济,但我们始终强调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十五大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发展生产力的前提。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是在资本家无限度地追逐剩余价值的推动下,市场自由竞争产生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出来的。我国的国有经济怎能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相提并论呢!

  把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当做“垄断”加以谴责是错误的。如果国有经济没有控制力,公有制为主体就是一句空话;如果国有经济不做大做强,我们在国际竞争中就会站不住脚。把国有企业当做“垄断企业”反对掉,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就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失去立足之地。

  必须指出,我们要反对的“垄断”是指大企业在市场上滥用支配地位、排斥其他企业进行竞争的一种行为,而并非凡是大企业就是“垄断”。针对在制定、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某些新自由主义分子把《反垄断法》的矛头指向国有企业的种种喧嚷,有关方面曾明确指出,我国的《反垄断法》“从来不以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是否垄断的判断标准,而是以一个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垄断的情形之一”。“垄断”并非指控制力,而是指利用控制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最常见的就是操纵价格从中获取垄断高额利润。而我国在关键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虽然对市场有控制力,但并没有定价权,油、电、水、运等都是由国家征求群众意见后定价的。政府首先考虑的不是企业利润有多高,而是人民的承受能力。因此,正如有的经济学家所指出的那样:谴责国有经济是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是垄断企业,那是别有用心的“伪命题”!

  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论

  这是主张“国退民进”的人经常谈论的理由。问题在于,究竟谁代表人民的利益,是国有经济还是私营经济?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是代表全国人民利益的。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国家占有生产资料是为人民服务的,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当然需要获得利润,但利润并不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目的,何况国有企业获得的利润最终仍属于人民所有。国有企业与人民群众之间利益是一致的,它用不着也不会“与民争利”。不可否认,国有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也会同人民群众发生一些矛盾,但这种矛盾在人民政府的协调下通过改革是比较容易解决的。鼓噪国有企业“与民争利”的人通过歪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性质,制造国家与人民对立的局面,煽动人民反对国有企业,以便最终削弱以至消灭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对此,我们必须保持警惕。

  其实,谈到“与民争利”的问题,真正需要分析的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是以资本家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雇佣工人进行劳动并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种经济成分,它的生产目的是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资本的本质就是追逐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而不是满足人民的需要。尽管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经济上公有制占主体、政治上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私营经济的经营环境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发生了很大变化,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也有很大不同,但追逐剩余价值这种资本的本质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落后决定了我们不仅允许而且鼓励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但私营经济的作用是具有两重性的:一方面,私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可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做出自己的贡献,因而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私营经济存在剥削,它同社会主义的消灭剥削的本质要求是相矛盾的,资本家同工人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对立。在新创造价值一定的前提下,剩余价值同工人工资在量上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家与“民”(工人)是争“利”的,因为只有把工人的工资控制在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内甚至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才能保证资本家获得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私营经济的现实生活中,不能不承认这种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照搬西方国家的国有经济比重论

  主张“国退民进”的人,往往以西方国家的国有经济比重很小为由,认为我国也不需要那么多。他们是把资本主义国家里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套到社会主义国有经济身上来。如有人认为我们的所有制改革应该是:缩小国有企业的存在范围,使其仅仅作为矫正市场失灵的工具而存在于公共物品生产领域、自然垄断行业和其他私人企业无力或不愿进入的领域。这是毫无道理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国有企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相比,不仅性质上有根本区别,而且地位和作用也是截然不同的。资本主义制度下也有一些国有企业,它是作为私人企业的补充而存在的,它是为保证私人企业更好地运转服务的。美国前总统肯尼迪说过:“私人企业在我们现在的国家制度下,应当是我们的经济力量的基础,这是我们对抗共产主义的唯一抉择,国家只应生产私人企业所不能生产的东西。”所以,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国有企业的任务被定位为弥补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中的缺陷,在市场经济失灵的地方发挥作用。社会主义国家则不同,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因为在社会主义阶段,国家是代表全社会的一个有形组织,体现全社会掌握生产资料、组织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必然而且只能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没有国有经济,也就没有全民所有制,而失去全民所有制的主导,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可以说,国有经济的存在及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核心,它决定着整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国有经济的比重应该根据保证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来确定,而不能照搬西方。改革开放以来,迷信西方的风气盛行,一切以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为圭臬,这种状况在国有经济比重问题上也反映出来了。这些人是西方教条主义者,他们完全忘记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正在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因而一切要根据社会主义原则和中国国情办事。当前,把我们的思想从盲目模仿西方的框子里解放出来,已经成为经济学界一项迫切而现实的任务。

  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论

  有人借中央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之机,鼓吹国有经济应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民有民营”企业,即所谓的“改制”,实际上就是卖给私人,实行私有化。令人担心的是,近年来,“全面退出论”已成了一种十分流行的观点,且对我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工作产生某种程度的误导。

  “全面退出论”的根据是国有经济不适于竞争,而国有经济不适于竞争这一论断的理论依据又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对于这种理论依据的错误,我们在上面已经分析过了。这里,需要分析的是,“全面退出论”的实践会导致什么样的状况。

  何谓“竞争性领域”?如果放眼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还有多少领域不是竞争性领域?电力、交通、金融、外贸等过去一直被称为垄断的行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如今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竞争。迄今为止,非竞争性领域已是屈指可数,如果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全面退出,它还有多少立足之地呢?国有经济又如何发挥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呢?“全面退出论”实际上主张的是把赚钱的买卖都让给私营经济,国有经济只能去干不赚钱的、赔本的买卖,而反过来又批判国有经济没有效率。这难道符合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逻辑吗?

  国有经济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一旦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仅仅存在于非盈利性的领域,就不能控制整个国民经济和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也不能引导、带领其他经济成分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相反还要依靠非公经济缴纳的税金来生存,而这时的国有经济就必然成为非公经济的附庸。那么,一旦出现了这样的局面,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无产阶级专政就失去了经济基础,我国千百万烈士牺牲性命才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可能存在下去。这种后果是令人不寒而栗的。

  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力代表论

  有人提出,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而国有经济妨碍生产力的发展,理所当然应该是“国退民进”。对此,我们必须从理论上予以澄清。

  首先,应该明确指出,公有制(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的主要部分)是同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能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不是出于善良愿望的主观臆想,而是由生产力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客观的必然性。与从伦理道德观念出发研究社会主义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不同,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做证据,而只能看做象征”,任务在于,从资本主义“经济运动形式内部发现未来的……新的生产组织和交换组织的因素”。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各种生产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调节国民经济。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的,生产经营是由资本家自行决定的,以他的意愿为转移,社会产品也归其个人所有。于是,生产形式就与占有形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生产形式起来反抗占有形式,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而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唯一的解决办法是使占有形式适应生产形式,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正是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所以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由于经验不足,犯过一些错误,有过一些挫折,但从整体来说,我国生产力得到了远比资本主义更快的速度发展,经济不断增长,人民生活不断得到改善。实践证明,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解放、发展生产力的主要动力。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坚持公有制的基本道理。

  其次,对私营经济即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是不是“先进生产力代表”的问题,需要进行历史的、具体的分析。在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时期即资本主义上升阶段,资本主义经济的确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但是时代发展到了今天,再说它是代表先进生产力要求的“先进生产关系”就不符合实际了。在当今历史条件下,就世界范围来说,私有制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解放前的旧中国,私有制占统治地位,那时是什么景象,我们就不必多说了,就拿当前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来说,由它引发的世界范围的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其巨大的破坏力,证明了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已经严重束缚生产力的发展甚至破坏了生产力,证明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寄生性、腐朽性。一切美化私有制的言论都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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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国退民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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